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章程变更应遵循的原则

浅析公司章程变更应遵循的原则摘要:章程变更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因为公司章程变更而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股东诉讼制度和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等来救济。
关键词:公司章程;变更;原则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50-01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与组织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变更不仅涉及到公司基本制度的改变,而且关系到公司及其股东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章程的变更对于公司来说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
由于公司章程的变更会给股东之间的利益安排带来巨大的影响,公司章程的变更也可能会成为大股东欺压中小股东的手段,因此公司章程的变更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一、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原则公司章程是依据法律制定的,其变更不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这是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的原则。
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十章第一节规定,经过修正的公司章程只可包括那些修正之时能合法地纳入最初文本中的条款。
英国1948年《公司法》第10条规定,在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有权通过特别决议变更其章程。
在我国,公司章程变更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
《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如果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二、不得损害股东权益的原则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为股东创造利润是公司存在的最主要目的。
当公司章程发生变更时,很可能影响到股东的权益,如公司资本增减、股份合并以及公司内部议事规则的变更等。
为了保护股东权益,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律中确认了章程变更不得损害股东权益的原则。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按修改章程所要求的条件审议批准减少资本。
在任何情况下,减少资本不得侵犯股东平等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发起人股东依照公司章程所享有的特别利益,在公司章程的后续修改中可以修改,但是不得侵犯其既得利益。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债权保护更加完善:新公司法增加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债权人在公司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受偿权,提高了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2. 债权人参与公司决策权增强:新公司法规定了债权人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权益保护机制,如债权人可以参与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合并、分立、解散等决策,增加了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
3. 债权人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向债权人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增加了债权人了解公司情况的途径,提高了信息公开透明度。
4. 债权人维权渠道畅通:新公司法加强了债权人维权的渠道和手段,明确了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和程序,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总体来说,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在于提高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参与公司决策、了解公司信息的机会,以及便利债权人维权等方面,有助于增加债权人对公司的信心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略论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则

略论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则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经全体公司股东一致或多数同意,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直接约束力并规定公司组织及运作规范、权利义务配置的成立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与组织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变更不仅涉及到公司基本制度的改变,而且关系到公司及其股东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章程的变更对于公司来说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
作为独立法人,公司有权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同时也是经济发展以及历史演进的必然结果,但这决不意味着公司章程的变更不受限制。
由于公司章程的变更会给股东之间的利益安排带来巨大的影响,公司章程的变更也可能会成为大股东欺压中小股东的手段,因此公司章程的变更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一、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原则公司章程是依据法律制定的,其变更不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这是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的原则。
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十章第一节规定,经过修正的公司章程只可包括那些修正之时能合法地纳入最初文本中的条款。
英国1948年《公司法》第10条规定,在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有权通过特别决议变更其章程。
在我国,公司章程变更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
《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如果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二、不得损害股东权益的原则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为股东创造利润是公司存在的最主要目的。
当公司章程发生变更时,很可能影响到股东的权益,如公司资本增减、股份合并以及公司内部议事规则的变更等。
为了保护股东权益,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律中确认了章程变更不得损害股东权益的原则。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按修改章程所要求的条件审议批准减少资本。
在任何情况下,减少资本不得侵犯股东平等原则。
论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法 商 论 坛
第 一 卷
论 公司合 并 中对债权 人利 益 的保护
冯 晓婷
( 北方工业 大学文法 学院,北京 ,1 0 4 ) 0 1 4
摘 要 :对债权 人利益的保护是公 司合并 中的一 个重要问题 。公司合并产生 民事主体 的变化 、财 产与债 务的转移 ,对债权 人 的利益可能造成不 利影 响,致使债权人利益得不到 有效 保护。各国均对此进行 了法律规定 ,我 国也不例外 ,但是在保 护债权 人 利益的具体制度设计上 ,我 国仍 需要进 一步完 善。 关 键词 :公司合 并;债权 人保护:知情权;异议权 ;救济请求权
题 需 要 进 一 步加 以明 确 。
公 司合 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的理论基础 关于 公司合 并中债权人利益 保护 的理 论基 础 , 目前 主要 有 公司解 散 、公 司清 算说 ,债 务人变更说 和债 务公司财 产减 少说三种 。。
一
、
