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与方式

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与方式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与方式为标题,我们将探讨如何在社会中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以满足人们的医疗和卫生需求。
一、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1. 公平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医疗和卫生服务。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应该享有同等的健康权益。
2. 需求导向原则:卫生资源的配置应该根据人们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不同地区和人口的需求,合理分配医疗设备、人力和药品等资源。
3. 效率原则:在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时,要考虑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
4. 可持续性原则: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应该考虑长远发展和可持续性。
通过投资和创新,建立健康体系,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数量。
二、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方式1. 区域规划: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和卫生需求,制定卫生资源的区域规划。
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增加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设施,满足人们的就医需求。
2. 人力资源培养:加强医疗人才培养和分配。
通过培养更多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人员,提高医疗服务的供给能力。
同时,根据人员的专业背景和技能,合理分配到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
3. 资金投入:增加对卫生资源的投入,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和覆盖率。
政府应该增加对卫生事业的经费支持,同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高卫生资源的配置效率。
4. 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卫生资源的管理和调配效率。
通过建立电子健康记录和在线医疗平台,方便人们就医和获取健康信息。
5. 预防为主: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工作,减少疾病的发生和医疗需求。
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三、案例分析1. 中国的卫生资源配置:中国政府通过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
在农村地区建立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提供基本医疗和健康教育。
在城市地区增加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设施,满足人们的就医需求。
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资源的管理和调配效率。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及人员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质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事业编制。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照区域卫生资源规划设置,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卫生院。
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的数量及密度,乡(镇)卫生院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第六条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
村卫生室的建设以市县投入为主,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筹资,引导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举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体医务人员竞争承办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妥善安置人员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资源重组和改制。
第三章职能配置第八条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地方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对危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一)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实施免疫接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等。
简述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

简述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
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包括公平性、经济效益、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1. 公平性:卫生资源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所有需要的人群,不分贫富、地区、种族等因素。
公平性原则要求避免不平等和歧视现象,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卫生资源。
2. 经济效益:卫生资源配置应当以经济效益为导向,最大程度地提供福利。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卫生资源,保证资源的最佳利用,提高整体卫生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3. 合理性:卫生资源配置应当基于科学、价值和实践的理性分析,遵循医学、卫生学的规范和标准,确保资源的适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4. 可持续性:卫生资源配置应当注重长期发展和稳定性,避免过度集中资源和过度依赖某一方面的资源。
保持卫生资源的平衡和持续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挑战。
此外,还应加强对卫生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配置策略,以保证其持续有效的运行。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为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科学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2.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基本标准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和建设应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设施(一)房屋1.市(州)政府所在区(市)或服务人口超过5万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它各区(市、县)和服务人口少于5万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布局合理,预防保健服务区与医疗服务区应分开设置。
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可设置日间观察床、康复病床、老年护理病床、临终关怀病床等,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立医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公立医院)。
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公立医院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创新体制机制,力求特色鲜明、群众满意,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四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
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
省级公立医院应当以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为重点,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
