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on Probiotic Health Food Factory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

菌种的使用与管理、生产过程、标识、贮存与运输、品质和卫生管理以及自检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3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益生菌

指能够促进肠内菌群生态平衡而发挥有益作用,达到提高人体健康水平和健康佳态的活性微生物。

3.2益生菌类保健食品

指以益生菌为主要功效成分,配合其他物质制成的保健食品。

3.2主种子批

指从原始菌种传代、扩增后保存的种子批。

3.3工作种子批

指从主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种子批。

3.4洁净室(区)

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或区域,其建筑结构、设备及其使

用均具有减少对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3.5批生产记录

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4人员

4.1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具有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发酵工艺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

4.2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

4.3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应具有与

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或相应学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

品质管理,有能力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4.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有

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5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本规范中“生产人员卫生要求”规定后方可上岗。

4.6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微生物学知识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4.7目检人员视力应每半年检查一次,视力应在0.9以上,要有足够的工间休息。

5设计与设施

5.1设计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的一般性设计、建筑和

卫生设施应符合GB14881及GB17405的要求。

5.2厂房与厂房设施

5.2.1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和邻近厂房进行的各项生产操作不得相互防碍,防止产品交叉污染是厂房设计的重点。5.2.2厂房设计时应尽可能防止检查、控制人员不必要的进入。

5.2.3必须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洁净级别,一般分为四个级别:

不同洁净室(区)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相应的净化空调设施,洁净室(区)内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洁净级别必须满足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对空气净化的需要,并经过验证。

524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5.2.5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

温度应控制在18-26 °C,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

5.2.6洁净室(区)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5.2.7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明不宜低于300勒克斯;对照明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

明设施。

5.2.8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安装跨越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设备时,应

采用可靠的密封隔断装置,以保证达到不同等级的洁净要求。

5.2.9 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10,000级洁净室(区)内少设地漏,如有必要设置时,要求地漏材质不易腐蚀,内表面光洁,不易结垢,有密封盖,开启方便,能防止废水倒灌。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

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

染。

管道系统、阀门和空气过滤器的设计应便于清洗和消毒。尽量使用就地清洗系统和

就地灭菌系统。

与各中间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变化。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中间产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具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

检验要求,有明显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

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各实验室的设置应尽量集中,并且与生产区分开。其设计和配备的规

模应符合生产需要,可以进行各种检验和监测,并及时准确作出报告。

6 原料

6.1 生产所需原料的购入、使用等应制定采购、验收、贮存、发放、使用等制度,

并有专人负责。

6.2 生产用原辅料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并由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签证发

放。

6.3 生产用物料须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后签订较

固定的供需合同,以确保物料的质量稳定性。

6.4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

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6.5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

6.6 应制定原料的贮存期,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

7 菌种的使用与管理

7.1 生产用菌种应已列入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其

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应明确和稳定。

7.2 原始菌种采购时必须索取菌株鉴定报告、稳定性报告及菌株不含有耐药因子

的证明材料;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或收集的菌种,须经卫生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7.3 原始菌种经鉴定后,应及时冻干,不能冻干的菌种应保存2 份或保存于2份培养基,一份供定期移种或传代用,另一份供经常移种或传代用。并规定适宜保存期限,到期重新筛选、复壮,再冻干。

7.4 每支冻干菌种开启后投产前须进行检定,检定内容包括:形态、纯度及培养特性的检查、糖发酵和生化反应观察。对于同时制备的同一批号的冻干菌种,须抽样进行代谢产物测定、血清学检查、毒性试验,必要时作遗传学特征的鉴定。

7.5 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菌种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在适宜的培养基上主种子传代不超过10 代,工作种子传代不超过5代。

7.6 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

7.7 从活菌类益生菌保健食品中应能分离出与报批和标识菌种一致的活菌。

7.8 生产企业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经常定期检查,建立菌种档案资料,包括来源、历史、筛选、检定、保存方法、数量、启开使用等完整记录。每年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汇报管理情况。

7.9 生产用菌种应专门设立种子室,仅限于质量管理部门所批准的人员出入。

8 生产过程

益生菌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GB17405勺相应规定。

8.1 制定生产操作规程生产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并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

制定生产工艺

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需符合加工过程中益生菌不变异、不产生有害代谢产物,活菌产品须保证较高存活率的工艺要求,其内容包括产品配方、成品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工序的质量和卫生监控点,如成品加工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时间、pH 值、中间产品的质量指标等。

岗位操作规程应对各生产主要工序规定具体操作要求,明确各车间、工序和个人的岗位职责。

各车间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按照生产加工过程的各关键工序控制项目及检查要求,对每一批次产品从原料配制、中间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等情况进行记录。

8.2 生产操作应衔接合理,传递快捷、方便,防止交叉污染。应将原料、中间产

品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等工序分开设置。同一车间不得同时生产不同的产品;不同工序的容器应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