( )公司解散 、公司清 算说 一 该学说 认为 ,公司合并会 导致 参与合 并的公司部分 或全 部解散 、消灭 。由于作为债务人 的公司经合并 将不存在 ,就 会严重损害 债权人 的利益 ,因此,公司合并应 当像解散 时进 行清算一样 ,对债权人履 行充分的保护程序 。 ( )债务人变更说 - 该学说认 为 ,由于公司合并会 导致合并 公司的被吸 收方 或合并各方 解散 ,使 解散公司 的债 务转移给合 并后 存续 公司 或新设公 司,发生 了债 务人的变 更,将可能危 及债 权人 的利 益 ,所 以公 司合 并必 须对债权人利 益进 行保护。 ( )债务 公司财产减少 说 三 该说认 为 由于公 司合 并时要发 生组织机构及 各种法律 关 系的变化 ,作为能够用 来偿还债务 的财产可能会减 少。也 即 对债 权人来说 ,作为其债 权受偿 的依托 和保证 的合 并公 司的 财产会有减 少的危险 。因而对合并 中债权人的保护 与资本减 少时债权人 的保 护具有相似 的理 由。当然也应看到 公司合并 中的资本减少 与公司减 资中的资本减 少并不完全相 同,前者 是 一种可能性 ,后者是 一种 必然性 ,且 是直接 的现 实的资本 减少 。因而对债权 人 的直接 影响很大 。这 种差别性也 决定 了 债权人 保护之必要程度、保护程度 的差别性 。。
论企业改制中的债务问题

企业改 制 , 企业 产权 制度改造 ” 是 为应对 市场 的 需要而 两 种 。 即“ , 依法 改变企 业原有 的 资本 结构 、 组织 形式 、 营管 理模 式或 体制 经 等 , 其更加 适应 企业 发展 的新 的需要 的过 程 。 使 债 权改股权 是指 债务人将 债务转 为资本 , 同时债 权人将 债权 转 为股 权 的行 为 。我 国现 行法 律承认 的该 种方式 仅 限于金 融 资
务 问题 的划分 规 范和 责任承担 。本 丈拟对 现行 状 况进行 分析 归纳 , 并在此 基础 上探 讨更合 理 的利益平 衡方 式。 关键词 企 业改 制 债务分 配 责 任承担
中图 分类号 : 90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22 1)6120 10- 9(0 00.0 .2 0
企业 改制 中的债务规 避 , 立公平完 整 的债 权人利 益保护 机制势 建 在 必行 。 ( 债 务的状 态和社 会意 义 一)
二 、 行企业 改制 中债 务处理 的弊端 及其 可行性 弥补 现 ( ) 业产 权结构 的调 整对企 业债 务承担 的影 响 一 企 在改 组 国有企 业时 新 设立 公司 以转移 优 良资产 是十 分 普遍
作 第 动和 重组信 息等 ) 不能及 时公 开披 露 , 改制 过程 的透 明度 一般 不 并 由其 承接 对负债 企业 的债权 。 为购 买债 权 的对价 , 三方可 高, 这些 现状 常常 使债权 人处 于不 利 的境 地 。因此 , 极 防范在 以 以现 金或 实物 的方式 支付给 负债 企业 。 积
则 确 实 体手 段 。 在企业 资不 抵债 时 , 产 的适用 不仅 能够使 债权 人 的 破 利 益 , 要么 在过程 中加 大监 督力度 , 保公 告债务 人环 节 能得
公司更名后承继权利义务法条

公司更名后承继权利义务法条随着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有时会出现需要更改公司名称的情况。
然而,公司更名并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改变,它还涉及到公司的承继权利和义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与公司更名后承继权利义务相关的法条。
一、公司更名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定更改公司名称。
公司更名前后的权利义务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承继和转移。
二、股东权利的承继在公司更名后,原有的股东权利应得到保障和承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分红、转让股权、收购优先权等权利。
公司更名不应影响股东享有这些权利。
三、债权债务的转移公司更名后,原有的债权债务应进行转移和承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的承继应当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变更手续。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公司更名后应进行债权债务的转移手续。
四、合同的效力与承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的效力不因合同一方或者双方的名称变更而受到影响。
公司更名后,原有的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五、知识产权的转移公司更名后,原有的知识产权应进行转移和承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转移应当进行登记手续。
公司更名后,应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转移手续,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员工权益的保障公司更名后,员工的权益应得到保障和承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更名不影响员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权益。
新公司应继承原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劳动权益。
七、税务义务的转移公司更名后,原有的税务义务应进行转移和承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义务的转移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
新公司应承担原有公司的税务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总结起来,公司更名后,承继权利和义务是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
公司重整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重整是指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挽救的可能性时,通过法律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债务、组织结构等进行调整和改善,以恢复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法律行为。
公司重整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重整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公司重整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在公司重整期间,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申报:债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债权将不再受重整程序的约束。
(2)债权保全:债权人在重整期间不得对债务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债务人存在欺诈、恶意减资等行为的除外。
(3)债权清偿:重整期间,债务人的清偿顺序和比例将根据重整计划进行调整,债权人的清偿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 债务人权利的限制在公司重整期间,债务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自主权:债务人需在重整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处分资产。
(2)债务清偿权:债务人不得在重整期间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但为维护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除外。
(3)资产处置权:债务人不得在重整期间擅自处置资产,需经重整管理人同意。
3.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1)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或重整管理人制定,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报人民法院批准。
(2)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经批准后,债务人应按照计划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按照计划接受债务清偿。
4. 重整失败的后果若公司重整失败,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破产清算:重整失败后,债务人将被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
(2)责任追究:债务人、债权人、重整管理人等相关主体在重整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重整成功的后果若公司重整成功,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公司恢复经营:重整成功后,公司将继续经营,恢复偿债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
摘要:公司变更,包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及公司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公司的这些变更,有的对债权人的利益有较大的影响,有的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较小,甚至没有什么影响。
在公司变更中利益受到重大影响的债权人,应当有一定的手段对公司的变更进行制约,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公司发生变更时,债权人应当享有知情权、否决权及要求公司股东、董
