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自由化与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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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投资法案例

第六章国际投资法案例

2、外国投资自由化法律框架
(1)双边投资条约; (2)多边投资条约; (3)区域性投资条约。
3、中国涉外投资法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目录 (2)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节 鼓励外国投资法制
一、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1、税收鼓励 2、直接融资支持、财政鼓励 3、信息技术支持
二、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鼓励
2、关于股权、资本控制措施
(1)股权比例限制 (2)合营企业要求 (3)在一定期限内股权转让东道国国民 (4)外资股权转让审批
3、关于外资营运措施
(1)业绩要求 (2)外汇限制
二、外国投资自由化
1、外国投资自由化历史与现状 外国投资自由化是二战以后出现的。 外国投资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 外国投资自由化通过各国谈判达成条约方 式解决
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法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 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 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
(1)调整跨国投资关系; (2)调整私人投资关系; (3)调整直接投资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1、国内法渊源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二、最惠国待遇
1、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 待遇不应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关系中有三个国家的关系: 授予国、受惠国、最惠国
2、最惠国待遇例外
(1) 国家联盟:关税同盟、经济同盟、共 同市场、自由贸易区 (2) 边境贸易 (3) 国家间传统关系 (4) 双边税收协定 (5) 互惠/片面最惠国待遇
2、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联合国大会决议

国际投资法 第39讲投资保护条约的投资待遇

国际投资法  第39讲投资保护条约的投资待遇

投资保护条约的投资待遇01相对待遇标准02绝对待遇标准c国民待遇标准——定义☐缔约一方,应给来自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其在相同情况下给予本国投外国投资者国内投资者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Each Party shall accord to investors orinvestments of another Party treatment no lessfavourable than that it accords,in likecircumstances,to its own investors.最惠国待遇标准——定义☐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其在相同情况下给予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Neither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subject investmentsin its territory owned or controlled by investors of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to treatment lessfavourable than it accords to investments of itsown investors or to investments of investors of anythird State.基于国家联盟或关税同盟、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等优惠的例外;最惠国待遇标准——争议条款适用范围:是否只适用于条约中实体规则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还是也适用于争端解决等程序性问题三种适用模式最低标准待遇(minimum standard of treatment)的实践1. NAFTA关于其投资章节第1105条的解释:“公平公正待遇”的概念不要求给予习惯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之外的待遇,违反NAFTA的另一规定或独立的国际协定,不能被认为是违背了公平公正待遇。

国际投资法体系

国际投资法体系

国际投资法体系国际投资法体系是由一系列国际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构成的,旨在规范跨国投资活动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以下是国际投资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1. 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BITs):这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协定,旨在促进和保护双方之间的投资。

BITs通常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公平和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合理和公正对待等。

2. 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多边投资协定是由多个国家签署的协定,旨在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促进和保护投资。

最著名的多边投资协定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条例》(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条例),它建立了一个国际仲裁机构,用于解决跨国投资争端。

3.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自由贸易协定不仅涵盖贸易方面的规定,还包括投资保护的内容。

FTAs通常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特定的投资保护措施。

4. 国际公约和条约:一些国际组织或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公约或条约来规范和保护跨国投资。

例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制定了《国际投资协定的国际质量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Foreign Investment),以提供有关国际投资法的准则。

5. 国际惯例和法律原则:国际投资法体系还包括一些基于惯例和国际法律原则的规定。

例如,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国际投资法,并确保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投资法体系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其中的规定和原则在不同的国际协定和法律文件中可能存在差异。

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标准

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标准

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标准摘要:国际投资待遇标准中的国民待遇历来颇有争议,其适用对象、内容上是否与外资优惠排斥以及在我国是否应当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等是争论的焦点。

本文试图从这些争论点入手,结合我国实践对国民待遇标准进行一次简单的考察,以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背景下给出国际投资待遇标准的一个观察视角。

关键词:待遇标准;国民待遇;外资优惠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中,外资待遇是一个宽泛而有争议的概念,它并非一个单纯的国内经济政策问题,而是源于传统国际法上的外国人地位问题,并且与国家责任制度密切相关。

二战以后,新兴民族国家纷纷崛起,南北国家围绕着外资待遇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博弈,从而使得这一概念又被赋予了复杂的政治意蕴。

于我国而言,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已经从一个单纯的资本输入国逐渐转变为一个具有较大潜力的新兴资本输出国,在这一背景下,投资待遇的稳健构建不得不为各方所关注。

目前,各国对外实行的待遇标准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公平与公正待遇等。

在对外资的若干待遇标准中,国民待遇无疑是最具争议的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国投资一向给予最惠国待遇,在总体待遇水平上也基本达到了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

然而,有关我国是否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悬而未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外资立法将进入新的发展和转型时期,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已经成为其中的关键目标之一。

