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

合集下载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焦政办〔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3〕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7日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2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眼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促进更多关联性强、办理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逐步实现政务服务部门从单个事项审批转变为向企业群众提供“一件事”全流程服务,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年底前,按照“优化一批、新增一批、拓展一批”的思路,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安排部署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焦政办〔2016〕163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8日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基金,是指由焦作市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制定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开展对政府性投资基金的收益收缴和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行业监管和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焦政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条件第三章资产配置程序第四章资产配置标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经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焦政办[2011]52号【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5【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公众对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指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绩效管理过程中,在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关心的财政项目办理中,公开有关预算信息事项,公示有关财政项目情况,并及时获得反馈信息。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预算单位负责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按照“谁分配、谁组织、谁执行、谁公开”的原则,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工作。

第四条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开公示内容应真实可信、完整准确、及时有效。

第二章内容和范围第五条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信息,政府性资金项目中的重大项目和事关民生的公共支出项目情况。

重点公开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财政专项支出、政府财政项目等情况。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焦政办〔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0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二、考核实施机关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实施专项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被考核部门应当进行自查自评。

三、考核计分办法考核实行百分制,以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实行倒扣分的方式计分。

四、考核内容和分值在全面考核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四个方面的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一)推进依法行政综合性工作方面(20分)1、成立依法行政领导机构。

2、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3、制订有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实施意见的年度工作计划。

4、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目标考核体系并实行年度考核。

5、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前进行合法论证。

6、年度内领导班子或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2次以上。

7、领导干部年度集中学习法律2次以上。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4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4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打造“一次办妥”政务服务品牌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转变作风抓落实、优化环境促发展”活动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以开展“转变作风抓落实、优化环境促发展”活动为契机,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一次办妥”为目标,从与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关系最紧密的领域和事项入手,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努力打造“审批更快、服务更优”的政务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在各级各部门全面推进“一次办妥”改革,在部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率先突破,示范引领全市改革。

2.全面梳理,分类实施。

对群众和企业需到政府办理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实事求是、因事制宜、分类实施,对各办理事项分类提出具体要求,分批公布。

3.条块结合,上下联动。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焦政办〔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1日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逐步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焦政办〔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焦政办〔2003〕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经清理压减后的342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同时新增行政审批事项25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对保留和新增的审批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每项审批都要公开审批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增加审批的透明度。

要积极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和“窗口”建设,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

