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失效日期】【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日期】【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章决策管理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以下称主要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厂长、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副厂长、副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
第七条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三章比质比价采购第八条企业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
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九条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十条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大宗物资、医疗器械、设备、基建工程、总务维修等招标工作,保护国家和医院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推进廉政建设和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订本规定。
总则第一条招标工作应自始至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医院的一切招标活动均要在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相关部门承办招标事项并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和相关分管院长担任。
招标工作小组由监审科、财务科、经管科、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科室专家及与招标工作内容相关的其他院领导组成,招标会议由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或组长指定分管副组长主持。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物资采购项目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预算,每年年底前编报次年物资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申请书。
工作急需的采购计划, 需提前一个月报送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标明:项目名称、项目论证材料、货物(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参考价格、技术参数、预计交付使用的时间、期限、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采购计划由相关部门、监审进行初审,没有进入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准采购。
对总价在5000元以内的计划,由分管院领导及纪委书记批准;总价5000-20000元以内的,报院长批准;总价在2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所有采购一律招标采购,实行一次性招标常年使用,实现“零库存”。
与中标方签订“零库存供货协议”,要求中标公司及时按照协议要求的规格、型号及质保情况提供医院所需物资,双方沟通确定合理的零库存量。
中标公司不得擅自更改价格,此价格在市场原材料没有大的变动情况下,执行一年,价格不变动。
如果有很大的变动(如原材料涨价或降价、加工费用及运输费用提高等因素等),则需要供需双方协商后重新商定更改价格或重新招标。
医院基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基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基建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建设是指我院依据发展规划,利用各类资金进行的以满足教学、科研、医疗、保健、康复、管理需要和改善院内医疗条件和医疗环境为主要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投资5万元以上的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包括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对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相关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前期调研、论证、立项、勘察、设计、报批、招标、合同签订与执行、施工、竣工验收、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决算及保修期内的相关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医院规划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按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医院党委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是医院基本项目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技术保障小组是基建项目技术保障与监督机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是我院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日常运作机构。
第六条我院设立基础设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医院院长和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医院副院长担任,共有成员7人,下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由一名副院长担任主任,共由5名成员组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向院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基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具体职责包括:(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七)考核基建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八)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医院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XX市第X人民医院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过程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和《XX市卫生系统医疗设备、器械、耗材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是医院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医院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使用科室和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以维护医院利益为原则,选择招投标采购、集中采购和委托采购等适宜的方式进行,并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外的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方为药剂科、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以上科室负责组织采购活动全过程。
第六条凡属于《XX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采购项目,上网药品品种,均实行政府采购和网上采购。
医院监审科、财务科、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等部门人员组成采购询价小组,采购询价小组办公室设在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监审科,各科室的采购项目在采购一周前须交医院采购询价小组,采购询价小组按申请科室提供的采购项目、配置参数进行询价后,由财务科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分别统一向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或医院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纪检(监审)、财务等职能部门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积极协助药剂科、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完成好招标采购工作。
第八条使用科室(部门)应参与采购招标活动,并提供药品、设备、基建、物资等的购置计划、立项批件、认证表和拟购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采购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开、公正和监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以下构成:院长、党委书记、分管药剂、设备、基建、物资的领导、使用科室分管领导、纪委书记、药剂科、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财务科、监审科等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使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科室代表,评审委员会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药品、医用耗材(包括一次性卫生材料、一次性骨科材料、检验试剂等)、医疗器械、后勤物资设备、基建及维修工程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其购销行为,确保购进物品或实施项目质量上乘、价格适中、服务良好、监督到位,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采购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招标采购纪律,实行项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另文下发)、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与各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应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操作、接受监督,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议价等不同的采购方式,以自行公开招标为主,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公司负责招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成立院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人员由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等组成。
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简称“招标办”),由医学、药学、设备管理、基建工程、财会及审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招标办作为全院招标采购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在院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招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招标办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或议标)及评标工作。
自行公开招标采购我院所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项目。