一、国民待遇的概念国民待遇要求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的方式对待外国人,也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由于它有确切的标准可循,因此成为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重要制度之一[1]。

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与国内企业相同的待遇,这是我国学术界的通说。

具体而言,一方面,我国应该在某些领域提高外国企业的待遇,使之与国内企业待遇齐平;另一方面,我国应逐步取消外国企业所享有的一些高出本国企业的一些待遇,防止其“超国民”现象。

国际投资法律关系的自由化趋势

国际投资法律关系的自由化趋势
贴的规定; ) ( 提高给予外 国投资者的待 2 遇标准 ; ) ( 加强对市场的监督 以保障市 3 场机制 的正常运转。事实上 , 任何 自由
化 都是 相对 的 , 对 的无 障 碍 是 不 可 能 绝 的。那 么, 对于近几年来越来越明显的
在 国内立法层面上发达 国家 ,尤 其是 那些有 着 自由开放 的经济政 策传 统 的发达 国家 ,一般 倾向于采取 自由 开放 的政策 ,在 立法上对 内外资适 用 同样 的法律 ,总的原 则是 鼓励外 国投 资者在 美投资 ,对一切外 国投资者给
予 国民 待 遇 。 2 0世纪 8 0年代后 , 随着经济全
( )投资待遇标 准的提高 3
投资待遇标准 闻题一 直是发达国
家和发 展中国家争论 的焦点 ,发达 国
家一直 想 获得 更加 优惠 的特 权待遇 , 提出了所谓 “ 绝对待遇标准” ,不低于 “ 传统国际法”的待遇标准等 ,其实质 是要否定或者 削弱发 展中国家 国内法 的效 力, 保护外国投资者 的利益 。 而发
能表现为单边投资 自由化 , 也更多地表 现为双边 和 多边 投资 自由化 。但 它们 所受 多边 自由化 及其相关原 则的影响
比较大。
是将 国民待遇纳入投资设业阶段。 ( )对履行要求的禁止 2
履行要 求一向被认为是东道 国外
第二部分 晚近国际投 资立法中 体现 出来的 自由化趋势
国际投资谨棒餐系 自由化趋势
郑 红 娜
( 河北经贸大学 0 7级国际法 石家庄 0 0 6 ) 5 0 1
摘 要 :在投 资 自由化的趋势之下,各 国对跨 国直接投 资取消 了贸易壁垒,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投资 的 自由,于是 出现 了
投 资立法上 自由化特点 ,本文主要 是从投 资 自由化的概念 、特征 引出各 国投 资立法的 自由化趋势 ,最后 又从我 国的立场 出发

国际投资法的最新发展与中 国策略

国际投资法的最新发展与中 国策略

国际投资法的最新发展与中国策略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动态对于各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中国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和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密切关注国际投资法的最新发展,并制定相应的策略以适应和引领这一变化趋势。

一、国际投资法的最新发展(一)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趋势近年来,国际投资领域呈现出更加强化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趋势。

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减少了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和准入门槛,旨在促进资本的自由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

这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和更多的投资机会,但另一方面也可能给东道国的产业安全和公共利益带来一定的挑战。

(二)投资保护标准的不断提高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保护标准持续提高,例如对公平公正待遇、充分保护与安全、征收补偿等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和具体。

这意味着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中的权益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但也可能增加东道国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负担。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在发生变革。

传统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主要是通过国际仲裁,但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如调解、协商等。

同时,对于国际仲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要求也日益提高。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融入随着全球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国际投资法逐渐融入了可持续发展原则。

这要求投资活动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还要兼顾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良好的治理等方面,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中国面临的挑战(一)法律风险增加随着国际投资法保护标准的提高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中国作为东道国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增加。

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可能因政策调整或监管措施而引发与外国投资者的争端。

(二)产业安全受到威胁投资自由化的趋势可能导致一些关键产业面临外资的过度渗透和控制,从而威胁到中国的产业安全和经济主权。

(三)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不足在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中,中国的话语权相对不足,难以充分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和发展需求。

论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问题


外国投资者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 其国籍确定较为复杂。
在国际投 资的立法实践中, 主要有成立地标准、 住所地标准、 公司设立 人 国籍标准、 实际控制标准等, 其中使用较 为普遍 的是成立地标准和
住所地标准, 以及将两者结合起 来的复合标准 。实践中 , 主要由投资 国和东道国在投资保护协定 中予 以明确。《 多边投 资担保机构公约》
可根据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 而规 定若干的例外。 第三, 国民待遇为多领域的双边和 多边条约采用, 国际化趋势明 显。G T 第三章第三条将国民待遇原则提升为一项多边贸易关系 AT 准则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在服务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 投资措施领域先后 以多边条约的: 肜式确立国民待遇原则, 使得国民待
同时, 许多国际投资条约明确规定国民待遇 的适用对象 为“ 投资”
括: 一, 第 对外资进入特定经济领域的限制: 第二, 对外资企业设立 、 扩 及“ 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也就是说, 。 东道国除了授- b  ̄ mA本身国民
大投资、 以及接管或兼并本 国企业予以限制: 第三 , 对外资企业利润的
出 了相 关见 解 。
关键词 国民待遇 外资准入 中图 分类 号 : 9 D9

