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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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产假和哺乳假是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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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产假和哺乳假是怎么规定2017年我国的产假、哺乳假都是有时间规定的,但不同的地方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最新产假和哺乳假的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7年最新产假的规定我国实行最新产假规定,法定产假天数由原来的90天增至现行的98天,同时也对产假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在我们来看一下:1、顺产者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80天。

2、生育难产者产假在原基础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孕妇怀孕未满4个月不行流产者,享受15天产假。

5、孕妇怀孕满4个月不行流产者,享受42天产假。

2017年最新哺乳假多少天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一般来说,哺乳期妈妈每天有一小时的授乳假,而且对产假后妈妈来说,有6个半月的哺乳假。

但是哺乳假最多只有六个半月,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但是需要个人写个申请,单位同意,方可执行。

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4、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5、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2017年陪产假的休几天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

【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婚假《计划生育条例》婚假规定第三十二条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实行晚婚(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指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性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产假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

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丧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但享有丧假人员的范围和天数,未见相应的明确规定,所以只能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的规定执行。

干货|____年新产假规定,赶紧get起来!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____年产假到底有多少天?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青发改人事〔2022〕621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8月15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省粮食局、委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待遇第三条事假是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

工作人员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处理私人事务。

事假待遇:根据《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字〔2021〕6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确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报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请事假。

(一)事假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二)事假年度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60%计发。

(三)事假年度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25%计发,以保障本人应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

(四)单位计发月工资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当月事假期内的工作日和实际在岗工作日分段计算,其中事假期内工作日工资按上述规定比例计发,在岗工作日工资按全额计发。

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

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
(四)牧业区的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妇可生育三个子女。
(五)夫妇一方在城镇,一方为农牧民的,生育子女数执行女方所在地的规定;夫妇有一方为少数民族的,生育子女数按照少数民族一方及其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六)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的早婚。按法定婚龄男女双方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在法定婚龄后四年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三)夫妇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妇有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
(五)夫妇有一方为华侨或归侨的;
(六)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七)夫妇有一方为初婚,另一方再婚且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八)夫妇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第五条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符合第三条第二、三、四项或第四条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须满四年以上,由夫妇双方申请,国家干部和职工经所在单位、城镇居民经街道办事处、农牧民经乡政府审核,报县一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发给生育卡片,方可生育。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人口计划工作的重要一环。全省和省内各地区的人口计划,分别由省、州、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制定。县计划生育部门根据人口计划制定生育计划于头一年下达,并组织实施。
夫妇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育龄夫妇在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要坚持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
(一)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
(二)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根据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等情况,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青海省公务员休假制度

青海省公务员休假制度

青海省公务员休假制度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原请假制度作了修订,具体规定如下:⼀、各种假期规定1. 病假:⼯作⼈员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

病假期间待遇:(1)⼯作⼈员累计病假在两个⽉以内的,发给原基本⼯资。

(2)⼯作⼈员累计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的,从第三个⽉起按照不同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资:⼯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90%;⼯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原基本⼯资照发。

(3)⼯作⼈员累计病假超过六个⽉的,从第七个⽉起按不同标准发给病假⼯资:⼯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基本⼯资的70%;⼯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基本⼯资的80%;⼯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基本⼯资的90%;⼯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基本⼯资的95%。

(4)⼯作⼈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的,当年年终奖⾦不再发给。

(5)其他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条件的,病假期间按规定待遇执⾏。

2. 事假:事假是⼯作⼈员因家务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

请事假者,⼀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续。

请事假的⼯作⼈员原则上应按"先⽤假期,后⽤事假"的原则掌握。

(1)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资照发。

享受年休假的⼯作⼈员,可以⽤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资:⼯作⼈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5天事假起按本⼈基本⼯资的70%发给;(3)⼯作⼈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法本⼈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资和当年年终奖⾦。

(4)⼯作⼈员事假⽆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矿⼯处理;(5)⼯作⼈员因私事短暂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资待遇按上述规定执⾏。

