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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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因设备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而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明确管理程序和职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合法运行(减少人员伤害风险),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使用特种设备。

1.3本办法所指的特种设备1.3.1压力容器(含消防装置中的的承压容器、气瓶)、压力管道、行车、厂内机动车辆等。

1.3.2有关特殊专业设备(如:避雷设施、建筑物等)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职责和流程2.1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法规和标准,修改、制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检查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2.2使用单位必须指定设备主管部门和人员,并由其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贯彻落实特种设备有关法规、标准及要求。

2.3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和台帐,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于每年 11 月 20 日前,将次年的检验计划报工厂管理部备案。

2.4为确保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的落实,使用单位要做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的年度预算,并及时调整。

2.5使用单位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专项专业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或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并跟踪实施结果。

2.6专(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动态的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并确保管理台帐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3、特种设备的前期管理3.1特种设备的前期管理包括设备的立项、设计、制造、安装、竣工验收,使用单位应选派熟悉有关特种设备规程、规范、标准的人员参加上述管理工作。

3.2进口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或经我国认可的国外安全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

对所采用的法规和标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阐明。

3.3必须委托具有有效资质或经过审批许可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设计,并要求在设计过程中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确保制造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

非标自制设备管理规定

非标自制设备管理规定

西南科技大学非标自制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制设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自制设备是在充分开发现有设备的前提下,通过自行设计,面向学生实验的教学仪器设备,并以此来新开教学实验或更新原有教学实验,提高该领域的实验教学水平。

因此,自制实验设备是实验教学中重要的工作内容,它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建设、勤俭办学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自制设备的范围包括: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专用于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国内外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通过自制能节约大量设备经费的仪器设备;有重大实验教学效益,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自制设备的作用是增强学生在实验中的动手与创新能力;逐步以它们特有的技术保证实现实验室的完全开放;能使教学实验质量提升到更高的档次。

第二章申请、审核和批准立项第四条自制设备立项的原则是优先考虑用于学生实验中用量大、覆盖面广的基础课实验项目,以及直接面向学生的专业课实验项目,同时考虑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上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

自制实验设备的使用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

第五条各学院(部、中心)根据需要,首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西南科技大学非标自制设备项目书”(以下简称项目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逐项详细填写,阐明该项目的申请理由、设备性能、用途,经费预算计划,经费来源及计划完成时间等详细情况。

第六条项目书一式四份,经审核批准后一份由国资处存档并作为订购依据,一份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本科实验室所需自制设备交教务处备案,重点实验室所需自制设备交研究生处备案),一份院(部、中心)备案,一份项目负责人留存。

第七条自制设备申请项目,先由各学院(部、中心)自行组织评审,经学院(部、中心)主管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凡未经批准立项自行启动的项目,概不予报销。

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八条批准立项后,各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抓紧时间实施,争取早出成果、早出效益。

非标加工管理办法

非标加工管理办法

非标加工件管理办法为加强非标加工件管理,适应公司发展现状,保证加工件达到质量要求并满足生产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1、非标加工件包括:不能以备件或材料采购,没有图纸,没有规格型号,需要现场测绘的零部件。

不属于该范围而列入非标计划的,不予制作,当月考核0.2分。

2、车间技术员根据本单位生产及预检预修情况编制非标件计划,附图纸及相关数据,图纸需将非标件技术要求、规格、材质、数量、使用单位、制图、审核等信息表示清楚。

未按要求上报每项扣0.2分。

3、设备动力部每月3日、20日汇总非标计划。

各单位应在2日(月度计划)、18日(补报计划)将非标计划报设备动力部,未按时上报或计划超过限度,当月考核0.2分/次。

4、设备动力部根据生产需要审核非标件计划数量后安排动力车间制作。

动力没有加工能力的,由设备动力部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外委制作。

5、外委非标件制作周期为:安排加工制作后,普通加工件20天;铸件30天。

制作工艺复杂,材料稀缺适当延长周期。

逾期扣除制作方该工件成品价格的5%/天。

6、工件制作完毕后,由使用单位工长以上管理人员与设备动力部一起签收(附非标件现场签收单)。

不合标准及要求的不予验收,返回重新制作,且不计加工费用。

7、各车间不得自行外委加工工件。

违规将计入月底考核,扣0.2分/次。

当月使用的非标件超计划10%以内,扣0.1分。

每递增10%,加扣0.1分。

没有计划的,原则上不与办理。

确为生产急需,临时制作又无计划者扣0.1分/项。

(注:横铁、大丝、丝座非标制作每月限额10套)。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设备动力部2011.7.2外委制作件审批单峰煤焦化(车间)非标件现场验收单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外围非标配件加工验收单年月日。

1、设备类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样稿)

1、设备类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样稿)

设备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SBDLC-GWW-002编制:审核:会签:批准:常州黄海麦科卡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设备动力部2011年08月15日设备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前言常州黄海麦科卡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是一家全新的电动汽汽车生产企业,公司新工厂项目建设期间会涉及大量装备(含非标工程)的实施。

