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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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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号=第129号#决定日=1991年3月8日#发明创造名称=过热保护电磁装置#国际分类号=H01F7/06#国际分类号=H01H37/00#复审请求人=可口可乐公司(美国)#申请号=85107027#申请日=1985年9月19日#公布日=1987年4月1日#公告日=#合议组组长=李政#合议组组员=吴鸿维(主审)、张东亮#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129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要点:在根据申请日以前相关的两篇对比文件评价一件发明的创造性时,除了考虑该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内容是否能覆盖其权利要求全部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应考虑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时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解决本发明所提出的任务是否是容易或者是显而易见的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129号)一.案由本专利复审请求涉及中国专利局于1985年9月19日受理、申请号为85107027、名称为“过热保护电磁装置”、公告日为1987年4月1日的发明专利申请。

在专利局的实质审查程序中, 申请人于1989年9月26日递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带有电磁线圈的电磁装置,该装置包括用于支撑所述电磁线圈的绝缘线圈骨架、由铁磁性材料制成并插入所述绝缘线圈骨架之中的芯部件、以及一对大致平直的铁磁端部件,该端部件覆盖了所述线圈骨架的端部并带有用以容纳所述芯部件的端部的圆孔,所述端部件的一部分伸到所述线圈骨架之外,所述平直端部件和所述芯部件构成了磁通部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绝缘线圈骨架凸缘里,设有一温度检测器,用于阻止所述电磁线圈和所述磁通部件的端部件过热,该温度检测器与所述电磁线圈及磁通部件的相邻端部件相热耦合。

部分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

部分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

跨区域作案
假冒专利案件往往涉及多 个地区,需要跨区域协调 执法,难度较大。
预防和打击假冒专利行为的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假冒专利行为的界 定和处罚措施,提高执法效率。
强化执法力度
加大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违法 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提高公众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假冒专 利行为的认识和抵制意识。
案件基本信息
处罚决定书时间
XXXX年XX月XX日
处罚决定书内容
罚款XXX元,没收违法所得XXX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案件背景
当事人XXX在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 ,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 专利标识,涉嫌假冒专利。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相关规定,损害了专利权人 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部分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
contents
目录
• 案件概述 • 假冒专利产品情况 • 查处过程与结果 • 案例分析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案件概述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假冒专利案件
当事人姓名:XXX 案件编号:XXXX号
01
03 02
案件基本信息
立案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结案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号
具体措施
通知要求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 的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 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要求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 制,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

专利复审案例1

专利复审案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号第4679号决定日2004年5月27日发明创造名称利用NK-1受体拮抗剂的联合抗呕吐治疗国际分类号A61K38/22复审请求人辉瑞大药厂专利申请号96112447.4申请日1996年10月17日优先权日1995年10月20日公开日1997年6月18日合议组组长白光清主审员张沧参审员刘建附图页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决定要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也就是说,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其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反映出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以及采用该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有益技术效果,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内容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够理解该发明,并且可以再现该发明。

因此,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一方面应当清楚、完整地记载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另一方面应当清楚地说明该技术方案所能够获得的有益技术效果,以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地理解到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确实能够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而对于有益技术效果的说明,既可以通过对发明技术方案的理论分析加以阐明,也可以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但不得只断言发明具有某种有益技术效果。

一、案由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96年10月17日、优先权日为1995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1997年6月18日、发明名称为“利用NK-1受体拮抗剂的联合抗呕吐治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号为96112447.4,申请人是辉瑞大药厂。

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是:“1、将NK-1受体拮抗剂和一种或多种其它选自(a)糖皮质激素或皮质类甾醇,(b)苯并二氮卓类,(c)metaclopramide,和(d)细胞内分子清除剂的活性组份联合用于制备用于治疗或预防哺乳动物呕吐的药物,其中,在联用药物中,每种活性组份的量为使得并用药物产生协同抗呕吐作用的量。

