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全省消防工作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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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全省消防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全省消防工作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13〕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12年,全省各级、各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为主线,以维护火灾形势稳定、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全面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有效遏制了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全省共发生火灾3638起,亡16人,伤14人,直接财产损失3792万元,火灾总量和亡人数量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连续7年未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加强统一领导,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日趋完善省委、省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和政府目标管理体系。
省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修订发布了《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政府与18个省辖市政府、13个省直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保证书,先后6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消防工作,3次组织专项督查和考评。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安排部署工作,推动行业、系统落实“一岗双责”。
各省辖市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平安建设”重要内容,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政务督查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了年度消防责任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豫政[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2004]1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近一个时期,胡锦涛、温家宝、XXX等中央领导同志针对部分省市接连发生特大恶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情况,先后就消防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国务院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狠抓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的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消防工作力度,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和现代化进程,消防安全环境逐步得到改善,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不少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主要表现在:一是火灾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截止今年3月20日,全省共发生火灾 4037起,死41人,伤57人,直接财产损失1039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四项指数分别上升了31.9%、13.8%、235%、3.9%。
二是一些地方还没有真正把消防工作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工作“棚架”现象比较严重。
实施方案: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 省消防条例》和省公安厅等13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保障自身消防安全的法律责任,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伍,落实综合保障措施,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企业防控火灾的能力。
二、总体目标2017年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全市派驻企业的公安消防力量全部撤出,所在企业属于建队范围的应当同步建立专职消防队伍。
2018年底前,全市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企业建成专职消防队伍并达到建设标准,所有危险性较大的中小型危化品生产企业建立消防管理机构。
三、建队范围根据《消防法》第39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四、建设标准(一)消防站建设。
新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大型石化企业按照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大型企业按照不低于一级普通消防站标准建设,其他大型企业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建设。
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建设单独执勤楼,设立训练场地、消防员宿舍、通信室、器材库、办公室等,保障灭火救援和训练需要。
(二)建队规模。
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中队人数不少于25人;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5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人数在125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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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对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作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消防工作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与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加强督办,严格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
(二)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
企业专职消防队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展有效举措,也是新形势发展的必由之路。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经济建设战线上一支重要的消防保卫力量,是公安消防部队的有力助手,担负着保卫本单位、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当地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我市3509厂、双环化工集团等专职消防队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和参与抢险救援任务近80余次,为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不少企业单位进行了改制重组,有的实施了关、停、并、转,有的企业在发展中经济效益不好、濒临破产,依托企业而存在的专职消防队举步维艰,其建设发展十分困难。
一、当前企业专职消防队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多数专职消防队组织建设得不到保证。
通过调研发现,多数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发展起来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如川大纺织厂、中州农场棉纺厂等单位的专职消防队由于受企业经济状况和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专职消防队队员随企业破产或生产转向而解散,有的专职消防队现只有1~2名队员在队留守,有其队而无其实,根本无法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目前,国家鼓励国有大中企业实施破产重组,一些企业在破产重组工作中将单位原建的专职消防队机构合并、取消,解散专职消防队员,随意拆销专职消防队。
(二)车辆器材装备、业务经费得不到落实。
专职消防队的车辆器材装备由于受单位经济状况和经费的困扰,除少数目前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或特殊行业的专职消防队器材配备能保证执勤之需外,多数企业专职消防的器材装备严重匮乏,量少质差。
有的专职消防队的器材装备都是在专职队成立之初购买的,不仅年久失修,而且品种单一,战斗员个人防护特别是特勤消防器材基本没有,执勤工作“四落实”没有得到具体落实。
(三)专职消防队员整体素质不高。
专职消防队人员多数是从部队退伍战士或地方青年中招聘,身体素质参差不齐;加之训练项目靠公安消防部队予以确定指导,训练工作结合实际不够、针对性不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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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5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近日广东省汕头市发生的特大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此专门下发通知,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具体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知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消防工作既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今年1至5月份,全省共发生火灾3250起,死亡37人,受伤19人,直接经济损失1333万元,虽然4项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都有较大幅度下降,但火灾总量仍然较多,全省消防安全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尤其是近期我省一些较大城市人口密集区发生多起火灾,由于消防部门扑救及时,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但是,却再次为我省消防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真正把消防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来抓,做到长抓不懈。
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责任目标,并量化消防工作具体目标,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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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3〕9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6日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从严管理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任一项条件的单位和场所:(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三)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四)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五)建筑总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六)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七)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发布)1992年3月10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驻豫部队、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四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并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的专职防火人员,应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并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消防检查证。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应符合城镇消防队(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的有关部颁标准。
尚未达到标准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纳入规划,逐步予以解决。
第六条公民应负责其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并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或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必须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举办大型物资交流、展销和焰火、灯火晚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作好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
属于重大火险隐患,确需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经当地县以上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及时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严格履行申报、审批制度。
变更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类别、数量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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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意见规范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7年04月20日来源:河南政府网
【字体:大中小】
日前,省公安厅等13部门联合制订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建队范围、建设标准、队伍管理、执勤训练、经费保障、考核奖惩、责任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管、养、训、用”等重点、难点问题。
《意见》明确,2017年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石油、化工、电厂等大型企业按标准建成专职消防队;2018年,力争达到建队标准的新建、已建大型企业按标准建成专职消防队;到2020年,实现大型企业全面依法建队。
《意见》指出,企业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执勤训练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与企业专职队建立联勤联训机制,将企业专职消防队纳入公安消防部门执勤训练和指挥调度体系。
此外,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与企业专职消防队员订立劳动合同,严格规范用工制度,切实保障队员的合法权益。
企业专职队建设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依法足额保障。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建设、消防装备购置等纳入应急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王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