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收容教育制度是指一种将未成年人、青少年强制隔离起来进行教育和矫治的制度。
这种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至今仍然存在。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收容教育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因此,在我看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一项必要的,下面我将从人权、心理健康和教育方法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权原则。
收容教育制度将未成年人和青少年强制隔离在特殊的机构中,这在其中一种程度上侵犯了他们的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无论是心理学研究还是实践经验都表明,人的自由和尊严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收容教育制度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因此,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将未成年人纳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教育环境中,是保护他们人权的必然选择。
其次,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将有助于改善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状况。
收容教育制度通常以监禁、惩罚和强制的方式对待未成年人,这种方式往往会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研究显示,长期处于严厉和限制性环境下的未成年人容易产生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往往会伴随他们长时间甚至一生。
因此,通过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将未成年人引导到亲情和社会的怀抱中,提供温暖和关爱,才能更好地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
最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有助于探索更有效的教育方法。
传统的收容教育制度倾向于以强制和惩罚为主,这种方法往往不能激发未成年人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反而容易让他们产生逆反心理。
相比之下,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可以为一种更加包容和灵活的教育模式提供契机。
比如,通过关注未成年人个体的需求和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和创造力;采用参与式的教育方式,鼓励他们主动参与和互动,培养他们的自主学习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样的教育方法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提高他们的学习效果和未来的发展潜力。
当然,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比如,社会、家庭和教育资源不均衡,有些未成年人可能会因此失去得到教育的机会;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框架,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教育需求得到保障。
浅析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不合理性

浅析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不合理性法治在于“良法之治”。
⼀项“恶法”的存在,较之⽆数次的邪恶执法危害更⼤,因为它腐蚀的是法治的“⽔源”,滋⽣并助长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邪念。
现代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数量繁多、体系庞⼤,倘若缺乏常态⽽有效的审查监督机制,难免会给⼀些“恶法”隐匿之所,其恶劣影响不⾔⽽喻。
收容教育是1993年9⽉4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员收容教育办法》中规定的⼀种⾏政强制措施,⽬的是对卖淫嫖娼⼈员集中进⾏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产劳动以及进⾏性病检查、治疗。
夹带如此多的“善良⽬的”,名为教育实为强制,且期限为六个⽉⾄⼆年,难怪⼈送外号“变种劳教”!从媒体所披露的⼀些收容教育案例看,其限制⼈⾝⾃由乃⾄践踏⼈权的情况甚⾄⽐劳教还厉害。
对收容教育违法性的判断浅显直⽩。
收容教育的直接依据是国务院的《卖淫嫖娼⼈员收容教育办法》,其上位法律依据则是《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看似名正⾔顺,实则多处违法。
在处罚上,后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卖淫嫖娼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并未涉及收容教育;在强制上,2000年制定的《⽴法法》明确规定,“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据此⾏政法规⽆权设定。
2011年制定的《⾏政强制法》并没有规定这⼀强制措施种类,该法进⼀步明确,“限制公民⼈⾝⾃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遗憾的是,如此明显违法的⾏政法规,在2010年12⽉国务院通过《关于废⽌和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对其部分条款予以修正时,并未得到彻底纠治。
