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奖评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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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评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奖宗旨)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典型,推进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奖励性质)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的最高政府性荣誉,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本规则所称“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本规则所称“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奖项设置)中国质量奖开展周期为两年,设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不超过10个,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不超过90个。

第四条(奖励原则)中国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组织领导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审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主管部门)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质检总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领导机构职能)评审表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中国质量奖监督委员会;

(二)审定中国质量奖相关评审规则和评审技术文件;

(三)审议评选委员会的评选报告和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

(四)审议提出中国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五)为完善中国质量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解决中国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领导机构构成)评审表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质检总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部门的分管副部级领导和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院士担任,秘书长由质检总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质量、科技、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质检总局批准,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评审表彰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评选机构设置)评审表彰委员会下设中国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称评选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

(二)向评审表彰委员会报告评选情况及结果;

(三)研究解决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完善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一条(评选机构构成)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6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企业管理、政府奖励评审经验丰富、具有责任心的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人选由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评审表彰委员会审议批准。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评选委员会日常工作。

评选委员会在每届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展前组建,委员实行聘任制,当届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结束后评选委员会即解散。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评审表彰委员会下设中国质量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称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评审表彰委员会提交监督报告;

(三)对规范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纪检、人事、宣传等部门人员,及社会有关质量、法律、媒体等领域专家担任。委员人选由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经评审表彰委员会审议批准。

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组)每届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始前,根据评选工作需要,组建若干评审专家组,对相关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初评,评审结果报评选委员会。

第十五条(专家组构成)各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成员若干,组长一般由评选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

各评审组专家组成,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届中国质量奖申报推荐的具体情况,在评选工作开始前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提出,报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批准。评审专家组成员每届要进行轮换。

第三章申报推荐和审查受理

第十六条(组织申报条件)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

(二)近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优先推荐。

(三)达到《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并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四)主导品牌产品的国际及国内市场占有率处于行业前列。

(五)申报对象主要面向基层单位。

第十七条(个人推荐条件)推荐为中国质量奖候选人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道德高尚,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长期从事质量理论研究或质量工作实践,理论素质好、能力水平高、成果影响大,在所在岗位为促进我国质量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三)申报对象主要面向基层单位和工作一线。

第十八条(否决事项)近三年内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申报推荐:

(一)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存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国务院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申报渠道)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按照申报要求通过以下三个渠道提出申请:

(一)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指定的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联合会。

其中,地方企业应通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中央企业可通过上述三种渠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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