为确保新工厂项目建设涉及的设备类(含:甲供设备/材料、非标工程及其它不属于土建范畴的安装工程)工程验收有据,特制定本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1.1 有监理公司大型非标工程项目按监理公司制定的验收要求进行验收;1.2 无监理公司的非标工程、装备(设备,含甲供设备及物资)、公用设施等按该办法验收;1.3 金额较小的项目(主要是标准设备等),在工厂建设阶段可以参照本办法,待项目建设期结束后按公司《设备管理规定》之要求进行验收;1.4 对于公司今后的单项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也可参照该办法进行项目的整个过程验收。

第二章总则2.1 重大项目的验收需组建项目验收组,项目验收组原则上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执行人员配合),由项目管理部门(设备动力部)、项目实施部门、项目使用部门、相关主管领导等(重大项目需集协团设备动力部、集团战略规划部、集团采购部等部门参加)共同组成项目验收组;2.2 项目实施方应保证所承包的装备技术先进、结构合理、配套完整、不漏项,装备应满足甲乙方双方签定的技术协议(含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书等)、甲乙双方签定的商务合同、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

装备实施方应按项目要求提供详细的供货设备一览表;2.3 项目验收阶段的划分:项目预验收、过程质量验收、项目过程进度验收、项目终验收、项目质保期结束验收等。

第三章验收依据3.1 乙方投标时的投标书及相关乙方对甲方的承诺文件;3.2 双方签定的工程/装备技术协议(含双方会签过的图纸);3.2 工程/装备合同及相关附件;3.3 甲乙双方核定的工程/装备最终检查类文件(《工程/装备终验收项目详细检查表》);3.4 其它双方认可的检查文件。

设备计划检修管理制度(4篇)

设备计划检修管理制度(4篇)

设备计划检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备计划检修管理,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延长设备寿命,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备计划检修是指通过合理安排和组织,有计划地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包括维护、保养、修理、更换,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设备的计划检修管理,包括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

第二章设备计划检修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设备计划检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2. 按照规定的周期制定计划,确保及时检修。

3. 保证设备检修质量,提高设备运行效率。

4. 优先保障生产设备的计划检修。

5. 强调安全第一原则,做好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条设备计划检修应当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充分考虑设备的使用周期、技术指标、维护要求等因素。

第六条设备计划检修应当按照“先预防、后修复”的原则,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日常保养和检查,及时处理设备异常状况,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七条设备计划检修应当注重经济合理性,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保养维护的费用和设备性能的变化,调整设备的检修周期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设备计划检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设备检修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设备计划检修的组织实施第九条设备计划检修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设检修小组,具体责任由检修小组负责人承担。

第十条设备计划检修应当配合设备使用部门的生产计划,确保设备计划检修不影响生产进度。

如设备计划检修工作需停机或影响生产,需提前告知设备使用部门,并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设备计划检修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根据设备的重要程度和检修内容确定检修周期。

一般情况下,对于重要设备检修周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设备计划检修工作应当充分调配人员和物料,确保检修工作进度和质量。

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熟悉设备操作和维修流程。

非标设备行业全流程项目管理办法

非标设备行业全流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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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安拆、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特种设备的安拆、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特种设备的安拆、检测、验收登记制度第一条项目部在与特种设备销售或出租方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对方应依法履行“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义务。

在合同签订之前,安全管理部门应咨询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所需资料并列出清单,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如未及时提供所需资料的,设备不得进场。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后),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或拆卸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完毕后项目部主要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使用,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能接收。

第二条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30日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前书面告知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登记标志应当设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过程中应按规定定期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对拟投入使用的自有或租赁特种设备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完整、造假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否决权,拒绝该设备投入使用,并报告项目经理推动落实,如执行不到位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相关部门或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设备的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上级及本单位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条项目部安排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一次定期自检,做出自检记录。

定期自检及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留存记录。

设备(备件)、材料、工程质量异议处理管理办法

设备(备件)、材料、工程质量异议处理管理办法

设备(备件)、材料、工程质量异议处理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对公司采购及由外委维修的设备(备件)、材料出现质量异议能进行科学、快速处理,使质量异议处理程序更加清晰、明确,并能快速反馈,公正仲裁,闭环处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利益,满足各区域对设备(备件)、材料技术标准和使用性能的要求,不断提高采购质量和维修质量。

二、适用范围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商务部、质检部门、电解区域、碳素区域、锦宁公司各设备管理及使用部门。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锦宁公司采购及外委维修的设备(备件)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异议的处理及管理。

3、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到货验收产生的质量异议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异议。

三、设备(备件)、材料、工程质量异议处理须坚持的原则1、质量异议的处理依据:商务合同(含补充合同条款)及技术协议。

2、调查:坚持广泛深入调查的原则。

参与质量异议调查的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必须深入一线及设备现场,仔细查看设备使用环境,深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多走访与该设备相关的岗位人员,广泛收集意见及证据(记录),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设备质量异议原因分析提供充足的依据。

3、分析、仲裁:坚持客观公正处理的原则在开展质量异议原因分析的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并依据质量异议的调查情况及取得的原始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判断,以合同技术要求为标准,不武断、不片面、不主观臆断做出结论,确保质量异议原因分析的真实准确;同时,在质量异议处理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并依据分析结论对质量异议进行公平公正处理,不得因人而异。