8.3 应详细规定对于起始原料的技术规格要求,包括来源、制造方法、质量标准及其危害控制等,特别是微生物性危害控制。

8.4 培养基灭菌与发酵

8.4.1 生产全过程应有足够的措施,使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使用前后应确保发酵罐、接触产品的管道、阀门和过滤器系统清洁,并彻底灭菌,空气过滤器应定期灭菌和更换,并验证其过滤细菌的效果。

8.4.2 尽量缩短培养基投料到灭菌的时间间隔,控制微生物污染水平。培养基灭菌应原位消毒,采用高压蒸汽灭菌。

8.4.3 接种应在严格无菌条件下进行,操作及消毒方式应被验证。

8.4.4 向发酵罐和其他容器中添加原料或培养物以及从中取出样品应在严格管理情况下进行以确保没有污染。

8.4.5 发酵过程保持正压,确保系统无菌,并对发酵液温度、pH 值及罐内压力等技术参数进行连续监测。

8.5 包装材料消毒灭菌

8.5.1 包装材料的消毒灭菌效果应经验证,防止造成再污染。玻璃容器不得有玻璃碎片掉下和碱性物质析出。

8.5.2 内包装材料的精洗应在100,000 级环境下进行,灭菌后的内包装材料贮存室应控制在10,000 级,以先出先用为原则,给予明显标记,并且仅限于24小时内使用,否则重新灭菌。

8.6 灌装或装填

8.6.1 液态产品的灌装工序应在100 级,或10,000 级环境中必须局部100 级下进行,固态产品的离心、冷冻、干燥、装填也应根据相应要求在洁净室(区)内进行。

8.6.2 直接与各种中间产品、半成品接触的灌装管道、离心、冷冻干燥设备应彻底清洗消毒,最好采用高压蒸汽灭菌,防止交叉污染。

8.6.3 灌装或装填前应加强核对,防止错批、混批。规格、颜色相同而品名不同的产品不得在同室灌装或装填。

8.6.4

8.6.4 由机修人员带入300,000级及100,000 级控制区的工具需经过清洁,带入100 级及10,000 级控制区的工具须经清洁、消毒或灭菌。

8.6.5 进入洁净室(区)的物料、器具、工艺用水等必须按规定程序净化,由传递窗或专用输送带送入洁净室(区)内,做到人物分流。

8.6.7

8.6.6 在灌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悬液保持均匀,做到随灌装随密封。

8.6.7 灌装产品应设目检岗位,确保包装材料合格,盖(塞)密封性良好,产品中无杂质异物,无溢出。

半成品每批或亚批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规定,在灌装或装填过程的前、中、后三个阶段任意抽取样品,送质量管理部门检定。

每批产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8.7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GB17405勺相应规定。

9 标识

9.1产品标识必须符合GB7718 GB17405的要求。

9.2 如需在特殊条件下保存,必须在产品勺标签、使用说明书中标示。

9.3 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须明确标示其功效成分(活菌、死菌体抑或代谢产物),活菌类产品还须标示出保质期内活菌含量。

9.4产品的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1 0贮存与运输

10.1 半成品、成品储存库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如有条件应单设储存库,否则亦应隔离放置,以免混淆。

10.2 半成品或成品须加明显标志,标明检验(试验)状态,并划分区域放置。检定

不合格而应予废弃的半成品或成品,应及时处理。超过规定储存时间的成品,应及时废弃。

10.3 储存的半成品、成品应填写库存货位卡及分类帐,由专人负责保管、整理,进出均需及时

填写并签字。

10.4 半成品、成品按生产和检验规程所规定的温度、湿度及避光要求储存,定时检查和记录储存库的温度。

10.5 成品应采用最快速的运输方法,液态产品尽量冷链贮运。贮存与运输的其

他要求应符合GB17405勺规定。

11 品质管理

生产企业应按GB17405勺要求,做好一般性品质管理。

11.1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必须能够承担物料、设备、质量检验、销售及不良反应勺监督与管理。11.2 质量管理部门应具有下列基本职责:

1)制定和修订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勺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

等管理办法;

3)决定原料和中间产品勺使用;

4)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重要生产工艺环节勺操作规范;

5)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6)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7)对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8)进行环境监测和设备验证;

9)评定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储藏勺环境条件;

10)评定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勺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产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11 )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勺职责。

11.3 按“7 菌种勺使用与管理”中勺有关条款进行菌种勺常规检验测试。

11.4 对有洁净级别要求勺生产区域应定期监测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沉降菌、温度、湿度等指标。

11.5 对于灭菌后培养基、中间产品、半成品和成品必须逐批进行感官、卫生及质量指标勺检验,并作为批生产记录一部分。灭菌后包装材料应定期抽检,超出控制上线应责令重新灭菌。

