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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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科研工作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工作管理体系第三章科研机构与科研编制管理第四章科研计划管理第五章科研成果管理第六章科研经费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一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附件二科技创收分配方法附件三专职科研编制管理细则附件四科技成果奖励办法附件五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对科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学院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使科研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研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方针,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积极进行改革,引入市场机制,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教学相结合,实现教学与科研的辩证统一,互相促进,以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为共同目标,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服务。

第四条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生产相结合,重视基础研究,重点开展应用研究,大力开展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五条科研工作必须积极承担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及科学基金项目和发展科学技术的任务。

第六条科研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注意保守秘密。

第二章科研工作管理体系第七条济源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工作实行主管院长领导下的职能部门负责制。

第八条院科研工作管理体系由主管院长、科研外事处、系部、研究所(中心)室、课题组长组成。

1、主管院长:受院长委托领导学院的科研工作,对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与处理。

2、科外处:科外处是院科研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全院科研工作,重点是科研计划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研信息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学术团体工作管理、学术活动管理、外事工作管理。

3、系部:各系部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主管本部门的科研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与科外处分工合作,实施对部门科研工作的全面管理,重点是行政管理和经费管理。

各系部设一名科研秘书,协助主管主任组织处理本部门科研方面的具体事务工作。

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

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

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可以参考以下几点:1. 设立科技服务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科技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科技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该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并与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2. 制定科技服务工作规范:建立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科技服务的目标、内容、流程和标准,规范科技服务人员的行为和职责,确保科技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建立科技服务项目评估机制:科技服务项目应经过评估和审批,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评估应包括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效益,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创新能力评估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批准和分配资源的依据。

4. 鼓励科技服务创新和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工作应鼓励创新,推动成果转化。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通过技术咨询、技术合作、技术转让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并帮助企业提升技术和创新能力。

5. 制定科技服务收费机制:科技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难度和专业水平等因素,对科技服务项目进行收费。

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并与服务质量和效果相匹配。

6. 实行科技服务成果分配制度:科技服务工作涉及到多方合作,包括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分配机制应充分考虑各方的贡献和风险,公平、合理地分配科技服务的成果和收益。

7.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人员的绩效应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绩效考核可以包括科技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客户满意度、创新能力等指标,以激励科技服务机构和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总之,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需要在规范科技服务工作的同时,充分激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活力,确保科技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并公平合理地分配科技服务的成果和收益。

科技公司财物管理制度

科技公司财物管理制度

科技公司财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公司的财务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审慎稳健的原则,加强财务监控,防范风险,保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范围包括:资金管理、银行结算、财务核算、财务报告、税务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第四条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科技公司应当定期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调整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绩效。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科技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组织架构,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直接向公司高层管理层报告。

第八条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等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科技公司应当建立财务监督机构,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条科技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风险管理小组,负责科技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对财务风险和审计风险的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科技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周转和运作顺畅。

第十二条科技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制定合理的资金预算,明确用途和计划。

第十三条科技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公司应当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五条科技公司应当建立现金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现金收付,确保现金的安全和流动性。

第四章银行结算第十六条科技公司应当与合作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科技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账户的使用权限和限制。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

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科研管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研事业开展,维护学院和科研人员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包括科研项目管理、科研合同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和科研奖励办法四部分。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第三条科研项目是指以本院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对外技术服务项目。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分类科研项目按其来源分为纵向、横向、国际(境外)科技合作和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下列项目:1。

科学基金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宁夏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有关科学基金项目;2.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其他各类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二)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企事业单位进行科研攻关、科技协作、科技咨询及其他涉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三)国际(境外)科技合作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是指我院与国(境)外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合作以及由我院负责承担的我国政府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四)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是指由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科研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登记和合同管理。

审查项目负责人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科研项目申报科研项目的申报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和项目指南,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结合学院自身科研的基础、特点和优势,提出项目建议书或申请书。

1。

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申请指南;对横向科研项目,及时发布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合作需求信息;并及时将有关项目申报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技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科技人员申报项目.必要时,可直接组织相关部门的科技人员申报项目。

大学学院关于加强科研服务社会工作的有关规定

大学学院关于加强科研服务社会工作的有关规定

学院关于加强科研服务社会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倡导和鼓励我校广大师生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特做如下规定。

一、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科研服务社会工作。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功能。

加强科学研究是服务教学的需要,也是高校为社会服务的需要。

以科研服务社会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内容、途径和手段。

要在坚持以科研服务教学的同时,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科研服务社会工作,不断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科专业发展,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二、科研服务社会工作主要包括:围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等开展的时政性与对策性研究,围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进行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研究,围绕促进文化教育事业繁荣与发展从事的学术创作与专业培训等。

服务方式可包括:承担研究项目、转化科研成果、从事技术开发与信息交流、基地与平台建设等。

三、科研服务社会工作在学校分管院长领导下,由科研处负责规划、管理与考核,系(院、部)(研究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科研服务社会工作实行项目申报登记制度,从事或开展科研服务社会工作须填写《XX学院科研服务社会项目申请书》和《XX学院科研服务社会项目登记表》,需签署协议或合同的项目须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或合同。

