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笔记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第三编债法总论第⼀章债与债法概述第⼀节债的概述⼀、债的概念(⼀)债:特定当事⼈之间⼀⽅得请求对⽅实施⼀定的⾏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关系。
(⼆)债权:其中⼀⽅可以请求他⼈实施⾏为的权⼒即债权。
享有债权的⼈是债权⼈。
(三)债务:因他⼈的请求必须实施⼀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叫做债务,负有债务的⼈叫做债务⼈。
⼆、债的要素(⼀)主体:⾃然⼈、法⼈、其他组织(法⼈的分⽀机构、个⼈独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双⽅当事⼈都是特定的(单独享有请求权或者共同享有)1、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义务主体的特定性2、债权的性质:债权是针对特定⼈的请求权(⼆)内容:债券和债务(三)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即⾏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给付⾏为”或“履⾏⾏为”标的物:债权债务⼈做交付的物品。
债权中标的物不是客体。
但是在物权关系中,标的物即客体。
三、债的分类(⼀)简单之债和复杂之债1、分类标准:2、简单之债:当事⼈之间只有⼀个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个债务构成的债。
3、复杂之债:由若⼲个债务构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债务会发⽣各种各样的变化。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1、分类标准:按照债的发⽣原因分类2、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的债A “侵权之债”侵权⾏为产⽣的债,损害赔偿,被害⼈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B⽆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帮助别⼈从⽽要求他⼈偿还的债权。
C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依据受有利益,从⽽造成他⼈损失的债务。
3、意定之债:由当事⼈意思表⽰所引起的债(有民事法律⾏为引起的)主要是合同。
以下三种情况,单⽅⾏为也可以引起意定之债:A捐助⾏为:不同于赠与,赠予有接受,是双⽅⾏为。
(收受贿赂)B悬赏⼴告:附有条件的意思表⽰(要物⾏为的⽣效要件)C遗赠⾏为:(三)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1、划分标准:按照债的客体分类(⾏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财务之债:以交付⼀定财产为内容的债3、劳务之债:以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债4、区分的意义:A财务之债债权⼈利益的实现在于给付的结果(取得特定的财产),⽽不在于给付的⾏为,⽆结果则涉及的债务不履⾏(买苹果)。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编 债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四编债法总论第十九章债的概述19.1 复习笔记一、债的概念和特点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②它的产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③它产生于当事人之间;④它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特点(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流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物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实就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称之为“给付”。
(4)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债反映了财产流转关系,这种财产流转关系既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或事件发生。
二、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又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和负担债务的债务人。
债的双方主体,既可为一人也可为两人以上。
2.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将债的标的称作“给付”,也就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给付一般是指债务人应为的行为,作为债的标的,给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a.合法,即不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原则;b.可能,即有实现的可能;c.确定,即自债成立之时起就具体明确。
3.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
(1)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如下特点:①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为请求权。
②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
债法总论学习笔记 武汉大学法学院

債法總論學習筆記壹.债法概述一、债的概述1.债的概念: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84条2.债的特征(1)法律关系要素上义务主体的特定性:债权是相对权,不是绝对权;客体(标的)是给付行为;内容是债权债务,债权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请求权,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2)债权无排他性物权有排他性(3)债权一般无优先性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公司破产后税款、工资、社保优于其他债权人债权)债权优先顺序:已经占有的优先,已经支付价款的优先,先订立合同的优先。
(4)债权一般有期限限制(物权所有权无期限,用益物权有期限)(5)设立上的自由主义,有意定之债。
3.债权权能:请求履行,诉请执行,受领并保有给付,处分债权(免除、让与、质押、抵消),权利保全(代位、撤销)。
不完全的债权:债权权能不完整自然债务:时效已过的债权无请求履行和诉请执行的权能,有受领给付之权,履行后不得反悔;提供劳务债权不得诉请执行;当事人约定不得诉请执行、不得处分的债权;于破产、强制执行、保全程序中限制债权人处分权;4.狭义之债与广义之债狭义之债:个别的给付关系。
得请求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
广义之债: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5.债务与责任、义务的区分合同之债中区分债务与责任:法的当为与法的强制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责任:难以区分二、债的分类1.按产生的原因分类: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代理权的授予2.按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单一主体的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按份之债:两个或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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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自然债务 第十一章悬赏广告
第十二章法定补偿义 务
第十三章获利返还之 债
第一节自然债务概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
第一节悬赏广告概述 第二节悬赏广告的效力 第三节优等悬赏广告
第一节法定补偿义务概述 第二节受益人补偿义务概述 第三节法定补偿义务的确定
第一节获利返还之债概述 第二节获利返还之债属于独立的债的类型 第三节获利返还之债的效力
债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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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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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总则
效力
法
责任
节
债权
担保
内容摘要
