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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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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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眉府办函〔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8日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210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眉府发〔2016〕2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建设市场主体健康档案工程,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建立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常态化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并向社会公示。

(二)工作原则。

充分利用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归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记录在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

(三)信息共享。

鼓励支持全市各部门全量使用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中市场主体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法合规的衍生产品,不断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归集内容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川办函〔2016〕210号文件规定,涉及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备案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1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1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1日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川办发〔2016〕74号)《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品牌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92号)精神,深入实施“品牌强市”战略,做强做大“眉山品牌”,以质量品牌推进建设天府新区增长极和大都市区新高地,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为抓手,优化品牌建设政策环境,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着力实施品牌基础、品牌培育、品牌保护“三大工程”,推动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培育一批含金量高、知名度高的“眉山品牌”,为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提供持续动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培育创建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推动眉山制造、眉山服务、眉山工程向“眉山品牌”转变,基本建成品牌大市。

区域品牌:新培育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各1个以上;力争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个,5A级景区1个,4A级景区4个,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4个以上;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区)1个以上,省级生态县(区)2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15个。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眉府办函〔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5日眉山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互联网环境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强化公开理念,亲自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并列入工作分工对外公布;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力量建设,配齐专职人员,强化能力培训,增强专业素养,切实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对照《眉山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逐项抓好责任落实。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按时汇总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围绕公开重点切实履行公开职责,规范高效地抓好本县(区)、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眉人社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人社发〔2021〕21号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眉山市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2021年9月18日眉山市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眉山市公务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公务员工伤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在职公务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眉山市公务员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经费、死亡待遇补差、工伤保险待遇中由机关单位支付待遇等待遇,纳入各单位年度财政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第四条公务员工伤保险费实行省级统筹,纳入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20〕22号)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公务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各级机关单位分别到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眉府办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3日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7〕44号)和《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眉委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如下。

一、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职责清单。

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进一步细化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职责清单。

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价制度。

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明确具体考核内容、分值和考核方法,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增强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引导性和有效性。

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责任人约谈制度,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15]1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15]1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现将《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5日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精神,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放开全市城镇落户限制条件,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消除机制障碍,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排在首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建立居住证制度。

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跨区、县居住人员,应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益;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益,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资格。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眉山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日眉山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急救保障问题,完善社会救治救助制度,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以及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其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基本生活救助和发生死亡的遗体处理等民政救助,应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先救治后救助原则。

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须及时、就近和专业施救,不得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

医疗救治结束应及时与当地民政救助机构联系,转入民政救助机构实施救助。

(二)应急救急原则。

疾病应急救助主要解决符合规定的疾病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解决。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2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2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眉山市健康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0日眉山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成为新兴先导型服务产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养老服务业加速发展,提高政府保障对象供养水平,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高于GDP增速,成为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

到2017年,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的城市社区,75%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

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5400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2.7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

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3万个以上;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

新增养老机构床位数1万张,使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3.2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养老服务提供就业岗位4万个以上。

二、重点工作(一)全面加强居家养老服务。

加大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培育与扶持力度。

支持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区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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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7
【实施日期】2014.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4]4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眉委发〔2014〕19号)精神,设立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挂眉山市公务员局(简称市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对参保职工达龄退休、遗属补助的审批职责。

2.拟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职责。

3.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承担省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本
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提出就业资金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有关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拟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十二)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工作;归口负责各类人才队伍和群体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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