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章程序言【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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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职业学院章程序言长江职业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84年的湖北经济

XX职业学院章程序言长江职业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84年的湖北经济

XX职业学院章程序言长江职业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84年的湖北经济管理大学(成人自修大学),率先在湖北省试行“国有公办、民营机制”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

1997年,武汉冶金安全技术职工大学并入我校。

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建立长江职业学院,转型为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2015年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为国有公办高校。

2015年6月,创办于1975年的湖北省医药学校整体并入我校。

办学以来,学校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以“厚德尚能”的教风、“笃学善行”的学风为引领,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

学校本着“江通天下、职领未来”的办学思想和“传承拓新、质量为本、特色发展、开放融合”的治校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人才强校、机制活校”战略,着力打造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社会服务能力强、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契合度高、全国知名的特色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办学目标,推进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展现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长江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为“长江职院”,英文译名“Changjiang Polytechnic”,英文名称缩写为CJP。

本章程中“学校”特指“长江职业学院”。

第三条学校法定所在地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18号,官方网址:。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五条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是湖北省教育厅直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规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核定学校办学规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保障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XX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言【模板】

XX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言【模板】

XX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言XX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校)于2000年6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原XX煤田职工地质学院、XX机电学校和XX职工大学合并组建而成,XX职工大学于2006年从学校分出。

学校坚持“以德治校、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发展策略和“立足地方、服务企业、质量为本、校企联动”的办学理念,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XX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Foshan Polytechnic。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XX市卫国路69号。

学校现有三水校区、禅城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学校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XX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的一所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广东省教育厅是业务主管部门。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第五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 25 —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三)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四)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承担普通专科教育,培养高等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五)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六)依法依规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组织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聘用;调整内部收入分配;(七)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八)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类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社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与政府、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及相关的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九)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从各种合法渠道接受的捐赠财产;(十)自主行使依法依规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某大学的章程规定

某大学的章程规定

某大学的章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大学的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质量,促进学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XX大学”,英文名为“[英文名称]”。

学校位于[具体地址]。

第二章办学宗旨与目标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科学研究为基础支撑,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以文化传承创新为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优秀人才,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提供高质量的社会服务。

第三章学科与专业设置第五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特色,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

目前学校设有[列举主要学科和专业]。

第四章教育形式与实施第六条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

第七条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推行学分制、导师制等教育教学改革。

第五章内部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

第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参与学校决策和民主管理。

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十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学费收入等。

学校依法对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保障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和内部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和高效。

第七章举办者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学校的举办者享有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学校办学行为等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支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第八章章程修改与程序第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提出动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请举办者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章程的修改应当遵循合法、民主、科学的原则,确保章程内容的合法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泰州学院章程【模板】

泰州学院章程【模板】

**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 **学院,英文名称为 Taizhou University。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市济川东路 93 号。

第四条学校由**市人民政府举办。

学校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五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以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材。

第七条学校按照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管理体系。

第八条学校的校训是“敦尚行实,明体达用”,校风是“惟精惟诚,知行合一”。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第一条学校以人材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材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努力将学校办成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地方普通本科高校。

第二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 10000 人摆布。

第三条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四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少量的专科生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五条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校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参预并构建协同创新机制,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材和智力支持。

第八条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宏扬先进文化,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地方文化挖掘、保护、创新作出贡献。

第九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辟。

学校章程修订序言模板

学校章程修订序言模板

尊敬的校领导、各位教职工、亲爱的同学们: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进一步提升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我校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学校章程》序言如下:一、修订背景自《学校章程》颁布实施以来,我校在章程的引领下,秉承“明德、博学、求真、创新”的校训,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取得了显著的教育教学成果。

然而,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需求的变化,以及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原《学校章程》在部分内容上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体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本次修订《学校章程》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学校始终沿着正确的办学方向前进。

2. 坚持以学生为本,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 坚持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4.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优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5. 坚持开放包容,积极吸收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借鉴优秀办学经验,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

三、修订内容本次修订《学校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明确学校办学宗旨和目标,强调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学校领导体制、组织架构、决策程序等,提高学校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3.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各项工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4. 修订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5.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明确教师职责,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激发教师创新活力。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直接打印】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直接打印】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核准稿)序言四川音乐学院始建于1939年创办的四川省立戏剧教育音乐学校。

历经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41年)、成都艺术专科学校(1950年)、西南音乐专科学校(1953年)等多个历史发展阶段,1959年更名为四川音乐学院。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依法治校”为根本方法,以“服务社会”为根本责任,坚持“为祖国歌唱、为社会奉献、建艺术高地、走时代前列”的办学理念,努力建成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和国际知名的艺术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音乐学院,中文简称为“川音”,英文译名为Sichuan Conservatory of Music,英文缩写为“SCCM”。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设有锦江校区和新都校区。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内涵发展,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特色发展战略、国际化战略,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学校弘扬“乐于奉献、勇于展示”的川音精神,按照教学研究型的办学定位,着力培养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技术深厚、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和研究型艺术人才。

