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5•【文号】安委[2013]9号•【施行日期】201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经济开发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该事故暴露出前一阶段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未实现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隐蔽工程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石油化工行业隐蔽致灾隐患突出,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油气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的专项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专项排查整治的工作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国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设备、现场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
一查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二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三查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四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五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六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七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八查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九查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十查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关于开展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大检查的通知(6.26)

关于开展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大检查的通知(6.26)关于开展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大检查的通知各燃气经营企业:输油气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工作事关国家能源战略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和国家及各省市高度重视,省政府潘利国副省长在全省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做出重要讲话精神。
为深入贯彻落实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现开展我区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此次检查时间为6月27日至7月7日。
一、提高认识,立即开展燃气管道安全隐患自检自查工作。
目前已进入夏季,气温骤升,极易产生安全隐患。
各燃气要认真吸取以往发生的管道燃气事故教训,切实履行职责,立即开展燃气管道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活动。
重点对本企业内部所有燃气管道、小区管道以及户内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检查。
检查要对各个环节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对所有燃气管道以及铸铁管道、调压站、阀门井、引入管、放散管等重要部位要重点检查,加强对道路维护改造后与燃气管道有关的地段、燃气管道上部已改为停车场或机动车经常通过的地段、各类建(构)筑物、物料堆放占压燃气管道地段、各类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距离较近等地段的检查。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
一是要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技术力量对所辖范围内铺设管线的所有路段、绿地、小区等重点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对燃气管道的占压和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是要加大巡检力度。
要配足相应数量的巡线员,配置专门的抢修巡检车辆,强化对管道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检工作力度,巡线人员对所负责的区域,要每天定时巡查,并作真实、完善的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燃气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采取得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特别是对重点路段、大型小区以及地下有燃气管道的在建工地,要配备责任心强的巡线员,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皖安[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皖安〔2013〕25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业: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
省成立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一协调指挥全省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要参照省政府做法,成立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加强辖区内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安全隐患,建立专项整治部门间的联合检查、执法和治理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道重大安全隐患。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厂区以外、城镇燃气城市门站以外,下同)的安全保护工作,认真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
各级住房城建(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城镇燃气管道(由城市门站输出的所有燃气管道,包括城燃公司投资建设的跨区域燃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6〕2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许可问题,我局已函询国务院法制办。
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前,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暂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应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 77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加气站(含汽车加气站)等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6日
——结束——。
关于燃气管道检测的通知

关于燃气管道检测的通知各位尊敬的用户朋友们,大家好!作为您所在区域的燃气服务商,我们非常重视大家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
最近,针对本地区的燃气管道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部分老旧管线存在安全隐患。
为此,我们决定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以确保您用气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通过此次检查,我们发现部分地区的燃气管线已经使用多年,出现了一些老化、损坏的情况。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道材质老化,存在腐蚀、变形等问题,极易发生泄漏。
管线敷设位置不当,可能遭受外力冲击,导致破损。
一些阀门、接头等配件损坏严重,难以正常运转。
部分管道埋设过浅,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这些问题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更可能威胁到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们必须在第一时间着手进行整改。
下一步整改措施为确保大家的用气安全,我们将会采取以下措施:对存在问题的管线进行全面检修和更换,确保管道完整性和密封性。
对管线埋设位置进行重新规划,确保安全距离。
更换老旧、损坏的阀门、接头等配件,提升管网运行稳定性。
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修复管线隐患。
这些整改工作需要一定时间来完成,在此期间可能会对您的正常用气造成暂时性影响。
我们将会尽量缩短停气时间,并提前通知您,请您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我们也会派专业的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指导,确保整个过程顺利进行。
您的配合至关重要亲爱的用户朋友们,燃气管道的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希望您能够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
一旦发现周围管线有任何异常情况,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第一时间进行检查和处理。
在管线检修期间,也请您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安排,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活环境。