在正当性上,对卖淫嫖娼⼈员进⾏收容教育更是缺乏理据。
虽然卖淫嫖娼是违法⾏为,但如果没有法定情节并不构成犯罪,理当纳⼊⾏政处罚体系中处理。
然⽽收容教育的⽅式,实质上对违法⼈的权利影响还甚过犯罪!由于⽴法并未详细明确这⼀措施的适⽤条件和情形,使得实践中选择性执法⼤量存在。
如果违法⼈能够接受远超法定⽐例的罚款,则可不必进收容所,相反就可能被收容教育了。
收容教育制度存废考验法治的成色

收容教育是一项有着中国特色的制度,社会公众对其存废也存在着争议。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速、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弘扬、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收容教育制度的弊端和局限性日益凸显,面临着正当性、合法性危机,适时予以废止乃是势在必行。
导 读收容教育制度存废考验法治的成色文/彭新林收容教育是一项专门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曾几何时,因著名演员黄海波、知名导演王全安嫖娼被收容教育事件,经媒体曝光后,一度将收容教育制度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继而引发对收容教育制度存废的持续拷问。
前段时间发生的北京市民雷洋涉嫌嫖娼在警方执法过程中非正常死亡事件,再次将收容教育制度存废问题拉入了舆论场,公共空间亦不乏要求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
事实上,这些年来社会上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两会”期间还有政协委员提出了相关提案。
那么,这项延续20余年之久,广被质疑、诟病的收容教育制度到底该何去何从?是“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还是继续在争议中前行,确实值得深思。
不可否认,收容教育制度的诞生、适用有其现实背景和历史意义,特别是对卖淫嫖娼这类违法人员的矫治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速、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弘扬、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收容教育制度的弊端和局限性日益凸显,面临着正当性、合法性危机,适时予以废止乃是势在必行。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目标。
建设法治中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其中当然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10条也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引言收容教育制度是一种以惩罚和控制为主的教育制度,旨在通过将少年和青少年关押在密闭的机构中,从而使他们接受纪律的训练和行为的改造。
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收容教育制度的效果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讨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 1. 逆反心态的培养收容教育制度强调对少年和青少年的严格控制和限制,这往往会引发他们的逆反心态。
逆反心态的培养不仅使得这些年轻人更难以融入社会,还可能导致他们在被释放后采取更极端的行为。
相反,如果我们能够采用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教育方式,例如社区教育、心理辅导等,有助于培养他们积极的心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 2. 心理健康问题的加重收容教育制度往往对少年和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常常面临孤立、惩罚、强制性规定等限制,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压制。
长期以来,许多研究表明,心理健康问题在收容教育机构中更为普遍。
这些问题包括焦虑、抑郁、自残和自杀等。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理由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少年和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 3. 效果的疑问和替代方案收容教育制度以其强制性和严苛的特点而备受争议。
许多研究已经发现,收容教育制度对于矫正少年和青少年的行为问题效果有限,有时甚至适得其反。
相比之下,一些替代性的教育方案在培养积极行为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取得了更好的成果。
这些替代方案包括家庭指导、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等。
因此,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为了推动更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矫治措施。
## 4. 人权的保护和尊重作为人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尊重个体的尊严和权利应该贯彻在所有教育制度中。
然而,收容教育制度往往忽视了这个原则,将少年和青少年扣上“有问题”的标签,剥夺了他们的基本人权。
相比之下,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少年和青少年的人权,给予他们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 5. 社会成本的考虑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和促进少年和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同时也能够减少社会成本。
