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发布:2009-10-22 11:26:44 浏览:29420次【大中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雇员损害赔偿案件。
在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雇主在获利的同时亦应负担风险,此规定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
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事故赔偿已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作为劳动者,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是一样的,不能因就业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雇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这就意味着损害将由雇员自负,这与雇员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
因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产生不利于保护雇员利益的后果,且在诉讼中让雇员承担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亦不现实。
如果雇员所受之伤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自身重大过失受伤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原告张永政、张瑞生、吴兰芳诉被告杨二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原告张永政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其本人受到损害,被告杨二孩作为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389号(2009年6月24日) [案情]原告张永政。
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一定承担责任吗?

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一定承担责任吗?在普通人看来,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事。
但是,《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损司法解释》)修订之后,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我们将这个问题细分成以下三类情形进行分析,为了简化问题,本文不考虑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雇员受伤情形。
一、受雇于个人个人受雇于个人,原《人损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月1日后,该条文被删除,现在该法律关系由《民法典》第1192条调整,“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很明显,原规定是无过错责任,现规定是过错责任。
二、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个人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劳动者不是故意,即使用人单位无过错,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个人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原《人损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月1日后,该条文被删除,《民法典》没有相关的具体条文。
依据法理,无特别规定,就适用一般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明显,原规定是无过错责任,现规定是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何种情形形成劳动关系,何种情形形成劳务关系,就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了,以后再聊。
作者:王璞律师。
王永坚、俞吉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永坚、俞吉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29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茹赵鑫梅云姚瑶【审理法官】茹赵鑫梅云姚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永坚;俞吉利;黄汉军【当事人】王永坚俞吉利黄汉军【当事人-个人】王永坚俞吉利黄汉军【代理律师/律所】郭宇杰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宇杰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宇杰【代理律所】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永坚【被告】俞吉利;黄汉军【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就上诉人所受损失的责任分配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基本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就上诉人所受损失的责任分配问题。
本院对此具体评析如下: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系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时其自身遭受损伤,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切割木头时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且与其遭受的损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有相应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同时,根据上诉人从事的工种、工价以及从业经验可以推断出其对该工作应当具有基本的认知和风险把控能力,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对于其遭受的损伤具有明显过错。
民法通则雇主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雇主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雇主应当对其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雇主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安全保障责任
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安全保障,包括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
如果雇主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导致雇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监督管理责任
雇主应当对雇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雇员能够按照规定进行工作,避免因工作程序不当、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
如果雇主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导致雇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限制
雇主在赔偿雇员损失时,有时会以以下几种方式限制其赔偿责任: 1. 雇主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但仍然发生了事故,雇主可以主张责任部分或全部转嫁给雇员本人。
2. 雇主在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某些特定的工作风险或
者损失,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限制赔偿责任。
3. 雇主在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购买相关的保险,以转
嫁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在具体的赔偿过程中,雇主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雇员的受损程度和相关保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以达到公正、合理的
结果。
雇佣关系不赔偿案例

雇佣关系不赔偿案例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劳动合同来规范的。
然而,有时候雇佣关系可能会出现纠纷,例如雇员因工作受伤而要求赔偿,而雇主却认为不必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定是否需要赔偿。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雇佣关系不赔偿的案例。
某公司的员工小张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导致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休息期间的工资损失。
小张认为公司应该对他的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进行赔偿,因为这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所致。
然而,公司却认为小张受伤是因为他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并不属于工伤范畴,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小张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如果小张的受伤符合这一定义,那么公司就有赔偿的责任。
而如果小张的受伤是因为私人原因或者其他非工作原因导致的,那么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小张在受伤后是否及时报告给公司。
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员工在发生意外或受伤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公司的帮助和协助。
如果小张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受伤情况,那么公司也有理由拒绝赔偿责任。
最后,需要考虑的是双方是否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无论是小张还是公司,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赔偿问题。
双方可以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雇佣关系中的赔偿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判定。
在雇佣关系中,双方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也要尊重法律的规定。
只有在双方都能够遵守规定并进行合理的协商,才能够达成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以下是关于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明规定。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均是引用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按过错原则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与雇员分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思维定势?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了雇员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例无疑带有指导性。
但带来的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当前民营化改革带来的大量雇佣关系的巩固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审判实务上有必要重新审视雇员受损归责原则,不能再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二、雇主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依据。
1、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
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
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
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
当然,同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一样,雇主有以下两种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纯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107条也有明确规定。
2、受害人故意。
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除这两种免责情形外,雇主还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转移分散给社会。
试论雇主对雇工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 主 对雇 工 的赔 偿 责 任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侵权 行 为 , 适 用 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 应 理
受 伤致 残 , 不 适 用 《 动 保 险 条 例 》 而 但 劳 , 应依 照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最 害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第 l条 的规 定 予 以 赔 偿 。 1
五 、 于 举证 倒 置 的 问题 关
反 了雇 佣 合 同所 产 生 的义 务 。而 是 因其
应 承担 的责 任 ,就 其 性 质 而 言 是 一种 侵
权 责任 ,这 种 侵 权 的 客 体 是 雇 工 的 身 体 权 、 康 权 、 命 权 等 人 身 权 , 不 是 违 健 生 而 约 责 任 .雇 工 索赔 权 利 不是 依雇 佣 合 同 而 产 生 。而 是 基 于 劳动 保 护 所 享 有 的权 利 。雇 主 之 所 以 承 担 责 任不 是 因 为其 违
因公 受 伤 、 残 、 亡 , 于 损 害 的 程 度 . 致 死 至
平原则的。 4 .从 雇 主 与 雇 工 的经 济 地 位 来 看 , 雇 主 明显 优 于 雇 工 。雇 工 在 执 行 职 务 中
目前 的 依 据 主要 是通 过 司法 鉴 定 予 以确 认 。 案中。 该 丛某 拇 指 经 司 法鉴 定为 九 级 伤 残 , 害 事 实 清楚 。 损 3损 害须 在雇 工 从 事 雇 佣 活 动 过 程 .