专利复审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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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一、案由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日是1999年4月22日,公开日是2001年6月20日,名称为“热收缩性多层薄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号是99805410.0,申请人是吴羽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1月15日以权利要求1至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EP476836A,公开日:1992年3月25日)公开了一种多层薄膜,其中包括聚酯外表面层、聚酰胺中间层和密封树脂内层。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一些物理性能的描述(如热收缩应力、热水收缩率),然而却没有反映实现这些性能的技术方案。

由于两种产品的结构相同,因而可以认为它们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能,仅仅以物理性能的差别作为区别特征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 根据相同的对比文件1以及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6和17也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15限定的是生产多层薄膜的方法,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现有技术,它们之间的差别仅仅在于一些加工步骤的描述,然而这些区别是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2-14以及18-27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和17,然而其所述内容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JP3-13336A,公开日1991年1月22日)所公开的现有技术或它们之间的组合相比并没有显示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5、本申请中产品的结构与现有技术相同,产品的热收缩应力与对比例的差别不大(例如实施例19和21与对比例9和11),而热水收缩率(对比例10和12),其数值25/28和24/26,也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范围之内;关于申请人所强调的拉伸比,在对比文件1中可达到1.3-4倍(参见说明书第4栏27行),因此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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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一、案由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日是1997年2月28日,优先权日是1996年2月29日,公开日是1997年11月19日,名称为“缓解由缺血引起的组织损伤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号是97103411.7,申请人是美国辉瑞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5月9日以权利要求1至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对比文件1(WO9407867A1,公开日1994年4月14日)公开了采用嘧啶衍生物抑制山梨醇脱氢酶、降低果糖水平,并治疗或预防糖尿病并发症的方法。

该对比文件还进一步提到这些化合物由于是山梨醇脱氢酶的抑制剂因而可以抑制山梨醇向果糖的转化,这些酶为动物包括人身上的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页)。

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山梨醇脱氢酶抑制剂减缓组织损伤的机理与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降低果糖水平的机理是完全相同的。

也就是说,在用山梨醇脱氢酶抑制剂阻止或减缓SDH消耗NAD+时,提高或延长糖酵解能力与降低果糖水平是其作用的两个方面。

而在对比文件1中已知山梨醇脱氢酶抑制剂降低果糖水平及其机理的情况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容易地想到山梨醇脱氢酶抑制剂同时也具有了提高或延长糖酵解的能力,进而导出其在缺血组织中的应用。

如在本申请说明书第10页中所述,现有技术已清楚地揭示山梨醇脱氢酶抑制剂活性作用的机理,而对比文件1所述的降低果糖水平的作用也是基于此作用机理,由此机理不难想到山梨醇脱氢酶抑制剂在组织缺血中的可能应用前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技术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能够预料山梨醇脱氢酶抑制剂可以用于治疗糖尿病综合症及其导致的组织缺血等并发症,同样能够预料山梨醇脱氢酶抑制剂可以用于非糖尿病微血管病或糖尿病型大血管病造成的组织缺血的应用。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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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一、案由本复审请求涉及名称为“用吖啶或吖啶衍生物协助灭活病毒的方法”的第95120599.4号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温提斯百灵有限公司,申请日为1995年12月8日,优先权日为1994年12月10日,公开日为1996年10月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00年8月11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EP 0196515,公开日1986年10月8日)公开了一种使用吖啶灭活病毒的方法,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病毒灭活方法就是使用吖啶和吖啶衍生物,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对比文件2(Bull Yamaguchi Med Sch 37(3-4):95-100, 1990)公开了使用氯苄烷胺灭活人免疫缺损病毒(HIV)的方法。

鉴于对比文件1和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同时使用吖啶和氯苄烷胺来灭活病毒,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对比文件1和2中灭活病毒的方法是在蛋白质存在下进行并保留了所述蛋白质的活性,因此权利要求3随其所从属的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4)权利要求4-14对培养温度、pH、灭活剂的浓度、培养时间等作了进一步限定,但这些内容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参照对比文件1和2后很容易想到,因而权利要求4-1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于2000年1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涉及吖啶灭活病毒,但该方案是光动力法灭活病毒,必须将组合物暴露于特定波长的光线下,而本发明无需这一步骤。

