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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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的应用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的应用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的应用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投保人为征对象,以被保险人为保障对象,以保险公司为赔偿机构,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来达到保障被保险人安全和家庭稳定的目的。

与其他保险相比,人身保险更加具有保障性和长期性,而且还涉及到一定的法律法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非常重要。

第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的最高赔款标准。

投保时需要注意保险金额的选择,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收入等情况来确定,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否则不仅会浪费投保费用,还会影响到保障效果。

第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合同生效后规定的保险有效期限。

保险期间的选择应合理,以保证被保险人在有效期限内能够获得足够的保障。

如果期间过短,可能会使被保险人在尚未享受到保障的情况下就需要再次投保;而如果期间过长,则可能会浪费保险费用。

第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通常包括死亡、残疾和重大疾病等方面的保障。

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方式和标准。

第四、免除责任条款免除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障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

被保险人应该仔细审查合同中的这部分内容,了解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免除赔付责任,以便在遇到事故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第五、犹豫期犹豫期是指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权取消合同的时间。

这段时间通常为10天左右,被保险人可以仔细研究合同中的内容,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者需要取消合同,可以在犹豫期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总之,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是影响投保效果和保障效果的关键因素,被保险人应该仔细研究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自己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契约文件。

人身保险合同中涵盖了一系列条款,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条款。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则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金额和保费:人身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的是保险金额和保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给付的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费则是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估确定。

3. 保险期限和续保: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为单位。

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续保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是否可以选择继续保险,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4.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该责任范围应明确约定。

免除责任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残、酒驾、毒驾等。

5.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包含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条款,以及理赔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6.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合同解除和退保的相关条款。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投保人主动解除合同或保险期满后合同自动解除等情况。

退保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费,具体退保条款应包括手续和费用等要求。

7.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中也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些义务。

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在人身保险领域,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一些基本条款,这些条款对于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解释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期内承担的责任限额,保险期限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这两项内容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直接影响到保险责任的大小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和保险责任产生影响。

这是保险合同中需要被特别关注的条款之一。

3. 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报告和申报程序等。

被保险人需要遵守这些义务和责任,以免影响到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理赔。

4.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保险合同可以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这些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是保险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责任。

这些条款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利于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选择人身保险产品时,更加深入地了解和理解这些基本条款,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总结回顾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包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费支付方式、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等内容。

这些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我们在选择和签订保险合同时认真对待。

只有深入理解并遵守这些条款,才能真正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保障和安全感。

以上是我根据你提供的主题内容撰写的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文章,请查阅。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经社会医疗机构诊断,损伤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给付赔偿。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是从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到合同终止日24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只能获得一次保险金支付。

第六条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缴纳周期是从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还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3. 保险人应在收到理赔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本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对于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应继续履行理赔责任。

以上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出现纠纷。

希望本合同能为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障,保证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篇2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需按照合同规定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职业、健康状况、家族遗传病史等。

2. 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需依法支付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疾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

4. 免除责任: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故意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等。

5. 保险金的支付: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后,应及时支付保险金。

6.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合同一般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生效,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终止。

7. 理赔的程序和期限: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同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理赔申请。

以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具体内容还需根据个别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1.年龄误告条款
新保险法第32条对年龄误告进行规定 其一是投保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
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其二是投保人 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补交保险费或者 按照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三是投保人年龄不真 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将多收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021/3/27
CHENLI
1
利息的问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险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关于年龄误告处理 方式基本沿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多 收保费无息退还。但是在处理“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时,通常在条款中则要求投保人“补交 相应的利息”。
保险公司之所以有以上这样规定,其理论根 源在于:年龄误告是投保人故意和过失之故, 因此在投保人需要为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承担 不利的后果。
案例3:一7岁男童因不满父母未记得其生日遂服毒 自杀,父母打牌回家后发现。该童父母曾于2006年 10月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自杀时间为2007年11 月
2021/3/27
CHE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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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期限定为两年,是因为根据心理学的有 关研究, 一个人在两年以前即开始有自杀的
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 实施的可能性是很小很小的。所以,我国保险 法中自杀条款的这种规定,既可以避免道德危 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利益。
定。李某家人认为李某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
同已经生效,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
就此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无奈的情况下,李某的家人 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21/3/27
CHENLI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旨在保障乙方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保险金。

