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名为化学工业部合成材料老化研究所,现隶属于中国化工集团。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是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质量监督涂料产品检验站、广东省质量监督化学试剂检验站三个机构的依托单位,均是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其中化学品危险性分类鉴定实验室专门从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工作,是华南地区化学品危险性鉴定检测手段最齐全的实验室。
本单位的检测能力如下表,有:1、出具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2、化学品危险性鉴定与分类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4、锂电池检测5、感染性物质包装检测陈工:159********,020-********化学品危险性鉴定与分类闪点闪点的测定快速平衡闭杯法ISO 3679-2004化学品理化性质闪点闪点EC440-2008.A.9自燃温度固体相对自燃温度EC440-2008 A.16熔点化学品测试方法102熔点/熔点范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ISBN7-80163-712-7)OECD化学品测试准则102 熔点/熔点范围EC440-2008 A.1熔点/冰点沸点化学品测试方法103沸点(国家环保总局2004,ISBN7-80163-712-7)沸点OECD化学品测试准则103沸点EC440-2008 A.2相对密度(固体/液体)化学品测试方法109液体和固体密度(国家环保总局2004,ISBN7-80163-712-7OECD化学品测试准则109液体和固体密度相对密度EC440-2008 A.3蒸气压蒸气压EC761-2009 A.4蒸气压OECD 化学品测试准则104化学品测试方法104蒸气压(国家环保总局2004,ISBN7-80163-712-7)表面张力表面张力EC440-2008 A.5水溶液的表面张力OECD化学品测试准则115化学品测试方法115水溶液的表面张力(国家环保总局2004,ISBN7-80163-712-7)表面及界面张力测定方法SY/T5370-1999分配系数(正辛醇/水)—摇瓶法分配系数EC440-2008 A.8OECD化学品测试准则107分配系数(正辛醇/水)—摇瓶法化学品理化性质分配系数(正辛醇/水)—摇瓶法化学品测试方法107分配系数(正辛醇/水)—摇瓶法(国家环保总局2004,ISBN7-80163-712-7)水溶解度水溶解度EC440-2008 A.6水溶解度OECD化学品测试准则105化学品测试方法105 水溶解度(国家环保总局2004,ISBN7-80163-712-7)化学品水溶解度试验GB/T 21845-2008固态和液态物质的脂溶性—烧瓶法OECD化学品测试准则116固态和液态物质的脂溶性烧瓶法化学品测试方法116固态和液态物质的脂溶性烧瓶法(国家环保总局2004,ISBN7-80163-712-7)液体的粘度OECD化学品测试准则114液体的粘度化学品测试方法114 液体的粘度(国家环保总局2004,ISBN7-80163-712-7)热分析热分析聚合物转变温度测试方法ASTM D3418 - 12e1物质热稳定性的热分析试验方法GB/T 13464-2008危险化学品分类第1类爆炸品热稳定性筛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附录6化学物质的热稳定性测定差示扫描量热法GB/T 22232-2008对撞击的敏感度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13.4.6试验3(a)(六)危险品爆炸品撞击感度试验方法GB/T 21567-2008摩擦的敏感度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13.5.3试验3(b)(四)危险品爆炸品摩擦感度试验方法GB/T 21566-2008物质的热稳定性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13.6.1试验3(c)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 19455-2004危险化学品分类第1类爆炸品对火烧的反应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13.7.1试验3(d)危险品小型燃烧试验方法GB/T 21580-2008克南试验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11.5.1Test 1(b)/12.5.1 试验2(b)危险品克南试验方法GB/T 21578-2008时间/压力试验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11.6.1Test 1(c)(i)/12.6.1 试验2(c)(i)危险品时间/压力试验方法GB/T 21579-2008危险化学品分类第2类气体气体燃烧极限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17th)ST/SG/AC.10/1/Rev.17(以下简称:规章范本(17th)ST/SG/AC.10/1/Rev.17)2.2章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GB/T 12474-2008喷雾剂点火距离试验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1.4危险品喷雾剂点火距离试验方法GB/T 21630-2008气雾剂易燃性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1.6危险品喷雾剂泡沫可燃性试验方法GB/T 21632-2008封闭空间点火试验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1.5封闭空间点火试验危险品喷雾剂封闭空间点燃试验方法GB/T 21631-2008危险化学品分类第3类易燃液体闭杯闪点闪点的测定快速平衡闭杯法GB/T 5208-2008危险品易燃液体闭杯闪点试验方法GB/T 21615-2008 (初)沸点化学试剂沸点测定通用方法GB/T 616-2006溶剂分离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2.5试验L.1危险品易燃黏性液体溶剂分离试验方法GB/T 21624-2008 持续燃烧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2.5试验L.2危险品易燃液体持续燃烧试验方法GB/T 21622-2008粘度(用流出时间表示)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2.4.3危险品易燃黏性液体黏度试验方法GB/T 21623-2008危险化学品分类第4类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减敏的爆炸品初步甄别试验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3.2.1.4.3.1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19521.1-2004燃烧速率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3.2.1.4.3.2危险品易燃固体燃烧速率试验方法GB/T21618-2008自反应物质初步筛选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附录6化学物质的热稳定性测定差示扫描量热法GB/T 22232-2008时间/压力试验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23.4.1试验C.1(时间/压力试验)爆燃试验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23.4.2试验C.2克南试验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25.4.1试验E.1(克南试验)有机过氧化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 19521.12-2004荷兰压力容器试验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25.4.2试验E.2(荷兰压力容器试验)有机过氧化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 19521.12-2004危险化学品分类第4类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发火固体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3.3.1.4试验N.2(发火固体的试验方法)危险品易燃固体自燃试验方法GB/T 21611-2008发火液体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3.3.1.5试验N.3(发火液体的试验方法)自发热物质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3.3.1.6试验N.4(自热物质的试验方法)危险品易燃固体自热试验方法GB/T 21612-2008危险化学品分类第4类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3.4.1.4试验N.