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经典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一、合同法案例。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
然而,在租赁期内,张某未按时支付租金,且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李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法案例。
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在打开后发现饮料中有异物,导致小明胃部不适。
小明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超市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未经过所有股东的同意,私自转让了部分股权给他人。
其他股东对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股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四、合伙企业法案例。
A、B、C三人合伙开设了一家餐厅,然而在经营过程中,C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将餐厅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
A、B对此提起诉讼,要求C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经营合伙企业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挪用资金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知识产权法案例。
某公司在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专利持有人对该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劳动法案例。
某公司在解雇员工时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员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某电商平台销售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并向电商平台提出退货要求,但电商平台未能及时处理。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案例一:网红带货的合同纠纷。
话说在2024年,有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叫小美。
一家新兴的化妆品公司找到小美,想让她在自己的直播中推销一款新的粉底液。
双方签了个合同,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小美要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每个月至少做两场直播来推销这个粉底液,化妆品公司呢,会提前给小美寄样品,并且按照每场直播5万块钱的报酬给小美支付费用。
第一个月小美做得还不错,按合同做了两场直播,化妆品公司也按时把钱打给了她。
可到了第二个月,小美突然接了个超级大的代言,是国际大牌的那种。
她觉得这个新兴化妆品公司的粉底液档次不够高,就有点不想继续推广了。
于是,在第二个月她只做了一场直播。
化妆品公司就不乐意了,说小美违约了。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呢,这小美和化妆品公司签的合同是有效的。
双方都有各自的义务,小美有按照约定直播推广的义务,化妆品公司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小美因为接了大牌代言就减少直播场次,这明显违反了合同里每个月至少两场直播的约定。
这就好比你答应了别人的事儿,不能因为有了更好的选择就随便反悔呀。
那化妆品公司能要求小美承担啥责任呢?按照合同法,他们可以要求小美赔偿损失。
这损失怎么算呢?可以是因为小美少做一场直播而少卖出去的粉底液的预期利润。
比如说,根据以往的数据,一场直播能卖出去100瓶粉底液,每瓶粉底液的利润是100元,那这少做的一场直播,化妆品公司就可能损失1万块钱的利润。
而且,化妆品公司还可以要求小美退回多支付的那一场直播的报酬5万块钱呢。
案例二:企业合作中的欺诈与合同撤销。
有两家企业,一家是做智能机器人研发的A公司,一家是搞市场营销的B公司。
A 公司研发出了一款新型的家用智能机器人,想要快速推向市场。
A公司和B公司就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
合同规定,B公司负责这款机器人在全国范围内的营销推广,A公司按照营销成果给B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
B公司的老板是个很狡猾的人。
他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公司的资金链快断了,根本没有能力去做大规模的营销推广。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一款网络游戏。
根据协议,甲公司负责提供游戏设计、开发所需的技术和人才,乙公司负责提供游戏运营所需的市场推广、渠道建设等。
协议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游戏开发,并完成了游戏产品的研发。
然而,乙公司在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方面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导致游戏产品上市后市场表现不佳,甲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
2022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乙公司承担?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的义务,导致游戏产品上市后市场表现不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乙公司承担法院认为,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开发成本、研发人员工资、市场推广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的损失为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鉴于甲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人民币500万元。
经典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XX科技委托YY公司开发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手机应用程序(App)。
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App的开发,并通过验收。
合同还约定,如YY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开发任务,应向XX科技支付违约金。
然而,截至2019年6月30日,YY公司未能按期完成App的开发。
经双方协商,YY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App的开发。
但到了约定的期限,YY公司仍然未能履行承诺。
XX科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3. XX科技是否有权要求YY公司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XX科技与YY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 关于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YY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App的开发,已构成违约。
2.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的10%。
考虑到YY公司违约的事实,法院认为该违约金数额合理。
3. 关于XX科技是否有权要求YY公司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XX科技有权要求YY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YY公司支付XX科技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持有5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20%的股权。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变化,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产生分歧,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严重,要求乙、丙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转让股权?2. 乙、丙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亏损的责任?3.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连续多年亏损;- 乙、丙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当行为记录;-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乙、丙在决策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乙、丙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业务拓展计划,证明公司经营不善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 甲在公司决策中的失误记录。
2. 法庭辩论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其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他们还认为,甲的股权比例过高,不利于公司发展,应调整股权结构。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经营不善均负有责任。
甲的股权比例过高,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但考虑到甲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以及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法院决定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具体判决如下:- 甲的股权比例调整为40%,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 乙、丙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 甲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并在未来三年内对公司进行整改,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关系融洽,共同为公司的发展付出了辛勤努力。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公司治理和分红问题上,矛盾愈发激烈。
2016年,甲、乙、丙三人因分红问题产生分歧。
甲认为,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应降低其分红比例。
乙则认为,甲和丙的分红比例过高,损害了其作为大股东的权益。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导致甲、乙、丙三人关系破裂,甲、丙两人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公司股权。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是否应当降低其分红比例?2. 甲、丙两人是否可以要求乙退还公司股权?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是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法院认为,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职行为,但不足以构成严重失职。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决定其报酬。