燃气安全关乎人命,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国能综函安全〔2019)129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函安全〔2019)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管委,兵器工业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中国大唐、中化集团、中煤集团、中国化工、中国航油: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
3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作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排查并消除危化品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夯实各环节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随着我国部分地区陆续进入汛期,自然地质灾害逐渐活跃,油气管道安全运行风险增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强化落实管道保护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油气输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担负起管道保护的政治责任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深刻领会当前做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对保障能源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当前管道保护工作的复杂性、严峻性、紧迫性,切实担负起管道保护的政治责任。
二是要进一步压实管道保护责任。
各管道企业要压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立即研究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和协调作用,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督促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油气输送管道铺设快速增长,管道运输已成为油气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全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但影响安全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部分地区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落后,部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多、治理难度大、处理成本高,部分油气输送管道服役期长、老化严重、已进入事故易发期,部分油气输送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重叠,以及存在非法侵占、占压与第三方盲目施工行为等问题比较严重。
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问题的隐蔽性与复杂性,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任务的艰巨性与繁重性,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次生环境污染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与破坏性,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重大事故与台湾高雄“8·1”重大事故的教训,增强坚守“红线”与“底线”的自觉性,增强安全保卫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推动监管手段创新,坚决防范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新安〔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新安〔2017〕1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油气输送管道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1号)精神,明确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部门监管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10月9日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体制机制,建立覆盖规划、建设、保护、监管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体系,现明确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如下: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一)依法主管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职责。
(二)组织核准自治区范围内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
(三)组织编制并实施自治区管道发展相关规划,统筹协调跨地州市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
(四)组织推进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行业重大设备研发,指导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三、自治区公安厅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自2014年10月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配合协调,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对管道检验检测工作重视不够、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偏低,检验机构无管道检验资质、管道检验检测工作不规范不合规等问题。
2015年11月12日,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位于浙江省北仑区一条成品油管道发生腐蚀泄漏事故。
据调查,泄漏点所在管段,因管道企业计划进行迁建,未按规定进行全面检验,未能发现并消除管道腐蚀减薄造成的隐患,导致管道发生泄漏事故。
该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管道检验检测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检验机构未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等问题。
油气管道检验检测是保障油气输送管道本质安全,发现和消除管道安全隐患的重要技术手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5〕4号)等文件要求,落实管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的检验检测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工作。
严格落实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包括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在役管道定期检验等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工作,推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不断提升管道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依据和范围(一)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推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工作。
(二)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油气输送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长输管道,系指依据GB 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GB 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设计的,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压力管道,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长距离输送管道,以及输气长输管道末站到工厂厂区、城市门站的管道,穿越公共区域的厂际埋地油气输送管道等。
三、具体要求(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
1.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机构应经质检总局核准(以下简称“经核准”),并在其核准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和油气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应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分别取得管道元件监督检验(DJ4)和长输管道监督检验(DJ1)资质。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应按《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取得相应资质。
油气输送管道定期检验机构应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取得长输管道定期检验(DD1)资质。
从事油气输送管道基于风险检验的机构应取得(RBI)资质。
从事油气输送管道内检测的机构应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取得漏磁检测(MFL)资质。
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质,方可从事油气输管道的检验检测工作。
2. 关于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强制标准的要求。