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试验方法)危险品易燃固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试验方法GB/T 21619-2008危险化学品分类第5类5.1项氧化性物质氧化性固体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4.4.1试验O.1(氧化性固体的试验)危险品固体氧化性试验方法GB/T 21617-2008氧化性液体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4.4.2试验O.2(氧化性液体的试验)危险品液体氧化性试验方法GB/T 21620-2008危险化学品分类第5类5.2项有机过氧化物时间/压力试验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23.4.1试验C.1(时间/压力试验)爆燃试验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23.4.2试验C.2克南试验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25.4.1试验E.1(克南试验)克南试验有机过氧化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 19521.12-2004荷兰压力容器试验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25.4.2试验E.2(荷兰压力容器试验)有机过氧化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 19521.12-2004危险化学品分类第7类放射性物质辐射水平(即剂量当量率)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 14583-199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危险化学品分类第8类腐蚀性物质对金属的腐蚀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7.4 试验C.1危险品金属腐蚀性的试验方法GB/T 21621-2008非外溢型蓄电池—振动规章范本ST/SG/AC.10/1/Rev.17 (17th)UN2800的特殊规定238(a)非外溢型蓄电池—压差规章范本ST/SG/AC.10/1/Rev.17 (17th)UN2800的特殊规定238(a)非外溢型蓄电池—55℃漏液规章范本ST/SG/AC.10/1/Rev.17 (17th)UN2800的特殊规定238(b)危险化学品分类第9类杂项(磁性物质、锂电池)磁性物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危险品规则》(55th) 包装说明953危险品磁性试验方法GB/T21565-2008锂电池—高度模拟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8.3 试验T.1锂电池—热测试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8.3 试验T.2锂电池—振动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8.3 试验T.3锂电池—冲击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8.3 试验T.4锂电池—外短路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8.3 试验T.5危险化学品分类第9类杂项(磁性物质、锂电池)锂电池—碰撞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8.3 试验T.6 锂电池—过充电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8.3 试验T.7 锂电池—强制放电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8.3 试验T.8 锂电池—1.2m跌落试验规章范本ST/SG/AC.10/1/Rev.17 3.3章188条款危险品包装跌落试验方法GB/T 21599-2008锂电池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全部项目锂电池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 19521.11-2005喷雾剂燃烧热试验方法喷雾剂燃烧热试验危险品喷雾剂燃烧热试验方法GB/T 21614-2008涂料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全部项目涂料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 21177-2007筛分程序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名物质直接分类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2009版)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2009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铁路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TB/T 2688-1996货物分类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17th)ST/SG/AC.10/1/REV.17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36-1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规则》(55th)散装固体货物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份极限《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2 试验室测试程序、相关器具和标准 1.2、1.2固体散装货物含水量《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2 试验室测试程序、相关器具和标准 1.1.4.4感染性物质的包装部分项目《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3-2014版第 6 部分包装术语、标记、要求和试验:第 4 章包装性能试验、第6章A类感染性物质的包装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危险品规则》(55th) 6.5 A级感染性物质包装、6.3.5内压试验、包装说明620、包装说明650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17th)ST/SG/AC.10/1/Rev.17 -6.3、6.1.5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部分项目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GB/T 18287-2013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第60号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7月10日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指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从而确保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的规定。
下面将从鉴定与分类的原则、方法和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加深对《办法》的理解。
一、鉴定与分类的原则1. 科学性原则:鉴定与分类应该基于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包括实验室测试、数据分析和模型推断等。
同时,应该对不同化学品进行个体化的鉴定和分类,以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统一性原则:鉴定与分类应当遵循国家和国际上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保证不同地区和行业之间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动态性原则:鉴定与分类应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实践的总结而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化学品和新的危险性的发现。
4. 公正性原则:鉴定与分类的过程应该公正、透明和可靠,避免主观因素的介入,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
二、鉴定与分类方法1. 物理性质鉴定:包括颜色、臭味、熔点、沸点、粘度、密度、溶解度等物理参数的测试,以确定化学品的物理特性和性质。
2. 爆炸性鉴定:通过实验室测试和模型计算等方法,确定化学品的爆炸性质,包括爆炸界限、爆炸压力和爆炸敏感性等。
3. 燃烧性鉴定:通过实验室测试和模型计算等方法,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特性,包括燃点、自燃温度和燃烧速率等。
4. 毒性鉴定:通过实验室测试和动物试验等方法,确定化学品的毒性特性,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和致癌性等。
5. 腐蚀性鉴定:通过实验室测试和模拟实际环境等方法,确定化学品的腐蚀特性,包括腐蚀速率、腐蚀等级和腐蚀介质等。
6. 放射性鉴定:通过实验室测试和放射性测量等方法,确定化学品的放射性特性,包括辐射剂量、辐射能力和辐射性等。