11.6 中间产品应有适量留样,并置于合适的储藏条件下,可以重复或确证批量控制。每批成品均应有留样,留样应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11.7 质量管理实验室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检验:对于无菌要求不高的实验室,可

在10,000 级或100,000 级实验室中进行;对于无菌要求较高和对无菌产品进行无菌试验,则必须在100 级洁净实验室或10,000 级实验室内100 级层流罩下进行。11.8 品质管理的其他要求

11.8.1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成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11.8.2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

11.8.3 生产企业应建立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他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12.8.4 产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 卫生管理

12.1 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12.2 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12.3 生产区域环境卫生要求

12.3.1 一般生产区(无洁净级别要求的区域):地面清洁、门窗玻璃、墙面、顶棚洁净完好,无霉斑。设备、管道、管线排列整齐并包扎光洁,无跑、冒、滴、漏,定期清洁、维修,并作记录。设备、容器、工具定点放置并符合清洗标准。生产场所不得吸烟不得吃食物,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的私人杂物。

12.3.2 无死角。有专用的清洁工具和维修工具。外包装材料无拆包或未清洁前不得

进入本区域。有专门人员定期检查并作记录。

12.3.3

12.4 生产人员卫生要求

12.4.1 一般生产区的人员应符合GB14881 中的相应要求,对于洁净级别100级及10,000 级的操作人员皮肤不得有外伤、炎症、瘙痒,以及任何对产品质量存在潜在危害的异常。

12.4.2 生产人员按以下程序进入100,000 级及300,000 级控制区:

换鞋--- 脱外衣--- 洗手--- 穿洁净室(区)工作服--- 手消毒--- 进入生产区

12.4.3 生产人员按以下程序进入100级及10,000 级控制区:

换鞋--- 脱外内衣--- 淋浴--- 穿无菌衣--- 换无菌鞋--- 手消毒--- 风淋--- 进入生产区12.5 工作服装的使用与管理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级别要求相适应,不得混用。

12.5.1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穿着舒适无破损。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且阻留人体脱落物。12.5.2 不同空气洁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按相关要求分别清洗、整理、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12.5.3 无菌衣洗涤前应检查有无破损,灭菌后存放超过2 天时应重新灭菌。应记录无菌衣的回收、清洗、灭菌、领用情况。

13 自检

13.1 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13.2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中国保健食品GMP(2010年修订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分析

中国保健品GMP (2010修订版)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成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八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

得互相兼任。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确保保健食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 (二)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三)确保生产记录在提交质量管理部门之前经指定人员审核,生产偏差已经报告、调查、评价并得到处理; (四)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六)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七)确保生产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审核并放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 (二)确保在成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审核; (三)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四)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 (五)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六)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七)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八)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九)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十)确保完成生产和质量内部评审; (十一)审核和监督物料供应商;

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规范保健食品审批,现印发《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 3.真菌菌种检定单位名单 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6.益生菌菌种检定单位名单 卫生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 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工作,确保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生产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毒无害,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三条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使用名单之外的真菌菌种研制、开发和生产保健食品的,应先向卫生部申请菌种审查,并提供菌种食用的国内外安全性资料。卫生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决定是否将该真菌菌种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 第四条卫生部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检定单位进行认定,菌种检定单位的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检定工作应在卫生部认定的检定单位进行。 第二章评审规定 第五条申报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种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文。 2.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3.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4.经卫生部认定的检定机构出具的菌种检定报告。 5.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有可能产生抗菌素或真菌毒素的菌种还应包括有关抗菌素和真菌毒素的检测报告。 6.菌种的保藏方法、复壮方法及传代次数。 7.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8.生产企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企业现场审查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建立菌种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菌种的来源、历史、筛选、检定、保存方法、数量、开启使用等完整的记录。每年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汇报管理情况。 第七条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颗粒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范例

Q/XXXX 福建X X 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XX B—2012 XXX颗粒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要求 (1) 3.1 原辅料要求 (1) 3.2 感官要求 (2) 3.3 保健功能 (2) 3.4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 (2) 3.5 理化指标 (2) 3.6 微生物指标 (3) 3.7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3) 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 3.9 辐照要求 (3) 4 试验方法 (3) 4.1 感官检验 (3) 4.2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验 (3) 4.3 理化指标检验 (4) 4.4 微生物指标检验 (4) 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检验 (4) 5 检验规则 (4) 5.1 原辅料入库要求 (4) 5.2 组批 (4) 5.3 抽样方法与数量 (5) 5.4 检验类别 (5) 5.5 判定规则 (5)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藏 (5) 6.1 标志、标签 (5) 6.2 包装 (5) 6.3 运输 (5) 6.4 贮藏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测定方法 (7) 附录B(规范性附录)原料质量要求 (8) 附录C(规范性附录)辅料质量要求 (9)