油气输送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检验(RBI)。
全面检验包括:资料审查、内外检测和适用性评价。
对于内检测和外检测均无法实施的管道,可以采用耐压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
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基本要求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基于风险检验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因素,按照风险程度实施的一种优化检验,其检验项目和周期可根据风险水平确定和调整。
油气输送管道基于风险检验的管理要求见附件3。
管道企业可依据管道的实际情况,在每年自行做好管道年度检查的基础上,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的规定,依法实施油气输送管道的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检验。
对于基础数据完善、管理水平较高的油气输送管道,管道企业可优先采用基于风险检验,并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开展完整性管理。
3. 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后,要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报告或证书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应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执行,全面检验报告应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附件E执行。
4. 关于管道安全评估与检验合格有效期。
对无法完全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标准规定的定期检验要求的管道,管道企业可与检验机构协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或安全评估,管道企业依据检验或安全评估结论做出报废、更换、允许监控使用、实施完整性管理等分类处理。
本通知发布前,各管道企业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完成检验检测的油气输送管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后(检验报告未注明有效期的,由管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3年),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和本通知的要求实施管道定期检验。
对安装时未实施监督检验且投入使用后也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过定期检验的管道,应立即安排开展定期检验;安装时已实施监督检验的管道,应在投入使用后三年内安排开展定期检验。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油气输送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和管道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履行管道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制度,保证油气输送管道本质安全。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产品型式试验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取得型式试验证书或监督检验证书。
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应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口产品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取得型式试验证书。
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招标或采购时应选用具有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或通过型式试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
在开始施工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3条的规定,书面告知管道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约请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油气输送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无损检测。
对于在役油气输送管道,管道企业应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管道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可由管道企业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年度检查一般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查、防腐(保温)层检查、壁厚测定、地质条件调查、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对于安装阴保系统的管道还应进行阴极保护系统测试,电性能测试。
管道企业应认真吸取“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和“11.12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成品油管道腐蚀泄漏事故”教训,在做好管道年度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制定管道定期检验计划,自主选择经核准的管道检验机构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并消除油气输送管道腐蚀减薄和内部缺陷扩展,保证油气输送管道使用安全。
(三)部门协调强化监管。
各地质监部门、油气管道保护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级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在工作考核和日常检查工作中督促推动油气输送管道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油气管道检验检测工作。
质监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并将管道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管道保护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管道企业,各部门应积极协调采取措施督促管道企业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附件:1.油气输送管道全面检验的基本要求;2.油气输送管道耐压(压力)试验的基本要求;3.开展基于风险检验的管理要求。
附件1油气输送管道全面检验的基本要求一、一般规定1.全面检验包括:资料审查、内外检测和适用性评价。
2.内外检测指内检测和外检测两种方法。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管道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
3.全面检验应包括年度检查的内容。
二、资料审查全面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对提交和收集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开展全面检验前,管道企业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1)设计图纸、文件与有关强度计算书;(2)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资料;(3)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安装及其竣工验收资料;(4)管道运行记录,包括输送介质压力、流量记录、压力异常波动记录、输送介质分析报告(特别是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和游离水);(5)管道修理或者改造的资料,管道事故或者失效资料,管道的各类保护措施的使用记录,电法保护运行记录、阴极保护系统故障记录,管道的电法保护日常检查记录;(6)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7)上一次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检验报告等;(8)检验人员认为全面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1-1:本条(1)至(3)款在管道投用后的首次全面检验时必须审查,以后的全面检验中可以根据需要查阅。
三、内外检测(一)内检测。
1.对具备内检测条件的管道应当优先选用内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2.内检测应按《钢质管道内检测技术规范》GB 27699标准执行。
3.当内检测发现管道减薄量(金属损失程度)大于30%公称壁厚时,应当进行开挖检测,开挖检测的主要内容见(二)4.4 (2)。
开挖检测坑比例不少于1.0处/10km,且不少于3个。
4.内检测完成后,必要时还应进行埋地与裸露管段焊缝无损检测。
(二)外检测(直接评价)。
1.一般规定。
外检测也称为直接评价。
包括管道内腐蚀检测、应力腐蚀开裂检测和外腐蚀检测。
应当根据危害管道完整性的因素,选择一种或者几种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2.内腐蚀检测。
2.1应依据介质类型及性质选择适当的内腐蚀检测方法。
2.2管道内腐蚀检测是在管道数据收集评价的基础上,运用介质多相流计算、管道高程测量等手段,确定凝析烃、凝析水、沉淀物最有可能聚集位置,及两相界面处(即油、水、气界面),开挖后运用无损检测方法对管道壁厚进行检测,确定内腐蚀状况;也可采用腐蚀监测方法或者其他认可的检测技术。
内腐蚀检测方法的步骤主要包括位置选择、开挖检测。
(1)位置选择。
在对管道历史数据和当前数据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多相流预测、管道高程图绘制等手段,对可能出现内腐蚀的位置进行识别。
(2)开挖检测。
对确定可能存在内腐蚀的位置进行开挖,开挖后可用漏磁检测技术、低频电磁检测技术、远场涡流检测技术、壁厚测定技术或者腐蚀扫描技术进行检测,确定管道内部的腐蚀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