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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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3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3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3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陕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9日陕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各市(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我省质量工作实际和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国家质量工作考核要求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考核工作程序:(一)目标备案。

每年6月15日前,各市(区)按照《质量发展纲要》要求,根据《质量工作考核要点》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质量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质量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质量奖惩制度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明确质量责任,激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改进,特制定本质量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质量相关的活动和人员。

二、质量奖励1、个人质量奖励对于在质量改进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若员工提出的质量改进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在质量控制工作中,连续一段时间(如半年或一年)未出现质量差错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团队质量奖励对于在质量竞赛或质量评比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团队,给予团队集体奖励,如团队旅游、培训机会或团队活动经费等。

成功完成具有挑战性的质量目标的团队,按照达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3、质量创新奖励研发出创新性的质量管理方法、工具或技术,并在公司内得到推广应用,为公司带来显著效益的,给予主要研发人员重奖。

三、质量处罚1、轻微质量违规对于初次出现的轻微质量违规行为,如文件填写不规范、操作流程略有偏差等,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

若同一员工在一个月内累计出现两次轻微质量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

2、一般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或服务出现一般质量问题,影响较小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接受内部培训。

对于重复出现一般质量问题的责任人,除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将降低绩效评分。

3、严重质量事故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部门负责人,若其管理范围内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将扣除其部分绩效奖金,并在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质量考核与评估1、设立质量考核指标制定明确的质量考核指标,如产品合格率、客户满意度、质量成本等,定期对各部门和员工进行考核。

2、质量评估方法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客户反馈等多种方式,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组织内部质量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考核结果应用质量考核结果与员工的绩效奖金、晋升、调薪等挂钩。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西安名牌产品认定和复评结果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告字[2013]2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8
【实施日期】2013.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西安名牌产
品认定和复评结果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市政发〔2010〕27号)和《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发〔1997〕49号)等有关规定,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4日召开会议,评审和认定了2012年度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西安名牌产品、西安服务业名牌产品;对已到期的西安名牌产品和西安服务业名牌产品进行了复评。

市人民政府同意认定结果和复评结果,现予以公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 8日
2012年度西安市质量强市先进区(县)名单
西安市临潼区
西安市莲湖区
西安市新城区
西安市高陵县
西安市蓝田县
2012年度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名单
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碑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西安名牌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02•【字号】市政发[1997]49号•【施行日期】199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7]49号)《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名牌产品是指:(一)已生产定型,采用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的产品;(二)技术含量高或者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产品;(三)产品技术与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者国际九十年代初水平的产品。

(四)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已形成规模,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五)知名度高,信誉好,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第二章名牌名牌推荐认定条件第三条名牌产品推荐认定条件(一)产品必须注册;属于国家规定取证范围的产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

(二)产品按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者按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已注册)组织生产;具有地方特色或者特殊工艺的产品,按特殊技术标准推荐认定。

(三)产品连续两年在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含行业检测中心,质检站,进出口商口检验机构等)的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产品实物质量要有一年以内市场以上质检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四条名牌产品的产品规模和效益要求:产品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好,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具有扩大经济规模的前景。

具体指: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年利税1000万元以上或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

西安 二区三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制度Microsoft Word 文档

西安   二区三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制度Microsoft Word 文档

第四军医大学二区三期工程奖罚制度第一章目的1 为了认真贯彻标准,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工程质量兴业之路,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确保兰州军区优质工程,使工程质量管理更上一个新台阶。

现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及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 凡属本工程的所有直属、分包班组均属本条例适用范围。

包括总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抽查)和考核中(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章编制依据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2、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50375-20064、工程项目内施工图纸5、公司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的评价标准6、各施工班组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第三章综合奖罚1在上级公司或甲方、监理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工种或班组,项目部将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严重影响项目部声誉的工种或班组,视实际情况,由项目部研究决定,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采取其它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对责任班组进行加倍处罚。

2 在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视实际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被通报批评的给予500-2000元罚款;整改不力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班组项目部给予罚款500元以上。

3对强行要求工人冒险作业的各施工班组长(或管理人员)给予个人300~1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1000元以上的罚款。

4 对项目部安排的施工进度,各班组应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拖延工期,根据月、旬、周计划或每层计划,每延期一天完成给予1000元的罚款,如期完成不奖不罚,提前一天完成的给予500元奖励。

(完成时间以监理通过验收并签字为准)5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的操作规程施工,认真做好三级管理,即操作人员自查,班组长检查,后报项目部有关人员验收,如查一处不合格或达不到要求,返工人工由班组自负(班组可追究到人)并且按处或点处以50—100元罚款,如果造成材料浪费,承担材料费。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西安名牌西安市质量先进区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西安名牌西安市质量先进区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西安名牌西安市质量先进区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29
•【字号】市政告字[2010]28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西安名牌西安市质量先进区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0〕28号)根据西安市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对2010年申报的西安名牌产品、西安服务业名牌和已到期的西安名牌产品进行了审查认定和复审;对西安市争创质量强市先进区县活动情况进行了考核检查并予以认定;对西安市首届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予以评审和认定。

市政府同意认定结果,现予以公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10年西安名牌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2010年西安服务业名牌名单
2010年度复审合格保留称号的西安名牌产品名单
2010年西安市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西安市未央区
西安市雁塔区
2010年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7年西安市质量发展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7年西安市质量发展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7年西安市质量发展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市政办函〔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7年西安市质量发展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7年是西安追赶超越进程中极为重要的一年,是全面推进大西安建设的起步之年。

