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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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但钱已经被取光,他说:“我感到非常失望,因为一些人仅仅 排队40分钟,便将他们所有银行卡内的存款全部取出,并且获
得了双倍资金。而我们则完全失去了这个大好机会。然而,现
场的气氛非常热闹,所有人都沉浸在狂欢宴会似的气氛中。” 报道称银行表示要努力追回那些被多取的钱。

《每日邮报》对此事的整个报道,“给人一种喜剧的感觉
【例3】甲(18岁)和乙(16岁)在外玩耍,甲让乙用 石头砸狗,狗暴起咬伤路人丙 问:以上两个案例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例4】甲在大楼下被来源不明的烟灰缸砸成植物人 问:大楼的全体住户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两人侵权引发的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事
先效力 物权没有期限性
4. “债”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可期待的信用”。
“债”首先确认让渡商品和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 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保证这 种差距可以消除。
商 业 信 用
银 行 信 用








■ 中美贸易和人民币“汇率”:国家的信用
低廉的商品
外汇盈余
先借钞票花,然后用贬了值的钞票还。美国出现政府预 算和经常账户的“双赤”。
《民法通则意见》第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 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 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案例】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 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 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 元,其中2干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 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 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宋彪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宋彪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宋彪宋彪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新闻'>2012.1-2013.1,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从事文化产业政策研究。

2005.9-2007.7,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进修班,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3.8-2004.8,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从事家族企业法律制度研究。

1998.9-2001.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5.9-1998.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9.9-1993.7,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经济法总论、财政法、规划法、产业法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中国登山协会认证户外指导员北京市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校级工会积极分子”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周年院庆突出贡献奖”2008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第四届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优秀奖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先进工作者”2006年“北京市高校优秀辅导员”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共产党员”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标兵班主任”2003年获“中国人民大学华为奖教金”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7年“中国联通.希望工程快乐纵走”100公里组第7名(成绩11小时11分)发表论文(*为重点期刊)1.《判断限制交易的实质性标准》(译文),载《京师法律评论》2013年第7卷。

2.*《论音乐审查和管理的法治化》(第一作者,与张牧君合作),载《学海》2012(5)。

3.《制订可再生能源规划要注重实操性》,载《国际商报》,2012-08-14。

4.《简论产业法基本制度》,载《擎社会责任之光—刘文华教授80华诞庆贺文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

5.《规划法:用制度创造未来》,载《擎社会责任之光—刘文华教授80华诞庆贺文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

工商管理类专业共同核心课程教材

工商管理类专业共同核心课程教材

工商管理类专业共同核心课程教材工商管理类6个专业的共同核心课程共9门,它们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研究确定、教育部批准的必修课程。

在确定课程结构和培养目标的基础上,教育部组织全国有关专家制定了各门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并组织编写了相应的教材9门。

这些教材既是面向21世纪教材,同时也是教育部规划教材。

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共同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编著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教司估定价:14.00元专业:工商管理类专业该书是教育部高教司制定并颁行的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指导文件。

全书包括工商管理类6个专业的8门共同核心课的课程说明、教学任务与要求、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建议学时数,以及详细的教学要点等。

微观经济学编著者:黄亚钧、郁义鸿、袁志刚估定价:25.00元专业:工商管理类专业本书除导论外,共分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市场经济问题研究3篇16章,内容新——不仅涵盖了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内容,而且反映了非主流学派的理论和西方微观经济学的最新发展。

宏观经济学编著者:黄亚钧、袁志刚、郁义鸿估定价:25.00元专业:工商管理类专业本书除导论外共分宏观经济的长期模型、宏观经济的短期以及宏观经济模型的深化3篇16章,全书体系新颖合理,论述谨严系统;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公认的宏观经济学的理论,而且充分反映了宏观经济学发展中有代表性和方向的新内容。

管理学编著者:周三多估定价:30.00元专业:工商管理类专业本书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汲取了古今中外人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积累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论的精华,系统地研究了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和管理的基本职能。

本书将管理原则归纳为效益原则、人本原则、系统原则和道德原则,并以此为主线,建立了信息,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的管理学新体系。

