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取水的水源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三、取水许可申请1.取水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需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2.取水许可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取水时间等。
3.取水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文件:申请表格、土地使用证明、水源地自然环境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取水许可审批1.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取水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审批决定应当明确取水权限、取水限额、取水期限等基本条件。
3.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驳回,并告知原因。
五、取水管理1.取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的要求进行取水,并配合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取水单位应确保取水设施的安全可靠,减少对水资源造成的影响。
3.取水单位应定期报告取水量和取水情况,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进行监测和调查。
4.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出取水许可的取水量,不得改变取水用途。
六、取水许可的变更和注销1.取水单位如需变更取水许可的内容,应提前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取水单位如不再需要取水许可,应向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3.水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批同意,可以对取水许可进行变更或注销。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1.违反取水许可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取水许可。
2.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监督检查1.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取水设施、取水量等。
2.取水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监督检查组发现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水资源管理部门。
九、附则1.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促进合理利用水资源。
希望能对广大单位和个人有所帮助。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是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拥有丰富的水资源。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取水许可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 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 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
- 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2. 意义:- 有效管理和控制水资源的使用,避免过度取水导致水资源短缺。
- 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 促进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三、取水许可申请流程1.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表格;- 取水用途及用水计划说明;- 取水设施的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 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 申请流程:- 申请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表格,并附上必要的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 水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如符合相关规定,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取水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1. 取水许可证的内容:- 取水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取水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 取水用途和用水计划;- 取水量和取水方式;- 监测和报告要求;- 相关的处罚和违规处理措施。
2. 取水许可证的要求:- 取水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取水;- 取水单位应定期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用水报告和监测数据;- 如有变更,取水单位应及时向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五、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监督部门将定期对取水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2. 处罚和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取水许可制度的效果和影响1. 效果:- 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了浪费和滥用;- 保护了水生态环境,维护了生态平衡;- 促进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浙江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各类取水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取水许可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取水许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 意义: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和管理各类取水行为,避免过度取水和水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三、取水许可的范围和条件1. 取水范围:取水许可适合于所有在浙江省境内进行取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取水条件:申请取水许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取水行为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取水行为不会对水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和污染;(3) 取水行为符合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四、取水许可的申请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申请表格:包括取水计划、取水方式、取水量等信息;(2) 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3) 环评报告:对于大型取水项目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 申请递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 审批流程: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和调研。
审批流程包括初审、现场勘察、公示等环节。
4. 许可证颁发:经过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取水活动。
五、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1. 监督机构: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监督措施: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取水活动的检查和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取水许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六、取水许可的效益和影响1. 效益: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水资源利用,保护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该细则详细规定了取水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管理要求等内容,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取水许可的申请条件1.1 申请人需具备合法取水资格,包括水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1.2 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的取水计划,包括取水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信息;1.3 申请人需具备相关的环保设施和措施,确保取水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二、取水许可的程序2.1 申请人需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并缴纳相应的费用;2.2 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进行现场核查;2.3 审查通过后,水资源管理部门将颁发取水许可证书,并定期对取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取水许可的管理要求3.1 取水许可证书需在指定的取水点位置显著悬挂,不得转让或变更用途;3.2 取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定的时间,到期需重新申请;3.3 取水许可证书持有人需按照规定的取水量和取水时间进行取水,不得超标越额取水。
四、取水许可的监督和处罚4.1 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取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4.2 违反取水许可制度的行为包括超标取水、未经许可取水等,将面临罚款、停止取水等处罚;4.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取水许可证书,暂停或限制取水活动。
五、取水许可的意义和作用5.1 规范了取水活动,保障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5.2 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减少了浪费;5.3 保护了水环境,维护了生态平衡,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将有助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广大取水单位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水资源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浙江省作为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区,水资源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各类取水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取水许可的定义和范围1. 取水许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对取水行为进行审批和管理的制度。
2. 取水许可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各类水资源取水行为,包括地下水、地表水、雨水等。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 取水单位在需要取水时,应向所在地的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
2. 取水许可申请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方式、取水量等相关内容。
3. 水资源管理部门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取水需求的合理性、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估等。
4. 审核通过后,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发放取水许可证书,并告知取水单位相关的取水限制和管理要求。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1. 取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证书的要求进行取水,并定期向水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取水数据。
2. 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建立取水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对取水单位的取水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
3. 对于违规取水行为,水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取水许可证书。
五、取水许可的期限和变更1. 取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定时间段,根据取水需求的不同,可以分为长期许可和临时许可。
2. 取水单位如需变更取水用途、取水方式、取水量等,应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六、取水许可的效益和意义1. 通过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管理和控制水资源的使用,避免过度取水造成的水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破坏。
2. 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推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强水资源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水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七、结语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在水资源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取水是指从自然水源(如河流、湖泊、地下水等)中获取水资源的行为。
