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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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榆政办发[2009]53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8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9〕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榆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08〕6号)规定,遵循属地管理、自愿参保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均按照本办法参保。

湖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的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减轻学生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维护学校平安稳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和保险范围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

按属地管理原则,自2010年9月1日起,统一纳入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门诊、意外伤害、特殊病种门诊等的医疗保险。

二、参保程序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设校医院)统一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1.新生入校时,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代为收取参保经费。

凡没有在新生入校时统一收取的以及在校的2008级、2009级学生,以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收取参保经费交“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

”2.参保学生以院系班级为单位,按要求填写《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表》(附件一),各院系汇总后提供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报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不参加保险的大学生填写《自愿放弃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协议书》(附件二)。

3.学校负责对参保大学生资格条件的审核,采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并统一将数据信息制盘,按市社保局医保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长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申报和核定手续。

4.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定的信息,组织参保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社保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洪全医管字[2009]5号(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全医管字[2009]5号(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全医管字[2009]5号各高校: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3号)、《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字[2009]232号)、《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01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09]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大学生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本市辖区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基金筹集1、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2009年度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为40元,地方财政补助为50元,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补助。

今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2、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于每年的9月份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

各高校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组织填写《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归集后以电子版的形式统一报送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报来信息上传网络、进行参保确认前,将大学生的参保信息反馈高校进行复核,各高校应及时将错误信息更正。

参保信息复核无误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传计算机网络予以参保确认。

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告知书

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告知书

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告知书为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使学生在学期间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现将本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明确如下:一、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办理程序(一)凡符合天津市大中专学校新生注册条件,取得学籍后,均须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学生为每人每年100元(含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50元,天津市政府补助50元。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含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三)天津市大中专学校新生入学时,应当按照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本人应缴的全部医疗保险费。

学生在就读期间享受低保待遇或享受特困救助待遇的身份发生变化时的,以参保缴费时核定的身份为准。

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至12月份,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

(四)发生中途退学、转学、死亡等情形的学生,为其办理剩余完整年度的社会保险费退费。

参保缴费期内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

二、医疗保障的待遇(一)学生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

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发生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

(二)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发生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三)学生因治疗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十二种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和《关于印发<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10】8号)等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各院(处)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二、参保范围我校各类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含康达学院、港澳台学生)、非在职统招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三、筹资标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

目前,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人·年,同级财政补助120元/人·年。

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每年需凭低保证明复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确认后交与医保办,统一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首次参保免缴《南京市民卡》卡费。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湖政办发〔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在湖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在湖高校大学生。

凡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均应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学生参保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与市区其他在校学生筹资标准相同,即:每人每年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70元、市财政补助70元。

低保家庭成员参保,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后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下:(一)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因病或受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为600元;若当年多次住院治疗,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内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扩大我省在校大学生参保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其健康水平,现将进一步做好我省在校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在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大意义的认识通过政府对其缴费实行补助的形式,将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通过更大范围的社会互助共济,来解决其医疗费用问题,并通过不断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高校和家庭的负担,同时解决不同学校学生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差别较大的问题,利于体现社会公平。

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统筹地区和省内各高校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精神,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二、完善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一)省内各高校(含民办高校)新生报到后,要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当地高校紧密配合,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基本政策、个人缴费标准、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助标准、就医办法、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情况,以宣传单的形式,与新生报到通知书等资料一同寄(发)给新生。

(二)要将已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做好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

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算,再由商业保险按协议规定赔付。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主办的社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补助相结合,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35种门诊大病医疗(特殊疾病门诊)、计划生育医疗和普通门诊医疗支出,用药范围多达2400余种。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经办和管理,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再缴费,重点对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保障水平。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所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范围我院各类在校大学生二、参保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三、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一个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四、筹资标准及医保支付限额我院所有在校各类学生均应按要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参保缴费方式以系(部、院)为单位汇总参保学生缴费和相关信息。