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市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焦作市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42项)一、市农业局(共1项)(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1.食用菌二级菌种生产许可证二、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共13项)(一)保留审批事项(7项)1.单位或个人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3.电影放映、经营许可4.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5.文保单位、文物古迹点拆迁或拆除6.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基建工程7.组台演出许可(二)保留审核事项(4项)1.本省公开发行报刊焦作记者站的设立2.出版物发行许可证3.全国公开发行报纸登记证4.基本建设施工前文物钻探、发掘(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1.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2.文物藏品调拨、交换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9项)(一)保留审批事项(4项)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颁发许可证2.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初中级)3.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4.职工退休、退职(二)保留核准事项(2项)1.职工工伤认定2.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三)保留备案事项(3项)1.用人单位集体合同2.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和调资方案3.企业录用职工四、市国土资源局(共11项)(一)保留审批事项(5项)1.采矿权登记及转让(含用于商业经营的地热水、矿泉水)2.临时用地3.土地使用权登记4.建设项目未利用地六公顷以下5.村镇建设用地(二)保留审核事项(5项)1.县(市)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征用、转用3.测绘资格审查4.测量标志拆、迁5.地图出版管理(三)保留备案事项(1项)1.县、乡基本农田划定结果五、市计划委员会(共3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市权限内基本建设、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1.市权限外基建投资项目2.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共6项)(一)保留审批事项(3项)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2.小型人防工程的拆除、报废3.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二)保留审核事项(1项)1.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拆除项目(三)保留核准事项(1项)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四)保留备案事项(1项)1.人防工程平时利用七、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共5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市权限内技改投资项目(二)保留审核事项(4项)1.成品油网点建设经营许可证(其中零售点许可证由市发放)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3.市权限外技改投资项目4.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认定八、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共1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贷款九、市水利局(共5项)(一)保留审批事项(5项)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2.取水许可证3.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4.供水计划指标5.开凿自备井十、市规划管理局(共9项)(一)保留审批事项(4项)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改变建筑用途性质(二)保留审核事项(1项)1.国家、省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三)保留核准事项(2项)1.建设工程验线2.市辖县(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市辖名镇总体规划(四)保留备案事项(2项)1.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及特殊管线2.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十一、市地震局(共2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二)保留备案事项(1项)1.地震应急十二、市环境保护局(共10项)(一)保留审批事项(4项)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环保“三同时”验收2.污染源限期治理方案与工程验收3.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关闭及改变防治设施4.排污费的减、免、缓(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1.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审查2.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三)保留核准事项(3项)1.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3.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四)保留备案事项(1项)1.放射性元素、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十三、市卫生局(共7项)(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1.卫生许可证2.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保留审核事项(3项)1.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医疗广告证明(三)保留核准事项(1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技术考核合格证(四)保留备案事项(1项)1.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许可证十四、市体育局(共7项)(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1.危险体育项目经营活动2.武术学校、习武场所资格证(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1.国家级、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2.一级运动员、裁判员(三)保留核准事项(2项)1.二级体育裁判员、运动员2.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四)保留备案事项(1项)1.营业性体育场馆(俱乐部)十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共2项)(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1.国家干部、职工二孩生育证(二)保留备案事项(1项)1.农业人口独女户成人伤病残鉴定十六、市城市管理局(共4项)(一)保留审批事项(4项)1.市区沿街建筑外部装修2.城区户外广告和标牌设置3.占用城市道路和沿街两侧场所4.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十七、市民政局(共10项)(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1.社团成立登记2.确定伤残军人和无工作单位的民兵、民工因公牺牲(二)保留审核事项(7项)1.地名命名、更名2.退伍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无工作单位的民兵、民工伤残评定及调整伤残等级3.革命烈士追认4.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5.公墓设立6.行政区划变更7.标准地名的使用(三)保留核准事项(1项)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十八、市物价局(共16项)(一)保留审批事项(9项)1.旅游业及相关配套价格2.城市公用事业服务性收费(价格)3.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房屋)价格4.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5.普高及大中专院校学生住宿费6.幼儿园收费7.干部职工培训费8.计划外学生收费9.县(市)区公房租金及廉价住房租金标准(二)保留审核事项(5项)1.土地使用权价格2.行政事业性收费3.中介服务收费4.新增医疗收费5.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三)保留核准事项(2项)1.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2.义务教育收费具体标准十九、市建设委员会(共11项)(一)保留审批事项(3项)1.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2.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建设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万元以上)(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1.