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一般规则。传统债编模式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债法体系主要围绕合同法 进行结构设计,表现为强烈的合同法主导型的结构。债法总则大量替代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本书作者主张仍然 保留债的概念和债法总则,并强调债的一般规则对合同法的指导作用。我国债法总则的设计,应当将本来应当属 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回归合同法,将仅仅适用侵权法的内容回归侵权法。债法总则中主要规定的是债的发生原因、 标的、种类、效力、变更、保全、转让、消灭等。本书共分三篇17章,完整呈现了作者在债法总则领域的系统研 究和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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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 第二节无因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无因管理的分类 第四节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 第五节无因管理的成立 第六节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七节无因管理的消灭 第八节准无因管理
第1编 基础 《德国债法总论》梅迪库斯 笔记

第一编基础第一章债务关系1、保护义务:就一般情况而言,债务关系的当事人还负有顾及另一方当事人法益的特别义务,即负有维护法益的特别义务。
与给付义务不同,此种义务成为保护义务(或称作“其他行为义务”)。
此种义务在缔约磋商接触之际即已经产生,也就是说,因过失而违背此种义务将意味着是缔约过失;此种义务在合同实行期间一直都是存在的,因过失而违背义务将意味着是积极侵害债权;这种保护义务甚至在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之后还可能继续存在,直到双方当事人真正相互分开为止,因过失而违背义务有时被称作契约终了后的过失。
保护义务的渊源归根究底还是诚实信用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2、债法关于债权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债法调整范围之外的请求权。
特别是物权法上的物上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241条:“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有权向债务人要求给付。
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
”)第二章债务关系的分类1、以发生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基于债务人的同意和基于法律的规定;以时间要素的影响分类,可以分为继续性债务关系、定期行为等。
2、回归性债务关系,指在此种合同中,在基本关系的框架范围之内,随着每一次的消费,或者至少在每一个结算期之内,都有一个新的债务关系成立。
第三章债权的实现1、普通债权的权能:(1)可诉请履行性;(2)可执行性;(3)可自力实现性;(4)处分权能;(5)保有给付。
【(1)与(2)系以公力救济实现自己的权利】2、可自力实现性包括:①自力救济:在不能够及时取得机关援助,并且不实行自助即有可能无法实现或者严重妨碍实现请求权时,才是容许的;②抵消:它以债权人负担同种类的给付为要件,实行抵消只需债权人做出意思表示即可。
(形成权)3、处分权能:免除、让与、抵消和设质等。
4、如果债务人自愿抑或被迫履行负担的给付,则债权人可以保有所为的给付。
(《德国民法典》第812条:“(1)无合法原因而受领他人的给付,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受到利益的人,负有返还义务。
北京大学债权法课堂笔记

北京大学债权法课堂笔记债权法第一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与债法一、债的概念唐“听责以傅别”;宋“听债以傅别”严格意义上讲,债法之“债”是个舶来词汇,罗马法、法国民法典都有其内容,但明确这一概念和相关体系的是德国民法典。
债的涵盖很广泛,几乎无处不在。
但至少都具有约束性。
罗马法:以国法使他人为一定行为(给付)的法锁(1)“法锁”:约束性,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向的。
(2)“给付”:不是交付,交付只是转移占有,按时、按量、按规定的品质交还是为给付,是一种广义上的表达,债的客体,并非钱、物等具体的给付,给付这种行为而是其核心意思,某种意义上讲,给付即债。
(一)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特定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都是特定的2、一方对另一方,通常是互为给付。
3、受法律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1、财产属性(市民社会两大关系即人身和财产)(1)几乎所有的债都会落实到经济财产上,主流体现是合同之债(2)与物权法中的财产不尽相同,债法中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也有较大的关系,e.g.侵犯人身权之债(损害赔偿之债),与人身权法、人格权法相关,有保护人身权的使命(3)也有例外,有非财产性的债权关系,例如要求赔礼道歉,也有侵犯财产权的债权关系可见,债权法是一种打通各个司法板块的桥梁,使民法连接为一个整体,最终实现对私权力的全面保护。
债权法与物权法共同构成民法财产法的两大内容,物权的利用、物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都需要借助债法来实现。
2、主体的特定性(1)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2)债的关系中,主体(包含权利人以及义务人)是特定的,非泛化的(3)物权中,权利人特定,义务人则不特定,只需其不作为即可(4)债权债务中的义务人需要为给付,也必须是特定的(5)当常态的物的使用状态被打破时,就可能转换为了债权关系(6)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对特定义务主体主张,这是一个债权与物权本质性的差别3、内容为给付(核心要素)物权的内容是确定归属,进行利用4、发生原因的多样性引发债的法律关系各种各样,甚至相去甚远,关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市民生活有秩序,利益可期待。
债法原理读书笔记

债法原理读书笔记债法原理是一门关于民事债权和债务之间关系的一门学科,主要涵盖了债法原理、债权财产关系、债权归责、债权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我国债法的发展正处在快速的发展阶段,债法的实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以便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促进人们的利益。
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法原理》的读书笔记,将债法的原理、基本要点及其有关的现实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以加深读者对债法的理解。
首先,债法原理的根本原则是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其次,债务及其保障义务有效性的确认,是债法原理的基础。
债务及其保障义务的有效性,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仍有法律保护,包括甲方认可债务的合法性,债务的完整性,以及乙方有能力承担债务的确认。
此外,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执行债务义务,且在债权争议发生时,可以申请法院发出诉讼令,要求债务人执行义务。
此外,债法原理中也有一系列财产关系,它们确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拥有担保权,以便从担保的财产物的价值中取得债务的偿付;从另一边来看,债务人也可以以担保的方式,减轻其承担的债务。
在担保的主体可能是债权人,主体也可能是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也可能发生变化。
此外,债权与债务在不同的案件中也存在不同的变化,例如共同债务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分别与其他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
此外,债法原理中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债权实施。
简单来说,债权实施就是对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的特定行动,通常是没收债务人的财产,以偿还自己的债务。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实施还可以通过其他特殊的行动来实现,例如,债权人可以以担保的方式索取抵押品,或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等。
最后,债法原理中还有一些实践性的现实问题,也需要充分考虑,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以及如何处理索赔的案件等等。
在这些实践问题中,法律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而债务人也能得到公平的审理和判决。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异同