前言 XXX颗粒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组织生产和交验货,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并结合本公司产品实际的特点而制定。 本标准的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组织编写。 本标准由福建XXX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XXX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年版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管理,规范申报与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及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益生菌系指活的微生物,当摄取足够数量时,对宿主健康有益。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以益生菌为主要功效成分,添加必要的辅料制成,当摄入足够数量时对人体健康起有益作用的微生物产品。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食用安全,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条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所用菌种(株)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应明确和稳定,菌种(株)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株)可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菌种(株)除符合安全性的要求外,还应具有充足的研究数据和科学共识支持其具有保健功能。 第四条申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菌种的使用依据、原料检验报告等。 (二)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 (三)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四)菌株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五)菌种鉴定报告(包括表型特征和基于基因分型的菌株水平的鉴定结果)。 (六)菌种(株)的致病性试验、耐药性试验等安全性评价报告。 (七)菌种的保藏方法。 (八)对经过驯化菌种,应提供驯化的方法及驯化剂等资料。 (九)菌种在株水平上具有功能作用的研究报告、科学文献等。 上述材料涉及技术及商业秘密的,可由菌种生产商直接提供给国家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单位应具有相应菌种鉴定、检测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六条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的菌种应满足以

食用菌种植项目可研

食用菌种植项目可研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示项目 2、建设单位: 3、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建设规模及容:建培养房900平方米,培养架3000平方米。购制冷机25台,锅炉1台,灭菌锅4个,接种箱20台,以及装袋机、搅拌机、粉碎机等生产设备。 年产杏鲍茹24万公斤,草茹9万公斤。 5、建设总投资:项目建设总投资205.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92.2万元,流动资金投资13.3万元。资金来源渠道为:拟申请财政拔款150万元,建设单位自筹55.50万元。 6、经济效益:投产后年销售收入255万元,年利润78.68万元,缴纳所得税后年净利润52.72万元。项目财务部收益率33.37%,财务净现值218.91%(IC=10%),投资回收期3.89年,投资净利润率38.29%。项目经济效益好,抗风险能力强。 二、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全球食用菌产业的发展速度很快,每年以7-10%的速度增长,而我国年增长速度更是高达20%左右,并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由于食用菌尤其是食药兼用的菌类具有高蛋白、低脂肪、高维生素、低热量的特点,含有丰富的无机盐类和可食性纤维素,富含氨基酸、真菌多糖、微量元素等营养成分,对提高人体免疫力、防癌抗癌、抗衰老等具有明显的食疗价值。食用菌不但营养丰富,而且味道鲜美。它符合联合国粮农组织倡导的二十一世纪天然、营养、健康的保健食品要求,因而倍受人们的青睐。 食用菌作为国际公认的健康食品,在国外市场极为畅销,每吨售价达4000—10000元人民币,价格看好,效益可观。有人预测21世纪的食品重点是保健食品和功能食品,而食用菌正是保健食品的佼佼者,它无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 目前发达国家年人均占有蘑菇量已达20公斤,而我国仅5公斤。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科学膳食意识的不断提高,食用菌市场发展潜力很大。因此,开发食用菌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市发展食用菌生产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是市适合种植食用菌的栽培材料十分丰富。目前大量栽培食用菌的基质主要以富含木质素和纤维素的农作物副产品为主,如稻草、木屑、玉米秆、玉米芯、甘蔗叶、甘蔗渣等,作为糖业大省的每年生产的甘蔗渣多达60万吨,而且还有大量的其他经济植物副产品(茎、叶、荚、壳)和加工下脚料(渣、饼)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二是气候条件好,地处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域,年平均气温16℃-23℃,高、中、低温型食用菌品种都能种植。目前,我区栽培食用菌品种比较单一,主要是常见的香菇、木耳、双孢蘑菇、平菇等,数量不到10种,栽培季节也主要集中在秋、冬季,高温季节栽培的品种更加少,难以做到常年均衡供应。 工厂化周年栽培食用菌是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现代化食用菌生产技术,其特点为工厂化周年生产,实行环境控制智能化,生产操作自动化,产品质量标准化。周年生产使周年供应成为可能,尤其是反季节生产,使人们在一年四季都可吃到新鲜菇类食品,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杏鲍菇不但营养丰富,味如杏仁及鲍鱼,而且产量较高。一般纯棉籽皮或棉籽皮与木屑混合料,生物效率可达80%左右。杏鲍菇属低温性品种,出菇温度为13—18℃。该品种在国外市场极为畅销,目前盐渍菇8000元/吨。如进行工厂化生产,周年供货,鲜菇价格在10000元/吨左右。 草菇肉质肥嫩,味道鲜美,风味独特,深受消费者喜爱,但因受常规栽培方法和技术