项目申请和登记常年受理。

五、凡经学校批准并登记的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主持承担市厅级纵向项目,学校将按1:0.5进行经费配套,对无资纵向项目和主持承担的横向项目按校内重点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予以资助(属校内计划立项项目的,学校立项资助经费一并计算)。

(二)承担横向项目或从事科技开发、技术培训、科技咨询、信息服务等取得的收益,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

作为创收收益上交学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核算其科研工作量。

(三)以XX学院名义注册成立科技服务(开发)公司、科研实体等,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批准成立的,按校内新上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支持,并参照校内科研机构考核的有关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创收开发的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院内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同时,应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从事科技开发、“四技”服务及其他社会有偿服务,以提高办学效益,扩大学院影响力,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及教职员工的生活福利。

第三条财务处是学院创收资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创收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统一对学院各单位的创收资金进行分配核算、监督使用。

第二章管理范围、原则、要求和纪律第四条管理范围:除学历教育(含成人学历教育)以外,利用学院相关资源对内、对外从事培训考证、产品加工、科技开发、技术咨询等“四技”服务、提供管理、劳务或其他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统称为“创收”,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学院技能鉴定站和技能鉴定所所从事的技能鉴定考证及培训收入按xx市行政事业收入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的分配范围。

院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实行税后利润分配办法,见本办法第四章。

第五条管理原则:各单位创收收入一律全额上交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项创收并入学院各门类收入账,支出主要用于支付教师课酬费、创收所发生的耗材等成本费用、事业发展经费及本单位员工的津贴、福利。

各单位创收收入分三部分进行分配:按一定的比例学院留成;提取一定比例的单位发展基金;剩余的作为所在单位的奖酬金和福利费。

根据本办法取得的各项分配提成,由财务处将金额归并到所在单位相应的可开支经费总额中,由该单位按规定的用途控制使用。

按本办法提成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本单位教学、科研和有偿社会服务的再投入;奖酬金和福利费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奖金、津贴和集体福利。

各创收单位在创收活动中的合理业务往来接待费用,可在其当年提取的奖酬金和福利费中支出。

部门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学院创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创收收入与分配的管理,规范收入分配办法,拓宽学院收入来源,并逐步建立有偿使用学院公共资产、资源的制度,强化效益成本意识,调动教学单位创收积极性,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创收是指各教学单位在充分保证教学,不影响学院总体工作及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管理使用的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优势,挖掘潜力,开展技能培训、科技开发和有偿服务等途径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三条创收暨分配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学院整体效益,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提升办学水平,有利于增强教学单位办学活力,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有利于和谐校园的建设。

第四条各单位开展创收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正常秩序;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预算内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创收管理第五条各单位以学院名义,使用学院的品牌、师资、场地和设施等办学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本职工作以外的各类培训项目和教学辅助活动,必须经院长办公室审批。

培训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学院或学院授权的相关系部,严禁师生个人和校外培训机构在院内举办培训班。

审批后同时报计财处备案,创收的管理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创收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计财处统一领购的票据,不得使用非法票据收费,同时及时全额上交学院计财处,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不得座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计财处根据创收管理办法对各单位的创收进行分配并监督。

各单位创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能在创收收入中开支,严禁在本单位的事业经费指标中开支,否则监审处、计财处有权按规定查处。

第三章创收分配办法创收收入分教学服务收入、资产出租收入、校办产业收入、其他创收收入。

大学创收管理办法2

广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创收管理办法创收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加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使之能制度化和可持续发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学校的有关政策及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各系、部门或个人在切实保证教学质量、较好完成科研和管理任务的前提下, 根据社会的需要, 发挥学院优势, 挖掘内部潜力, 利用学院的现有资源,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服务和人才培训等创收活动。

第二条学院各系、部门或个人在开展创收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学校及学院的管理,维护学校及学院的声誉,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条创收项目适用对象:学院各系、部门和教职工个人。

第四条创收项目范围(一)学校、学院允许进行的创收项目:各类师资培训、短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其他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资源开展的对外服务及人才培训等项目。

(二)学院不允许进行的创收项目:未经学院批准挤占学校教学、行政办公用房、场地及设施所进行的创收项目;影响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创收项目;与国家政策法令相抵触的创收项目;学校明令禁止的其他创收项目。

(三)利用学校或学院仪器设备、校园网络、计算机房、教室、实验室等学校资源进行创收的,只能由学院部门或个人组织经营管理,不得由校外人员承包经营。

(四)未经学院同意,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学院、系的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协议、合同。

无权出租(借)、出售或抵押学院财产与外单位合资、合作。

擅自与外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发的项目,学院不予承认,一切责任自负,影响、侵害学院名誉、利益的将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条创收项目申请及审批各部门及个人在创收活动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填报创收项目审批表,所有创收项目由学院统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创收项目收入分配办法(一)校内(含漓江学院)生源项目校内生源项目指以学院名义开办的、60%(含60%)以上的学生来自校内(含漓江学院)的项目。