第五条招标办受理我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范围提交的项目申请,组织招投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与投标人拟定合同,建立招标档案,定期将档案移交院档案室保管。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程序第六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后勤物资设备以及基建项目、维修工程等各类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范围及程序如下:(一)药品类:1.普药采购:对于纳入医保和新农合目录、临床应用普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西药、中成药品种,参照省政府《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挂网品种、产地、规格、剂型、价格等每月按计划采购。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基建维修工程的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省建设工程招标、投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学校新建扩建基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楼房和水电通讯的维修改造、各种设备(不含教学科研设备)维修、运动场地改建、安全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绿化工程等。
其资金包括上级拨入、学校(校内各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来源组成的资金。
第三条学校成立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基建处、后勤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中心、监察处、审计处的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及专业人员组成,分管副校长任组长。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工程预结算进行审定,对工程质量检查、监督。
领导小组向校长负责。
第四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一)由基建、后勤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基建维修年度计划,按工程项目轻重缓急安排立项手续,同时做出工程项目的概算或预算,书面申请报告及填写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进行分级审批;(二)校内各单位需要进行维修的基建项目必须报基建处、后勤处,按有关程序审批;(三)涉及到学校整体规划的基建、维修工程由校长批准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五条基建维修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立项由基建处、后勤处长审批,工程造价在1万元至3万元的立项由分管副校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立项由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在出现突发事情时由基建、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处理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筑面积或工程承包价达到规定数额的工程项目由建委职能部门组织招标投标。
第七条基建维修工程在3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或议标,招投标工作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在0.5~3万元的必须经过询价(三家供应商以上),召开询价工作会议(由用户、审计、财务、职能部门、专家参加)讨论决定。
基建采购管理制度

基建采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基建项目采购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确保采购合规性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基建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建项目采购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招标采购制度,鼓励搞好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四条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基建项目采购管理机构和组织制度,完善采购管理体系。
第五条基建项目采购管理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采购行为合法合规。
第六条基建项目采购管理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采购管理方案和操作程序。
第七条基建项目采购管理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规模,确定采购方式和程序,并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
第二章采购立项第八条基建项目采购立项应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明确项目的需求和目标。
第九条采购立项应编制《基建项目采购立项报告》,包括项目需求、采购目标、采购方式、预算范围、采购周期等内容。
第十条采购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相关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采购立项报告应存档备查,确保采购准确合理。
第三章采购计划第十二条基建项目采购计划应综合考虑项目的需求、预算和时间等要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采购计划确定后,应制定《基建项目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预算、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采购计划应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采购计划应定期检查和调整,及时调整采购计划,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四章采购实施第十六条基建项目采购实施应公开招标,确保供应商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采购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采购内容、招标范围、资格条件、投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采购招标应组织筹备工作,确定招标委员会、招标人员等相关人员,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编制完整准确,明确要求,确保供应商能够理解和满足采购需求。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送达招标人员,根据他们提供的资料,确认投标资格,确定招标人员名单。
基建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基建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一、总则1. 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基建物资采购管理,确保采购过程有效、公平、透明。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基建项目中的物资采购活动。
二、采购需求确认1.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计划和需求确定物资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申请书。
2. 采购申请书应包括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基本信息,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确认。
三、采购方式选择1. 根据采购金额和采购内容的复杂程度,采购可以分为小额采购、中额采购和大额采购。
2. 小额采购指采购金额小于10万元的采购活动,可以采用询价等方式进行。
3. 中额采购指采购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采购活动,应通过限制性招标进行。
4. 大额采购指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采购活动,应通过公开招标进行。
四、采购文件编制1. 采购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合同范本等内容。
2. 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招标方式、报名截止日期等信息。
3. 招标文件应包含采购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详细信息。
五、供应商资格审查1. 报名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
2. 采购单位应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六、招标评审1. 招标评审委员会应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 评审标准应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质量、价格等要求。
3. 评审结果应及时通知各投标人,并公示于采购单位网站。
七、中标公示与合同签订1. 中标结果应公示在采购单位网站,并通知中标供应商。
2. 采购单位应与中标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交货日期和支付方式。
八、合同履行与验收1. 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和要求履行合同。
2. 采购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物资进行验收,确保物资符合质量要求。
九、采购文件归档1. 采购文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留至少5年。
2. 归档文件应包括采购申请书、招标文件、合同书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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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在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产生腐败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工作应本着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基建管理和设备采购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法律法规办事,使教育基建管理和设备采购工作做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学校的基建、维修工程和设备采购,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管理程序第三条学校所有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项目都要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认真做好前期论证工作,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列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凡未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实施(确有特殊情况,须报市财政局批准调整部门预算)。
进一步加强基建维修工程和设备采购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前期论证和设计工作(一)学校召集相关部门,按照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并根据学校的资金状况等,于每年底研究学校下一年度的基建、维修项目。
项目内容包括:(1)项目实施的目的和依据;(2)项目实施的时限和地点;(3)项目实施方案;(4)建设和维修的规模、标准和功能;(5)总造价及其构成;(6)资金来源。
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学校根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下一年度基建、维修项目。
财务部门据此按规定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年度建设计划并编报年度项目预算。
