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12.15【实施日期】198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2013年度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简介-论文

确切 、 使 用安 全 ” 的丹 参 多酚 酸盐及 其 粉针 剂 , 相 关 技 术 获 得 了 中 国及 美 同 专 利 的 授 权 。 作 为 中 药 注 射 剂, 首 次 开展 了丹参 多 酚酸 盐 的多 成分 药 代动 力 学研 究 , 首 次 在 临 床 试 验 中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运 动 试 验 证 实疗 效 , 并 首 次完 成大 规模 I v 期 临 床 研 究 。该 成 果 被 列 入 国 家 发 改 委 中 药 现 代 化 的 示 范 项 目 , 同时被 中国制 药行业 评 为最具 市 场竞 争力 医药 品种 , 并 获 得 了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二 等 奖 等 科 技 奖 励 。2 0 0 6年 投 产至今 , 已创 造 巨大 的社 会经 济效 益 , 2 01 2年 销 售 额 突 破 2 0 亿元 , 2 01 3 年 预 计销 售额 突 破 3 0 亿 元 。该 项 成果 对我 国 中药现 代化 、 特 别 是 中 药 注 射 剂 的 研 究 具 有 显 著 的促 进 、 示范 和带 动作 用 。
导 多能 性 干细 胞 具有 与 胚胎 干 细胞 相 同 的多 能性 水 平 , 该 成 果 被评 价 为 “ 诱 导 多 能 性 干 细 胞 领 域 里程 碑式的1 二 作 ” ; 发 现 可 以鉴 别 干 细胞 多 能 性 的分 子 标识 及其 调 控 机 制 ; 实 现 了不 同胚层 细 胞 间 的转 分
主要 科技 贡献 : 中 药 现 代 化 研 究 对 我 国 的 人 口健 康 、 社 会 和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着 重 要 的 战 略 意 义 。 由 来 自上 海 药 物 所 科 研 人 员 组 成 的 丹 参 多 酚 酸 盐 项 目研 究 团 队 创 造 性 地 提 出 以 丹 参 乙 酸 镁 为 核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正文:----------------------------------------------------------------------------------------------------------------------------------------------------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1955年8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以服务于国家建设,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科学研究工作或科学著作,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或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不论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奖金一万元,荣誉证书及金质奖章;二等奖奖金五千元,荣誉证书及银质金边奖章;三等奖奖金二千元,荣誉证书及银质奖章。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每两年颁发一次,对奖金获得者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获得者(一、二、三等)的荣誉称号,奖金获得者可在右胸前佩带奖章。
对集体工作得奖的,荣誉称号与奖章仅授予在该项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工作者。
集体奖金的分配,由得奖人和得奖人所属机构提出办法,经中国科学院批准。
奖励名额、奖金颁发日期及推荐日期,由中国科学院统一公布。
第五条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各研究所、国内各科学研究机关、高等学校以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已完成的重要科学研究工作和科学著作负责推荐。
科学工作者个人亦可按工作系统向上述机构请求推荐。
第六条负责推荐的机关、学校,应将被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五份,以及有关的参考资料和说明,连同推荐书及学术鉴定,一并送交中国科学院。
推荐书内应对被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就学术上或国民经济上的意义予以说明,并加以评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简介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于2000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立,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是中国五个国家科学技术奖中最高等级的奖项,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根据2019年1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官网显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两名,由国家主席亲自签署、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800万元奖金。
截至2019年1月,共有31位杰出科学工作者获得该奖。
1奖项历史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人民币。
1957年1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进行了首次评审,有34项成果获1956年度奖。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标志着中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完成。
196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毛泽东为“发明证书”亲笔题字。
1966年5月,批准了发明奖励297项,其中包括“原子弹”、“氢弹”、“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重要成果。
但由于‘‘左’’倾思想的危害,当时仅对获奖者颁发发明证书,未颁发奖章和奖金。
1978年,党中央召开了全国科学大会,会上奖励了7657项科技成果,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
1999年5月23日,朱镕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5号令,发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改革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
2000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正式设立。
2001年2月19日,在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宣读了《国务院关于200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是中国科学院授予个人或集体的荣誉,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个人”指在推荐期间为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
对于同一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的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一般只授予一个个人,但对于确属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组(可以分属不同院属单位)独立工作并形成同一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最多可同时授予两个个人,否则作为集体授奖。
第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集体”指由同一重大成果主要完成人员组成的团队。
主要完成人员应主要是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也可包括国(境)内院外单位人员,最多不得超过20人,排名不分先后。
其中“突出贡献者”指在同一重大成果形成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做出可认定的突出贡献的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人,排名不分先后。
第三章推荐受理第五条条例第八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专家”指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的同领域知名专家。