3. 婚假:婚假是⼯作⼈员本⼈结婚⽽给予的假期。

婚假⼀般为三天。

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年满23周岁)的晚婚者,按照规定给予⼗⼋天奖励假期,假期内⼯资、奖⾦均照发。

青海省产假规定

青海省产假规定

青海省产假规定青海省产假规定产假是指女职工因生育需要休息的一段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产假福利规定》,青海省制定了一系列的产假规定,以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

首先,青海省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的时间为98天。

产假一般从办理产假手续的第一天起算,到期时需要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复工。

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并按时足额支付。

此外,如果产后出现合法的生育疾病,可以延长产假。

其次,青海省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完全福利保障。

企事业单位要按国家规定投保生育保险,用于支付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的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一般为女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倍或一倍以上。

此外,产后的女职工还享有一次性的助产费用,用于支付生育医疗费。

此外,青海省还规定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其他权益保障。

首先,女职工有权利选择产假的开始时间,但应该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申请。

其次,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停止劳动力劳动的权益,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参与与生产性劳动直接相关的工作。

同时,单位应该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休息条件和健康保障,保证她们顺利度过产后恢复期。

最后,在产假期满后,女职工享有还职的权益,单位应该及时安排女职工返岗,并保障她们的工作岗位和待遇不受任何影响。

然而,青海省的产假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一方面,产假期间女职工的收入相对较低,有可能无法满足她们在生育期间的各项开销。

另一方面,由于工作岗位和待遇的保障没有具体明确的实施办法,有些女职工可能面临着就业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产假制度,青海省应该加大对女职工产假权益的宣传力度,让所有女职工都清楚自己的权益和福利;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企事业单位存在的产假违法行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此外,政府还可以考虑增加女职工的各类福利和补贴,以减轻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经济负担。

总之,青海省的产假规定为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福利待遇。

最新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最新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2019年最新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民族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和创建文明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024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024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02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29•【文号】人社建字〔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024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28号您提出的关于延长产假及消除妇女就业歧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延长产假我国女职工生育休假时间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产假。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考虑我国国情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的产假标准14周的基础上,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

二是生育奖励假。

目前,大多数地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下,给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30-60天的奖励假期,并给予其丈夫7-30天的护理假。

劳动法规定的产假是基于对女职工生育的特殊劳动保护,其与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延长生育假和男性护理假等奖励假性质不同,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女性生育分娩后生理机能逐渐恢复到怀孕前的健康状态,以及恢复分娩时的体能消耗,产假时间长短主要由恢复身体所需时间确定。

二、关于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为保障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期间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障,帮助她们恢复体力重返岗位,均衡企业负担,促进平等就业,我国已经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

根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生育“一孩”和“二孩”,同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有关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目前,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期限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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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省产假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篇一:2016最新产假政策已有16省份确定最新婚假产假天数;你那儿休多久?2016-03-28 14:25 来源:央视新闻我有话说16省份均取消晚婚假部分地区增加婚假2016年3月28日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6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

这16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青海。

数据显示,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青海6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

福建、青海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

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16省份产假均延长:北京最多可休7个月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6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青海8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

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

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陪产假最少7天广西宁夏两地长达25天延长产假的同时,16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

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6个省份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

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青海9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16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3月25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新修改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延长产假至158日。

此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

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地,截至目前,已经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至少16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各地的产假分别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青海省“二孩”政策落地婚假15天女方产假延长60日3月25日,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婚假、产假规定同时出炉:取消以往的晚婚假,实施新的婚假政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国家基本生育假为98天)外,延长女方产假60天(条例实施后为98 60即158天生育假),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

青海省还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在产、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得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篇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0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民族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和创建文明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社区或者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资料。

计划生育、公安、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交换有关人口数据,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二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四条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二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符合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的26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和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已婚妇女,不受生育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适用城镇的生育规定。

