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区别
询问与侦查讯问

5、反询问受主询问范围的限制规则 内容: 主询问确立证人的作证范围之后,反询问不得超出该范 围。 原理: 诉讼公平。(你出一枪,我出一剑。不可“借鸡下 蛋”。) 示例: 审判长:“传3号证人出庭,要证明什么?” 公诉人:“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受贿事实的受贿 经过。”
1、证人能力与证人类型 证人是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作出直接陈述之第三人。 证人能力(证人资格): A.知道案件真实情况; B.能够正确表达的自然人;(是否要求“辨别是非”?) C.在本案中不担负控诉、审判、辩护职责之第三人。
证人类型: A.事实证人(fact witness):目击证人、傍观者、警察、分 案审理之共犯(accomplice)、公诉程序中的被害人 (victim)。 B.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鉴定人、专家辅佐人(“有 专门知识的人”)。
(2)选择畏罪心理为突破口 (3)选择顾虑的心理为突破口
2、从案件的事实、情节上选择
(1)选择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事实,情节 为突破口 (2)选择犯罪嫌疑人认定为最放心、最保险
的事实和情节为突破口
(3)选择有确凿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为突破口
(4)选择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一些特
殊情节为突破口
3、从犯罪嫌疑人自身特点上选择
审判长:“传第3号证人出庭。”(法警带第3号证人到庭, 审判长告知权利义务。)“公诉人可以对第3号证人进行发 问。” 公诉人:(询问完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受贿事实的受贿 经过。)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向第3号证人发问?”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本辩护人有问题需要发 问。„„证人某某某,本人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下面我向你 提出两个问题:一,你与被告人是什么关系?二,被告人的 一贯表现怎么样?”
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逮捕后,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是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逮捕后的询问程序1. 询问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的主体是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在询问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
2. 询问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不能进行询问的,应当在逮捕后的四十八小时内进行。
3. 询问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在看守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询问地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被询问人的安全;(2)有录音录像设备,便于对询问过程进行记录;(3)有适当的休息场所,确保被询问人休息。
4. 询问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1)被逮捕人的基本情况;(2)被逮捕人的犯罪事实;(3)被逮捕人的辩护意见;(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5. 询问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口头询问;(2)书面询问;(3)录音录像询问。
三、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1. 保障被询问人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在询问被逮捕人时,应当保障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1)不得对被询问人进行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2)不得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3)不得泄露被询问人的隐私。
2. 不得重复询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不得重复询问。
如何写询问笔录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在日常管理中对违规罪犯的处罚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1、讯问笔录的含义讯问笔录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讯问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自从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考核和奖惩规定》颁布以来,依法依规对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实施考核,能够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姓。
对一些在服刑中屡教不改、破坏监管秩序、危及监管安全行为的罪犯实行惩罚,有利于维护监狱监管安全和促进教育改造的顺利开展,预防和减少狱内又犯罪,将罪犯改造成守法的公民回归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讯问笔录的制作是对罪犯违规行为讯问过程的完成记载,经核实和被讯问人认可,是作为处罚罪犯违规的重要证据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罪犯在狱内违规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是在社会上,则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二、对讯问笔录的认识1、突出讯问笔录的狱内侦查作用。
开展狱内侦查、制作讯问笔录有助于监狱查处狱内案件,预防和打击狱内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狱内监管秩序的稳定。
讯问是监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证实违法犯罪和查明违法犯罪人,依法对监内罪犯进行讯问,以获取其供述和辩解的一种活动。
是狱内侦查的初始阶段,当我们在监管中发现罪犯违规行为,民警在对罪犯进行讯问时,制作的讯问笔录是第一手的证据材料,因为罪犯在违规时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所以民警制作的笔录就有可能会成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份有力证据。
民警在受理罪犯违规时,往往是在罪犯违规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执法者,这时及时地制作笔录,罪犯的心理防线尚未形成,此时是最容易制作成接近或还原违规事实的全过程(即客观事实),每一案件的发生,都会在一定时空内改变现状,这种改变是与案件相关联的人或物所感知,并以信息的形式储存下来。
笔录的分类

笔录的分类
根据内容和用途,笔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分类:
1、询问笔录:用于记录警察、检察官或调查人员对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询问过程和陈述内容,通常用于刑事调查和法庭审讯。
2、证人笔录:用于记录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对案件发生经过的陈述和观察,通常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等法律程序。
3、供述笔录:用于记录嫌疑人或涉案人员对犯罪事实的自述和认罪,通常用于刑事案件。
4、总结笔录:用于记录会议、庭审、谈话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和结论,通常由主持人或主管人员撰写。
5、医学笔录:由医生或医疗专业人员记录患者的病历、诊断和治疗过程,用于医疗记录和法律程序。
6、履职笔录:用于记录公务人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在工作中的行为、决策过程和结果,通常用于机关、公司或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7、采访笔录:用于记录记者、调查员或研究人员对采访对象的提问和回答过程,通常用于新闻报道、学术研究和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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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社会价值