论收容教育制度应当废除

论收容教育制度应当废除作者:冉启利刘雨辰来源:《卷宗》2017年第09期摘要:收容教育的定义与其实质存在矛盾,并与现行的多部基本法律相冲突,没有合法性来源;违背了自由、公正原则,在法理上说不通。
收容教育制度本身存在诸多无法补救的缺陷,导致权力滥用问题严重;其与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继续存在已经不合时宜。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法治国家,需要从根本上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关键词:收容教育;人身自由;不合法;缺陷;废除1 收容教育的性质问题关于收容教育的性质,实务界和理论界主要有四种主张,即行政强制措施说、保安处分说、行政处罚说和违法惯常行为矫治措施说。
其中又以行政强制说和行政处罚说争论最为激烈。
强调收容教育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明确将收容教育定性为针对卖淫、嫖娼人员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实务界尤其认同这一观点。
但收容教育的实质却与其立法实然状况相矛盾。
行政强制措施应具备下列法律特征:强制性、非处分性、临时性和实力性。
而“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其以处分性为核心。
综合收容教育的内容、期限、与劳动教养的相似性等方面分析,其实质上更接近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
2 收容教育与现行基本法律抵触,于法无据收容教育制度确立后的20多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对我国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法律。
收容教育不仅与其中的法律规定直接冲突,更违背了这些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法治理念。
1.收容教育与宪法相抵触。
人身自由是一项仅次于生命权的人权,是公民能够正常地享有其他权益和自由的基础。
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法剥夺或限制。
收容教育不经逮捕、不经审判、不经合法的正当程序和公开程序,就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短六个月,最长达两年,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恣意侵犯和对依法治国理念的严重背反。
我国收容教育制度废除论

是理 论 上具 有 价值 合 理性 , 体 现 法 的公 平 正义 ;
二 是 实 践 中获 得 验 证 , 获得 社 会 的普 遍 尊 重 和 认
同, 具有 现实有 效性 , 既 能有效 维护社 会 秩序 , 又能
( 二) 收 容教育 制度 的历 史沿 革 收容教育诞 生 于新 中 国成立 之初 , 用来 惩治 各 种卖淫行 为 。2 0 世纪 5 0 年代 , 我 国已经没有公 开 的
期 限、 适 用程 序 、 惩处强度等 均无 正 当性 。作为较 长 时间剥夺人 身 自由的行政措 施 , 收容 教 育制度
所依 据 的行 政 法规 与《 宪法》 相冲突, 与上 位 法相 冲 突 , 无基 本 的合 法性依 据 , 严 重侵犯 人 权 , 已不
符合我 国法治 建设 和人权保 障的要 求 , 理应尽 快废 除 。 关键 词 : 收容教 育 ; 正 当性 ; 合 法性 ; 废除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1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6 7 0 1 ( 2 0 1 4 ) 0 4 — 0 0 5 3 — 0 4
( 一) 收容教 育制度缺 乏正 当性 正 当性 是 立法 、 司法 实 践 必 须 考 虑 的 首 要 问 题 。一项 法律 制度 的正 当性 评 价取决 于两个 因素 :
一
容 教 育具 体 执 行 场 所 为 全 国各 地 的收 容 教 育 所 。
被收 容教育 的人 员在 收容教 育期 间 , 人 身 自由被 完
法 学 研 究
郑 齐猛
( 中共 北 京市 大兴 区委 党 校 , 北京 1 0 0 2 6 0 )
摘
要: 收容教 育制度原 本是 一种 行政 强制性 教 育措施 和 一种暂 时性 限制 人 身 自由的措施 。
“收容教育”应予废止

[ 本刊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h b x b . n e t 员予以收容教育 的管理制 度 , 该 制度 虽然 曾经对 严 禁卖 淫嫖 娼、 净化社会环境 、 教育 卖淫 嫖娼人员发 挥 了重 要作用 。但是 该制度建 立以来 , 公众一 直对该制 度的合法性 问题存在 争议 。 按照全国人大 常委会 的 “ 决定 ” , 收容 教育 的时 限为 半年 到 2 年, 其最 长可 以限制人们 2年 的人身 自由 , 这 种处罚 比依照刑 法对 某些轻微 刑事犯 罪所作 出的处罚 还要 长。收容教 育是 限 制公 民人 身 自由的重大法律措施 , 这 种未经 司法机 关审 判 , 直 接 由公安机 关决定并 执行 的做法 , 在理 论界 、 实务界一 直引起 广泛 的争议 。关 于收容 教育 的性质 , 我 国< 办法 》 第 2条规 定 。 收容教育是一 种行政 强制教 育措施 , 针对卖 淫 、 嫖 娼人 员 。这 项措施 的具体 内容是 “ 集 中进 行法律教 育和 道德教育 、 组织参 加生产劳 动以及进行性病检 查、 治疗 ” 。《 办法》 强调 收容教育 是一种强制措 施 , 不 是行 政处罚 , 至于实践 当中所造成 的人身 行动 自由的剥夺 , 则 是一 个事理 的问题 。对此 , 著名行 政 法学 者姜明安也认 为 , 其 属 于狭义 上 的行政 强制 , 笔者认 为该观点 是较 为恰 当的。 收容教育是一种有别于刑事制裁 , 同时也有别 于收 容教养 的较 为特殊 的对特定人员进行的法律 制裁措施 , 主要体 现在 : 第一 , 收容教育和刑事处罚之 间具有重大差别 首先 , 两者的适 用机关 不 同, 刑事处 罚的适用 机关 是 人 民
湖北函授 大学学报 ( 2 0 1 4 ) 第2 7卷 第 2 0期 总第 1 4 0期