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的,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二个子女的夫妻生育二个子女后,一个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的;(四)无子女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二十一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享受以下优待:(一)产假可以延长到半年。

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二)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

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15元至7周岁;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报销学校收取的杂费;医疗费报销不低于百分之六十至14周岁。

第二十二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享受以下优待:(一)给予三千元奖励;(二)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的优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农村已生育二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实施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优待。

篇三:日常管理制度--2017年OTC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一.日常考勤管理1、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国家法定假日休息)工作时间:(在外)8:30—下午5:30 2、签到:每日拜访第一家客户所在地签到为准;签退:每日拜访完最后一家客户所在地签退为准;出差:以到达出发地车站时间为上班时间(早8:30) 3、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与处罚:迟到、早退、旷工(均以上班签到/签退上传工作地点照片和考勤时间为准):迟到:在指定的工作时间未事先请假的情况下晚签到视为迟到;早退:在指定的工作时间未事先请假的情况下早签退视为早退;旷工:未签到和签退,并无工作轨迹视为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罚:如果每月迟到、早退共累计超过3次以上,罚款10元/次;旷工的处罚:一个月内旷工一天,考勤表旷工标注;一个月内旷工≥3天,考勤表旷工标注,罚款50元/天;一个月内旷工≥5天或者连续3天旷工,予以辞退处理!4、请假申批制度: 请假1天以内主管批示; 请假2-3天OTC经理批示; 请假3天以上请示公司领导批示;在红圈通中按层级往上报批,同时微信或电话请示说明若无特别事情(如结婚、生产、生病或重大事件等)不允许请假请假期间(婚假、产假、病假、家族重大事情除外)不计工资和补贴. 二.客户拜访管理1、客户资料完善:红圈通中客户资料与销量表中药店保持一致,药店名称(要求按客户营业执照上来填报)、分类(连锁店、加盟店、单体店、门诊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联系人(电话、职位等);客户资料中要求每人130家药店+20家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中连锁集中填报编号如L1、L2、L3...;单体店编号如D1、D2、D3...等;门诊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编号如M1、M2、...、M20 2、拜访数量:每天拜访12-15家药店(特殊情况,不得低于8家),每星期拜访药店不得少于70家,每家店拜访时间不低于15分钟(店内停留);若周拜访低于70家药店,罚款10元/家3、拜访执行:A.我司产品拍照 B.竞品拍照 C.备注栏D.接收人(直接上级)E.提交F标记结束说明:(1)店内公司产品陈列拍照、价签拍照;(产品主要有:”金”340ml玻(塑)/360ml、”午“、”抗“、”板“、”川贝“、”杏苏“等流通品种和17年控销品种),若该店中没有哪个产品请备注下写“没货”,否则视为未拍照;备注:拍照时范围稍微放大,尽可能看到周围情况(而非仅仅对着几瓶或几袋来拍)以上品种没拍照且未备注“没货”情况下,罚1元/品/陈列或价签(2)公司产品POP拍照,终端有代表性的、新颖的其他厂家POP 拍照;(3)竞品拍照(陈列+价格等)主要产品“金银花露”“午时茶”“板蓝根”“抗病毒”等竞品陈列+价格拍照(4)备注栏填报填报此次拜访主要目的,及本次拜访该店拉单情况和其它主要事宜备注:没有填报拜访目的及拉单情况等事宜,罚1元/店三.工作日志管理1.今日计划拜访家,实际完成家;2. 各品种拉单数量汇总;3. 存在问题;4. 市场建议;备注:未填报罚款3元/天四.日常管理奖励月度考勤中无迟到、早退现象及工作轨迹无异常,奖励100元/月;季度考勤中无迟到、早退现象及工作轨迹无异常,奖励200元/季;五.补充说明因软件自身问题造成上述任一情况,大家需立即在微信群或者电话上汇报,不予罚款!否则按规定处罚!本制度于2017年2月20日正式执行!2017年2月1日《2017年青海省产假规定》出自:百味书屋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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