法律文书的社会价值篇一:法律文书复习提纲新法律文书复习提纲一、法律文书的定义、属性、特征(特点)、作用、最早的法律文书(P16)是什么?法律文书是指各写作主体依法处理各种诉讼、非诉讼案件时所写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理解:1.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2.依法制作:实体法、程序法3.制作者特定:法定的机关、组织、公民4.适用范围: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属性:法律属性(又称法律精神,以程序法条文和实体法条文的形式出现)和写作属性特征:内容的法律性,体式的规范性(格式统一、开头、结尾、起承转合模式化、要素完备、用语规范)、实施的强制性、客观性作用:是实施法律的具体手段;是履行法律行为的重要凭证;是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如实反映;是促进法律宣传、彰显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工具;是考察法律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的重要尺度。
最早的法律文书《》最早的法律文书样式汇编《封诊式》二、法律文书的主要价值.。
P28正义价值;效率价值;秩序价值三、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叙述案件事实的特定方法和注意事项;最基本的表达方式:叙述、描写、抒情、议论、说明一、法律文书叙述的应用1、叙述的定义把人物的经历和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表达出来就是叙述2.叙述的一般要素:刑事:七要素P78(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后果)民事:八要素P80(当事人间的关系、时间、地点、争议的客体、原因、过程、结果、争议的焦点)行政:违法事实(七要素)P81具体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的不同意见3.叙述的人称第三人称、第一人称4.叙述的方法顺叙、倒叙、插叙、平叙①时间顺序法(顺叙)——以案件情节发展的时间先后为线索安排材料的方法。
②突出主罪法(倒叙)P97——以罪行主次为序,先写主要罪行,后写次要罪行的方法。
③综合归纳法(分叙)P98——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多次罪行加以概括归纳,用简洁精练的文字作总的叙述的方法。
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区别与运用

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区别与运用(对此问题感到困惑,进行了初步粗浅思考,所提观点可能不正确,此文仅供共同探讨,不作任何结论)以往的纪检工作中仅使用谈话笔录。
《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继颁布后,纪检监察机关可使用谈话笔录、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但三者之间有时不易区分。
一、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外的人能否使用谈话笔录有观点认为,《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
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规定也明确,在监督过程中对可能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监督对象可以进行谈话;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可以进行谈话。
从这些规定看,谈话笔录只能用于监察对象、监督对象,对其他人员(例如证人)不能使用谈话笔录。
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在初核阶段,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这里的“被谈话人”、“相关人员”范围较广,应当包括证人。
同时,《工作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这也说明,存在被审查调查人之外的谈话对象。
因此,谈话笔录可以用于与证人的谈话工作。
二、单头谈话笔录与双头谈话笔录的区别单头谈话笔录,即纪检机关文头的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文头的谈话笔录。
双头谈话笔录,即纪检监察机关文头的谈话笔录。
笔者认为,工作中一般可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的谈话笔录。
但需要注意,是否存在某些情况导致无法使用双头谈话笔录。
安全生产询问笔录内容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询问笔录内容1、调查询问笔录应当遵循的十条原则有哪些1、合法。
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行使调查询问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如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讲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等。
2、全面准确。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采取一问一答式,用“问”、“答”表明,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等情况询问清楚,以反映违法行为的全貌。
要按照事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或其内在规律进行询问。
所为准确是指用语严谨明确,不得含混不清,尽量少用或不用大概、可能一类闪烁其辞的字句。
同时,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3、个别询问。
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
询问的对象不同,询问的内容应该有所侧重。
如果较为复杂的案件,就同一个问题一份询问笔录表述不完,可以分成若干笔录,不要硬将所有内容写在同一份询问笔录上。
一个案件如果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分别制作笔录。
多份笔录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4、一事一问。
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就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询问。
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价格违法行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5、略记提问,详记陈述。
进行询问,就是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
因此,提问易简,陈述应详。
只有略记提问,详记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
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
6、如实记录,正确综合。
记录内容要真实具体,尽量如实地记录被询问人陈述的原话,不随意取舍。
记录原话并非记录废话,对当事人凌乱的陈述,可准确的综合后记录下来,但要符合被询问人的本意。
7、当场纪录。
询问笔录的制作应当在询问过程中进行,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否则就会影响其原始真实性。
应使用钢笔或其他不退色笔书写,避免错别字和删、增、涂改。
做到文字清楚、书面整洁。
8、交由被询问人确认。
询问笔录的内容是被询问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就会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有异议,留下隐患。
谈话、询问、讯问的区别

谈话、询问、讯问的区别
谈话、询问、讯问的区别
一、谈话
党纪案件中谈话对象:问题线索被反映对象(立案前)、被审查人(立案后)、证人、受侵害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此,在党纪案件中,不管对证人还是受害人用的都是“谈话笔录”,而不用“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
监察案件中谈话对象:问题线索被反映对象(立案前)、只涉嫌职务违法不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立案后)。
如果是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后,对被调查人用的是讯问。
谈话按照程序阶段分为:监督检查过程中谈话、初核过程中谈话、审查调查中谈话。
对这三个程序中的谈话审批权限要求是一样的。
二、询问
根据《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因此,询问是监察案件中对证人、被害人使用的,用的是询问笔录。
而党纪案件中对证人、受害人使用的则是谈话笔录。
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询问时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并告知权利与义务。
三、讯问
仅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后采用的,用的是讯问笔录。
首次讯问时,应出具《讯问通知书》,并告知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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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虽然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含义不同: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询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
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
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三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四是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
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产生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