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换位思考——兼评知识分子的人道主义清议

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换位思考——兼评知识分子的人道主义清议新的立法者就像一个热诚的庸医,当他听到病人向他报怨身上的一个器官发生病变,痛苦难当时,他还没弄清这个器官拥有什么功能,就利索地把它割除了,因为,他实在无法忍受病人痛苦的呻吟。
当整个社会向立法者抱怨,现在的警察无法无天,横行霸道时,立法者说,那好,我们立即把警察局改成慈善总会!一个还有9000万人口的年收入低于825元的国家,居然敢于承诺以几千元的生活标准将所有的贫困人口来者不拒地养起来。
这怎能不让人联想到中国历史上的那位缺少成本意识的著名皇帝,当天下荒乱,饥民流离,大臣问他怎么办时,晋惠帝的回答是:“何不食肉糜乎?”新的立法者在一个人均GNP只有1000美元,城市化率只有35%的社会里,却制订了一个比人均GNP将近40000美元,在一个世纪之前就完成了城市化的国家更激进的福利主义方案,这真可以说是,食洋不化,东施效颦。
在一锅汤里放几克盐是一种调味品,放几千克盐就会致命,几百个流浪者对一个大城市来说是一种点缀,而几十万乞讨者则会使它崩溃。
有些自由的斗士已经制定好了战斗计划:第一个回合废除了收容谴送制度;第二回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第三回合废除侵犯我们的自由生育权的强制性计划生育制度;许多媒体都已经在对之制造舆论了。
那么,第四个回合废除什么呢?会不会是废除监狱?!存在着一个亘古不变的超验的价值阶梯:有高阶的价值,有低阶的价值;有正向的价值,有反向的价值。
一个社会要进步,一个文明要发展,一定要由高阶的价值导引低阶的价值,而不是低阶的价值压倒高阶的价值;要由正向的价值控制住反向的价值,而不是反向的价值颠覆正向的价值。
在开放行禁、校禁、报禁、党禁之前,首先开放了“丐禁”的中国,究竟会走台湾、新加坡的道路,还是印度和拉美化的道路呢?从2003年3月17至20日间孙志刚死亡,到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命令,公布(以下简称新),同时废止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收容教育制度(即收容教育中心)是指将早期有犯罪行为、犯罪倾向或其他严重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收容在特殊的教育机构中进行教育、纠正和改造的一种措施。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成为了一种呼声。
下面将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做出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能够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收容教育制度中,未成年人被剥夺了自由,与外界隔离,这直接侵犯了其个人自由权。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
的规定,未成年人有权不被非法剥夺自由,并且不得对未成年人采取任何损害其健康发展的惩罚。
收容教育制度违反了这一原则,加重了未成年人的困境,因此废止该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其次,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有助于构建更加人性化的教育模式。
收容教育制度通常采用的是严格的管理和纪律,倾向于惩罚和控制未成年人。
而现代教育理念强调关注和关爱学生,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强调个性化发展。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教育环境,帮助他们克服问题和困难,融入社会。
第三,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设和运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而且,由于其特殊性质,往往需要建立多个收容教育中心以保证足够的容纳能力。
这些成本投入能够转移用于其他更有价值的社会事业或教育项目,以满足更广泛的需求。
第四,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收容教育制度通常将问题少年与其他未成年人隔离,导致问题少年在思想上更加封闭、叛逆,易形成与社会的对立。
相反,采用社区回归、家庭教育和社会帮扶等方式更有利于问题少年的社会融入和改造,减少了问题成年人的数量,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最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需要改革刑事司法制度来更好地应对未成年犯罪问题。
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为转折点,应该从根本上重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加强社会和家庭教育,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资源,建立更为有效的犯罪预防机制。
通过创造更适合未成年人成长和犯罪改造的法律环境,才能真正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综上所述,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一项应该被重视的改革措施。
它能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构建人性化的教育模式,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并推动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以更为有效地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一个多方面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家庭等各方共同努力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