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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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疗服务价格(2014年最新)

海南医疗服务价格(2014年最新)

本类说明:1.本类包括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共计四类,22.在第二、三、四级分类中已经注明的共性除外内容,在第五级诊疗项目中不再一一列出。

3.在诊疗项目服务中,不足一个计价单位的按一个计价单位计算。

一个服务项目在同一时间经多次操作4.说明中的“加收”是指该项目的技术难度或成本因素增大较多,故在定价时应考虑适当增加一定的百5.所有诊疗项目中的活检均不含病理诊断的服务内容。

6.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单独分类立项,其它介入诊疗项目按国际疾病分类(ICD-9-CM)方式分列在各相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3131011.神经系统310100001脑电图含深呼吸诱发,至少8导次310100002特殊脑电图包括特殊电极(鼻咽或蝶骨或皮层等)、特殊诱发次310100003脑地形图含二维脑电地形图(至少16导)次310100004动态脑电图包括24小时脑电视频监测或脑电Holter次310100005脑电图录象监测含摄像观测患者行为及脑电图监测小时310100006脑磁图次310100007神经传导速度测定含感觉神经与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包括重复神经电刺激每条神经310100008神经电图含检查F 波、H 反射、瞬目反射及重复神经电刺激每条神经310100009体感诱发电位包括上肢体感诱发电位检查,应含头皮、颈部、Erb氏点记录,下肢体感诱发电位检查应含头皮、腰部记录次310100010运动诱发电位含大脑皮层和周围神经刺激次310100011事件相关电位包括视觉、体感刺激P300与听觉P300次310100012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次310100013术中颅神经监测小时310100014颅内压监测小时310100015感觉阈值测量包括感觉障碍电生理诊断次310100016腰椎穿刺术含测压、注药次310100017侧脑室穿刺术包括引流次310100018枕大池穿刺术次310100019硬脑膜下穿刺术次310100020周围神经活检术包括肌肉活检每个切口三、临床诊疗类(一)临床各系统诊疗说明:1.本类包括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咽、喉、口腔颌面、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精神心理卫生15个第三级分类,共901项。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表(2021年版)-医技诊疗类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表(2021年版)-医技诊疗类

二、医技诊疗类本类说明:1.医技诊疗类包括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放射治疗、检验、血型与配血、病理检查,7个二级分类,总分类码为2,二级分类码为21-27。

本类项目数共计1163项(含新增海南医疗服务项目100项)。

2.使用放射免疫学方法和各种检验项目不统一列在核医学类下,请在检验类查找。

3.“核医学内照射治疗类”(分类码2306)项目均为开放性核素治疗。

封闭性核素治疗项目列入“放射治疗”类之“后装治疗”类中(分类码2404)4.肿瘤的非放射性物理治疗项目(如射频热疗、高强度超声聚焦治疗等)列入“放射治疗”类中(分类码2407)。