第五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院级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设立及调整事项,由医院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其中,院级领导班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设立、核定及调整事项,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内设机构第六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业务机构、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格,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临床业务、科研和辅助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由各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省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要精简设置,名称规范,职责明晰,分工合理。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财社〔2010〕2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根据《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及中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确保投入建机制,投入促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根据中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医政发20097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原则(一)严格区域规划,科学配置资源。
在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配置、人员数量和技术构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补偿。
(二)推进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
协同推进人事制度、药物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
建立以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绩效考核、综合补偿为基础的运行机制。
(三)核定任务收支、强化绩效考核。
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质量、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经考核后,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造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分类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我国卫生资源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总修改 2

卫生经济学期末论文我国卫生资源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专业:2011级公共事业管理姓名:*** 111515029蔡秀芳 111515001牛婷婷 111515023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卫生资源概述 (1)(一)卫生资源概念 (1)(二)卫生资源的基本形式 (1)1.卫生人力资源 (1)2卫生物力资源 (1)3卫生财力资源 (2)4卫生技术资源 (2)5卫生信息资源 (2)(三)卫生资源的基本特点 (2)1.有限性 (2)2选择性 (2)3多样性 (2)二、卫生资源的配置 (2)(一)卫生资源配置的概念 (2)(二)不同经济体制下卫生资源的配置方式 (3)1.计划经济体制下卫生资源的配置方式 (3)2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源配置方式 (3)3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 (3)三、我国卫生资源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一)卫生资源配置的不公平性 (4)1卫生资源配置的城乡差距拉大 (4)2.卫生资源配置的地区差异有增无减 (4)3卫生资源的阶层配置差距拉大 (5)(二)卫生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5)(三)卫生资源配置的不合理 (5)四、卫生资源配置的具体建议及措施 (5)(一)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 (5)(二)打破配置失衡,优化配置工作向薄弱环节倾斜 (6)(三)推出政策,鼓励医疗卫生人员支援医疗欠发达地区 (6)(四)建立完善的社区医疗服务体系 (6)(五)强化政府责任,建立高效的医药监管机制 (6)参考文献 (8)我国卫生资源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也得到不断地提高,由于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于自己身心健康的关注程度也得到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自己的医疗保健问题。
众所周知,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卫生资源总是有限的,怎样对有限的卫生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已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
卫生资源是一种经济资源,尽管建国以来我国的卫生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卫生资源量也得到快速增长,但是与广大人民的需求相比,还是不能满足卫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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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依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卫生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全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与西部大开发形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居民卫生需求相适应; (三)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通过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加强内 涵建设,改善服务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全体居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 (四)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建设; (五)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两个方面作用,实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在禁止非 法行医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吸引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高质量医疗机构, 促进医疗机构
(一)农村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 1 所卫生所(室),乡镇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不
(一)城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设 1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在居民 集中区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各地(市、自治州)行署(政府)所在地设 1 所综合医院,1 所中医院,需要并 且有条件的可设若干专科医院。各地(市、自治州)行署(政府)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不 再新设市(区)综合医院,现有的逐步转为专科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各地(市、自治州)设 1 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凡地(市、自治州)所在地的县 级市和市辖区未设卫生防疫机构的, 不再新设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由地 (市、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四)各地(市、自治州)设置 1 所妇幼保健院。凡县级市和市辖区未设妇幼保健机构
0.35 万人,平均每千人口 0.10 人至 0.14 人。各类地区均按此标准(甘南藏族自治州上
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医护人员总量是 0.31 万人至 0.37 万人,以城镇人口计,平均每千 人口有全科医生 0.20 人至 0.25 人,平均每千人口有全科护士 0.30 人至 0.35 人。各类 地区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六条
疾病控制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及其它卫生机构按第二十五条配置
原则,参照相应部门配置要求进行卫生设备配置。 第二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严格按 1995 年卫生部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
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大型医用设备包括正电子 CT(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 仪(PRK)、伽玛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 刀)、χ 线立体定位系统(χ 刀)、χ 线计算机体 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电子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UFCT)、医 用直线加速器(LAC)、血管造影χ 线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单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 置(SPECT)、800mA 以上χ 光机、卫生部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其它医用设备,以及单 价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其它医用设备。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 大型医用设备按人口和区域中心城市卫生服务需要进行配置。 CT
