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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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合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增强交通设施规划前瞻性、系统性、开放性,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明确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移交、养护和升级改造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和市区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含桥梁)中配套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上述设施分为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和带电类交通设施。

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防撞桶(垫)、手井、视线诱导标、道钉、柔性柱等;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交通监控、治安监控、高点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交通诱导、升降式限高、交通管线、车联网、其他新型设施)等部分。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坚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的“四同步”原则,道路附属交通设施未建成验收一律不得放行通车,验收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原则,按职责范围划分落实。

道路交通设施升级改造坚持“需求导向、属地实施”原则,保证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四条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市公安局:组织编制、修订道路交通设施导则;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交通设施建设需求;开展交通设施施工图需求确认;负责设施使用功能确认和应用,配合办理验收移交工作;负责质保期外带电类和一环、二环及市区内高架桥(桥面)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提高公路通行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检修和更新工作。

三、管理职责(一)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制度,组织实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并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施工任务。

(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单位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一)安全设施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交通流量、道路条件、地形地貌等因素合理设置,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安全设施质量: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材料、构件和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

(三)安全设施维护: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安全设施更新:对损坏、老化、失效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其功能正常。

(五)安全设施检修: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安全设施巡查: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一)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接受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六、责任追究(一)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失效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简介道路是人们日常出行的必要通道,交通设施是保障交通安全和顺畅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和安全,我国出台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正式实施《办法》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统一进行管理,从道路交通设施的分类、设置、利用、保护、监管等方面对交通设施的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的分类按照道路交通设施的不同作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交通标记和标线:指交通路口、道路、隧道、桥梁、渡口、停车场及其他重要部位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交通信号设施:指交通信号灯、警示灯、标志、标线、警示牌等设施。

•道路照明设施:指设置在道路两侧或中央,用于照明、增加夜间能见度的设施。

•交通管理设施:指用于交通管理的设施,如监控、收费、道路检查等设施。

•其他辅助设施:如交通指示牌、路缘石、护栏、隔离杆等。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设施的设置和保护《办法》规定,交通设施的设置和保护要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和规划要求,遵循基本原则和技术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和布置,保证设施的有效性、安全性和适用性。

监督和管理《办法》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符合规划、标准和要求,并检查、核实、验收交通设施的质量、技术和安全状况。

维护和修缮《办法》规定,设施维护、修缮应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及时处理故障和缺陷,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管理模式《办法》还规定了管理模式方面的内容,包括对物业服务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管理和监督等。

社会公众的法律责任在日常生活和交通出行中,每个人都应该保护道路交通设施,维持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

根据《办法》,公众应遵守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规定,不得恶意破坏、损毁和污损公共交通设施,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新版)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条例

(最新版)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条例

(最新版)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到人、全面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第四条公共设施设备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公共设施设备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公共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条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公共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维护保养情况应当有记录、有检查、有验收。

第六条公共设施设备安全保障措施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公共设施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要求第七条公共设施设备的设计和建设公共设施设备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共设施设备安全标准和要求,保证公共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和检验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确保公共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对检查和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九条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公共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四章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公共设施设备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行业自律公共设施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规范,提高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公共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法治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保障道路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便利的交通设施服务,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立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并经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修复。

第八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完好状态。

第九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并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交通设施信息化建设,提供准确、及时、便利的设施信息查询服务,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道路交通设施的维修与更新第十一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道路设施的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修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提倡科技手段应用于维修工作,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学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寿命,减少资源浪费。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有关国家规范执行,若遇山地道路,参照《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导则》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道路规划设计时应同步进行综合管网规划及街道家具一体化设计。

(二)道路规划设计时应统一标识、标牌、标线、信号灯、路灯设置,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道路划线应采用彩色铺装。

(三)步行、自行车、无障碍设施应保持连续性,避免被市政或其他设施截断,尽量顺直,减少迂回。

(四)路网规划应符合表6-1规定。

当独立产权用地的长度或宽度大于本表规定时,应在地块内部增设公共通道,对社会开放。

表6-1城市不同功能区的街区密度要求注:工业区与物流园区的街区尺度根据产业特征确定,对应服务性园区,街区尺度应小于300m,路网密度大于8km/k㎡(五)新建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及实施应考虑预留与之相交的道路接口位置,规划设计、实施到与之相交的道路交叉口切角位置。

第二条道路平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单向机动车道3车道以上(含3车道),宜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红线宽度大于20米的道路,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二)在公交站点外侧应配建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兼顾休闲、自行车停放、公厕等功能,不少于600㎡的街旁绿地。

用地条件具备的,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实施和验收;用地条件不具备的,应进行规划控制。

第三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7.5米。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

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道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汽车库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应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宜直接连接城市主道路。

第四条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开口,特殊情况下向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开口不宜超过2个,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宜超过8米;(二)禁止在城市快速路开口并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辅道和城市主干道上开口;(三)开口位置设在主干道上时,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应不小于10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开口位置设在次干路上时,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开口位置设在支路上时,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50米或地块最远端,支路上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或地块最远端,计算规则示意如图6-1。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一、总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为保证道路交通有序进行,确保交通安全,提供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而设置的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安设施等。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提高其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 科学规划:道路交通设施应根据道路特点和交通需求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安全、便利、高效。

2. 统一标准:道路交通设施的设计、设置和标示等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并及时更新升级。

3. 授权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责任由相关交通管理机构承担,并相应地进行授权。

4. 安全为先: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交通安全为首要任务,做到合理、高效、可靠。

5. 便民惠民: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尽量符合行人和交通参与者的需求,提供便利。

三、设施分类和设置1. 交通标志:交通标志是指用以引导和警示交通参与者的符号和标识牌。

根据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交通标志可以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和指路标志等。

(1)指示标志:用以引导和指示交通参与者前行、转弯、靠边停车等。

应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位置宜明显、易于辨认。

例如,道路直行、转弯、靠边停车等指示标志。

(2)警告标志:用以警示交通参与者注意道路的特殊情况或危险区域。

例如,危险弯道、施工区域、动物穿行等警告标志。

(3)禁令标志:用以限制或禁止交通参与者的某些行为。

例如,禁止左转、禁止超车等禁令标志。

(4)指路标志:用以指示道路的行车方向和行车距离。

例如,指示城市中心、人民广场等指路标志。

2. 交通标线:交通标线是指通过涂绘等方式在道路上标示出道路的行车规则和限制。

根据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交通标线可以分为虚线、实线、黄色标线、白色标线等。

(1)虚线:用以标示交通流的导向线,其可以跨越被画线的车道。

例如,虚线可以用于标示上下坡道、变窄区域等。

(2)实线:用以标示车辆禁止调头或者越过大部分实线的行车规则。

例如,实线可以用于标示禁止变道、禁止调头等。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安2017年12月17日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指挥岗亭、隔离设施、防撞护栏、路面缓冲设施、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视频流量检测设备和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辅助设施。

属于城市道路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园林绿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交通安全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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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91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新版)
1.厂区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厂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宣传栏、路面缓冲设施、停车位、限高门等。

2.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3.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4.新建、扩建、改建厂区道路时,交通设施的建设方案由有关单位与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应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参与。

5.在厂区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设置指示牌、电杆及管线,横幅等,不得妨碍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

6.在厂区道路上设置交通隔离设施的有关单位需开设缺口或设置活动护栏,应报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盖、涂改厂区道路交通设施。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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