外资经营 文 献标识 码 : A
、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4-2 10-5 220)5100
待遇。当然, 发展 中国家 出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保护 民族产业的考虑,
会施加一些额外 的履行要求。 从理论上讲, 这种履行要求并不符合国 民待遇。 目的是试 图使外资在经营过程 中给东道 国以有益的帮助, 其 而排除其不利的影响。 但是 , 东道国对外资赋予了比国内资本更高的
第 l 3条第 3款规定, 其投资资产来源于东道国境外 的东道 国的 自然 作为非东道国国民看待, 成为机构 的合格投资者。《 解决国家和他 国

论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体系下与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下的区别

论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体系下与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下的区别论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体系下与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下的区别1、使用范围的广泛性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确定的是“一揽子协议”协议,“一揽子”协议谈判方式所采用的这种、“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规则,WTO的缔约各方的谈判不仅是跨领域、多议题的,更重要的是所有的协议必须全盘接受,别无二价。

“一揽子”所产生的效果令多边谈判结果在各参与方之间尽可能的交换和交叉。

在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三条规定,“每一成员对于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

同类产品还包括与进口产品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的国内产品。

”即不得利用国内税费和国内规章及数量性规定“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也就是说,不仅不允许对进口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也不允许对国内产品采取“保护性”措施。

在服务贸易领域,GATS第17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列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政府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没有实际存在的货物进行买卖交易,因此进口国无法对服务征收关税,如果需要将国民待遇适用于服务贸易,实际上就是允许一切外国服务也与本国服务业享有同等待遇。

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剖析

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剖析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依据应是国际投资法的精神实质,即倡导适度引进外资和扩大资本输出,加强国家在国际间的投资、贸易和技术交流;而其显著特征应是突出强调国际投资法的本质特征,即依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基于此,本文认为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大致包括:东道国投资利益受特殊保护原则、国际投资各方利益共赢原则、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和国际投资自由主义相结合原则以及国际投资风险和国际投资收益正相关原则。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特殊保护投资自由化引言目前,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到底有哪些,提法上比较混乱,专门研究的成果不多。

据不完全统计,有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投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投资者、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投资决策与投资责任相一致原则等。

影响较大的是余劲松教授的观点,在他看来,国际投资法最为重要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这一原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确立的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中都有具体体现,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中的体现,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对外国投资予以保护和管制,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因此该原则构成国际投资法的基础;二是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与互利不可分割而且要求达到实质上的平等,该原则在国际投资关系中既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不同国家的投资者之间以及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它同样构成国际投资法的基础。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部门。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部门,国际投资法在我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学界对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似乎还停留在对个别现象的认知上,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自恰性的把握。

笔者结合自己的研究心得,在这一问题上略陈己见,期望能够引起更加深入细致的讨论。

国际投资法原则

国际投资法原则
国际投资法原则通常指的是在国际投资领域普遍适用的一些基
本原则和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民待遇:指外国投资者在一个国家境内经营业务时,应当受到该国家本国投资者所享有的待遇。

这个原则主要体现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的非歧视性。

2. 最惠国待遇:指一个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应当给予的最好待遇。

这个原则主要体现了对于跨国投资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3. 公平与公正待遇:指对于外国投资者应当保证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不得因为其来源或国籍而进行歧视。

4. 投资保护:指对于外国投资者应当保护其在一个国家境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财产权、劳动力权益等。

5. 确定性:指外国投资者应当清楚地知道其在一个国家境内的投资行为是否被允许,并且不应当受到政策、法规等的突然变更而导致损失。

6. 透明度:指外国投资者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和透明度,包括投资环境、政策法规、行政程序等。

7. 可预测性:指外国投资者应当能够预计到其在一个国家境内的投资环境和政策法规,并且不会受到突然变化而导致损失。

总体来说,这些原则主要体现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平等待遇、公正保护和权益保障。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法律法规可能有所不同,但是这些原则通常都被认为是国际上公认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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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自由化与国民待遇
本文所谓国际投资法,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华盛顿公约》、《多边投资风险保障公约》、《投资待遇指导方针》、《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以及适用于某些同盟的《北美自由贸易公约》(NAFTA)、《罗马公约》(欧盟)等等在内的一系列具有多边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准则等等。