康教育中心、医学考试中心、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及其他的卫生机构,上述机构可独立设置亦 可设在某个卫生机构内。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市、自治州)可根据需要比照省级的办法设置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所列的部分卫生机构。
第三章 医疗机构床位的配置
第十六条
医院床位质量配置标准:
(一)省级医院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业务用房)60-80 平方米,占病房面积 8-10 平 方米,平均拥有医疗设备价值不少于 12 万元。 (二)地(市、自治州)级医院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业务用房)50-60 平方米,占病 房面积 6-8 平方米,平均拥有医疗设备价值不少于 8 万元。 (三)县级医院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业务用房)40-50 平方米,占病房面积 6-8 平方 米,平均拥有医疗设备价值不少于 5 万元。 (四)卫生院平均每床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占病房面积 4 平方米,平均拥有医疗设备 不少于 1 万元。
第五章 卫生设备的配置
第二十五条
卫生设备的配置原则:
(一)分级原则:即按照卫生机构不同层次能级需要配置。 (二)功能原则: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具有的功能进行配置。 (三)适宜原则:应以当地居民卫生服务需要与需求及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宜的技术和 适宜设备。 (四)资源共享原则:新技术、新设备、大型高档精密设备坚持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 益,避免卫生资源的浪费。 (五)条件具备原则:在购置设备前,必须要求有完善的配套条件。
(一)执业护士质量标准:执业护士指具有医学中专及以上本专业毕业学历、通过全国 护士执业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在门诊和病房直接从事对病人提供护理服务的卫生技术人 员。 (二)执业护士的数量标准: 全省医疗机构总执业护士数为 2. 19 万人至 2. 52 万人, 平均每千人口 0. 86 人至 0. 99 人。 一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护士:2.12 人至 2.67 人; 二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护士:2.11 人至 2.51 人; 三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护士:1.04 人至 1.13 人;
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中共甘肃省
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 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 利用效率,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指导我省各地(市、自治州)制定当地区域卫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科医院,不再增设公立综合医院。省级设 1 所卫生监督执法机构、1 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 所妇幼保健机构、1 所采供血机构。 第十二条 省级可根据全省卫生人力需要情况设若干所普通高、中等医学院
校,并在若干地(市、自治州)设中等卫生专业学校。 第十三条 和应用技术研究。 第十四条 省级根据需要设置急救中心、检验中心、卫生统计和信息中心、健 省级根据需要及能力设若干医药研究机构, 开展对基础医药的研究
规划,检查、监督和评价各地(市、自治州)卫生事业发展的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卫生资源,包括各级、各行业、各种所有制性质以及军队
对地方开放的各类卫生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等。 第四条 本标准遵循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各地(市、自治州)社会、经济、
人口、地理及卫生服务利用状况,将省内 14 个地市州分为五类区域: 一类地区:兰州市; 二类地区:嘉峪关市、金昌市; 三类地区:酒泉地区、张掖地区、武威地区、白银市; 四类地区:陇南地区、平凉地区、庆阳地区、天水市、临夏回族自治州、定西地区; 五类地区:甘南藏族自治州。 第五条 区域卫生规划以地(市、自治州)为规划单元。各地行署(市、自治
机原则上每百万人口配置 3.0 台,全省重点装备人口在 30 万以上的县(市);核磁机原则 上每百万人口配置 0.3 台,重点装备区域中心城市;直线加速器每百万人口配置 0.2 台, 重点装备兰州、武威等重点城市;X 刀、Y 刀今后五年不再增配。 第二十九条 行配置。 除大型医用设备以外的医用常规设备按第二十五条配置原则进
第十七条 张。
医院床位数量配置标准:
(一) 全省医疗机构总床位数为 5. 41 万张至 6. 34 万张, 平均每千人口 2. 13 张至 2. 49 (二)地(市、自治州)医疗机构床位数量配置: 一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4.44 张至 5.51 张; 二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3.28 张至 4.08 张; 三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2.40 张至 2.80 张; 四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1.56 张至 1.77 张; 五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1.65 张至 2.06 张。
至 0.59 万人,平均每千人口 0.18 人至 0.22 人。各类地区均按此标准(甘南藏族自治州 上限可按标准上浮 50%)。 第二十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数量标准: 全省专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总量是
0.23 万人至 0.28 万人,平均每千人口 0.09 人至 0.11 人。各类地区均按此标准。 第二十三条 限可按标准上浮 50%)。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数量标准: 妇幼保健人员数量标准: 全省妇幼保健人员总量是 0. 25 万人至
第四章 卫生人力的配置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配置标准:
(一)执业医师的质量标准:执业医师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 资格、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并为就医者提供临床诊察和治疗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执业医师的数量标准: 全省医疗机构总执业医师数为 3. 88 万人至 4. 42 万人, 平均每千人口 1. 52 人至 1. 73 人。 一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医师:2.82 人至 3.55 人; 二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医师:2.34 人至 2.79 人; 三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医师:1.74 人至 1.89 人; 四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医师:1.13 人至 1.26 人; 五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医师:2.42 人至 2.73 人。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护士配置标准:
四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护士:0.51 人至 0.57 人; 五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护士:0.81 人至 0.97 人。 第二十条 医技人员配置标准:
(一)医技人员质量标准:医技人员是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检验、放射、功能检查、药 剂等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具有医学中专及以上相应专业毕业学历。 (二)医技人员的数量标准:全省医技人员总数为 2.04 万人至 2.34 万人,平均每千 人口 0.80 人至 0.92 人。 第二十一条 疾病控制人员的数量标准: 全省疾病控制人员总量是 0. 46 万人
的,不再新设妇幼保健院,其妇幼保健工作由地(市、自治州)妇幼保健站承担。 (五)各地(市、自治州)设置 1 所卫生监督所,并在市辖区和自治州政府所在地组建 派出机构,实行上下垂直管理,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六)各地(市、自治州)设 1 所中心血站(兰州市除外),并根据区域内供血需要和 地理位置,报批设置若干基层血站。各地(市、自治州)设 1 所急救中心,根据区域地理位 置,可设若干基层急救站。 第十一条 省级保留现有公立综合医院、 中医院, 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置若干专
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本标准规划周期为 2001 年至 200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