4、处理过程:坚持短、平、快,迅速解决异议的原则出现质量异议,要及时按规定时限上报、调查、仲裁、处理,超过规定时限,按着相关规定考核。

5、监督:质量异议处理后按四不放过原则要求对质量异议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职责与分工:1、设备(备件)采购、维修到货(项目完工)验收质量异议处理职责与分工:1.1仓库负责及时通知各区域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参加验收,车间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反馈设备(备件)验收中产生的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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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施工现场的非标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检验检测及使用等符合安全要求,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非标设备”是: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非标设备的设计、制作、装拆、检测和使用。

第二章设计与制作
第四条非标设备设计制作方案的编制应由具备机械、起重、钢结构、电气、土建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第五条非标设备设计制作方案应有完整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工艺文件、质量保证措施和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检验检测项目与标准。

设备的基础方案,由土建专业技术人员或土建单位根据基础受力图和承载力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设备设计、制作应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GB 38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通用门式起重机》GB/T 14406、《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型式基本参数》JB/T5663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文。

设备基础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第七条非标设备的设计制作方案必须有设计人员签认并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盖法人公章。

第八条非标设备设计制作方案审定后,应首先向专业检测机构咨询设计作方案和检验检测项目与标准的可行性后方可进行制作、安装。

第九条非标设备金属材料的材质,应满足使用功能并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

第十条
非标设备钢结构件的设计,应依据《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技术标准规范,满足制作、安装、使用等安全性能要求。

非标设备金属结构件及主要组件(含工作平台、步梯、临边护栏等)的制作安装应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建筑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J 12.3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等技术标准规范,制作工艺、制作精度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非标设备选用的标准配套部件,如卷扬机、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保护装置、液压装置、电气装置和操纵系统等应采用国家推荐产品,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一)
卷扬机的选用应符合《建筑卷扬机》GB1955、《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及其相关规范的规定,满足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

2005年后出厂的产品,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二)电动葫芦的选用应符合《钢丝绳电动葫芦》JB/T 9008、《环链电动葫芦》JB/T5317等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满足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

(三)钢丝绳应按起重机械的工作级别、使用功能和技术条件选用,应分别符合《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0118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钢丝绳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钢丝绳的安装零部件应符合《钢丝绳用楔形接头》GB/T5973、《钢丝绳用压板》GB/T5975、《钢丝绳夹》GB/T5976《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D型卸扣和弓型卸扣》JB8112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吊钩应按使用功能和条件选用,应符合《起重吊钩》GB/T 10051的规定。

(五)安全保护、液压、电气及操纵系统等各种装置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及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六)滑轮的选用应符合《起重机用铸造滑轮》JB/T9005的规定。

(七)起重设备的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零部件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非标设备的安装方案由安装单位负责编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制作单位、使用单位会签,监理单位审批。

第十四条非标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基础进行验收或受力校核,基础验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非标设备应在安装前提交相关资料到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设备安装队进场作业时应知会项目监理和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非标设备安装(拆卸)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和安全警示标志。

必须在现场显眼处摆设安装(拆除)作业公示牌,公示安装单位、指挥人员、作业人员、作业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非标设备制作安装(拆卸)应严格按照安装方案进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技术指导和加强现场监控。

第十八条安装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信号,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

第十九条设备拆卸应有专项方案,具体实施时须经项目监理批准,项目监理应提前向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四章自检与专业检验检测
第二十条安装单位应对安装完毕的设备进行调试,并由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自检验收。

第二十一条自检验收项目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原材料的材质证明,关键部件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提供检测试验报告;
(二)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三)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四)钢结构的焊缝质量;
(五)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六)其他必须检查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非标设备的检测项目(含检验检测标准)应在检测方案中明确,检测方案由设计单位会检测机构及制作、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非标设备检验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要求: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性能:
(三)各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四)液压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五)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六)安全防护装置:
(七)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八)其他可能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检查项目。

第二十四条非标设备的专业检验检测在自检验收后进行,由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通过检验检测的非标设备应根据检测报告所确认的各技术参数由制作单位设置设备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作单位、制作日期及设备编号等基本参数和标记。

设备标牌永久性地固定在设备的显眼处。

第五章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明确非标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承担相关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非标设备的日常使用、检查、维护,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及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

建立非标设备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监理单位对非标设备的使用、维护进行监控。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建立非标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安装工程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设备制作技术文件、主要零部件的产品合格证或检验合格证明、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三)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安全交底资料和验收资料;
(四)检验检测报告书;
(五)使用、检查、维护和试验记录,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非标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有关设备制作、安装、维修、使用等较为重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非标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一)操作人员工作守则;
(二)非标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交接班记录;
(四)非标设备检查、保养、维修制度;
(五)非标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非标设备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作业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作业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起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非标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接受使用单位(或制作单位)对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非标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情况严重的,责令暂停使用,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作业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第六章监督和检测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非标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抽查非标设备的有关资料、专项方案、检验检测报告和管理制度及运行、检查记录;
(二)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改正,发现非标设备存在重要的不确定问题,有权要求对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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