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录用、培养、考核、晋升、奖惩、离退休等方面。
第三条基本原则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岗位要求和人员能力相匹配原则进行人员招聘和录用,注重人员培养和能力提升,依法进行考核和晋升,公正处理奖惩事宜,妥善安排离退休工作。
第四条人事管理机构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人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人事管理工作。
人事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人事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录用第五条人员招聘计划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招聘公告事业单位应当发布招聘公告,并明确招聘岗位、条件和要求、报名时间和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报名资格审核事业单位应当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报名人员符合招聘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笔试和面试事业单位可以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考核。
招聘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录用程序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招聘公告的要求,确定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和体检,并最终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三章培养与培训第十条培养计划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培养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人员培养。
第十一条培训形式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内部培训、外聘培训等形式进行人员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需求相匹配。
第十二条培训经费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预算,合理安排培训经费,并进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三条模拟考核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模拟考核,评估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为考核和晋升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年度考核。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人事工作,保障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人事部门所有。
...第二章入职第一节公务员招录第四条本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人员岗位需求,在合法、公开、公平、择优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评价、考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公务员招录。
第五条招录工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具体程序和要求可参照《条例》进行。
第六条招录公务员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三章岗位安排与调整第一节岗位设定第十二条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岗位职责应当明确,包括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
第十四条任职条件应当合理且明确,包括学历要求、从业经验、职业技能等。
...第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实施细则已经经过本单位领导同志审定并正式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纳入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中。
附件:本实施细则所需的相关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指国家制定的用于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文件,是本实施细则的上位法。
2. 公务员:指根据国家规定,经过公开招录选拔,具有公务员资格并在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3. 职业资格证书:指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通过考试或评审获得的能够证明个人在某一特定职业具备一定技能或资格的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所属部门或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人事管理细则,以便于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人员录用第二条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招聘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委托招聘等方式,录用合格的人员。
第三章人员岗位安排第三条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人员的岗位,保障单位运行的需要。
第四章人员晋升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学历等综合情况,对合格的人员进行岗位晋升。
第五章人员培训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各类培训活动,提升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六章人员福利待遇第六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自身经济实力,制定合理的人员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七章人员考核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员考核制度,对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激励优秀人员,对不合格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人员奖惩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人事档案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将录用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存档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章人事信息公开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做好人事信息公开工作,公示相关人员的录用、晋升、考核等情况,提高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人事管理细则的行为,事业单位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以2018年12月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基础,结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制订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用于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下面是细则的主要内容:一、一般规定1.确定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人事岗位设置和职位分类1.对事业单位人事岗位设置的原则、分类和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国家制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而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条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规定,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招聘与录用招聘与录用是事业单位补充人才的重要环节。
实施细则对招聘的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明确了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要求,确保招聘到与岗位需求相匹配的人才。
在招聘程序上,通常包括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公示等步骤。
实施细则强调了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招聘公告应在规定的渠道广泛发布,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有机会参与竞争。
考试或考核的内容和方式应根据岗位特点科学设计,以全面、准确地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同时,在招聘过程中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蒙混过关。
对于拟录用人员,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岗位设置与管理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
实施细则对岗位的类别、等级、结构比例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每个类别又分为不同的等级,如管理岗位从十级职员到一级职员,专业技术岗位从十三级到一级。
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精简高效、动态调整的原则。
根据单位的职能、任务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
同时,要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等,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评价提供依据。
三、考核与评价考核与评价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表现和业绩的评估。