(二)为了提高学校工程的设计水平,节约经费支出,根据相关规定,都要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
参加招投标或竞争的设计单位不得少于3个,选定的单体方案图要报市有关部门审查。
(三)必须和勘探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做到章印齐全,手续完备。
所有项目不得无证设计或委托个人私下设计。
(四)单体方案确定后要按程序报市各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设计标准应以省市实施教育现代化校舍建设标准为依据。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要按规定接受消防、抗震等相关部门审查,审查合格领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基建维修严禁在同一实体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施工单位一般采取积分入围法,确定3—5个施工队伍入围参加投标。
特殊情况需采取其它入围办法的报市财政局批准。
凡在全市教育系统内施工出现过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或信誉差的施工单位五年内不得入围和参加投标。
(一)凡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土建安装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工程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采购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采购一律按规定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组织进行采购,其中有关教育装备的采购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凡项目投资总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以下的土建安装和3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工程,以及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设备采购(包括基建工程中的特种材料),一律由学校通过内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或供货单位。
(四)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和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5千元以下的设备采购项目由学校以询价的方式,通过比质、比价、比服务,确定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
(五)在财政局指导下进行的公开招标或在学校进行的内部招标都要认真制订和发布招标文件。
学校内部的招标必须通过学校校务公开栏、局域网或张家口公开媒体等途径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要不少于4个以上(含4个)单位投标,10万元以下必须有3个以上(含3个)单位投标,招标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串标。
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在财政局指导下进行公开招标的评标人员由财政局按规定确定。
学校进行内部招标的评标人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人员由学校现场在学校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还可以在教职工或学校领导班子中随机抽取1~2人。
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内部招标项目,学校可现场邀请质监、设计或检测等单位的专职人员参与评标。
学校评委库由学校党委根据工作要求选择。
学校组织内部招标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学校内部招标必须由单位纪检监察、工会和教师代表等参与现场监督,并做好记录,所有资料必须整理保存归档。
学校内部招标应按规定收取不低于标的总额10%的投标保证金,未经学校同意中标单位弃约的,投标保证金应予全部没收。
(六)学校的食堂、浴室、小卖部、门面房等对外出租或承包,以及房屋拆除等工程也一律按上述方式通过内部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基建维修工程编制标底须委托具备相应编标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
招标过程的所有资料都要妥善保存备查。
第六条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及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供货合同。
合同内容要与招标文件相符合。
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承诺,合同应明确职责、规定奖惩,主要内容要包括:(一)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或货物送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或设备数量、批准文号、承包范围及方式等。
(二)工期。
合同应明确开工、竣工日期,工期应以国家定额为标准,未遇不可抗拒因素而致使工程延期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一般情况下工期不要求提前,提前不计奖励。
(三)工程质量。
学校的所有基建工程应要求为优良或优良以上等级,施工队伍应按工程合同价的5~10%缴纳履约保证金,凡达不到优良或优良以上等级的,要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没收履约保证金外,还要限期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合同规定的等级标准,施工队伍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工程造价。
招标工程造价由中标价+招标文件约定的调价+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合同约定进行计算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办法定价的,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学校确定。
(五)材料设备的规格、标准及供应方式、时间。
(六)执行定额、取费标准及付款结算方式、审计费用的分摊规定等。
(七)关于设计变更的方式及说明。
(八)工程合同的仲裁单位和奖惩办法。
(九)其它需明确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否则学校有权中止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责令其退场。
工程项目经理必须跟班在场,如确需离开须征得学校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十)中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其它承诺。
三、基建维修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学校要根据工程任务的大小和繁简程度建立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学校法人为项目法人,对学校基建维修项目负总责,学校分管副校长为项目负责人,学校要明确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施工队伍、监理队伍进行全面监督。
要制定严格的规章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建设单位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要及时审核施工日志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工程质量、进度和工地所发生的各种问题。
遇有重大问题,学校要集体会办公研究解决。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质检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实行工程监督制度。
学校要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可签订监理合同。
学校要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要求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做好监理日志。
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等。
学校及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纸,如确需变更的由学校集体研究确定,或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所有材料进场须附合格证或质保书,并经学校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必要时要重新检测。
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和产地;二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是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是设备应当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五是产品发票,出入库手续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学校和监理单位认可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进场放线后,学校要责成监理、施工单位按规划对建筑物的位臵、轴线、标高进行测量复核。
基建工程的放线、基础、柱梁工程、主体初检和正式验收、竣工初检和正式验收均应按规定事先通知相关部门专职人员到场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建成后,学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律不得使用。
四、基建维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及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学校要按照市财政局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基建项目投资全过程的核算和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每一个基建项目立项后,必须在银行开设独立的帐户,并单独设臵一套基建帐进行核算。
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对基建项目的投资进行认真细致的核算,要严格划分学校的事业支出与基建支出,以及不同基建项目支出之间的界限,不能混淆。
学校分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要严把财务批核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和票据坚决不予报销。
学校要按基建项目分别向市教育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报送规定格式的基建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表等。
工程竣工决算经有关部门审计认定后,必须按决算价格相应增加单位的固定资产,同时撤销银行的基建帐户,封存已办理决算手续的基建帐,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施工期间,各单位要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进度拨款,在竣工决算未审计认定前,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总额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拨款进度,且最高拨款额不得高于工程合同总额的80%。
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河北省工程建设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学校要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决算认真加以审核,尽可能挤净工程决算中的水分。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学校将自审后的决算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施工合同、项目变更、特种材料采购证、工程建设中的所有签证、施工监督日记等报市相关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