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功能规范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2.病历信息录入:系统应提供病历信息录入功能,医生可通过输入的方式记录患者的诊断、病史、用药情况等信息。
录入过程中应支持输入诊断代码和药物代码的自动补全,减少录入错误和重复工作。
3.病历信息管理:系统应支持病历信息的整合和管理,包括对已录入的病历信息进行保存、查看、修改和删除的功能。
对于病历信息的修改和删除操作,系统应记录操作人员和时间,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医嘱管理:系统应支持医生对患者开具的医嘱进行录入、管理和查询。
医嘱录入时应可以选择常用医嘱,同时支持医生手动输入医嘱内容。
对于影像检查等特殊医嘱,系统应支持医生上传相应的文件,并与病历信息关联。
5.电子处方:系统应支持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可以选择药品并生成电子处方。
对于开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药物相互作用等风险,系统应提示医生进行警示,以提高用药安全性。
6.检查、检验结果管理:系统应支持医生录入和管理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
医生录入结果时,系统应支持数据的自动计算和分析,以便医生快速了解患者的健康状态。
7.报告生成与传输:系统应支持自动生成病历报告和其他医疗报告,并支持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传输给相关医生和患者。
同时,系统还应支持报告的打印和存档功能。
8.数据安全保护:系统应具备强大的数据安全保护功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认证、访问权限控制等。
同时,系统还应定期备份数据,并支持数据恢复和迁移。
9.数据共享与互连:系统应支持与其他医疗系统(如医院信息系统、实验室信息系统等)的数据共享和互连,以便医疗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提高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协作性。
10.用户界面友好:系统的用户界面应简洁易用,操作逻辑清晰,减少医生的学习成本和操作错误。
同时,系统还应支持用户自定义界面设置,以满足不同医生的个性化需求。
总之,一个功能规范齐全的电子病历系统能够帮助医生更好地记录、管理和共享患者医疗信息,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doc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标准,侧重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
第五条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必需、推荐和可选三个等级。
必需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必需具有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现在可以暂不具有,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可选功能是指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实现的功能。
第二章电子病历系统的基础功能第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电子病历的管理以建立数据中心为基础,实现信息实时上传和自动备份到医院数据中心和第三方存储中心,在设定一定权限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
第七条用户授权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1.建立用户脚色和工作组,为各使用者分配自力用户名的功能。
2.为各脚色、工作组和用户进行授权并分配相应权限,提供取消用户的功能,用户取消后保留该用户在系统中的历史信息。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_图文.

第一部分规范概述背景国家医改政策中明确提出“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陈竺部长在2010年卫生工作会议上把“探索建立电子病历。
逐步试行电子病历,并与居民健康案相对接,改善服务,提高效率。
”作为今年推进医院改革、加强医疗管理的重点工作内容。
为了落实推动电子病历的发展,卫生部医政司提出研究制定《电子病历功能规范》,并将任务交给CHIMA (医院管理研究所)。
目的与用途n 充分发挥电子病历在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医疗质量、降低医疗差错等方面的潜在作用,引导和规范电子病历系统的研发和应用n既可作为医院建设电子病历系统的指导,也可作为电子病历厂商相关产品的功能参照,也可用作医院在选购电子病历相关产品时的功能评价标准过程n 2010年初,医院信息管理专业委员会安排由薛万国、何雨生牵头,组织项目组,负责《规范》的起草n 项目组吸收了浙大中控、嘉和美康、安博维三家公司的技术人员,共同参与《规范》的制定n 项目组首先调研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明确了规范的原则,建立了内容框架,分工编写n 4月底,经汇集整理,形成了《规范》征求意见稿HL7的EHR 系统功能模型HL7 EHR System Functional ModelHL7的EHR 系统功能模型Conformance RelationshipsCCHIT 的认证规范n CCHIT (The Certification Commission forHeal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与HL7相衔接,制定了以下产品的认证规范:¨Inpatient EHR¨Ambulatory EHRn 认证条款相当于Function Profile,对功能规范的符合性条款进一步细化和限定国内外差异n 范围不同¨功能模型覆盖范围广,包括公共卫生等机构¨EHR 内容的共享n 侧重不同¨对辅助医疗、防止差错功能重视¨对病历记录要求没有过多要求n文化不同¨对隐私保护的重视n 工作模式不同¨面向问题的病历记录¨医嘱模式不同¨外来资料采集n 表述方式不同¨相对形式化的表述规范范围n 电子病历系统的范围¨一切与患者医疗相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都属于电子病历系统的组成部分,其中既包括应用于门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验、放射、心电等各类医技科室的辅助检查信息系统n 规范范围¨考虑到电子病历的主要目标和功能,本规范将范围集中在面向医生、护士使用的临床信息系统功能以及相关的基础系统功能方面,检验信息系统(LIS )、放射影像信息系统(PACS )等辅助科室信息系统的功能不列入规范范围规范原则1. 