事给予赔偿权等权利。
关键词:公司变更;债权人利益;影响;保护
1公司的各种变更方式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1.1公司合并对合并各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首先,在公司合并的程序上,对债权人有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合并前各公司的债权、债务,在公司依法合并后,全部归属于合并后的新公司。
据此规定,似乎解散的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得到保障,公司合并不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的合并前各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属于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且属于法定的概括承受,无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由此可知,合并各方的债务依法直接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承担,其债权人无法表示不同意见,这与债务转移的一般规定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转移债务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如何是债权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债务人转让债务时,受让人是否具有承担债务的能力,是债权人最为关心的,在转让债务时,就应当允许债权人对受让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该债务转让。
如果不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债务,很有可能发生债务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转让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这也是一种债务转让,理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但我国公司法没有作出这种规定,使得债权人无法在合并过程中对合并进行监督,从而不能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次,公司合并后,其财产、债务状况的变化,也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合并后,其财产增加的同时,债务也随之增加,财产与债务数额对比的变化不同,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也不同。
根据合并各方参与合并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积极合并者和消极合并者,积极合并者参与合并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公司规模,进行多样化经营;而消极合并者参与合并的目的则是为了减少风险以及在无力经营时避免破产。
对消极合并者的债权人来说,公司合并一般会有利于其债权的实现,这种合并,一般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积极合并者的债权人来说,公司合并后往往会不利于其债权的实现,这种合并,会对其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另一方面,从参与合并的各公司财产与其债务的关系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财产数额低于债务数额,二是公司财产数额超过债务数额。
因此公司的合并就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合并的各公司的财产均超过其债务;第二种情况是合并的各公司的财产均低于其债务;第三种情况是合并的各公司的财产,有的超过其债务,有的低于其债务。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合并后的新公司的财产数额也将超过债务数额,这种合并,不会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因为合并的各公司财产数额与其债务数额之间的差额一般不会完全相同,因此合并对各债权人的影响也就不同,对债务数额超过财产数额不多的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其利益受到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在公司合并时,应当给予这些债权人表达自己意见、从而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
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则财产超过债务的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因为合并而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法律应当规定这些债权人在合并过程中拥有一定的
权利,以维护其利益。
1.2公司分立对分立各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继续存在,因此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债务人形式上仍然保持原样。
但实际上,该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其
承担债务的能力降低,对此情况,债权人未必知道。
因为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然会知道公司分立的事实,而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很有可能不知道此事,因为从实际情况看,现代的人们用于看报纸的时间并不多,并且,即使看报纸,也不一定正好就能看到刊登分立公告的那份报纸。
因此,通过刊登公告来告知人们公司分立的事实,并不一定能产生实际效果,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考虑到其实际效果,否则,法律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解散,成立若干个新公司,债务人从形式上看已经不存在,接到分立通知的债权人,可以很容易确定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人,但对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来说,寻找到分立后的各公司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债权人连分立后的公司有哪些都不知道,其如何去要求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最终债权人应当能够找到分立后的各公司,但这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分立后的各公司的财产很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减少,从而导致其偿还债务的能力降低。
债务人是否向债权人发出有关公司分立的通知,并不影响其分立工作的进行,既然如此,债务人又何必一一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从而给分立制造麻烦呢?尤其是那些以公司分立为手段而逃避债务的公司,更是不会主动向债权人发出通知的。
因此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1.3公司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公司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是指公司除合并、分立以外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名称、住所等的变化。
公司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涉及范围较广,有的对债权人有较大影响,有的影响则较小。
影响较大者如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影响较小者如公司名称、住所等
发生改变等。
本文只探讨对债权人利益影响较大的“注册资本减少”这一公司变更形式。
“资本不变原则”是公司资本的三大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因为减少注册资本将会减弱对债权人的保护,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但如果公司为了缩小经营规模,或者出现资本过剩、因亏损严重致使其资本额与实有资产差额悬殊等情形时,则应当允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因此受到损害,为此应当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使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178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与前述公司分立的程序类似,即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因此其存在的问题与公司分立中存在的问题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