第七条学校设置艺术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八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度开展专科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对达到相应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天津大学章程序言

天津大学章程序言

天津大学章程序言天津大学的前身为北洋大学,始建于1895年10月2日,是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建校最早的高等学府。

1951年9月,经国家高等教育院系调整,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定名天津大学。

1959年,被中共中央确定为国家重点大学。

2000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自强首在储才,储才必先兴学。

学校以兴学强国为办学宗旨,穷究学理,作育人才,传承文明,振兴中华,塑造未来;以建设成为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努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世界文明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师生员工基本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大学,简称天大;英文名称为Tianjin University,缩写为TJU。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设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和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学校网址是。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变更住所地,调整校区。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是“实事求是”(英文为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学校弘扬严谨治学的校风,秉承爱国奉献的传统。

第六条学校按照“形上形下、达材成德”的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人才。

第七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八条学校面向世界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遵循人才培养规律,不断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巩固工学优势,大力发展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科布局。

大学组织章程模板范文

大学组织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大学内部管理,规范组织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大学名称为【大学全称】,以下简称“本大学”。

第三条本大学是一所【公立/私立】性质的【综合性/专业性】大学,以培养【学科方向】人才为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本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六条本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大学组织机构包括:(一)党委:是本大学的领导核心,负责全面领导大学工作。

(二)校长:是本大学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大学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校务委员会:是本大学的重要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是本大学的教学、科研和学术管理的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规划、学术评审、学术评价等事项。

(五)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负责具体执行和管理。

第八条本大学党委由党员代表组成,校长由党委提名,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命。

第九条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的重要行政事项。

第十条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各学院院长、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等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负责审议学术规划、学术评审、学术评价等事项。

第三章学院与系第十二条本大学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立若干学院,各学院下设系、研究所等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三条学院是本大学的基本教学科研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系是学院下设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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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章程序言XX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17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创办的商科。

1921年学校迁至上海,创建上海商科大学。

1932年独立建校,定名为国立XX学院。

1950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政经济学院。

1985年,学校更名为XX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XX大学,简称上海财大或上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SUF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XX市国定路777号。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XX市国定路777号,中山北一路校区位于XX市中山北一路369号,昆山路校区位于XX市昆山路146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

学校由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和XX 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关注、指导与支持;学校积极服务国家财政经济事业发展。

XX市人民政府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学校积极服务XX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学校根据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办学规模。

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施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条学校校训是:厚德博学,经济匡时。

第十一条学校办学理念是:面向社会、求真务实、立德树人、经世济国。

第十二条学校创建于1917年,校庆日为9月17日。

第十三条学校徽标整体构图为双圆环图案,外圈上为学校英文全称,下面“1917”是学校建校年份;内圈上为陈云题写的XX大学校名,校徽中央为一枚安阳铲形古币与一本打开书籍叠加的图案。

校徽标准色为上财红,基准色值:CMYK(50,100,100,20)。

学校徽章是以陈云题写的校名为图案的证章。

第十四条学校的代校歌是《从头超越》。

第二章愿景与使命第十五条学校愿景是:基于卓越的研究和教学,成为国际知名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十六条学校使命是:立德树人,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民族精神,富有创造力、决断力及组织力的卓越财经人才;探索真理,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传播;匡时济民,参与公共服务,引领社会发展;传承文化,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十七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复合型、外向型、创新型”为人才培养规格,促进学生“素质、知识、能力、体格”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致力于发挥多学科特别是财经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崇尚学术自由,推动学术进步。

第十九条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用先进理论、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发挥思想库、人才库、信息库作用。

第二十条学校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民族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一条学校致力于建设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一流社会主义大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一)坚持现代化战略。

学校主动顺应时代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推进教育观念、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管理和教育设施的现代化。

(二)坚持国际化战略。

学校借鉴国际高等教育先进理念和办学经验,以国际视野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加强高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国际化,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

(三)坚持信息化战略。

学校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教学、科研、行政事务信息网络一体化平台,持续提升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水平,实现知识管理和知识共享,不断提高办学效率。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努力构建和不断完善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法、文、理诸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彰显财经特色。

第三章学生第二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继续深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五)参加社会服务,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教职员工第三十二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八)就职务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学校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学术组织第四十六条本章所称学术组织,主要包括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

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的机构。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学校的办学传统与特色,设立学院(系、部、所)。

学院(系、部、所)根据需要设立下属相关组织。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学院(系、部、所)进行新设、变更、撤销。

第四十八条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院的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在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自主设置岗位、聘请人员,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学院人员。

(三)在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自主编制预算和决算,自主制定财务分配方案。

(四)在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核定的经费和设备规格范围内,自主配置物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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