规范内容限定在临床医疗相关的系统功能以及与电子病历基础系统功能方面2. 功能规范只从用户和业务角度规定电子病历系统具备的功能,不涉及功能的实现技术,不规定功能的实现方式3. 功能规范并不是电子病历系统的完整功能列表,而是侧重于与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部分重要功能列表4. 功能规范以现行的医疗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医疗工作流程和医疗文书规范为参照5.兼顾电子病历系统应用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对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和推荐或可选的功能予以区分规范形式功能编号功能功能点备注等级相关子系统1.1.3主索引管理提供为身份不确定的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赋予唯一标识的功能在急诊情况下,患者的身份信息可能不确定必需患者身份登记系统1.1.4提供为患者建立多重不同类型标识的功能患者多重标识包括医疗保险号、身份证号、X 光号、住院号等,一名患者并不一定具有所有的标识类型必需患者身份登记系统规范组成n 电子病历建立n 病案管理n 就诊管理n 医嘱n 病历记录n 病历展现n 智能化服务n 任务提醒n 基础功能n 接口规范组成n 病历展现n 智能化服务n 任务提醒n 基础功能n 接口第二部分规范内容介绍电子病历建立n 强调患者及其病历得到唯一标识,明确基本信息内容,支持多重标识方法¨为每位患者赋予唯一标识¨自动查重功能¨多重病历合并功能¨支持多重标识类型,如:医保号、身份证号病案管理n 强调对患者的整个疾病史的管理,相当于整个病案的摘要。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完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电子病历操作规程制度

电子病历操作规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电子病历的操作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订立本规程。
此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书写管理的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相关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的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1.电子病历:指由医院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和保管患者个人诊疗信息的电子文档,包含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方案、医嘱等内容。
2.电子病历系统:指用于电子病历管理的硬件、软件系统,包含电子病历书写、存储、传输、查询和安全保护等功能。
3.电子病历操作人员:指具备操作电子病历系统相关权限的医院内职工。
第二章电子病历操作规范第四条电子病历操作权限管理1.医院应依据岗位职责,对职工的电子病历操作权限进行分类,并依照权限对人员进行授权。
2.电子病历操作权限应按需调配,未经授权人员严禁操作电子病历系统。
3.医院应定期对已授权人员的权限进行复核和调整,确保权限设置合理有效。
第五条电子病历书写规范1.电子病历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个体的诊疗过程和医疗信息,不得随便删除或修改。
2.电子病历应使用规范的诊疗术语和标准化名称,不得使用简化、模糊、歧义的词语。
3.电子病历应依照时间次序进行书写,确保诊疗过程能够清楚地呈现。
第六条电子病历保管管理1.医院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数据备份制度,确保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可靠。
2.电子病历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备份数据应分散保管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中,并设有权限掌控。
3.电子病历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时限保管,并订立相应的数据销毁计划,确保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的保密性。
第七条电子病历安全管理1.医院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的安全。
2.电子病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透露给他人使用。
3.电子病历系统应设有用户登录日志和操作日志,记录操作人员的相关操作行为。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标准,侧重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
第五条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必需、推荐和可选三个等级。
必需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可选功能是指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现的功能。
第二章电子病历系统的基础功能第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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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功能规范:
按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及结合医院需要设计病历格式,实现不同病历之间的数据共享。
1. 病历书写支持
1)一般文字输入、排版功能。
支持中英文字输入、分段、首行缩进等文字编辑功能。
2)支持病历模板调用功能。
3)支持表格式病历。
4)特殊符号的输入功能。
如摄氏度符号等特殊字符的快速输入功能。
5)文本在同一病人病历间的拷贝。
6)检验、检查结果的调入。
7)电子病历的痕迹显示功能,可选择是否显示病历的修改痕迹。
2. 病历安全保密控制
1)屏蔽外部文件复制功能,防止病历内容在不同病人间的复制引起的描述病情千篇一律,张冠李戴,前后矛盾。