管理信息系统:(修订版)(配光盘)编著者:黄梯云主编估定价:30.00元专业:工商管理类专业本书充分体现了管理信息系统这门新兴边缘学科的特点,反映了该学科在理论上及实践中的新成果,并注重理联系实际。

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

3、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管理法)——资本主义社会 、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管理法) 资本主义社会 垄断时期 美国:垄断的出现,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 美国:垄断的出现,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加 深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威胁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 深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威胁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 资产阶级的总体利益亦受到严重威胁。 资产阶级的总体利益亦受到严重威胁。 德国:在世界大战期间,为了聚敛战时物资, 德国:在世界大战期间,为了聚敛战时物资,实行了 内容广泛的经济统治。 内容广泛的经济统治。 例: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第一部命名的) 德国: 德国 年 煤炭经济法》 第一部命名的) 美国: 国会第一个《 美国:1890国会第一个《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现 国会第一个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 代经济法产生标志) 代经济法产生标志) 前捷克《经济法典》 唯一法典) 前捷克《经济法典》(唯一法典) 日本、前苏联等 日本、
利导性 法律是社会各个利益关系的调节器。法律通过 法律是社会各个利益关系的调节器。 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 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 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 的行为, 的行为,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并产生 有利于社会的效果。 有利于社会的效果。 义务本质上意味后果,能促 使人们不做法律禁止的并且最终也不利于自己 的事。 的事。
在体现和维护“私权神圣” 在体现和维护“私权神圣”、“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主体平等” 意思自治” 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系下,大量垄断经济组织为追求利益的 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系下, 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 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攫取超额垄 断利润,在平等的形式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 断利润,在平等的形式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并不断推动 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形成。要实现交易双方的实质平等, 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形成。要实现交易双方的实质平等,实现 自由竞争,恢复市场秩序,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 自由竞争,恢复市场秩序,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必须从法 律上对“私权神圣” 意思自治”予以限制, 律上对“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制定一系列 赋予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运行的权力, 赋予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运行的权力,规范国家宏观调控行 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为和市场规制行为,以从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影 响经济运行, 响经济运行,在维护形式上主体平等的同时推进主体实质平 等的实现。进而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要素的调控, 等的实现。进而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要素的调控,解决周期 性经济危机,促进和实现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 性经济危机,促进和实现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整体利益与 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因此,德国垄断市场经济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 因此,德国垄断市场经济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是德 国最大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经济政治动因。 国最大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经济政治动因。传统民商法 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需求, 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需求,是德国制定这 类新型法律规范的法律动因。 类新型法律规范的法律动因。

《经济法律通论》练习题

《经济法律通论》练习题

《经济法律通论》练习题一、选择题1、下列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C)A、总公司与分公司B、母公司与子公司C、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D、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2、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B )A、德萨米《公有法典》B、摩莱里《自然法典》C、莱特《世界经济年鉴》D、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3、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并征得甲的同意后又委托丙代签合同,则乙丙之间为(C )A、共同代理B、指定代理C、再代理D、法定代理4、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 B )A、财产权与人身权B、绝对权与相对权C、主权利与从权利D、请求权与形成权5、依照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申请的清算(C )A、债务人资不抵债B、债务人信誉下降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D、债务人拒绝清偿到期债务6、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B )A、100万元B、500万元C、1000万元D、2000万元7、甲、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同约定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

该约定(D )A、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部分有效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C、无效,二人共同承担D、部分无效,应由甲、乙共同承担8、在破产程序中,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职权应当由谁行使?(B )A、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B、人民法院C、债权人会议D、清算组9、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说法错误的是(A )A、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B、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C、要约人可以改变要约内容D、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便成立10、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C )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11、小马曾向收藏家李某表示,要将其名下一传家之宝交于李某保管,并许诺支付一笔费用,李某答应其要求。

经济学领域专家李红路教授

经济学领域专家李红路教授

经济学领域专家李红路教授作者:刘岩松来源:《海峡科技与产业》2015年第11期李红路教授,1949年8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先后毕业于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政治系、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教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

李红路1968年参加工作,1980年开始先后在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市行政学院、哈尔滨企业管理培训中心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曾任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哈尔滨市行政学院院长、哈尔滨企业管理培训中心主任,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1990年以来先后兼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理事,全国经济管理干部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未来研究会未来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终身研究员,还兼任哈尔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哈尔滨市经济学会会长,哈尔滨市法学会副会长。