参保信息按要求汇总后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参保费用由各系(部、院)统到XX银行向XX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办理缴费手续,并将缴费单据交学生管理科汇总统办理参保。

首次参保学生另外须交医疗保险卡工本费7元。

七、医疗保险待遇(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按比例给予报销,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住院报销比例(二)大病保险待遇参保学生单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参保学生一个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是指:1、临床对症治疗,直接用于患者基本医疗的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2、急救、抢救期间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

南华大学全日制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医疗费报销申请程序 学生普通门诊报销由学校医务所管理,住院医疗及门诊大病医疗报销由学生资助中心管理。参保同学在本条 例责任范围内需要申请医疗费报销用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普通门诊报销程序 普通门诊定在医务所,不需申请,学生每次只需交纳自付部分即可,医务所同时做好登记档案。医保统筹部 分由医务所到学校财务每月结算一次。 (二)住院医疗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1、本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领取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可在学工部页上下载)。 2、提供医疗费原始收据及病历,或原始收据复印件(加盖就医医院财务收费印章),同时必须提供由就医医 院出具对的费用详单。 3、死亡者由医院或公安部门提供死亡证明。 4、伤残者由医院和司法鉴定机构出示伤残程度证明。
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以学年为周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每年个人缴纳20元,主要保大病、保住院、 保意外伤害和学校门诊。
学生医疗保险是学校为了有效保障在校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意 外事故或医治特重疾病所需过高费用给学生个人及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学生医 疗保险具有高效、快捷、缴费低、资助高的特点。
全文
01
第一条
02
第二条
03
第三条
04
第四条
06
第六条
05
第五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衡阳市在 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以及《南华大学 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包干的协议》的具体操作办法,我校全日制大学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了加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结 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于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于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5-07 17:28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高校:为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和《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发〔2009〕65号)精神,现就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三)参保缴费时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参保登记程序1、高校医保经办部门按班级或院系将大学生参保信息录入到大学生医保信息系统(学校端)中。

2、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由大学生本人填写《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低保、重残情况表》,高校医保经办部门进行审核并建档保存,同时在大学生医保信息系统(学校端)中进行标识。

3、高校医保经办部门将填写完整的《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高校基本情况表》和大学生医保信息系统(学校端)生成的本校大学生参保登记信息以拷盘的形式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4、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高校报送的大学生参保登记信息导入到大学生医保信息系统(中心端),并给每个参保大学生分配医保编号、核定缴费金额,再以拷盘形式将核定后的参保登记信息返还给高校医保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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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办法。

同时,适当兼顾意外
伤害门诊医疗。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
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驻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保。

第六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

属于低保家庭、重残人员的个人负担10元,政府补助90元。

第七条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包括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大学生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予以补助。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
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九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驻泰各高校于每年学生秋季入学时,统一组织办理本校学生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卡的发放等。

参保缴费时间一般截止到10月15日。

具体期限由劳动保障部门和高校规定。

学校按规定标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大学生医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底前的在校生,2009年3月底前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其医疗保险待遇可享受到毕业当年年底。

第十二条在校大学生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泰城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普通门诊待遇。

按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用于学生门诊费用。

学生在定点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报销。

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由各高校制定和负责组织,报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定点医院发生的“三个目录”(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

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五条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参保大学生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等6种大病需门诊治疗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

大病病种由劳动保障、卫生部门按规定及时增加调整。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诊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为15万元。

第十六条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在学校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5000元。

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15000元。

第十七条参保大学生转诊转院以及急诊住院,在泰城城区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自付费用的5%,并执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规定结算。

第十八条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医院住院的,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泰城城区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参保大学生的定点医疗机构。

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在学校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高校要充分利用自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在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大病门诊治疗,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外发生急、危重病时,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5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参保大学生因病情确需转院的,定点医院应按照逐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同时,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五)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生育费用;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

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以后年度参保缴费的,应当补齐自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07〕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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