这些法律来自于几个方面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其它区域性自由关税(或贸易)同盟,等等。

历史地看国际投资法,其最初的宗旨,无非是对国际投资的保护问题,所以形成了若干多边条约,如《华盛顿公约》、《多边投资风险保障公约》等。

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投资行为越来越普遍和势在必行,这就使得解除各国政府对投资资本的限制的呼声日益高涨。

其中,当时的欧共体的脚步似乎迈得最快,1988年6月24日的共同体指令正式确认了自由投资权,它提出要消灭所有阻碍欧盟内部乃至欧盟国与非欧盟国家间资本自由流通的壁垒。

而确立从欧共体到欧盟的角色转换的《马斯特里赫条约》,更是将形成欧共体的《罗马条约》第73条予以修改,从第73B一73G都是关于国际投资自由的规定,其中73B规定:“成员国间或成员国与第三国间的资本流动不受任何限制。

”这意味着,投资资本的自由化,正式成为国际法中的一部分。

从而使国际投资法的核心转到了投资自由化的问题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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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公约》,随之也将外国资本自由进入国内市场作为正式原则确立下来。

但是,条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枷锁已经打碎,因为如果按自由化条约的表述,事关两个相互冲突的基本原则:一是作为主权国家,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需要阻止某些外来资本,尤其是那些来路可疑的外国资本涌入本国(人们对引发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恶意外来资本一定记忆犹新):二是作为条约成员国,又必须守约允许外来资本在不受任何审查准入的条件下进入本国投资领域,换言之,国家面对外部资本实际上失去了任何控制,则事实上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受到了挑战。

事实上,早在1976年6月21日,经合组织的《跨国公司行为指导原则》中,就已经提出了“国民待遇”的概念:“所有成员国,在考虑到维持公共秩序,保证基本安全需要及履行有关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义务的需要的同时,必须给予那些在他们的领土上经营的(外国)企业、那些隶属于其它成员国公民的企业以及或直接或间接受其它成员国公民控制的企业一种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操作制度,这一制度在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并行不悖的前提下,应不低于在类似情况下本国企业所能享有的待遇。

”1992年世界银行的《投资待遇指导方针》中,也有“外国投资者享有在同样条件下国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同样有利
的待遇”的陈述。

但是,只是当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国际投资的“国民待遇”写进协定,投资的自由化才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可和保障。

以世界贸易组织巨大的经济贸易影响和权威而言,世贸协定将“国民待遇”原则拓展覆盖到投资资本,可以说是对国际投资法律的完善。

一方面,投资的国民待遇问题既明确规定了投资自由化的一面,又合理地保障了传统国家主权的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只要求做到非歧视即可。

应该说,它是对若干国际投资法或具有类似性质的条约的一次概括。

透过世贸协议对投资的国民待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投资法中的对所谓投资自由化的保障,大致体现在如下方面得到与本国投资者相同或不低于的待遇的实现:
(1)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设立在本国的企业所进行的投资活动;(2)政府补贴:(3)税费的征收;(4)政府采购:(5)市场准入。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投资保障是完全自由化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可取之处还在于,它有可适用的“例外条款”。

首先例如,人们可以基于公共秩序的理由,来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何谓“公共秩序”?法国的1966年12月28日法、1996年2月14日法和***年12月29日第89—938号政令都规定:外国投资可能危及社会秩序、大众健康或国家安全时,应先报经财经部核准。

可见,在法国政府的理解里,“社会秩序、大众健康或国家安全”都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

事实上,
经合组织在其《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中,公共秩序也被定义为“基本安全利益及有关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今天,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也成为“公共秩序”的一部分。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一起外国机构诉法国政府关于投资的案件中,法国的上述法规遭到了欧共体法院以有可能阻碍国际投资自由化为由,依据《罗马条约》等欧盟法于今年初作出的不利判决,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将可能依据欧共体法院的判决宣布废止法国的相关法令。

但大家都注意到欧盟法院的判决仍然是留出了后门的:此类投资个案,应该个案处理。

国家的监控能力,并没有被剥夺。

其次,“国民待遇”本身,其实是一个基于事实的原则,即所谓“本国企业在类似情况下所能享有的待遇”,这本身牵涉到“本国企业在类似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这样一个有待确定的事实,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投资的国民待遇,其实更多强调的只是,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类似的环境下处于一种均衡的地位,由此来保证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与本国投资者同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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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国际投资的自由化保障,是当前国际投资法律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其适用于国民待遇,无疑对投资的自由化是一种保护,同时却没有引起像《多边投资协定》那样的反对。

因此WTO的规则,才显得有特别的精到之处,与其它WTO规则一样,值得我们认真钻研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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