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及内部管理明确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各项收入分配管理,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院综合财力,进一步改善学院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院分配的各项收入,包括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收入、对外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综合预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学院收入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学院鼓励各单位依法组织各项收入。

开展对外服务收入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维护学院声誉,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开源节流,增收节支。

第六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我院教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章收入第七条教学服务收入,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包括本专科生学费、研究生、研究生班、委培及自费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第二学位学费收入,各类成教生、进修生、插班生、短训班、自学辅导班、留学生培养费,及各类办班的报名费、考务费和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第八条科研收入包括纵向科研课题拨款、横向科研课题收入和其他科研科技服务收入。

第九条对外服务收入,指学院对外开展各项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招标报名费收入等。

第十条各项收入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应由学院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非财务人员收取。

各单位所需票据集中到财务处申领,并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办法,按要求及时核销。

中国农业大学收入分配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修订稿)(090508修订稿第5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各项收入分配的管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开拓创收渠道,增强学校综合财力,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入为:办学性收入、科研性收入、校办产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校属各单位、校办企业及企业化管理单位。

第二章办学性收入第四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以收入总数为基数计算分成比例。

第五条国家计划统招生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全日制专业学位学费、自筹生学费以及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收入,全部上缴学校,由学校统筹预算安排。

第六条专业学位收入(含工程硕士、MPA、临床兽医硕士、临床兽医博士、农业推广硕士等),30%上交学校,院系教学业务费不低于30%,院系教学及管理酬金不高于40%。

第七条各类人员课程进修费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第八条校外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收入,20%上缴学校,教学业务费不低于30%,教学及管理酬金不高于50%。

第九条本科生双学位及辅修的学分费收入,50%上缴学校,培养单位业务费不低于20%,培养单位酬金不高于30%。

第十条成人学历教育收入分配:(一)函授、夜大学费收入,10%上缴学校,90%作为院系教学及管理费用。

(二)脱产班:1. 校内办脱产班学费收入,40%上缴学校,60%作为院系教学及管理费用。

2. 校外办脱产班学费收入,20%上缴学校,80%作为院系教学及管理费用。

(三)远程教育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成人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一)国内访问学者班、高级进修班收入,10%上缴学校,90%留办班单位分配。

(二)自考助学班、各类短训班收入,20%上缴学校,80%留办班单位分配。

第十二条校外联合办学收入,40%上缴学校,60%作为院系教学及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中外联合办学收入,学费收入的50%上缴学校,院系教学费不低于35%,教学及管理酬金不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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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人才、技术优势,提高全院教职员工参与科技服务活动的积极性。

促进我院科技服务工作的发展,改善学院的办学、科研条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与创收分配办法。

一、管理办法:⒈科技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横向科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非学历证书的技术培训)等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从事的科技服务活动。

⒉学院所有科技服务合同一律到学院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立项、编号,财务部门据此编号进行建帐,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见附件1)。

⒊各种科技服务项目均应签订有关合同,该合同院内保留三份,任务接受部门(包括系、信息中心、处室等),科技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各执一份。

⒋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项目的完成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协助解决项目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5.项目的完成以院财务部门结算工作结束为准,项目完成后才可进行创收分配。

此前只能预支必要的项目支出。

二、创收分配方法:⒈创收金额的核定:科技服务的创收金额(毛收入)=项目合同金额-项目专用设备购置费和主材购置费-学院资源占用显性成本-以合同形式出现的外单位协作费和鉴定费-税金⒉创收金额的分配:⑴非培训类科技服务:创收金额扣除3%的中介费和5%的管理费(交学院),余下部分学院与部门按2:8分成(即学院提成20%,部门留80%)。

⑵技术培训类:创收金额扣除3%的中介费,5%的管理费,余下部分学院与部门按4:6分成。

⒊各部门在所得费用中包干使用。

部门应留出包干费中的10%作为部门科技发展基金,该基金使用权归各部门。

⒋上述创收金中转入校基金部分的数额,60%转作奖励福利基金,30%作校发展基金,10%作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基金。

5.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基金的用途与管理:⑴用作科技主管部门日常办公费、业务费及其它必需的开支。

⑵用作对外业务往来活动费。

⑶上述费用开支每年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预算,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院财务部门备案,由科技主管部门掌握使用。

6.创收分配的支付程序:先由承接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分配比例,再由院财务部门进行结算,然后再到科技主管部门核准、清项,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支付清帐。

三、本院各部门及所有专职教师或工作人员从事的科技服务项目必须按上述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对于未归口管理的项目,学校将不承认项目成果的一
切待遇。

为了推动我校科技服务工作的顺利起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年12月31日前在本校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立项的所有科技服务项目,实行“学校免提成”的优惠政策(显性成本除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
行。

二○○年五月十六
日主题词:科技服务管理创收分配办法主送:各系、各部门 xx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年5月19日印发附件1: xx学院科技服务项目登记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所属部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类型□非培训类□培训类项目合同主题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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