保健食品与功能性食品申报区别

功能性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 一、定义区别: 功能食品不等于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经过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的,而国外进口的很多所谓的功能食品其实就是食品,连特殊膳食用食品都不是!虽然在国外可能是功能食品,因为象美国,功能食品是不需要特别注册的,管理是相对宽松的。 功能食品如果没有经过SFDA注册,只能是食品,功能食品只是他的一种叫法。 二、制度管理区别: 在中国,只有保健食品才是功能食品,其他的只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或者压根就只是食品。要宣传功能,就必须符合规定的27种功能的要求,申请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否则只能按照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要求,只能宣传原料的功能。一旦宣传保健功能的就必须是保健食品。 另外还要看原料,如果使用了保健食品可用而普通食品不可用的原料的,也必须申请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才行。 从最严格的管理角度来说,普通食品是不能宣称自己的功能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宣传所含的营养素的功能.保健食品可以宣传整个产品的功能。 三、要求区别: 功能性食品或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是以食品为主,保健功能为辅。其包装上就不可以注明保健功能或特定人群等保健食品专用词汇。在广东省,特殊膳食用食品是需要经过省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而普通食品只需要在当地卫监部门备案而已。

保健(功能性)食品审批程序 一、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负责进口保健食品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对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认定。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负责注册前的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其他必要的检测,负责注册中的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 二、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国产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者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评审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评审规定(试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评审规定(试行)》、《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评审规定(试行)》、《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评审规定(试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评审规定(试行)》、《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评审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申报与评审补充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产品研发和资料准备。 2.在确认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关试验 (1)安全性毒理学试验。 (2)功能学试验(包括人体和/或动物试验)。 (3)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 (4)卫生学试验。 (5)稳定性试验。 (6)兴奋剂、违禁药物等检测报告(申报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功能时为必测项目)。 (7)原料鉴定、菌种毒力试验等。 3.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其进行形式审查和试验现场核查并进行样品复核检验后,提出审查意见,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处。 4.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评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要求的产品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是已经在国外销售1年的产品。 2.在确认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关试验 (1)安全性毒理学试验。 (2)功能学试验(包括人体和/或动物试验)。 (3)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 (4)卫生学试验。 (5)稳定性试验。 (6)兴奋剂、违禁药物等检测报告(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 (7)原料鉴定、菌种毒力试验等。 3.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其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试验现场核查并进行样品复核检验后,提出审查意见,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评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要求的产品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保健食品分类

世界卫生组织将保健食品分成四大类: 1.营养型,如蜂王浆,能增加营养,改善体质,应长期服用,但没有明显的疗效; 2.强化型,如钙、铁、碘、锌补剂,身体缺什么补什么,但不能防止流失,要长期服用; 3.机能型,如鱼油、甲壳素,对身体的某个器官有调节作用; 4.机能因子型,一般为复方搭配,对人体各器官有保健作用。十二五中前期,受企业认识的局限性、研发能力不足等因素制约,大部分新进入保健食品行业的企业仍将以生产销售第2、3类保健食品为主,而后期第1类保健食品比例份额将翻番下降,第3类和第4类保健食品将完全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届时,我国保健食品类别将重新梳理整合,注入新功能、新类别;部分企业开始较大规模投入研发、生产领域,研发、生产总投资过亿元的企业将达20个以上,植物成分类保健食品、中草药成分类保健食品、新资源类保健食品、新技术(如基因工程技术)保健食品、专利型保健食品将显著增加。 异同点:虽然这四类对身体都具有一个调节的功效,但是其针对性是机能因子型>机能型>强化营养型>营养型。 1.营养型产品,到底能让我们的身体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状态,没有一个确切的功效。 2.强化营养型的缺点是:按中医理念来讲,它是治标的。缺钙时因为肾功能下降,肾虚导致的。肾虚的人骨骼里的钙不能有效地留在骨骼里,所以会经常导致钙从骨骼流失到血液中,并从尿排出,导致缺钙,骨质疏松。这种治标的保健品虽然补,而且补了以后明显见效,症状改善。但如果我们不吃它了,过一段时间以后我们会发现,我们又回到了原来的状态,不能根本地解决问题。 3.机能型产品,它开始具有针对性了,它针对我们身体内脏的某个器官进行调节,服后可以调节,改善我们身体的功能,使我们健康起来。但是它也有一个缺陷,单一的保健品不能够完整地发挥它的作用,力量比较单薄。 4.机能因子型:食用菌、药用菌、海洋生物,它就越来越高级了。它有一个特点:复方搭配,对中医有所了解的朋友一定明白,君,臣,佐,使,中药都有几种成分,甚至十机种成分, 然后复方搭配。这样的话,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达成一种协同作战。 保健品产品剂型以药品剂型为主。主要采取胶囊、片剂、口服液、颗粒剂(冲剂)等剂型,