三、管理措施1. 标签和包装要求:根据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做出标签和包装的要求,如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容器材质等,以保证化学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2. 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通风设备、安全阀和防爆设备等,以确保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的安全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监督管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鉴定标准进行测试,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分类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及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综合性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需要进行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包括:(一)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发现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二)含有1种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物理危险性组分的混合物;(三)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四)新研制且缺乏相关物理危险性数据的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和导则,组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负责鉴定机构的资质评定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单位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开展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或分类结果进行仲裁,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提供业务指导,提出《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物理危险性化学品调整的建议,以及免予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的重点与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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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指标 所对应的权重 , n = l ,2 ,3 ,4 ,5 ,6,7 ,8 。
6信 息系统建设
6 . 1 系 统信 息 化建 设
4 . 4 . 2 企业 安全生产预测值 企业 可采用指 数预警法 、统计 预警法 、模 型预警法 等适 当的数
学方法 , 通过对历史安全生 产预警指数值的运算 , 建立预测数学模型 , 计算 出未来时间点生产安全数值 ,对未来生产安全状态 进行预测 。
国家安全监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
安 监 总厅 管三 [ 2 O 1 4 ]6 5号
各省 、自治 区、直辖 市及新 疆生产建 设兵 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根据 《 化学 品物理 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 管 学品物理 危险性分 类仲裁 申请表 等 5 种文书 ( 从国家安全 监管 总 总局令第 6 0号)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编制 了 《 化学 品物 局政府网站 自行下载 ) 。现予以印发 ,请督促有关单位 印制使用 。 理危 险性鉴定 申请表》 、《 化学品物 理危险性鉴 定报告 》 、 化学品物 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办公厅
6 . 2 数 据 采 集
5预 瞀信息发布
5 . 1预 警指 数 图
企 业应建 立贯 穿班组 、车 间 ( 分厂 ) 、各部 门 、企业 的数据 采 集和 上报 系统 ,系统 中明确各指标 项所需录 入的数据 内容 、频次 和 数据 质量 要求。数据采集 内容应 根据 各预警指标制定 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及时录入所需的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数据 。
企业的顺利开展 。
预警信 息系统应 至少包含预 警指标管理 、预警数据 采集 、预 警
信息 发布 、问题 整改等 必要 功能模块 ,实现预警 系统 闭环管理 ,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字为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基础上增加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评估与分类方法
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评估与分类方法危险化学品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为了保护人类和环境的安全,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和分类是至关重要的。
危险性评估是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和毒理学特性进行分析,确定其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
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物质的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致突变性等。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评估,可以得出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等级。
在评估过程中,可以使用多种方法来确定危险性。
其中一种常用的方法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结构和物理性质进行分类。
这种方法可以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结构和性质,将其分为易燃物、爆炸品、氧化剂、腐蚀品、毒性物质等不同类别。
这种分类方法简单直观,适用于大部分危险化学品。
另一种常用的方法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毒性进行分类。
毒性是危险化学品对人类和动植物的危害程度的评估。
根据毒性的不同,可以将危险化学品分为高毒、中毒和低毒等级。
这种分类方法更加关注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对于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非常有帮助。
除了以上两种方法,还有一种常用的方法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进行分类。
根据危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危险化学品分为易燃危险、爆炸危险、氧化危险、毒性危险、腐蚀危险等不同类型。
这种分类方法更加注重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对于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具有指导意义。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评估和分类不仅对于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于政府和监管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评估和分类,可以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管理措施,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实际应用中,危险性评估和分类方法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对危险化学品危害的深入研究,新的评估方法和分类标准不断涌现。
例如,近年来,基于量子化学计算和机器学习的方法被应用于危险性评估,能够更准确地预测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和危险性。
总之,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评估和分类是保障人类和环境安全的重要环节。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范本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本办法主要针对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进行鉴定与分类,为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规范。
本办法旨在规范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过程中的物理危险性评估,从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二、鉴定与分类的原则1. 安全原则:以人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为首要考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2. 科学原则:遵循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依据化学品的理化性质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