全市质量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充分发挥质量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品质西安建设中的战略性、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广大市民的“质量获得感”更加充实。

为树立质量标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在全市组织开展了质量强市示范区县考核验收、市质量管理奖评审及西安名牌产品认定工作。

通过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网上公示等环节,经市质推委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授予碑林区“2017年西安市质量强市示范区”称号,莲湖区、雁塔区、经开区通过复评继续保留质量强市示范区称号;授予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2017年西安市质量管理奖”,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西安市质量管理奖提名奖”;授予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生产的重中型驱动桥总成等22个产品“西安名牌产品”称号,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区域敬老院的养老服务等5个服务产品“西安服务业名牌产品”称号;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晶硅太阳能电池等36个西安名牌产品,以及西安高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等10个西安服务业名牌产品通过复评保留称号。

按照《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1〕3号)等相关规定,对荣获西安市质量管理奖和提名奖、西安名牌产品和西安服务业名牌产品的企业予以奖励,同时对荣获陕西名牌产品和陕西服务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名单见省政府有关文件)予以奖励。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9日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西安市质量发展规划(2015—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树立先进质量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激励广大组织和社会各界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聚焦追赶超越,助推品质西安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质量奖(简称市质量奖)是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组织的质量领域最高荣誉。

市质量奖包括“西安市质量奖”和“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简称提名奖)”两个等次。

第三条市质量奖为一次性奖项,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6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

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时,获奖名额可以减少或空缺。

第四条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请;(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三)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四)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第五条对组织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模式和内容,并结合西安市质量建设需要,重点增加各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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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西安市质量发展规划(2015—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树立先进质量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激励广大组织和社会各界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聚焦追赶超越,助推品质西安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质量奖(简称市质量奖)是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组织的质量领域最高荣誉。

市质量奖包括“西安市质量奖”和“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简称提名奖)”两个等次。

第三条市质量奖为一次性奖项,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6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

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时,获奖名额可以减少或空缺。

第四条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三)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四)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第五条对组织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模式和内容,并结合西安市质量建设需要,重点增加各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西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简称市质推委)是市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负责市质量奖评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西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质推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质量奖的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市质推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工作规则,研究解决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定的市质量奖预选名单。

第八条市质推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受理市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进行资料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和初步审定工作;
(三)负责向市质推委报告质量奖评审情况及结果;
(四)负责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组织制(修)订市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获奖组织质量工作情况和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分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市质量奖的宣传、培育和推荐工作,负责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及成果。

第十条市质推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

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要求和规范进行资料评审、答辩评审,并择优向市质推办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按照要求和规范进行现场评审,向市质推办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及结果;
(三)适时解答、处理同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
(四)对评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评审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熟悉评审标准及规则,公道正派。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市质量奖的组织无论规模大小,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创新等工作成效显著,特色鲜明,具有推广价值;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2年以上,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业绩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社会信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发生,近3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质量奖:
(一)近3年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近3年内在安全生产、劳动保障、节能环保、公共卫生等方面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开曝光的;
(三)处于诉讼、仲裁和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争议尚未解决的。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市质量奖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

评审当年第二季度市质推办通过相关媒体公告市质量奖的申报通知。

(二)报送资料。

申报组织应根据通知要求填报《西安市质量奖申报表》,提交相关资料,并获得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场监管局、质监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三)资格审查。

市质推办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受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

(四)资料评审。

市质推办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按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答辩评审的组织名单。

(五)答辩评审。

市质推办组织答辩评审会,对列入答辩评审名单的组织进行答辩评审,通过专家打分排名,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市质推办要向申报组织和推荐单位书面反馈评审情况。

(六)现场评审。

市质推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名单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和评审得分。

现场评审按照市质量奖评审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并特别关注申报组织的质量创新点和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要求的情况。

(七)综合评价。

市质推办与评审组依据资料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评审的综合结果,提出获奖组织初选名单。

(八)预选与公示。

市质推办按照综合评价后提出的获奖初选名单,书面征求市质推委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市质量奖获奖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九)结果审定。

市质推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质推办评审工作汇报,审定市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组织预选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十)表彰授奖。

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由市政府发文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获奖组织资金奖励。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市政府对获得市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进行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具体奖励标准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品牌奖励规定及市质推委会议研究结果执行。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质量改进、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宣传培训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评审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市质监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质推办应跟踪国内、国际质量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最佳实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质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西安市质量工作的发展情况,适时制(修)订本市质量奖管理相关办法、制度和规范。

第十八条申报市质量奖的组织应实事求是,对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终止其评审资格;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由市质推办报市质推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励资金,并在市级官方媒体上予以曝光,该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质量奖。

第十九条获奖组织应珍惜荣誉,积极履行义务,向社会推广、分享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
管理创新,为提升我市质量管理水平发挥引领作用。

获奖组织获奖后4年内每年4月底向市质推办如实报送《西安市质量奖年报表》。

第二十条获奖组织可获得中国质量奖、陕西省质量奖的优先推荐,获奖组织的产品可获得政府优先采购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质
量奖,5年后再次申报并获得市质量奖的,只授予证书和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2年后再次获得该奖的,只授予证书和称号。

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市质量奖荣誉时必须
注明获奖年度,同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
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公正廉洁。

对违反纪律的取消其管理或评审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审人员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
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西安市质量奖申报、评审、表彰有申诉或异议时,可以向市质推办提出。

市质推办应当自收到申诉或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评审人员、受评组织守纪双向监督反馈制度。

质量奖评审期间,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
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质推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2010年3月23日发布的《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评定管理办法》(市名指委〔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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