5.肿瘤细胞的化疗药物敏感实验项目列于“临床微生物学检查”类之“药物敏感试验”类中(分类码250502)。

6.组织器官移植所需的各项检验(HLA检查等)列入“血型与配血”类中,项目编码为260000023—260000026。

7.凡是8项(含8项)以上的检验等捆绑医疗服务项目按基准价总额的80%收费。

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21(一)医学影像21011.X线检查210101ⅹ线透视检查使用摄像增强器或电视屏可加收3元;追加摄片另计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10010000-210101001210101001普通透视包括胸、腹、盆腔、四肢等每个部位800MA以上加收3元8.87.7 6.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10020000-210101002210101002食管钡餐透视含胃异物、心脏透视检查次数字化摄影(DR)机加收50元161515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10030000-210101003210101003床旁透视与术中透视包括透视下定位半小时554435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表(2021年)—25—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002101010040000-210101004210101004C型臂术中透视包括透视下定位半小时14312199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210102X线摄影含曝光、冲洗、诊断和胶片等1.一张胶片每次曝光加收2元;2.加滤线器计费加收2元;3.体层摄影按层加2元;4.床旁摄片加收20元5.使用感绿片、干式激光胶片在对应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60%;6.急诊加收50%;7.800MA以上加收3元;8.复印胶片按相应项目基价加收60%琼医保〔2021〕283号002101020010000-2101020012101020015×7吋片数11111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020000-2101020022101020028×10吋片数11111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030000-21010200321010200310×12吋包括7×17吋片数141313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040000-21010200421010200411×14吋片数161515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050000-21010200521010200512×15吋片数161515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060000-21010200621010200614×14吋片数161515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26—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002101020070000-21010200721010200714×17吋片数161515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080000-210102008210102008牙片片数11111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090000-210102009210102009咬合片片数131212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100000-210102010210102010曲面体层摄影(颌全景摄影)片数55535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110000-210102011210102011头颅定位测量摄影片数333128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20120000-210102012210102012眼球异物定位摄影不含眼科放置定位器操作片数333128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20130000-210102013210102013乳腺钼靶摄片8×10口寸片数定位加收50元55535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20140000-210102014210102014乳腺钼靶摄片18×24口寸片数定位加收50元444237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20150000-210102015210102015数字化摄影含数据采集、存贮、图象显示胶片002101020150000-210102015a DR机曝光次数605751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27—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002101020150000-210102015b CR机曝光次数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20150000-210102015c DDR机曝光次数494742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20160000-210102016210102016计算机X线摄影(ComputedRadiography,CR)含图像增强、数据采集、存贮、图像显示胶片曝光次数504842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1〕37号002101020170000-210102017210102017非血管介入临床操作数字减影(DSA)引导次650618553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3〕186号210103X线造影含临床操作及造影剂过敏试验造影剂、胶片、一次性插管使用数据化X线机加收40%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3〕186号002101030010000-210103001210103001气脑造影次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020000-210103002210103002脑室碘水造影次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030000-210103003210103003脊髓(椎管)造影次888479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040000-210103004210103004椎间盘造影次66636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28—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002101030050000-210103005210103005泪道造影单侧33323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060000-210103006210103006副鼻窦造影单侧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070000-210103007210103007颞下颌关节造影单侧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080000-210103008210103008支气管造影单侧66636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090000-210103009210103009乳腺导管造影单侧555249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002101030100000-210103010210103010唾液腺造影单侧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110000-210103011210103011下咽造影次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120000-210103012210103012食管造影次302928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002101030130000-210103013210103013上消化道造影含食管、胃、十二指肠造影次605754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002101030140000-210103014210103014胃肠排空试验指钡餐透视法次11010599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150000-210103015210103015小肠插管造影次1009590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29—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002101030160000-210103016210103016口服法小肠造影含各组小肠及回盲部造影次结肠传输试验加收60元66636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170000-210103017210103017钡灌肠大肠造影含气钡双重造影次排粪造影加收60元66636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180000-210103018210103018腹膜后充气造影次444237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190000-210103019210103019口服法胆道造影次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00000-210103020210103020静脉胆道造影次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10000-210103021210103021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次220209199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20000-210103022210103022经皮经肝胆道造影(PTC)次165157149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30000-210103023210103023T管造影次504846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002101030240000-210103024210103024静脉泌尿系造影次888479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50000-210103025210103025逆行泌尿系造影次11010510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60000-210103026210103026肾盂穿刺造影单侧807672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30—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002101030270000-210103027210103027膀胱造影次555249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80000-210103028210103028阴茎海绵体造影次88848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90000-210103029210103029输精管造影单侧88848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300000-210103030210103030子宫造影次807672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002101030310000-210103031210103031子宫输卵管碘油造影次504846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002101030320000-210103032210103032四肢淋巴管造影单肢726864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3〕186号002101030330000-210103033210103033窦道及瘘管造影次504846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002101030340000-210103034210103034四肢关节造影每个关节88848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350000-210103035210103035四肢血管造影单肢180171153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3〕186号—31—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21022.磁共振扫描(MRI)含胶片及冲洗、数据存储介质、增强扫描用注射器耗材造影剂、麻醉及其药品计价部位:颅脑、眼眶、垂体、中耳、颈部、胸部、心脏、上腹部、颈椎、胸椎、腰椎、双髋关节、颞颌关节、其他。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1.23•【字号】琼发改收费[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2006年1月23日琼发改收费[2006]121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02号)规定,现将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分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考试两种,收费标准按照计价格[2001]20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1、初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其中,20元上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用于考试的命题、审题、试卷的印制、邮寄、保密、阅卷等考务支出;30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留作组织报名、租用人机对话考试和书面考试考场、成绩保密回寄等支出。

2、中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其中,40元上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用于考试的命题、审题、试卷的印制、邮寄、保密、阅卷等考务支出;30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留作组织报名、租用人机对话考试和书面考试考场、成绩保密回寄等支出。

二、鉴于人办发[2002]102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因此,护士执业考试的收费标准按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2012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2012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琼府办[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2012年)的通知(琼府办〔2011〕15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2012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2011-2012年)为指导全省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积极探索、创新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等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坚持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原则与我省省情相结合,鼓励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17
•【字号】琼发改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2〕2号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21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8号)有关规定,结合2021年《海南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我委对2016年公布的《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琼价综合〔2016〕23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琼价综合〔2016〕22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琼价价管[2010]483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琼价价管[2010]483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际情况,现提出我省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

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琼府办[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0]4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九日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拟定本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拟定本省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拟定并组织实施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防治的实施办法;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省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五)指导全省医疗机构改革;对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全省血液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拟定本省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省重点医学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监督全省卫生事业经费的使用。

(九)监督管理本省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拟定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2]41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7.16【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琼价价管[2012]414号 2012年7月16日)三亚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呈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请示》(三价字〔2012〕9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该院开展的712项医疗服务价格按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等文件制定的价格执行(详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除“膀胱冲洗”、“持续膀胱冲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护理费、注射费和床位费基准价不准上浮外;手术类项目基准价允许上浮15%,其余项目基准价允许上浮10%。

该院可以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说明中标明可“加收”的项目,加收部分不上浮。

三、价格项目“除外内容”、“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单位进货价在10万元以下按进价的1‰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进价的0.8‰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按进价的0.5‰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60万(含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进价的0.4‰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进价的0.3‰作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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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计价格[2002]19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2.03.01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2]198号2002年3月1日)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颁布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进行归并。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在《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有医疗服务项目没有相应基准价的,医疗机构如需开展并收费的,必须事先报经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服务不执行《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其价格另行规定。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

各医疗机构可在政府制定基准价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浮动幅度制定具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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