3. 综合原则:综合考虑化学品的不同特性,综合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鉴定与分类的流程1. 收集化学品信息:收集化学品的命名、分子式、CAS号和供应商等基本信息,同时收集化学品的理化性质数据,包括熔点、沸点、闪点、燃点等数据。
2. 鉴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根据收集到的化学品信息和理化性质数据,对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进行鉴定。
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判断化学品是否具有可燃性、易爆性、氧化性、腐蚀性、爆炸性等物理危险性。
3. 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根据鉴定结果,将化学品按照相应的物理危险性分类管理。
常见的分类有易燃物、易爆物、氧化剂、腐蚀品、毒害品等。
4. 制定管理措施:根据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储存条件、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
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四、鉴定与分类的技术要求1. 鉴定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
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数据来源:化学品数据可通过供应商提供,或者通过文献查询和实验测试等方式获得。
确保数据的来源可靠和权威。
3. 鉴定方法:采用可靠的分析方法,对化学品的理化性质进行测试和测定。
确保鉴定方法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4. 鉴定结果评估:对鉴定结果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化学品的不同特性,并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等级。
五、管理措施的制定1. 储存条件:根据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确定相应的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是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上化学品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经验和技术要求,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涵盖了办法的重要内容和管理要求。
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基本要求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是指对化学品进行实验室测试和评估,以确定其在运输、储存和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物理危险,并将其分为不同的物理危险类别。
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具有以下基本要求:1.综合考虑各种物理性质: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需要综合考虑其燃烧、爆炸、自燃、氧化性、腐蚀性、压缩性等各种物理性质,以全面评估其物理危险性。
2.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需要参照国际上通用的物理危险性分类标准,对化学品进行准确、科学的分类,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注重风险评估: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需要对鉴定结果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在实际使用和运输中可能带来的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为采取相应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主要内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理性质测试:对化学品的燃烧性、爆炸性、自燃性、氧化性、腐蚀性和压缩性等物理性质进行测试,以确定其是否具有物理危险性。
2.物理危险性分类:根据测试结果和相应的物理危险性分类标准,对化学品进行分类,划分为不同的物理危险类别,并给出相应的物理危险性符号和警示词。
3.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对鉴定分类结果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在实际使用和运输中可能带来的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等级划分。
4.报告和档案管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结果进行报告和档案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数据库,用于查询和应急处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主体:明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责任主体,包括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各方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相应的鉴定和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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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监督管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鉴定标准进行测试,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分类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及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综合性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需要进行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包括:(一)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发现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二)含有1种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物理危险性组分的混合物;(三)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四)新研制且缺乏相关物理危险性数据的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和导则,组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负责鉴定机构的资质评定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单位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开展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或分类结果进行仲裁,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提供业务指导,提出《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物理危险性化学品调整的建议,以及免予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的重点与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数据库,并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化学品单位的职责第七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危险辨识,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如实提供相关技术数据、资料。
第八条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果或者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并向登记中心提交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以下简称分类报告)。
第九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二)已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十条化学品单位对经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根据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且不能提供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证明文件的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承接相关业务,也可以自行向有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