由于取水对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管理和监控取水行为,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二、取水许可制度的目的1. 保护水资源:通过许可制度,合理安排和管理取水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促进经济发展: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为各行业提供稳定的水源,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维护生态环境:通过许可制度,控制取水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取水者需向相关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包括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
2. 审查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地点等。
3. 公示和听证: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可以组织听证会。
4. 许可决定:根据公示和听证的结果,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许可决定,包括许可的有效期和条件。
5. 许可证颁发:将许可证书颁发给获得许可的取水者,并在许可证上注明许可的有效期和条件。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与监督1. 监测与报告:取水者需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取水情况。
2. 检查与执法:相关部门有权对取水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遵守许可条件。
3. 处罚与奖励:对违反许可条件的取水者,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积极履行许可条件的取水者,可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4. 监督与举报:公众可以对违法违规的取水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五、取水许可的有效期与续许1. 取水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2. 取水许可到期前,取水者需向相关部门申请续许,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3. 续许审查包括对取水者在许可期间的取水情况、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
4. 根据续许审查的结果,相关部门决定是否继续许可,并可以对许可条件进行调整。
六、取水许可的法律责任1.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停止取水。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引言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浙江省内各类取水活动,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适合于浙江省内所有取水行为,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实行许可管理。
2.《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浙江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实行许可管理。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 取水许可的申请(1)取水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水利部门递交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等详细内容。
(2)申请书还应附带取水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取水设施规划图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取水许可的审批程序(1)水利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告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取水条件。
(2)初审通过的申请,水利部门应组织现场勘察,并对勘察结果进行评估。
(3)评估合格的申请,水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取水许可证书,并将许可信息公示。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与监督1. 取水许可证书(1)取水许可证书应包括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等详细内容。
(2)取水单位应妥善保管取水许可证书,并在取水现场进行公示。
2. 取水量的监测与报告(1)取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量进行取水,并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
(2)取水单位应定期向水利部门报告取水量,并配合水利部门进行监测。
3. 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书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住手取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于取水超过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量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五、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 水利部门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取水是指从自然水体(如河流、湖泊、水库等)或者地下水中采集水资源的行为。
为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以及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规范取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二、取水许可的范围和适合对象1. 取水许可的范围:该细则适合于浙江省内所有从自然水体或者地下水中取水的行为,包括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生活用水等。
2. 适合对象:凡是需要从自然水体或者地下水中取水的单位、个人均需按照该细则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向所在地的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方式等。
2. 审核评估: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取水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
3. 公示和听证:审核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将组织听证会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评估。
4. 发放许可证: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后,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注明取水的具体条件和限制。
四、取水许可证的内容和有效期限1. 取水许可证的内容:取水许可证将包括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信息、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方式等内容。
2. 有效期限: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普通为1年至5年不等。
在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取水,超期未办理续期手续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五、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1. 监督机构:水资源管理部门将负责对取水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取水活动符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2. 监测和报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定期进行水量监测,并按照规定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取水情况。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水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住手取水等。
六、取水许可制度的意义和影响1. 合理利用水资源:通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可以对取水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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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5.08.18
【分类号】302
【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2号令
【文题】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正文】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1995年8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务院《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并按规定取水。
在江河、湖泊修建闸(不含船闸)、坝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也适用本细则。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每户年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农业灌溉每亩年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取水(营业性取水除外),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
前款各项取水,如足以妨碍公共用水或者他人用水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申请后,方能动工兴建取水工程。
(三)取水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竣工登记表,经核定审验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申请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第六条取水许可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水源论证报告;
(四)取水许可预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第七条申请人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先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
申请或申请。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应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严格控制在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
在没有回灌措
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严禁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
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水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农业灌溉取水按灌区或行政村为单位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
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先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审查或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查或审核意见。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在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
水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下列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自来水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和其他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取水;
(二)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
(三)在大型水库中的取水;
(四)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第十二条下列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
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至10万立方米、自来水日取水量在2 万立方米以上至5万立方米和其他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至2万立方米的地表取水;
(二)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至5000立方米的地下取水;
(三)在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河段或区域内的地表取水;
(四)在中型水库或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中的取水。
第十三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
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
许可证。
第十四条省内界河上的取水或跨行政区域的取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并应
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开始取水前向批准发放取水
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报送用水
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抄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
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计量设施,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许可证的规定取水或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兴建取水工程或者未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和取水,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取水登记表和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