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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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制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指对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的总称,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一些办法和建议。

首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紧跟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其次,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食品生产加工的具体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要求。

同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执行。

在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时,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全面执行。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素养,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够做到“食品安全从我做起”。

此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实施还需要加强对原材料的管控,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减少食品安全隐患。

对于进货的原材料,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进货检验制度,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把关,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的卫生管理,保持生产场所的整洁和卫生,减少食品污染的可能性。

最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实施需要加强对产品的追溯管理,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及时追溯产品的生产加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充分重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原材料的管控,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共同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希望通过本文的办法和建议,能够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卫食品〔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京卫食品〔2020〕4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4月14日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保健食品除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向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公开承诺。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核对、接收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内容应包含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指标和检验方法。

第六条企业标准代号由企业编制,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四位年代号),其中企业代号应能反映所在行政区。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实行网上在线办理,企业应登录“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填报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并对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加强对这些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备案申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标准的全文及解释说明;2.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3.标准的实施方案;4.生产经营企业与标准的对应情况;5.生产经营企业自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相关监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核实工作。

二、备案审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应当由专门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3.标准的制定程序及参与人员;4.标准的实施方式和效果;5.标准的监督管理措施。

审核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意见和结论,并将备案结果及时通知生产经营企业。

三、备案公示审核通过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标准的名称、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信息。

公示时间为3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备案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备案注册完成备案公示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进行注册,由相关备案机构负责进行注册工作。

注册时需要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以及备案公示的相关文件。

注册完成后,备案机构应当颁发注册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

五、备案管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备案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督检查,对备案的食品企业进行抽查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企业标准的准确执行和有效实施。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备案、备案不合格、未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食品企业,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严惩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备案

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备案

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备案一、备案主体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企业。

1.2 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材料2.1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备案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资质证书;(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场所平面图;(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备案流程3.1 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3.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

3.3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备案,核发备案通知书。

3.4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场告知原因,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材料。

四、备案变更与注销4.1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4.2 企业终止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的,应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注销备案。

4.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备案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予以注销。

五、责任与监督5.1 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确保食品安全。

5.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5.3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附则6.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六、食品安全标准6.1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6.2 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3 企业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以下企业标准,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除以上情形外,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或者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不再备案相关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企业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制定发布的企业标准告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

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及受理凭证并不是企业食品安全的证明文件。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办理企业标准备案的省级机构。

省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市级卫生机构办理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

市级卫生机构开展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承担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卫生机构应成立专门科室,建立备案工作制度。

承担备案的省级机构负责开展全省企业标准备案的培训指导。

第五条企业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备案机构报送企业标准备案。

集团公司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公司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授权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备案机构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址。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办法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办法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标准中无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的,无须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发布。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备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机构,负责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相关技术指引。

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辖区企业标准备案,并指定相应技术机构做好备案材料的技术核查工作。

第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技术机构,对咨询申报备案的企业,应做好食品安全标准执行问题的指导解答。

第七条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制,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份代号)。

第八条企业标准备案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相应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清单“其他事项”中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录至“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在线申办。

第九条申报企业标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列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安全指标、主要依据,并提供相关论证材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赣卫法监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卫法监发〔2009〕10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附件: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涉的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依法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依据规范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三条江西省范围内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江西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法制监督局(简称厅法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江西省卫生厅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在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承办企业标准备案事务,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能:(一)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咨询服务;(二)承办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受理、初审和报批工作;(三)帮助企业做好专家评审联系协调工作;(四)受省卫生厅委托,管理我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五)承担我省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日常业务、信息收集汇总和材料报送等工作;(六)负责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档案管理工作;(七)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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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Measures for filing standards of food safety enterprises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
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九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

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十六条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
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

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接收编号:企标()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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