因此,法院判决乙的分红比例应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比例。
2. 关于甲、丙两人是否可以要求乙退还公司股权,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转让股权,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转让股权。
在本案中,甲、丙两人要求乙退还股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乙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
因此,法院判决甲、丙两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东权益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股东分红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对分红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院根据乙的失职行为,适当降低了其分红比例。
2. 股东转让股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近五年大的商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特斯拉(Tesla)是一家美国电动汽车制造商,以其创新的电动汽车和能源解决方案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
近年来,特斯拉在中国市场的发展迅速,但由于一系列法律纠纷,特斯拉在华的商业运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分析一起特斯拉在华侵权纠纷案,以探讨商业法律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件概述2016年,特斯拉在中国市场推出了一款名为Model X的电动汽车。
然而,在销售过程中,特斯拉发现其竞争对手比亚迪(BYD)的一款电动汽车在造型上与ModelX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特斯拉认为比亚迪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将比亚迪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特斯拉与比亚迪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以及如何界定侵权行为。
1. 侵权关系的认定特斯拉认为,比亚迪的电动汽车在整体造型、车身尺寸、前后灯组等方面与Model X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了侵权。
比亚迪则辩称,其车型在设计上与特斯拉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侵权。
2. 侵权行为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2)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是否具有相似性;(3)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是否达到了高度相似的程度。
四、案件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比亚迪的电动汽车在整体造型、车身尺寸、前后灯组等方面与特斯拉的Model X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了侵权。
法院判决比亚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车型,并赔偿特斯拉经济损失。
五、案件评析1. 商业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本案中,特斯拉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现了商业法律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 商业法律在规范市场竞争方面的作用本案中,特斯拉与比亚迪之间的侵权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法律在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合商法知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公司竞争力,科技公司决定与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伙伴”)合作开发一款新产品。
双方经过协商,决定由科技公司负责产品研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合作协议中约定,研发成功后,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经过一年的努力,产品研发成功并投入市场。
然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合作伙伴认为科技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研发任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影响了合作伙伴的声誉和利益。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科技公司拒绝承认违约,并要求合作伙伴按照约定支付研发费用和利润分成。
合作伙伴则认为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合作伙伴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若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合作伙伴应如何追究其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合作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本案中,合作伙伴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科技公司负责产品研发。
然而,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合作伙伴发现科技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研发任务;(2)研发出的产品存在缺陷,不符合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违约行为,科技公司构成违约。
3. 追究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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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公司是一家经营进口及批发篮筐制品的小公司,与购货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
为了交货,K 公司又与承运人A快邮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将货物运交购货商。
运输合同开始履行后,A快邮公司发现自己计费有误,致使这次运输所订的运价极不合算。
于是A快邮公司对K公司声称,除非改变合同运价,否则他将终止运输。
K公司的生意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那个购货商的合同,不能及时交货会导致惨重损失,而且当时已经很难迅速找到其他承运人替代。
K公司只好答应了A快邮公司调整运费的要求,但合同履行后,K公司以受到胁迫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双方发生争议。
问:(1)K公司是否可以以受到胁迫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
(2)A快邮公司可否认为:运费计费有误属于重大错误,A快邮公司有权主张运输合同无效?
(3)如果A快邮公司以政府法令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调整运费,而未主张计费错误,K公司同意增加运费,但事后K公司发现并不存在政府法令发生变化导致调整运费的事实,K公司是否可以主张A快邮公司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而要求其承担责任?
分析:(1)可以。
因为K公司的生意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那个购货商的合同,如果不答应A快邮公司的要求,可能会导致不能及时交货而损失惨重,并且当时已经很难迅速找到其他承运人替代。
因此,K公司所处的情形可以认为是受到胁迫,他可以以受到胁迫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
(2)一般情况下,A快邮公司不能主张运费计费有误属于重大错误。
在英美法中,这属于单方错误,当事人原则上不能因单方错误主张合同无效,除非:①这种单方错误为对方所知悉,并且对方利用了这种错误来达成合同;或者,②这种单方错误导致双方之间实质上没有达成协议。
在大陆法中,这种计费错误也很难被认定为重大错误。
(3)如果A快邮公司以政府法令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调整运费,K公司同意。
那么,事后K 公司发现并不存在政府法令发生变化的事实,一般也不能主张A快邮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
法律是公开的政府文件,任何人均可以查阅,K公司没有理由轻信对方的陈述,K公司只能对自己的疏忽负责。
但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对法律的虚构或曲解构成欺诈:①法律专业人士对非专业人士解释的法律;②对外国法律的虚构或曲解,因为外国法律通常被视为一种事实存在。
沈阳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被B公司销往埃及。
沈阳A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
然而,因情况发生变化,这批机床被B公司出口给了意大利C公司,结果在意大利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起诉。
问:(1)沈阳A公司是否会因意大利D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权之诉而对香港B公司或者意大利C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2)如果该批机床在香港被当地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该机床侵犯了他的专利权,沈阳A公司应否对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分析:(1)沈阳A公司不会对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转售某国,第三方根据该国法律主张权利或请求,卖方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因此,如果在埃及被他人提起诉讼,沈阳A公司应向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但这批机床被B公司出口给了意大利C公司,结果在意大利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起诉,沈阳A公司不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沈阳A公司也不会对意大利C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双方没有合同关系,但意大利C公司有权要求香港B公司对其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2)如果该批机床在香港被起诉,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沈阳A公司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提出的权利或请求,卖方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即使香港B公司并没有在本地销售该批机床,但它在香港经营该批机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我国法律对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至第153条的规定上,根据这些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作为救济措施,我国法律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