实施细则规定了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竞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坚持政治标准、业务能力、廉洁从业和社会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确保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人事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章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的要求,合理划定、调整和优化岗位。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岗位责任和工作要求,制定职务层次和工资等级制度。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招聘需求,确定岗位空缺计划,确保岗位的合理配置和人员的需求。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考试、面试等方式,招聘适应岗位需求、具备相关能力和条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轮岗制度,推动人员的岗位交流和职业发展。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岗位培训、技能提升和终身学习。
第三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人事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水平,进行年度考核和奖惩管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程序和条件,实行人员的晋升、聘任和解聘等管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工资和待遇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制度,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事业单位党务管理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党组织应当依法行使党组织权力,负责领导和推动人事管理工作。
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欢迎阅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企业人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人事管理工作,保障企业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员工的人事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晋升、离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企业人事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招聘与配置第四条招聘工作应按照企业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任职资格、招聘人数等。
第五条招聘过程应公开透明,采用笔试、面试、实操等多种方式,确保选拔出优秀人才。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企业应遵循国家关于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保障应聘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第七条招聘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岗位需求,对招聘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第三章培训与开发第八条企业应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培训内容应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在职员工技能提升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
第十条培训方式可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在线学习等,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培训的情况。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应与员工的薪酬、晋升、奖惩等挂钩。
第十五条建立公平、公正的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第十六条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确保薪酬与员工的工作绩效、岗位价值相匹配。
第十七条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企业应定期调整薪酬标准,确保员工薪酬的竞争力。
第十九条企业应提供具有竞争力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带薪休假、健康体检、员工关爱活动等。
第六章离职与退休第二十条员工离职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妥善处理员工离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包括工资结算、社会保险转移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一般行政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干部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的骨干力量,加强干部人事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是企业振兴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第二条为适应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理顺企业内部人事管理诸方面的业务关系,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使企业人事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根据上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颁发此规定。
第三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本办法与公司综合改革的其它有关文件一并配套贯彻执行。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第四条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一般行政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组织部门负责对党群干部及各级行政领导的管理。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系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行使和发挥指导、组织、监督、制约协调等职能作用,负责承办对分管干部的考核、选拔、聘用、聘任、调配、奖惩、假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晋级、退休退职、档案工资,其它福利以及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接收分配,从社会上招聘干部等项业务工作,负责公司人才市场的日常管理和人才储备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公司编制定员,正确使用、合理调配干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业务系统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系统及各单位的领导应认真贯彻落实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正确运用职权,切实加强对所属干部的培养教育和行政管理,及时向公司反映汇报情况,对人事管理的上述内容有建议的权力和实施的责任;按时完成公司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支持配合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共同做好人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为加强对人事管理的民主监督,广大干部均有向公司人事部门反映本单位乃至公司在人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干部的考核第八条干部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政策纪律观念、思想道德品质、企业精神等;能,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组织领导和工作能力;勤,事业心、责任感,工作姿态标准、劳动纪律等;绩,是指完成本职工作的成效和业绩。
第九条考核的范围。
除按照聘任权限逐级考核或按业务系统化管理范围实施系统内部考核外,公司每年将对行政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干部普遍进行一次考核,并记入本人业绩档案。
第十条考核的目的及指导思想。
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力求对干部的功过是非有一个较公正的评价和认识,从中培养和发现人才,为选拨和正确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为人才库提供丰富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考核的方法:1.实施对干部的科学、定量化考核。
根据考核内容划分为若干个具体项目,按百分制进行分解,将实得分数作为考核干部的参考数据。
2.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立体考核,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尤其是要认真听取干部的上、下、左、右、周围与其直接相处共事的单位和个人的看法和认识。
要综合分析,全面衡量,防止偏见。
3.自下而上的逆向考核。
改革过去那种逐级领导介绍情况的单一背靠背考核方式,采取自我述职、群众评议、领导介绍三结合的自下而上的逆向考核方法,增强考核中的民主意识和透明度。
4.重点培养人才的跟踪考核。
对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年富力强,有一定培养发展前途的人才,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培养,跟踪考核。
第十二条为保证考核效果,公司成立由人事、组织、工会、纪委、各系统委员会主任参加的干部考评委员会,由公司经理负责,人事部门具体组织。
第四章干部的内部调整第十三条为保持干部的相对稳定,对内部调整和岗位变动应持慎重态度,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的干部,除因机构变动、新组建单位及其它各种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配备的,其他人员在聘任期间一般不作变动,以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各类业务技术干部在本系统内调整,由该系统的职能部室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同意后,方能实施。
