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驱动助力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财教[2014]1000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00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为规范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2014年7月23日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精神,省设立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专项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各市、县建立本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扶持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资助、奖励补助和股权投资的方式,重点支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重点新产品研发和推广运用、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等。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对2014年度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对2014年度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政策条款拓展及报送申请补助材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科计秘[2014]29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7.29【实施日期】2014.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对2014年度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政策条款拓展及报送申请补助材料的通知(科计秘〔2014〕291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关于组织申请2014年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补助、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科计字〔2014〕17号)精神,各市组织开展了3个配套政策的补助申请,目前审核工作正在按程序推进。
根据执行过程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对2014年执行《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政策条款拓展。
现就有关政策条款拓展及报送申请补助材料通知如下。
一、拓展条款《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三条、第六条部分政策条款予以拓展,其他相关条件和操作程序保持不变。
1、实施细则中第三条“省、市(或县)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省内骨干企业、设立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三类对象予以补助。
现拓展到第四类补助对象,即“上一年度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比例按15%确定”。
2、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
现拓展到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86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皖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2018年7月18日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安徽创业的省内外人才团队。
第三条省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择优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申请省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二)科技团队累计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且科技团队领军人直接持有其创设公司的股份;(三)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申报省级扶持资金支持额度;(四)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五)科技团队所在市科技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六)科技团队所在市对科技团队资金支持不低于申报省级扶持资金支持额度,且在申报省扶持资金前已与科技团队签订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协议并资金支持到位。
安徽省“特支计划”:提升人才竞争比较优势

【支撑平台】Support platform72 科学中国人 2018年12月人才计划2014年8月8日,安徽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省特支计划”)。
颁布实施“省特支计划”,是贯彻国家“万人计划”、提升安徽省人才竞争比较优势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安徽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安徽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加快推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
实施背景区域间高层次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对安徽省人才工作,特别是人才政策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
近年来,周边省份不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都在大力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工程,加大培养支持力度,为高层次领军人才提供优越的创新创业条件。
要在这场区域人才争夺战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求安徽省加大人才政策创新,不断构筑人才竞争新优势。
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实施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以“特支计划”为牵引,造就一批推动主导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作出这样的部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为此,安徽省委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在认真调研、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实施这一计划,有利于稳定和激励现有高层次人才,有利于激活存量和引进增量,并同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相互衔接,形成全省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政策体系,同时为国家“万人计划”储备候选人才。
主要内容“省特支计划”紧紧围绕省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统筹现有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坚持激活存量与引进增量相结合,突出创新创业,集成政策资源,加大支持力度,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10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的领军人才。
在工作原则上,一是坚持高端引领,优化结构;二是坚持以用为本、急需优先,重点人才重点支持,特殊人才特殊培养;三是坚持统筹实施,科学推进,根据不同类别人才特点,分项实施;四是坚持创新机制,不断完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发现、培养、使用和评价激励等机制,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2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教大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实施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
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皖财教〔2020〕1125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科协所属各学会:为规范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以下简称“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力提升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拨款,支持省科协所属学会开展科技服务、科学普及、人才服务、决策咨询、学术活动,提升学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科协所属学会,主要包括省科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作为省科协团体会员的其他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四条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负责资金审核、支付、监督管理等。
省科协组织项目实施管理,负责预算申请、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评估、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学会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真实、完整编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绩效目标表),规范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落实保障条件,主动配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能力提升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绩效导向、科学规范”的原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为推进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产生更多创新成果,扎实推进"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我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优化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一)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体系。
根据国家、省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下同)体系,科学设置省级科技计划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省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按公开竞争、后补助、稳定支持等实施分类管理。
(二)完善项目指南编制和信息化管理。
按科技计划类别分类编制项目指南,建立由科研单位、企业、部门等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实行年度定期发布制度,扩大项目指南知晓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度,增加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准备时间。
财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3.08.30•【文号】财教〔2023〕162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协: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科协2023年8月30日附件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国科协、中宣部、财政部关于全国科技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15〕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设立补助资金,对具备基本常设展览和教育活动条件,满足正常开展科普工作等要求,且纳入免费开放实施范围的科协系统公益性科技馆进行补助,用于支持和鼓励科技馆开展与自身功能相适应的基本科普公共服务。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补助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根据财力可能、实际需求等统筹确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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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教[2015]203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15.12.01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5〕203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协会,省科协所属学会:
为规范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协及所属学会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科协关于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日
安徽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协及所属学会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科协关于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科协及所属学会发展需求,将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支持中国科协、省科协所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帮助地方、企业破解关键技术难题,构建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打造高端智力集聚平台。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实现企业提效益、学会提能力”为目标,支持与“学会”有实质性合作,在安徽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