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厦国资产[2010]44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厦国资产〔2010〕449号)各区(管委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及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促进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执业,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实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资产重组、购并等事项的资产评估,按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范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五)企业产权转让;(六)国有资产转让、置换;(七)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和企业产权;(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偿还债务;(九)与非国有单位资产、产权置换;(十)其它因产权变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对象(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为企业资产的,向资产占有单位的职工公示;(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益的,同时向资产占有单位和产权持有单位的职工公示;(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向拟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的职工公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厦府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6日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除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部门,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为项目备案机关。
具体分工为:(一)新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备案;(三)外商投资项目(含新建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商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备案;(四)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情况的通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厦财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情况的通报厦财监〔2023〕22号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等文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要求,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开展2023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随机抽查3家被检查单位:厦门巨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臣评估)、求果(厦门)房地产评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求果评估)、北京永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大厦门分所),均已在厦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现将对上述3家评估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一、巨臣评估(一)业务项目质量方面通过抽查巨臣评估2022年出具的2份资产评估报告:厦巨资评报字〔2022〕第SF001号、厦巨资评报字〔2022〕第SF003号,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在明确业务基本事项方面,缺少独立性分析评价。
业务基本事项调查未在受理评估业务发生前进行;调查人员没有签字和签署日期;无独立性分析评价记录;业务风险分析和评价记录缺少评价人或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字及签署日期;评估计划无资产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字或无签署日期。
2.在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方面,编制工作底稿不完整。
工作底稿中现场勘查记录不完整,与评估说明不相匹配。
现场勘查记录对现状和使用调查的记录不清晰、不完整。
(二)机构内部治理方面1.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经检查,巨臣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归档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也未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归档质量提出具体要求。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厦科联〔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8〕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修订的《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8年4月18日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培育阶段,择优遴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进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备案并予以扶持。
具体备案办法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经济和技术各项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要求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区(含火炬高新区,下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通过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备案通过之日起有效,有效期3年。
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当年到期的),不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年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5人;(五)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不高于2亿元,若低于50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六)近一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八)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厦财外[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意见的通知(厦财外〔2009〕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的意见为加强市属金融企业(指市政府及其授权的投资主体独资或控股的金融企业,下同)的资产及财务监管,切实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做大做强我市国有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6]9号)、《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财金[2008]25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属金融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市属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合理核算各项经济活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如下:1、市属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及收入支出、全面反映资产及负债情况;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同时接受市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财务状况,包括(1)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财务快报及分析;(2)在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根据财政部及市财政局下发的财务决算编制文件要求,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经营财务状况;(3)市财政局要求上报的其他事项。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情况的通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厦财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情况的通报厦财监〔2024〕6号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文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要求,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开展202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随机抽查3家被检查单位:福建兴益资产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兴益评估厦门分公司)、厦门中恒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评估)、厦门审威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审威评估),均已在厦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现将对上述3家评估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一、兴益评估厦门分公司截至检查日,兴益评估厦门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未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故未发现项目质量、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及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问题。
二、中恒评估(一)业务项目质量方面本次质量检查总共抽查4份资产评估报告,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报告规范性方面,披露存在缺陷中恒评报字(2023)第005号,评估准则依据缺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恒评报字(2023)第006号,未披露评估假设为原地持续使用;中恒评报字(2023)第008号,未说明土地使用权评估所应用基准地价内涵,以及待估土地使用权价值内涵;中恒评报字(2023)第008号,未对企业的主要资产—固定资产(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资产作必要的清查说明(如:物理状况、经济状况、利用情况等)。
2.评估方法适用方面,分析过于简单中恒评报字(2023)第008号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对未采用收益法评估之原因说明过于简单,缺少现场访谈及经营财务资料分析且缺乏必要解释说明。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厦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民〔2017〕26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2月9日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效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顺利开展,推动社会工作深入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2〕3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67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估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目标达成度、受益群体满意度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的相关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组织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
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组织形式建立评估工作机制。
设立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或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由服务使用方、服务对象代表和第三方(含社会工作专家和资深社会工作实务人才,按1:1的比例搭配)组成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小组,承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我部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户核算。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本条第一款支出事项发生后,资产评估机构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当纳入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
资产评估机构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5%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因补提职业风险基金导致净资产不足200万元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注资补足净资产。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厦财采〔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厦财采〔2022〕10号各区财政局、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闽财购监〔2022〕2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开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情况的通知》(闽财购监〔2022〕24号)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本市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评价对象本次监督评价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从2021年度在本市执业并代理5个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安诚信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信发展(厦门)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厦门市信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6家代理机构作为监督评价对象。
二、监督评价人员市财政局从市、区财政部门选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组成监督评价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评价工作。
三、监督评价依据和内容本次监督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检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重点检查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未严格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限制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不按规定清退保证金、登记信息不真实等方面问题。
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详见附件。
四、监督评价步骤本次监督评价从2022年9月15日开始,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阶段(9月15日至9月30日):各有关代理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采购档案,同时对照往年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1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9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cn)。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管理
相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财企[2008]2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8.26
【实施日期】2008.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企[2008]28号
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资产评估机构
在本市执业资格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资格备案实施主体
厦门市财政局是资产评估机构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委托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具体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在本市执业资格备案
管理等相关事项。
二、办理执业资格备案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