跨系统调整的由人事部门征得双方同意,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在人事调动方面,各单位应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坚持请示汇报制度,树立全局观念,自觉执行公司的决定,不得划地为牢,克服调不出的不良现象,对拒不服从公司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或干部本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要搞活人才市场,充分发挥干部的才能和作用,确保人才在公司内部合理流动。
即:机关向基层流动;人才密集或闲置的单位向人才短缺、工作需要的单位流动;学非所用向专业对口,发挥所长的单位流动。
第十七条对编余人员,确实难以安排的,由系统或单位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向公司人事部门写出书面待业报告,批准后转人才中心统一管理,组织培训、竞争上岗。
第五章干部的调出调入第十八条干部的调出,是指干部调出城建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单位,包括自动离职、辞职以及档案、人事关系存市人才服务中心等。
第十九条在干部调出方面,必须坚持保留各类专业技术骨干,稳定干部队伍的原则,严格控制人才不合理外流。
第二十条凡经批准调出的干部除办好工作移交外,必须将配发的办公用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劳保用品、工作证及领借公司的其它财物退完还清,并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或签字盖章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干部调出时,应交纳由企业支付的学习培训、出国进修、职称评审等费用以及劳动合同违约金。
1.交纳培训费(1)干部参加由企业出资培训三个月至一年的,从结业之日起,在本企业工作不满三年,调出时应交纳全部培训费用;工作满三年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10%。
(2)干部在职学习取得岗位证书后,工作不满三年的;取得中专学历后,工作不满五年的;取得大专学历后,工作不满八年的;取得大学以上学历后,工作不满十年的;调出时应交纳由企业支付的全部学习费用。
工作满上述规定年限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10%。
(3)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后,参加专业培训不足一年的,从结业之日起,在本企业工作(含服务期)不满八年的;培训一年以上,工作不满十年的,调出时应交纳全部培训费用。
工作满八年或十年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10%。
2.交纳出国进修费公派干部出国进修不满一年,回国后工作不满五年的;出国进修一年以上,回国后工作不满十年的,调出时应交纳由企业支付的全部费用。
工作满五年或十年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10%。
3.交纳职称评审费用调出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是由本企业评审的,初级交纳100元;中级交纳200元;高级交纳300元。
4.交纳劳动合同违约金对于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要交纳相当于本人调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干部调出交纳费用,应由人事部门会同财务、教育等部门核准。
由本人自付或调入单位支付。
一律由财务部门收取(列入人才储备基金),其付款收据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一份。
第二十三条调出干部的住房问题,按照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93)城建房改字第740号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房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干部调出有关住房、学习费用等涉及本集团其他单位的,由涉及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立干部调出会签制度。
集团总公司统一印制《干部调出会签表》,有关领导根据本规定签署意见,作为干部可否调出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因工作需要,调北京市委、市政府、城建工委、市建委的干部,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而调出的干部和本集团系统内部调整的干部。
第二十七条凡本人申请调出,经组织批准后一个月内走不出去者,视为编外干部并按待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要求调入本公司的干部,应是政治表现好,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工作需要的人才。
一般男四十五岁以下,女三十五岁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当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经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呈报公司经理审批后方可调入。
对于从城建集团外部调入的,要报城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调入的干部,应服从组织的安排,工资福利、住房等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关于职工两地分居京外一方是国家固定干部的调京问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落实接收单位并出具接收证明,在有进京指标的情况下,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上报城建集团公司,经北京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
第六章对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分配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对每年拟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先由各系统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所需专业等情况的书面计划,经公司三总师同意后,由人事部门统一制订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对公司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做到愉快接收,妥善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和生活等方面的具体困难。
第三十三条对大中专毕业学员的管理:1.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各单位后,一律安排到基层班组见习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可免于见习。
高等院校毕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实行见习,但应到基层锻炼,锻炼期亦为一年。
2.见习期可按三个阶段进行:(1)入厂教育(时间二周);(2)专业实习(时间四十三周);(3)总结交流(时间五周)。
3.各单位要对毕业生的见习工作做出统一规划,实习阶段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指导,指导老师一般要由具备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担任,签订师徒合同,对表现优劣的双方给予奖罚(具体奖罚标准在师徒合同中统一规定)。
4.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参照城建劳人发(2001)49号文件《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执行。
5.毕业生在见习(锻炼)期间,不占单位编制名额。
见习期满后,本人写出书面总结,所在单位领导和系统委员会做出鉴定并签署意见,经人事部门考核后视其情况办理转正定级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手续。
对见习期间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有关规定处理。
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6.毕业生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半年到一年见习期,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其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执行,对表现不好的可上报集团总公司予以辞退。
7.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换工作岗位或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工作,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工人参加职大、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成人教育学习毕业后,应到公司人事部门登记,一般仍回原岗位,对表现优秀的经有关系统推荐,在编制许可,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聘为干部。
第三十五条对上级分配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做到愉快接收,参照本人的专业特长,本着发挥所长,各得其所的原则安排适当工作。
所在单位要积极热情的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及生活中的具体困难。
第七章干部培训第三十六条干部培训是企业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应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的进行,培养出更多的适应企业发展的专门人才,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技术精,管理水平高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应坚持立足本业,从实际出发,定岗定向培训、外培和自训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抓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为保证培训效果,各单位和系统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克服培训中的盲目现象,杜绝各种专业不对口的学习培训(业余时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