1.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2.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
【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
念,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须受保护。
【无因管理】,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
【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
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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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
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
五、债权
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各种行为的权利。
ﻩ特征:1、请求权
2、相对权
3、具有期限性(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时效期限)
二、债的特征
1、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
2、相对性财产关系
ﻩ3、请求型、利益间接型财产关系
4、期限性法律关系
三、债法的意义
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
ﻩ广义的债法
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
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
四、债法的性质
九、债权与物权
债权
物权
请求权
支配权
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
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
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相对权
绝对权
客体为给付
客体是物
相容性
排他性
只有在物权人的利益优先得到满足后,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何种变动,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权利,请求返还,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ﻩ2、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ﻫ 3、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以后才能履行
ﻩ →特定方法:1、依债务人的行为特定
2、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
ﻩﻩ限制种类之债:将标的物所在的种类限定为其某一部分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给付可否由当事人选择
ﻩ简单之债:只有一种给付,当事人无可选择,仅得就该给付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成立时有多种给付,当事人得选择确定其中之一而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
种类之债
当债成立时,二者的标的均未特定,仅属可以特定
4、相容性→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
5、平等性
6、设定多具任意性
1、债权除请求权外还有解除、终止、抵押…
ﻩ债权≠请求权2、请求权有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
3、债权请求权消灭后,债权不消灭
六、债务
特定义务人依债而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ﻩ性质:1、为义务的一种,具有一般义务的共同特征
2、本质上,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按照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化
ﻩ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ﻩ特点: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在特定之债,标的物如果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1、须为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的行为
ﻩ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
3、给予行为基于一定目的
债的标的物:给付所结合的物
履行:债务人按照债所确定的客体为给付的过程
清偿:债务人所为的达致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
三、给付的要件
ﻩ1、标的确定
ﻩ2、标的可能
ﻩ3、标的合法
4、标的妥当
四、给付的类型
1、财物交付
2、金钱支付
ﻩ作为的给付3、服务提供
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
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
ﻩ不作为的给付:
ﻩ可分给付:性质上能够分为数个给付且不损害债权实现
依性质或当事人意思不能分为数个给付的
不可分给付
ﻩ一时给付:债务人当以一次行为而完成的给付
(因为一般标的物所有权都是在移交时才移转的)
ﻩ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末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即以属于一定种类的物中给付一定数量的物为标的物的债
特点:1、所有权不可能于债成立时即由当事人约定移转于债权人
(因为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
→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于债权人。
时限性
无时限性
转让有一定的限制
转让一般没有限制
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多采用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补偿损失的方法
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十、债权与人身权
债权
人身权
取得多基于行为
取得多基于事实
财产权
非财产权
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
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
四、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
五、如有雷同,算我抄你!若有它版,或属重名。
债 法 总 论笔 记
第一章 债与债法
一、债的意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请求权
支配权
相对权
绝对权
非专属权
专属权
客体是相对人的特定行为
客体是权利人的人身或人格利益
有期限
无期限
可因法定、约定而消灭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
主要受民法的保护
受到民法和其他重要法律部门的保护
第三章之一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依发生原因
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
债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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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
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
七、责任
债务违反者所承受的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功能:1、有效警示债务人,债务不得违反,否则法律将强制其承担不利后果
2、在债务违反时,强力保障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
八、自然债务
也称不完全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
(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
ﻩ1、民法的组成部分
ﻩ2、动态财产关系法
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
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
第二章 债的构成要素
一、债的主体
ﻩ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ﻩ→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
二、债的客体(标的)
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