第三章鉴定机构和资质管理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资质(以下简称鉴定资质),并在批准的资质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有效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和布局,实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二)具有与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建筑结构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等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具有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和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三)至少能够完成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导则要求的12类以上鉴定项目;至少具有附表所列的基本设备,且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四)建立满足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资质评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且连续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五)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从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六)具有10名以上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具备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知识和专业技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导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申请鉴定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书及实验室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制件;(三)与申请的鉴定项目有关的仪器设备及其原值清单;(四)已完成的鉴定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能够代表申请鉴定项目技术水平的鉴定报告;(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机构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表和其他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机构;(三)对通过审查的申请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资质评定准则进行评审,并提交评审报告;(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接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评定工作,通过评定的,颁发资质证书;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资质评定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鉴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鉴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上载明证书编号、鉴定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鉴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备案。
鉴定机构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或所依据的测试标准发生变更的,应当在鉴定人员、仪器设备、测试能力等方面均具备条件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鉴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鉴定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工作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资质变更和换证审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终止鉴定工作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告鉴定机构的评定、变更、换证、注销等情况。
第四章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第二十二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物理危险性鉴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危险化学品鉴定需要测试的危险特性或参数;(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特性。
第二十四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单位(以下简称申请鉴定单位)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导则以及有关标准进行测试。
除爆炸物、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有机过氧化物外,其他物理危险性类别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天,相关档案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五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化学品名称;(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三)鉴定项目及所用标准、方法;(四)仪器设备信息;(五)鉴定结论;(六)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导则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化学品单位根据鉴定报告或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分类报告。
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化学品名称;(二)重要成分信息;(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第二十八条化学品单位向登记中心提交分类报告。
登记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对化学品单位提交的分类报告进行分析,结合其他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综合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化学品单位提交的分类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登记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整改或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争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分类的;(二)化学品单位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冒用、使用伪造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报告的;(四)经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及审核后确认为危险化学品,但未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鉴定资质、鉴定资质过期、或者伪造鉴定资质证书从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活动的,责令其停止鉴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鉴定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暂停或注销其资质;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仍从事原鉴定业务的;(二)从事资质业务范围以外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三)违规分包或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四)未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五)未遵照约定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