4. 住院津贴:乙方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住院津贴。

5. 其他附加保障:根据乙方选择的附加保障项目,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免除本合同中,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行为;4.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申请理赔。

2.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鉴定报告等。

3. 甲方收到完整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时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以下是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内容:
1.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或其指定的个人。

2.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
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4.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赔偿的金额,即保险金。

5.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有效期。

6. 保险费: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而支付给
保险公司的费用。

7. 免赔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8. 意外事故:指突发、非故意的、由于外力作用引起的人身伤害。

9.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限制。

10. 保险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或失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只是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一些常见条款,实际保险合同中的具体内容还应根据具体的保险产品来确定。

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会有不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6篇

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6篇篇1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是关于简易人身保险的金融合同,旨在保障投保人在不幸事件发生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和赔偿。

本合同条款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明确各自权益,共同遵守。

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1. 投保人:指购买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个人或组织。

2. 保险公司:指承担保险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

三、保险标的本保险的标的为投保人的生命安全,具体涵盖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等风险。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及保险公司的约定,确定具体的保险金额。

2. 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五、保险期限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根据双方约定确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2. 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六、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等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详见本合同条款。

七、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1.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即成立。

2. 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生效。

八、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保险时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2.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3. 投保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九、保险公司义务1.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应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服务。

3. 保险公司应依法保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十、保险事故处理1.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 保险公司应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十一、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投保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或发生其他约定终止事由,保险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一部分保险对象1.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承保,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身故、残疾、疾病的保险。

2.被保险人必须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保险人必须经过了体检,并且填写完整、真实的健康告知表。

第二部分保险费与保额1.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缴纳,金额为保额的5%。

2.本合同的保险保额为1万元。

3.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三部分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国家有关残疾程度的规定,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第四部分免除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酗酒、吸毒、自杀或故意伤害自己。

2.被保险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或不如实回答健康告知中的问题,以致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任务的健康风险,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

第五部分保险事故和赔偿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身故、残疾、疾病的,或投保人依照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保险理赔申请书,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保险理赔申请书应当加盖被保险人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公章并经被保险人签字,随有关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递交。

3.保险公司应自收到保险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同意赔偿的,应当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

第六部分退保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满一年且未发生身故、残疾、疾病,可申请保险合同退保,退保金额为已缴纳保险费金额的80%。

第七部分合同变更当本合同中涉及有关条款,需要变更时,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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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 款
自杀条款
什么是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一般是出现在人寿保险合同中的, 尤其是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 寿险合同条款之一,即规定自杀不属于包责 任范围,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不少国家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间上的规 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内(通常为 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杀,保险人 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退回已缴纳的 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2年后就不把 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仍应给付保 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向 受抚养者提供保障。
美国

美国人寿保险条款中有关自杀的条款 就规定,无论清醒或神经错乱,被保 险人所致的死亡危险,通常在保单签 发后一年或二年内才列为免负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免责期限内自杀,保 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须返 还已交的保险费;如果在保险合同生 效或恢复效力起一年或两年后自杀, 保险人仍应给付死亡保险金。至于伤 害保险仅以伤害为保险范围,所以被 保险人的自杀,保险人一律概不负责 任。
意大利

意大利《民法典A》第1927条规 定:“在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下, 其发生于自契约缔结满二年之前, 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非有相反的约款。如果因保险 费的支付的欠缺使契约处于效力 未定状态,自效力未定状态被取 消之日没有经过二年的,保险人 也不承担责任。
日本

日本的法律规定是:被保险人自 杀者,保险人概不负给付保险金 额的责任。他们将自杀完全排除 再保险范围之外,立法理由主要 与严格维护保险法上的“危险客 观性”有关,认为被保险与严格 维护保险法上的“危险客观性”, 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自杀是保险 人当然的除外责任。
民事行为的划分
世界各国的法律政策


中国台湾 美国 意大利 日本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零九 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杀 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但应将保险之保单价值准备金返还于 应得之人。保险契约在有被保险人故 意自杀,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额之 条款者,其条款于订约二年开始生效 力。恢复停止效力之保险契约,其二 年期限应自恢复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在自然界中,生存是第一条, 自杀是违反自然规定的,是社会 不提倡的,珍爱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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