2)病历修改权限的控制,严格按照三级医生检诊权限对病历内容的修改进行控制,3)运转及出院病历的封存。
可暂时封存(解封)运转中病历,封存出院归档后的病历。
病历一经封存,临床科室均不得修改。
3. 病历及时性监控及提醒
1)通过多个时点对病历完成时限进行监测。
入院、病情状态的转换、交接班、转科、手术、出院、死亡等多个时点设置病历完成的时限,并形成数据。
2)对病案质量控制所设置的时间段内需完成的病历进行提醒。
3)转科、出院时需提醒医师停医嘱。
4)医生可在工作站查询病历完成时限监控信息。
4. 病案回收及归档
1)严格按照出院后3天,死亡后7天病案必须归档的规定对纸质病案及电子病历进
行回收,由病案科病历回收人员对回收的病历进行确认,并对纸质
病历的完整性进行评价
2)回收后的病案处于封存状态,临床医师不得修改。
3)如病历不完整或缺陷、缺页,则由病案回收人员退回,退回内容含纸质病案及电子病历,待临床科室补齐病历病案回收人员再次进行回收审查工
作。
5. 病历质量控制
1)主观性评分。
可设置主观性评分的内容及分值,评分内容均区分在院及出院评分。
并在对病案进行审阅的时候可对该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2)客观性评分。
可通过对病历完成时限信息、医嘱信息、电子病历信息等信息的加工、提取、判断,动态生成自动评分内容及分值。
评分内容均区分在院及出院评分。
医生的工作站中可使用自评功能,以便及早发现病案质量问题。
3)根据主观性评分和客观性评分生成病案评分值,如是不合格病案则退回科室进行处理,合格病案则封存归档。
不合格病案内容的信息需能显示到医生工作平台
上,以便修正。
4)可分配权限给各科室负责病案质量工作评定的人员进行病案评分工作。
6. 病案借阅
1)临床医师可通过病案借阅功能借阅已封存的病案。
由临床医师提交借阅病案的原因及条件;病案科审批医师提交的申请,设定借阅时间及选择借出的病案。
2)已到借出时限的电子病历自动回收。
3)可查阅病案的借阅情况。
7. 病案相关统计查询
1)病历回收归档相关统计
a)归档工作质量监控统计表
2)病案质量相关统计
a)质控病案登记表
b)质控科室情况汇总表
c)病案质控存在问题简表
d)病案质控分数统计表
e)病历完成时限汇总统计表
f)医师书写病历评分表
g)医师书写病历评分及书写缺陷分布表
h)在院病案质控统计详表
i)质控汇总表
3)医疗质量监控
a)病历书写完成时限监控
b)上级医师病历审阅时限监控
c)病历质控员病历工作监控
d)归档工作质量监控
e)病例讨论监控
f)知情同意书监控
g)病历模板管理监控
h)病历修改过程监控
i)新收病人检诊及时性监控
j)会诊监控
k)住院医嘱及时性监控
l)抗菌药物使用监控
m)围手术期监控
n)手术申请审批质量监控
电子病历功能规范详细内容:
《电子化病历书写与管理系统》电子化病历书写与管理系统是指医院内部支持电子
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和访问,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主要包括电子病历创建、住院病历管理、医嘱管理、检查检验报告管理、临床知识库、医疗质量管理
与控制、电子病历查询、展现功能、打印/输出功能、系统扩展功能。
《电子化病历书写与管理系统》基本功能:
1. 自动获取或提供以下信息:
1)病人基本信息:就诊卡号、病案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
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
2)病人的诊断信息;
3)操作人员的身份标识;
2. 电子病历内容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
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
3.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
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4. 可设置电子病历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
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5. 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
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
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6. 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
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
和毁坏电子病历。
7. 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
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8. 支持病案调阅,实现调阅权限自动回收功能。
9. 支持示教病案借阅功能。
10.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
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
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11.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
不得修改。
12. 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
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13. 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
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14.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
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15. 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
数据能够及时恢复。
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16. 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
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17. 支持病案复制管理,记录病历复制情况,数字化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
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