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为保障保健食品的安全,加强相关的监督管理,国家部委出台了相关法规,食品伙伴网特汇总于此,仅供参考。 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食药监许[2011]129号)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 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 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 关于暂停生产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2号)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许函[2011]145号)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17号)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国食药监许[2011]24号)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 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食药监许函[2010]356号) 关于再次征求《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食药监许函[2010]369号) 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

日常益生菌的四种补充方法

“益生菌”一词已经被很多人熟知,它可以增强免疫力,减少食物过敏发生率,改善或预防腹泻及便秘。在我们平时的饮食中有很多食物含有益生菌,比如酸奶、奶酪及泡菜等一些发酵食品中。市面上专业的益生菌产品更是让人眼花缭乱,那么究竟哪种方法补充益生菌才是最佳途径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泡菜、豆豉等发酵制品 制作和食用发酵制品是我国由来已久的传统,几乎全国各地都有发酵制品的特产,如北京的豆汁和腐乳、蒙古的奶酪、四川的豆瓣酱、东北的酸菜、山西的陈醋等。 这类制品是我们常常能接触到的,它们中含有益生菌以及一些有益代谢产物,平时可以适当吃这类发酵食品。但是这类食物有个致命的缺点,它们往往含有大量的钠盐。大家都知道,钠盐摄入过量会导致人体患高血压、骨质疏松等疾病,所以不建议将发酵制品作为补充益生菌的主要途径。 二、酸奶、奶酪等奶制品 酸奶是一种半流体的发酵乳制品,一般用保加利亚乳杆菌和嗜热链球菌对牛奶进行发酵而成,是日常中补充益生菌最便捷的途径。但酸奶中的益生菌种类及数量本身有限,再经过胃的强酸环境后,到达肠胃中的益生菌恐怕已所剩无几,所以就补充益生菌而言,喝酸奶并不是最佳的补充方式。 奶酪源自于西亚,是一种自古流传下来的美食,然而,奶酪的风味却是在欧洲真正发展流传开来,现如今我们在超市中买到的大多都是外国进口的奶酪。 诚然,奶酪的营养价值很高,甚至被誉为乳品中的“黄金”,它常含有植物乳杆菌、双歧杆菌等有益菌。但由于中西方饮食文化的差异,这种外来“美食”我们不见得喜欢吃,并且奶酪吃多了不容易消化,不适合肠胃不好的人。

三、益生菌饮料 现在益生菌饮料大多加入的是乳酸菌,所以又叫“乳酸菌饮料”,它们分为未杀菌乳酸菌饮料和杀菌乳酸菌饮料两个阵营。 就前者而言,由于益生菌不耐高温、厌氧,极易失活,因此液态形式的益生菌制品在运输、销售、储藏过程中是很难保证益生菌的存活率的。并且国家卫生部在2001年《益生菌类保健会品评审规定》中提到:不提倡以液态形式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活菌产品。 后者的原理:科学家发现,即使是死的菌体及其代谢产物,对人体也有一定的作用功效。并且相较活菌类乳酸菌饮料,它没有运输、贮藏的限制,成本相对较低。但灭菌类乳酸菌饮料能起到的作用有限,也并不是补充益生菌的最佳途径。况且市面上此类产品每瓶价格大多在6—8元,就性价比而言,不如一些专业益生菌产品。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

附件1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成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八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得互相兼任。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

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确保保健食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 (二)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三)确保生产记录在提交质量管理部门之前经指定人员审核,生产偏差已经报告、调查、评价并得到处理; (四)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六)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七)确保生产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审核并放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 (二)确保在成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审核; (三)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四)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 (五)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六)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七)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八)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九)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十)确保完成生产和质量内部评审; (十一)审核和监督物料供应商; (十二)确保所有与安全性监测和质量有关的投诉都经过调查,并得到及

《保健食品用菌种致病性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2019.4.8

附件2 保健食品用菌种致病性评价程序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包括细菌、丝状真菌和酵母)的致病性评价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作为保健食品的活性成分(活菌)和作为保健食品生产发酵用菌株两类微生物的致病性评价。 本程序适应于保健食品申请审批时对生产用菌种的致病性评价,对用拟评价菌种生产的产品中其他成分的评价,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本程序不适应于基因修饰微生物的致病性评价。 2术语和定义 2.1致病性,Pathogenicity 微生物感染宿主造成健康损害引起疾病的能力。 2.2 产毒能力,Toxigenicity 微生物产生对人和动物有毒作用的活性代谢产物的能力。 2.3毒性, Toxicity 微生物有毒代谢产物引起的宿主健康损伤。 3拟评价微生物菌种的基本要求 3.1基本信息