第六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实行限额推荐。
院直属单位每届只能推荐1名候选者;5名及其以上推荐专家每届可联名推荐1名候选者。
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奖者不再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上报材料之前,应征得候选者的同意。
第七条我院聘用人员或集体在院外单位单独或合作取得的重大成果,若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院聘用人员或集体提出并完成,享有知识产权,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第八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后方可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就同一重大成果推荐的候选者,当年若未当选,下届可继续推荐。
第九条院奖励办收到推荐材料后,须完成:(一)进行形式审查:《推荐书》内容是否完整、份数是否齐全;被推荐者做出的成果是否为近五年内完成的或显示影响的;推荐单位是否为院直属单位;推荐专家是否符合要求;被推荐个人是否为院直属单位聘用人员;被推荐集体人数是否超过20人;“突出贡献者”是否主要为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候选人是否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等。
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科技进步奖是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科技部联合授予的高荣
誉奖项。
申报科技进步奖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果要有突破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科技进步奖是对创新和实用的成果的认可,需要具备突破性、创新性
和实用性。
具体来说,要求申报的成果在技术层面上要有重要的创新,可以是新技术新产品,也可以是对现有技术进行的重要改进和优化,
能够在实际应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申报单位要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需要具备较高的科研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要
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研究能力。
同时,要有专业化的技术团队和先进
的科研设备,能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的应用和受益于社会和市场。
三、成果需要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和推广价值
成果的影响力和推广价值是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重要指标。
成果需要在国内外具备很高的影响力和较强的推广价值,能够在相关领域推广和应用,进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四、成果需要有认真的形式和实质性的材料准备
申报科技进步奖需要有认真的形式和实质性的材料准备。
申报材料要求全面完整,包括成果申报书、科技成果名称及介绍、科技成果创新点及市场应用前景、成果取得的重大科技进步和实际应用效果、专利授权及成果资格审核等。
以上就是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的相关介绍。
我们必须重视申报条件,持续提升科研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努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希望广大科研工作者踊跃参与申报,共同推动中国科技事业取得更大的发展。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范文科技成果奖励的规章制度是为了激励和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杰出成就的个人和团队。
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奖励对象:科技成果奖励的对象可以包括科学家、工程师、技术人员等个人,以及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团队。
2. 奖励类别:科技成果奖励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科学研究创新奖、技术发明创造奖、科技进步奖等。
3. 申报条件:设定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条件,如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经济效益、社会影响力等。
4. 评选程序:制定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程序,包括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复审等环节。
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正、透明。
5. 奖励标准:科技成果奖励的标准可以根据成果的贡献程度和影响力进行设定,例如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级。
6. 奖励形式:科技成果奖励可以以奖金、证书、荣誉称号等形式给予获奖者,以表彰其杰出贡献。
7. 奖励权威机构:确定负责科技成果奖励的权威机构,如科技部、学会、科研院所等。
8. 发布和宣传:科技成果奖励的结果应当及时发布和宣传,以激励更多人投身到科研创新中来。
上述是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规定可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科技发展情况和政策需求进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范文(二)一、引言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为了激励和推动科研人员取得更多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本单位制定了科技成果奖励的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科技成果奖励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本单位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奖项设置为了鼓励和表彰科研人员在不同领域取得的突出科技成果,本单位设立了以下奖项:1. 一等奖:对在科技领域做出重大突破和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XX元;2. 二等奖:对在科技领域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XX元;3. 三等奖:对在科技领域取得一定成果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XX元;4. 特别贡献奖:对在科技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XX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成果的个人和集体,推动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设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以下简称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不分等级,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10个。
第三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与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负责,并以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奖励办)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五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授予院属单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成果的个人或集体,集体包括突出贡献者等主要完成人员。
第六条获得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个人或集体应做出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近五年内完成或显示影响的重大成果:
(一)解决重大科学问题。
主要是解决本领域公认的重大科学问题,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中的关键科学问题。
(二)开辟新方向。
主要是提出新的理论主张或认知框架,发现新现象或重要物质体系并提出新的理论解释,发展一种新方法使理论假设得到检验,发明新的仪器从而开辟新的研究领域。
(三)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重点是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新兴产业关键技术、国防安全重大关键技术和开辟新的应用领域的变革性技术。
(四)形成系统解决方案。
重点是有核心技术突破,并集成多种技术、形成用户公认的先进系统级解决方案。
创造性建设和高效运行国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并为重大科学发现或关键技术突破提供不可或缺的研究手段。
(五)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重点是在转移转化科技活动中,开发、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形成新标准、新产业、规模化应用示范等,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六)重大影响咨询建议。
重点是围绕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科技进步中的重大问题及全球性问题开展研究,提出科学建议和预测预见,并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
第三章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七条院奖励办统一组织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推荐受理、形式审查、分领域初评及函评工作,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
发展规划局和重大科技任务局分别具体负责组织通用领域和专用领域专业评审组初评相关工作。
第八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候选者(包括个人/集体)由院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推荐,或者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专家(以下简称推荐专家)联名推荐。
院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按规定格式填写《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院奖励办。
第十条设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主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5个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分别是物质科学与技术评审组、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评审组、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评审组、空间与信息科技评审组、专用领域评审组。
第十一条评审组、函评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来自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应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热心科技奖励工作,能全程参加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评审工作;保守秘密,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如果当年本人获得推荐或为候选者的推荐专家,则不能担任评审专家。
评审委员会专家任期内若获推荐进入总评或参与推荐的候选者进入总评,当年可另选同领域、同水平的专家代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十三条各评审组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候选者可到会答辩。
各评审组限项投票汇总,院奖励办根据各评审组初评排序结果、评审意见等综合判断,提出总评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进入总评的候选者名单。
第十四条院奖励办负责组织对进入总评的候选者进行函评,函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候选者可以到会答辩。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者进行投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授奖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院奖励办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授奖建议名单,受理异议并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听取院奖励办报告评审情况和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并对授奖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获得者。
第十八条中国科学院院长签署奖励证书并颁发奖章或奖杯。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个人或集体,一经查实,院将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章或奖杯,并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查实,院将予以批评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发展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日发布的《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是中国科学院授予个人或集体的荣誉,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个人”指在推荐期间为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
对于同一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的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一般只授予一个个人,但对于确属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组(可以分属不同院属单位)独立工作并形成同一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最多可同时授予两个个人,否则作为集体授奖。
第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集体”指由同一重大成果主要完成人员组成的团队。
主要完成人员应主要是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也可包括国(境)内院外单位人员,最多不得超过20人,排名不分先后。
其中“突出贡献者”指在同一重大成果形成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做出可认定的突出贡献的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人,排名不分先后。
第三章推荐受理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专家”指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的同领域知名专家。
第六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实行限额推荐。
院直属单位每届只能推荐1名候选者;5名及其以上推荐专家每届可联名推荐1名候选者。
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奖者不再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上报材料之前,应征得候选者的同意。
第七条我院聘用人员或集体在院外单位单独或合作取得的重大成果,若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院聘用人员或集体提出并完成,享有知识产权,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第八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后方可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就同一重大成果推荐的候选者,当年若未当选,下届可继续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