2002年12月被批准为黑龙江省级重点学科后备带头人,2003年9月被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政府聘为哈尔滨市第五届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

2008年被聘为哈尔滨第六届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

二十多年来李红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经济法学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

主要著作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中国经济法通论》(香港工商出版社,1992年),《区域经济开发战略》(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改革开放与发展热点难点透析》(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经济增长探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中国经济法教程》(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市场经济大典》(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

曾先后发表论文30多篇,主要论文有:《从哈尔滨市22个企业看解决国有企业债务负担的对策》(《中国工业经济》1996年第5期),《放开搞活国有企业若干问题的思考》(入编《中国社会科学文库——十五大以来中国改革发展理论与实践》,中央党校出版社),《中俄边境贸易前景分析》(《财贸经济》1998年第3期),《当前企业管理者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中国培训》1998年第3期),“培养和选拔企业家队伍的措施和途径”(《经济管理》1998年第4期)。

福建师范大学22春“工商管理”《经济法律通论》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1

福建师范大学22春“工商管理”《经济法律通论》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1

福建师范大学22春“工商管理”《经济法律通论》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2.监事会的职权是()。

A.检查公司财务B.修改公司章程C.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D.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中的行为进行监督E.对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参考答案:ACDE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股东大会B.管理委员会C.经理D.董事会参考答案:D4.根据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是()。

A.委托代理B.法定代理C.指定代理D.复代理参考答案:C5.独资企业就是一人公司。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6.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A.主体的平等性B.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C.争议内容的人身性D.仲裁事项的限定性参考答案:ABD7.法的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包括()。

A.空间效力B.程度效力C.时间效力D.对人效力参考答案:ACD8.产品责任则是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它既是事前责任,也是事后责任。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9.商标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依法可给予的宽展期为()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参考答案:D10.具体而言,商标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A.区分功能B.唯一化功能C.质量表示功能D.广告宣传功能参考答案:ACD1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力机构是()A.厂长(经理)B.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C.企业的工会委员会D.中国共产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参考答案:B12.出资额专用于有限公司。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13.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

A.企业法人B.国家机关法人C.社会团体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参考答案:ABCD14.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A.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B.均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C.均属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D.均为债发生的根据参考答案:ABCD15.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7.1 法学通论PDF

7.1 法学通论PDF

经济法学体系构造
经济法是什么
❖ 1、在学术史角度,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历史表明,经济法对 于经济体制的依赖,决定了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体制存在天然的共生性和 契合性。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必是建立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之上,以 尊重和运用市场规律为基础。
❖ 2、在立法目的方面,经济法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在利益形态不 断分化的今天,社会公共利益反而成为维系社会运转与公众需要的利益 基础与纽带,呈现出不可替代性与重要性。在法律学科中,经济法通过 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的拓展,弱势群体利益的侧重保护,制度化的利益表 达机制来实现公共利益,独现特色。
第七章 经济法
专题一:经济法的立场、历史与体系
❖ 不同法学部门的特质:在法律的大观园里, 人们尽情地享受着法理的理性,法史的沧桑, 宪法的庄严,民法的富丽,刑法的朴实,经 济法的现代,环境法的后现代,国际法的另 类……
❖ 时间轴:古代——近代——现代——后现代 ❖ 思考: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现代性?
经济法学特质
❖ 3、在功能角度,经济法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制与调控,实现社会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国家对微观经济层面和宏观经济层面的干预。 综合上述要点,我们可将经济法表述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 下,国家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干预经济 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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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学科
体系下
独立
新兴
现代
开放
经济法学特点
应用
边缘
经济法的历史
❖ 一、外国经济法的发展 ❖ 语源变迁 ❖ 英美法系:特例
有其实而无其名
❖ 一朵奇葩:日本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 中国经济法的历史沿革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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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通论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专利法专利法:是指调整因发明创造的确认权、实施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客体:即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也称小发明或小创造)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侵权行为(或叫侵犯专利权):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主体:1发明人或设计人;2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该单位);3外国人(取得专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要求具备创造性,之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1发明专利申请的程序:初步审查、专利申请的公布、请求实质审查、授权公告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形式审查”①初步审查②授权公告3区别: 发明专利申请的程序必须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只需经过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4思考审批程序制度不同有什么意义∕结果专利权的内容:1专利权人的权利:①署名权(一种人权)②禁止权(禁止别人使用、实施自己的专利的权利,又可称为专有实施权)③许可权(许可他人实施自己权利的行为)④转让权⑤标记权(是权利也是义务)⑥放弃权(以书面形式声明){②至⑥属于财产权}2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不滥用专利权的义务、对职位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的义务、按国家计划推广应用专利的义务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三大专利权的区别: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技术含量高;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仅涉及产品的形状、构造,不涉及方法,技术含量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仅涉及产品的色彩、形状、图案,不涉及技术2取得专利权的条件不同(实质条件不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要求具备创造性,之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3取得的审批程序不同。