菌种名称(包括学名、俗名、拉丁名等)、来源及用途。 3.2菌种分类学资料 提供由有菌种鉴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拟评价菌种规范、科学的分类学(属、种、株名称或株号)资料。细菌的分类和命名应遵循原核生物系统学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Systematics of Prokaryotes)的规定,并符合原核生物国际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of Prokaryotes)要求。真菌的分类和命名应遵循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进行。 3.3菌种鉴定资料 根据目前已有的知识,提供基于表型或最新基因测序技术确切鉴定到种水平的资料。 3.4菌种生长环境条件资料 提供菌种生长最适培养基及培养条件(培养时间、培养温度和湿度、光照等),以及菌种保藏及复壮方法等。 3.5诱变菌种 经诱变的菌种还需提供详细的诱变方法(包括使用的诱变剂、诱变条件及诱变实验流程等)。 3.6生产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用于保健食品工业生产的记录、工艺流程、企业标准等资料。 3.7 其他国家审批资料 提供其他国家批准拟评价菌种作为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生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2005范文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菌种的使用与管理、生产过程、标识、贮存与运输、品质和卫生管理以及自检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 益生菌 指能够促进肠内菌群生态平衡而发挥有益作用,达到提高人体健康水平和健康佳态的活性微生物。 3.2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 指以益生菌为主要功效成分,配合其他物质制成的保健食品。 3.2 主种子批 指从原始菌种传代、扩增后保存的种子批。 3.3工作种子批 指从主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种子批。 3.4 洁净室(区) 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或区域,其建筑结构、设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对该区域内

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3.5 批生产记录 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4 人员 4.1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具有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发酵工艺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 4.2 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 4.3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或相应学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4.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5 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本规范中“生产人员卫生要求”规定后方可上岗。 4.6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微生物学知识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4.7 目检人员视力应每半年检查一次,视力应在0.9以上,要有足够的工间休息。 5 设计与设施 5.1 设计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的一般性设计、建筑和卫生设施应符合GB14881及GB17405的要求。

保健食品GMP培训考试试题

保健食品GMP培训考试试题 姓名:岗位:分数: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到括号中(每题4分,共100分) 1、保健食品GMP的全称是:() A、保健食品生产管理规程 B、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C、保健食品种植质量管理规范 D、保健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保健食品GMP实施指南是和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保健食品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A、保健食品生产、技术管理 B、保健食品研发、生产管理 C、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 D、保健食品质量、销售管理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和机构。() A、生产、销售 B、生产、质量管理 C、种植、采购管理 D、销售、培训管理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A、专业知识、生产经验 B、专业技术、社会经验 C、专业能力、实践经验 D、生产经验、实践经验 5、企业主管保健食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以上学历。() A、本科 B、大专 C、中专 D、高中 6、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A、专业技术培训 B、生产培训 C、质量培训 D、管理技术培训 7、对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进行和。() A、培训、考核 B、培训、规范 C、生产培训、质量培训 D、理论培训、实践培训 8、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门可设置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A、250LX 、现场 B、250LX 、局部 C、300LX 、局部 D、300LX 、现场 9、洁净室(区)的窗房、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A、10Pa、5Pa B、5Pa、10Pa C、15Pa、10Pa D、10Pa、15Pa 10、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保健食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摄氏度,相对湿度控制在() A、18°C~26°C 、40%~60% B、16°C~28°C 、45%~60% C、18°C~26°C 、45%~65% D、16°C~28°C 、45%~65% 11、洁净室(区)内安装的、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A、水池、地漏 B、水池、设备 C、管道、设备 D、照明、设备 12、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的措施。() A、专门 B、防止交叉污染 C、防止污染 D、防止混淆 13、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 A、标志 B、状态标志 C、设备标志 D、设备名称

保健品的分类

精心整理一、保健品的定义 保健品涵盖了四个方面: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和特殊化妆品,统称为保健品。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保健品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多人认为保健品就是保健食品,或者是把保健食品认为是保健品。《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对保健食品进行了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蓝帽子” 等。二者不 (1 (2 (3 (4 (5 (6 (7 (8 (9 二、保健食品的分类 保健食品方面,大多从它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特定人群来进行分类。如欧共体国家把保健食品分为婴儿配方食品、低能量或减能量食品、低钠食品(包括无钠食品)、无谷脘食品、糖尿病人食品、断奶食品、婴儿食品、运动员食品和用于特殊临床目的规定食品等9类。南斯拉夫除上述前5类外,还包括低蛋白或高蛋白食品,老年人食品,有矿物质或维生素的强化食品,低糖食品,低盐食品和人工甜味剂等11类。日本将保健食品分特殊营养食品,特殊饮食用食品、病人用食品和指定保健用食品。德国以保健食品的性质分类,包括绿色食品、特点食品(食疗食品)及改良食品(纯净食品)。