方 给 付 一
受 损 , 难 证 明雇 主有 过 错 。 时雇 主 不 很 这 承担 责任 , 利 于 保 护 雇 工 的利 益 , 悖 不 有
于公 平 原 则 。
方为雇主. 提供 劳务 的一 方 为雇 工 。
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在法律领域中,无过错责任指的是因由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或者特殊关系而产生的责任,与人的过错行为无关。
下面是8种常见的无过错责任情形:1. 合同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合同法中,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并不因为自己有过错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保险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保险法上,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承诺在特定情况下赔偿投保人的损失。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即使没有具体的过错行为,也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如,在被盗抢、自然灾害等特定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3. 法律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一些法律规定中,涉及到无过错责任的责任规则。
例如,雇佣合同中的员工受到工伤,雇主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并没有过错行为,但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需要承担责任。
4. 药品管理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因为罕见的不良药物反应等原因,带来了某些意外的后果。
这种情况下,生产企业或者相关部门并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5. 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无人驾驶的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应该由车辆生产厂商承担部分责任。
因为无人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往往不是由驾驶员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因此生产厂商需要承担责任。
6. 房屋租赁合同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一些由房屋本身因素导致的损坏行为,例如房子的老化导致管道破裂,水漏到下面邻居处。
这时候,房屋租赁方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7. 生产厂商的无过错责任在生产厂商进行生产过程中,即使出现了一些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但是其已经在产品测试阶段进行了尽职调查控制,尽职义务得到了履行,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8. 知情同意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在医疗行业中,患者在接受手术之前应该明确知道手术的具体风险,手术带来的可能获益和不确定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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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明规定。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均是引用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按过错原则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与
雇员分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思维定势?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了雇员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例无疑带有指导性。
但带来的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当前民营化改革带来的大量雇佣关系的巩固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审判实务上有必要重新审视雇员受损归责原则,
不能再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二、雇主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依据。
1、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
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
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
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
当然,同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一样,雇主有以下两种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纯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107条也有明确规定。
2、受害人故意。
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除这两种免责情形外,雇主还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转移分散给社会。
2、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的通例。
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的劳动基
准法、香港的雇员赔偿条例等都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场。
按香港《雇员赔偿条例》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因工受伤所负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雇主指派的工作则不论意外发生或感染职业病是由于雇
员违反适用于其工作的法例或其他指示或其工作未获得上级的指示而自行判断
行事,该意外仍视为由于受聘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
在我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国家职工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法人对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单位应给予补偿。
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性质。
三、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受害人为雇员。
受害人是否为雇员是构成该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雇员
是指受雇于他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领取一定报酬人,雇员系为雇主提供劳务的,但这不是雇员的根本特征。
根本特征在于其须直接接受雇主的监督,按照雇主的指示为雇主服务。
因此,凡不受他人的直接监督和指挥,虽为之服务的人,但不为雇员。
例如,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虽然承揽人系由定作人选任并为定作人提供服务,但因其独立完成承揽的工作任务,因而,不属于雇员。
确定行为是
否为雇员,不仅要看其与雇主之间有无雇佣合同,而且要看行为时的事实状态。
个体工商户所请的帮手、所带的学徒,与其雇员并无差别,应视为雇员。
但与他
人换工或者帮工的人,不能看作是雇员。
换工、帮工受到损害的,应按一般侵权
责任处理。
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适用民法通则第
1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2、受害雇员是在完成受雇任务中发生工伤事故。
所谓因工伤事故受损害,
是指雇员的损害与其从事的受雇事项有关。
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
按照香港《雇员赔偿条例》的规定,雇员因
工受伤是指因公事或受雇过程中从事雇主所指派的工作遭遇意外事故而受伤。
基于香港的一些判例,雇员因工受伤,可按以下准则确定。
首先,“在受雇工作过
程中受伤”是指雇员在执行雇佣合约所规定的职责或雇主及其行政管理人员所
具体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受伤。
笔者认为,判断雇员是否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看是雇员的受害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一般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情况来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即雇员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他应当做的事。
这里主要是考查雇员所从事的活动与受雇工作的关联程度,二是雇员受害的时
间,即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
这里的受雇时间不一定限于工作时间,
也可以是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只要雇员的工作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雇员受害的地点,即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的地方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
这里主要是考查损害发生的地点与受雇工作的地点。
3、雇主须没有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的免责事由。
前已述及,此不再赘叙。
四、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既然雇主的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审判实务中,就不能再适用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的过错责任确定雇主赔偿责任,但能否适用该条第3款的规定?该项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强调的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不能单独适用该款规定。
工伤事故能否适用民法通则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回答是肯定的。
因为该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无论是从该条立法的历史渊源考察,还是就该条的内容蕴涵考察,均没有原则的问题。
但有一个问题,就是该条不能涵盖所有的工伤事故。
对不属高度危险作业致损的,可以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的原则精神处理。
因为《劳动保险条例》确定工伤事故赔偿原则与民法通则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一
致的。
在《劳动保险条例》中,确定因工伤残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因工残废
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确定因工死亡赔偿费包括丧葬费和每月付给供养直系
亲属抚恤费,原则上与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大致相同。
因此,对雇主的赔偿责任,应当首先适用民法通则106条第3款,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损的,同时适用该法第123条,其他致损的,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雇主承
担赔偿责任。
当阳市人民法院·余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