发明专利必须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取得只需经过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取得容易4期限不同。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5保护范围不同。

发明成果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商标法商标: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法定要素构成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

简言之,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商标法: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商标法数是调整商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标的特征:1商标具有依附性(商标要附着在商品或服务上);2商标具有可视性;3商标具有显着性;4商标具有财产性(有价性);5商标具有信息性;6商标具有有文化性商标的功能:1区别功能,这是商标固有的最基本功能,也是首要功,是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最简捷有效的手段;2表示来源的功能;3表示特定质量的功能;4促进商品购销以及服务项目的提供;5广告宣传的功能;⑹财产功能商标注册的主体:商标局、注册个人商标权的取得或商标注册的条件: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个以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对等原则办理【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两类:人用药品、烟草制品】2商标设计的条件:①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②商标必须具备显着性的特征,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显着性即区别性或识别性,能够起到区分作用的特性,有一定的独特性);③商标应当具有相当新颖性;④商标设计的限制性规定(绝对限制条款;注册商标的限制规定: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三维商标的限制规定)商标权取得或商标注册的程序:1依法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3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4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核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进行社会审查;核准注册商标的主客体:主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客体: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的概念:(特征:三大属性)一是专用性二是时间性三是地域性(商标权和专利权都有的三性)“商标权”是“商标专有使用权的”简称商标权的内容:1商标权人的权利:①专用权②禁用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③转让权④许可使用权⑤书面声明放弃的权利⑥其他处分权2商标权人的义务:依法使用、保证质量、依法缴纳各项费用商标权的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合同法合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指民事合同。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

(判断:合同就是协议。

)错。

合同是权利义务的协议,不同于协议,不限于法律领域,没有权利义乌的协议不是合同。

合同法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合同特点:(1)主体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意思一致(3)内容特定(4)强制执行合同法基本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5)公序良俗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除法律有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合同形式。

合同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自愿原则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与要约一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合同的订立程序:定力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而达成协议的过程。

法律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构成条件(1)要约已订立合同为目的(2)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

(3)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确定的(4)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约束要约的效力:(1)生效时间:邀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受约人产生承诺的资格或权利;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实质性内容,承担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在有效期内不得向第三人短发相同内容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的内容,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邀约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4)承诺应当咦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的效力:一诺即成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热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已承诺的内容为准,实质性内容变更不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个人之间的事,是当事人对自己利益和义务的衡量和肯定,应贯彻契约自制原则,允许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要件。

合同生效是国家或法律以一个管理者和统治者的身份,以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为尺度,对当事人间已成立的合同进行评价,决定是否让其产生当事人希望的效果(简答论述)合同的效力:根据违法程度和效力状态的不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1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主题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不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当事人一年内不提出撤销请求则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情况:a重大误解合同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定力的合同c显示公平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全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失3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几种: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b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c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宣告之前均有效,效力待定合同追认之前效力不确定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a法定事由不同b请求权人不同:任何人、当事人一方、相对人(受要约人)c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不同1年、1个月d确认权的归属不同:法院或仲裁机构、有追认权人e体现原则不同:国家干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f 违法程度不同g法律效力状态不同双误合同旅行中的抗辩权1抗辩权:双误合同中,对抗对方履行主张对自己变蝴蝶权利2抗辩权种类: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a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b 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c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d对方当事人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a当事人因同一双误合同而互负义务b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c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a当事人须因误合同而互负义务b当事人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c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d后履行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效力:不按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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