对比文件2明确指出吖啶衍生物不可有效用作抗病毒药,因此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利用吖啶或用吖啶结合氯苄烷胺来灭活病毒,因此本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第一部分

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立案通知书案号::经审查,请求人年月日提交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局予以立案。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年月日案件承办人:联系电话:本局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审查,请求人年月日提交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不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本局不予立案,具体理由是:□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没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没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属于本局受案范围或管辖。

□当事人已经就该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注明原因)。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年月日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检索报告通知书案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请求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向我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号专利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请求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向我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号专利作出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局地址:邮政编码:答辩通知书案号::本局已经对请求人年月日提交的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进行立案。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你(单位)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一份,并按照请求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主体资格证明(如:工商登记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专利复审sh共同申明模板

专利复审sh共同申明模板

专利复审sh共同申明模板专利复审SH共同申明模板我等以下人员特此共同申明:1. 申明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申明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申明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申明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需增加申明人,请继续列出姓名及对应的编号)鉴于目前我等所持有的专利(专利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在进行复审程序,我们特此共同申明如下事项:1. 上述专利所涉及的发明创造属于合法的知识产权,我们对此享有合法的权益;2. 我们同意并委托其中一方具备代理资格的人员代为处理该专利的复审程序,并且对该代理人的行为进行认可;3. 我们确认并同意按照我等之间的协议,根据复审程序的进展,共同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申请费、相关资料申请费等;4. 在复审程序中,一旦需要对专利提出修正意见,我们同意并委托其中一方具备代理资格的人员代为提出修正申请,并对修正申请的内容进行认可;5. 在专利复审过程中,我们同意并承诺不对外泄露或提供与该专利有关的任何保密信息。

我们共同申明上述事项,以证明我们对专利的权益认定和复审程序的合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等之间的约定。

特此申明。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申明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申明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申明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申明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如需增加申明人,请在对应的申明人签名处补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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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专利复审案件表
②案件信息申请号或专利号:①案件编号:
发明创造名称:
优先审查案件类型: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
复审案件在初步审查程序或实质审查程序中是否已优先审查:是否
③优先审查请求人
复审请求人专利权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仲裁调解组织姓名或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
联系地址:
④请求优先审查的理由专利复审案件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
能源汽车和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专利复审案件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专利复审案件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___途径,国际申请号;巴黎公约途径
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

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⑤优先审查请求人声明:
优先审查请求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⑥附件清单:
文件名称份数及页数附件1:份,每份页附件2:份,每份页附件3:份,每份页附件4:份,每份页
⑦优先审查请求人签章:
年月日⑧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
意见
年月日
一、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表格可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_______________下载)
二、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①②栏由优先审查请求人填写请求优先审查案件的基本信息,勾选优先审查案件类型。

请求优
先审查的案件是复审案件的,应当根据该复审案件在初步审查程序或实质审查程序中是否已优先审查,勾选“是”或者“否”。

2.本表第③栏由优先审查请求人应当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

3.本表第④栏优先审查请求人应当勾选请求优先审查的理由。

4.本表第⑤栏优先审查请求人应当勾选优先审查请求人声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可在国家知识产
权局网站(_______________)上查看。

5.本表第⑥栏由优先审查请求人填写附件信息,若有多项附件,可另附页并写明文件内容。

其中,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的,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是指原型照片或证明、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的,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是指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

向外提出申请的中国首次申请包含___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两种情形。

对于通过___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无需提交证明文件,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写明国际申请号即可;对于通过巴
黎公约途径提交的,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

对于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形,需要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文件。

6.本表第⑦栏应由全体复审请求人或全体专利权人或全体无效宣告请求人签字或盖章,或者由提出优先
审查请求的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盖章。

7.本表第⑧栏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下列情形除外:
(1)对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该专利复审案件在初步审查程序或实质审查程序中已经
进行优先审查的。

(2)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优先审查请求人是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
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的。

8.请求书邮寄地址:_______市___区蓟门桥西土城路__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
员会,邮政编码: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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