市政、燃气、供水、供热企业施工资质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三)保留核准事项(1项)1.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设计规范(四)保留备案事项(5项)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建筑施工合同3.招标全过程4.建筑工程报建5.监理工程师注册二十、市财政局(共15项)(一)保留审批事项(6项)1.市级预算收入退库2.一般增值税退税3.契税减免4.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拨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变动登记6.股本设置、转让配股权、转让股权(非上市公司)(二)保留审核事项(4项)1.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2.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3.拍卖机构的设立4.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资出口(三)保留核准事项(5项)1.罚款没收财务许可证、执罚公务证2.会计证颁发、年检3.会计电算化审批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5.评估确认二十一、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共4项)(一)保留审核事项(1项)1.宗教团体接受境外宗教捐赠(二)保留核准事项(2项)1.成立市级宗教团体2.新建、重建佛教、道教寺观(三)保留备案事项(1项)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二十二、市教育局(共4项)(一)保留审批事项(3项)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2.社会力量举办的初、高中学历教育及中等层次的学校及教育机构3.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二)保留审核事项(1项)1、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二十三、市公安局(共37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7项)1.公民因私出国申请2.(因私)往来港澳探亲、旅游、就业、就学等申请3.往来台湾地区申请4.对来焦境外人员的管理5.游行示威及各类上街宣传活动6.禁行道路通行证7.公共场所、大型建筑物设置停车场(库)、临时占用停车场或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8.机动车悬挂特殊标志9、运载超限物品、危险物品和履带式车辆通行证10、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销售许可11.AB级拆除爆破设计许可12.营业性大型文体活动许可13.“网吧”安全审核合格证14.公共聚集场所开办企业登记前消防安全意见书15.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16.枪支运输许可证17.进口机动车登记(二)保留审核事项(9项)1.赴港澳定居、商务等申请2.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3.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4.爆炸物品运输(省外)5.焰火晚会烟花燃放6.设立道路检查站7.原子印章许可8.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9、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三)保留核准事项(7项)1.自行车入户、检验、过户2.机动车登记、检验3.机动车驾驶证4.居民身份证申领5.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的施工、验收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变更设计及竣工验收7.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及竣工验收(四)保留备案事项(4项)1.国际互联网用户2.金融要害岗位上岗证3.占用(挖掘)道路许可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二十四、市农机局(共2项)(一)保留核准事项(2项)1.大中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的核发、补发2.大中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年度检验、驾驶证年度审验二十五、市林业局(共2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二)保留审核事项(1项)1.使用林地许可证二十六、市交通局(共14项)(一)保留审批事项(5项)1.超高、超宽、超限、不可解体车辆2.设立汽车维修企业(二类、三类)3.道路货运(道路危险货物洹⒍⑷啻笮臀锛耸洹⒘愕;踉讼呗罚?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5.区内班线客运(二)保留审核事项(3项)1.省际、跨区、高速公路班线客运2.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许可证3.二、三、四类和简易汽车站的设立(三)保留核准事项(4项)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道路运输证3.船舶登记4.汽车租赁经营资格(四)保留备案事项(2项)1.道路客运车辆档案2.道路客运经营企业二十七、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局(共10项)(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1.限额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2.对外加工贸易项目(二)保留审核事项(6项)1.进出口许可2.限额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3.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4.经贸业务临时出国(境)团组及驻境外企业(机构)常驻人员5.设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6.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经营权(三)保留核准事项(1项)1.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四)保留备案事项(1项)1.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二十八、市统计局(共4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统计调查项目(含涉及民间统计调查项目)(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1.全市性统计资料的公XXX管理(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1.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登记2.统计调查单位登记二十九、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共2项)(一)保留审核事项(1项)1.因公出国(境)和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手续(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1.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眷属身份确认三十、市司法局(共6项)(一)保留审核事项(5项)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2.公证员执业证3.律师执业证4.律师事务所登记、变更、注销、年检5.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年检登记(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十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5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危重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二)保留审核事项(4项)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4.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三十二、市广播电视局(共3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接收工程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1.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卫星数据、信息2.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有线电视站三十三、市科学技术局(共1项)(一)保留审核事项(1项)1.出国(境)科技人员及科技团组三十四、市人事局(共10项)(一)保留审批事项(5项)1.市直机关、全供、差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人计划2.市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调录(聘)人员3.科级以下干部更改工龄4.成立人才中介组织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及工作人员离退休(二)保留审核事项(1项)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三)保留核准事项(3项)1.出国政审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3.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四)保留备案事项(1项)1.