1、不同国家保健食品分类 1、保健食品类别品种分析 我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列明了27种有效保健功能

种,其中国产保健食品数量共14180种,进口保健食品数量共727种。 按产品功能来划分,大致可分为增强免疫类、缓解体力疲劳类、辅助降血脂类、营养毒补充剂类、辅助降血糖类等。其中以增强免疫类产品为主,大约占据37%左右。此外,补钙类、蛋白粉、补血类也占据着很大一部分份额。 根据2014年的一份随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购买保健品的用户群体主要选择品类集中于增强身体免疫力、补钙类保健产品,比例分别为88%和36%,另外美容选择比例也达到27%,改善压 力和睡眠分别为25%和19%,其它选择也主要集中在调节身体机能上。

益生菌产品法规分析

法规分析 条件1 通则: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饮料生产许可细则: 生产场所 应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必须设置水处理车间、灌装车间、回收容器清洗消毒间、包装车间、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生产场所。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设备的布局与工艺流程衔接要合理,减少迁回和往返,避免人流物流混杂交叉。 2.水处理车间和灌装车间的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设施;清洗及灌装车间应设置空气净化和消毒设施,(入口处应有风淋设施规范未提);其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0级,灌装局部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级,或者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整体应达到1000级。 三、生产设备、设施 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容器必须是经卫生许可的产品。灌装线必须采用自动化设备(禁止手工灌装),灌装线设备与水接触的材质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影响处理后的水质。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消毒剂必须是经卫生许可的产品。添加强化剂必须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禁止采用人工方法添加。 必备的生产设备包括:1. 粗滤设备;2. 精滤设备;3. 杀菌设备;4.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设施;5. 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 空气净化设备及风淋门;7.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 8. 灯检设施;9.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0. 去离子净化设备(适用饮用纯净水及饮用矿物质水),11. 矿物质水相应调配设备。 乳制品生产许可细则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2693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相关规定。 2. 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收乳车间、原料预处理车间、加工车间、灌装车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车间等。采用干法工艺生产调制乳粉的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前处理车间、混合车间、灌装车间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 贮存巴氏杀菌乳、需要冷藏的调制乳、发酵乳等成品库房应必备冷库及相应的制冷设备,以满足产品的贮存要求。 3.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同时,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相互污染。 4. 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 清洁作业区包括液体乳灌装间、湿法工艺的喷雾干燥塔出粉口区域、干法工艺的配料和混合区域、包材暂存间、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牛初乳粉生产、包装车间等。 准清洁作业区包括如原料预处理车间、其他加工车间和干法工艺的拆包和隧道杀菌区域等。一般作业区包括收乳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5. 清洁作业区空气中的菌落总数分别应控制在30CFU/皿以下(按GB/T 18204.1 中的自然沉降法测定),并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洁净度每年的检测报告。 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清洁作业区的温度、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并保持正压。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每星期均需对清洁区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 6.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消毒。 7. 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消毒设施和感应式干手设施。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进入清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指南(2019)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指南(2019年) 益生菌是保健食品常用的原料类别,尤其近年来益生菌的保健作用更加为公众感兴趣,所以申报以益生菌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比例也逐渐增多。国家在审查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时,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有着特别的审评要求。 2005年国家食药监局发布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在今年的3月国家市监总局又发布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足见国家也是很重视这类保健食品的。下面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保健食品注册部就来帮您梳理一下相关规定。 一、哪些菌种可以用于保健食品? 下面这几个文件中所列出的菌种都是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中的益生菌菌种 二、益生菌菌种应进行菌种鉴定 三、在资料方面,申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 2、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3、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4、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 5、菌种的保藏方法。 6、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7、以死菌和/或其代谢产物为主要功能因子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功能因子或特征成分的名称和检测方法。 8、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9、生产条件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良好规范》的证明文件。 10、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益生菌菌种的,还应当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 11、申请人购买活菌种冻干粉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只是混合、灌装过程,本规定第六条的资料也可由活菌种冻干粉原料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原料供应商公章),并提供购销凭证。 四、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样品试制的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良好规范》(GMP)的要求,并建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保证体系。 2、具备中试生产规模,即每日至少可生产500L的能力,并以中试产品报批。 3、必须有专门的厂房或车间、有专用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必须配备益生菌实验室,菌种必须有专人管理,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细菌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制定相应的详细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五、不提倡以液态形式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活菌产品。 六、活菌类益生菌保健食品在其保质期内活菌数目不得少于106cfu/mL(g)。 七、所用益生菌菌种在其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的动植物及其它物质。 八、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保健食品。 以上是目前实施的申报与审评要点。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原有的申报审评规定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利用死菌及代谢产物生产的保健食品将不得以益生菌命名。当然,因为还在征求意见,所以目前还要以原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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