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辞退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行政处分三十五、市旅游局(共5项)(一)保留审批事项(3项)1.旅游涉外定点单位2.旅游开发规划3.旅游区(点)经营许可证(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1.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项目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三十六、市房产管理局(共14项)(一)保留审批事项(5项)1.廉租住房使用权安置2.房屋拆迁许可3.危险房屋加固方案4.房屋拆迁单位资格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登记(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1.房屋安全鉴定和加固单位资质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三)保留核准事项(4项)1.房屋权属登记发证2.商品房予售3.房地产抵押登记4.房产转让或变更登记(四)保留备案事项(3项)1.房屋租赁登记2.委托拆迁合同3.居住区业主委员会三十七、市残疾人联合会(共2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缓交和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十八、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共1项)(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1.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十九、市盐业管理局(共1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食盐零售许可证四十、市国家税务局(共16项)(一)保留审批事项(8项)1.出口退税2.免征增值税项目3.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申请4.境内机构售付汇开具凭证5.企业所得税减免6.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7.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二)保留审核事项(8项)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中西部地区外资企业所得税延长减半优惠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5.技术项目税前扣除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7.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8.延期缴纳税款四十一、市地方税务局(共25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2项)1.营业税减免税2.土地增值税减免税3.企业所得税减免4.地方企业处理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下)5.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300万元以下)6.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7.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9、房产税减免税10、车船税减免税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二)保留审核事项(5项)1.资源税减?br>2.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3.加速折旧4.土地使用税减免税5.延期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三)保留核准事项(6项)1.纳税人停业复业2.核定、变更应纳税额3.延期申报4.税收证明管理5.中外居民身份认定管理6.税务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验证、换证(四)保留备案事项(2项)1.财务登记2.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四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3项)(一)保留核准事项(8项)1.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2.组织机构代码证3.计量授权4.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5.食品标签认可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7.特种设备注册登记8.特种设备使用证(二)保留备案事项(5项)1.企业产品标准2.销售计量器具3.强检计量器具4.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资料5.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四十三、市工商局(共7项)(一)保留核准事项(7项)1.企业营业执照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3.动产抵押物登记四十四、市气象局(共1项)(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1.新建建筑物防雷设计四十五、市畜牧局(共1项)(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四十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5项)(一)保留审核事项(3项)1.特种作业培训单位资格认可2.地方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变更、注销焦作市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5项)一、市规划管理局(共1项)(一)审批事项(1项)1.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二、市卫生局(共1项)(一)审批事项(1项)1.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三、市民政局(共1项)(一)核准事项(1项)1.涉港澳居民婚姻登记四、市物价局(共4项)(一)审批事项(3项)1.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2.县以下电厂非上网电量电价3.支线公路汽车客运价格(二)审核事项(1项)1.市供水价格五、市教育局(共3项)(一)审批事项(1项)1.高校自考助学机构、助学资格认定(二)核准事项(1项)1.民办普通高中办学资格认定(三)备案事项(1项)1.高校函授、夜大全日制专业设置、调整六、市公安局(共3项)(一)审批事项(1项)1.社会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撤销(二)核准事项(1项)1.弩的制造、销售和弩射项目的开办(三)备案事项(1项)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的核发和审验(二)保留核准事项(2项)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2.地方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1.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和使用七、市林业局(共3项)(一)审批事项(1项)1.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二)核准事项(2项)1.出省木材运输证2.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八、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共1项)(一)核准事项(1项)1.海外华侨华人来豫寻根谒祖活动九、市司法局(共1项)(一)审核事项(1项)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年度注册十、市工商局(共1项)(一)备案事项(1项)1.有奖销售十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5项)(一)审批事项(1项)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条件(二)审核事项(4项)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河南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合格证》颁发、延期、变更、注销3.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可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二、市园林局(共1项)(一)审批事项(1项)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焦政办[2010]45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6
【实施日期】201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政办〔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

(三)加强全市因公出国(境)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拟订全市外事、侨务、港澳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指导全市外事活动和对外友好交往;承办市级领导对外交往事宜。

(三)负责组织接待来焦访问的重要外宾;指导和协调全市涉外礼宾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外事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外国记者在焦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全市大型涉外活动和国际会议的审核、报批和指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