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基本标准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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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治疗室、处置室等设置和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诊所治疗室、处置室等设置和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诊所治疗室、处置室等设置与消毒效果监测要求一、规范依据《消毒管理办法》《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二、设置要求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 527-2016)规定: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内各科室或部门中具有相同医疗服务功能的场所的名称,并规定了场所的功能、基本设施配置及特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一)治疗准备室1.功能定位1.1医务人员为患者实施治疗前准备工作的场所;1.2配制药液;1.3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药品;2.设施配置2.1操作台、物(药)品柜、冰箱、治疗车、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2.2如果配置化疗药物应配置生物安全柜;2.3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3.特定要求3.1仅允许本岗位医务人员佩戴口罩进入;3.2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二)治疗室1.功能定位1.1为患者实施治疗操作,如关节腔内注射、鞘内注射、骨穿、腰穿、胸穿、换药等;1.2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如消毒后药杯及管路)等;2.设施配置2.1操作台、治疗床、物品柜、治疗车、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2.2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3.特定要求3.1门诊清洁性治疗和污染性治疗应分室进行,分别设I类(清洁性)治疗室和II类(污染性)治疗室;3.1.1 I类治疗室进行清洁性治疗,如腰穿、骨穿、胸穿、关节腔内注射、鞘内注射、导尿、清洁换药等;3.1.2 II类治疗室进行感染性治疗,如感染性伤口换药等;3.2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治疗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处置室1.功能定位1.1实施皮肤准备及清洁灌肠等操作;1.2临时存放治疗产生的医疗废物及需要浸泡消毒的医疗用品;2.设施配置2.1处置台、诊查床、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2.2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3.特定要求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世卫标准】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世卫标准】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附件一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 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73号

《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73号

备注: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诊所基本标准诊所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并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卫生部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五部分。

现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

附件:1、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2、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具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第五条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国家卫生健康委 诊所的基本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 诊所的基本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诊所的基本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National Health Commission)诊所的基本标准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迅速,为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在不断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的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诊所的基本标准,以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国家卫生健康委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探讨如何更好地落实和执行这些标准。

一、诊所的基本标准概述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诊所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诊所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要求:包括诊室、候诊区、医疗设备等。

2. 人员素质和数量要求: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的资质和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 医疗服务内容要求:诊所应当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以及预防保健等。

4. 医疗质量管理要求:诊所应当建立和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这些基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诊所的建设和运营,提高诊所的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区的诊所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设施陈旧、医疗器械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诊所的服务质量,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应当加强对诊所的监管力度,加大巡查和整改力度,确保基本标准的执行到位。

三、个人观点和建议在我看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对诊所的基本标准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更好地落实和执行这些标准,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提高对诊所的监管力度:加大巡查频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2. 提高医务人员的培训水平:加强对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他们的服务水准。

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诊所,提高医疗资源的供给。

总结回顾:通过对国家卫生健康委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全面评估,我们了解到这些标准的重要性,并发现了一些当前诊所存在的问题。

个体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个体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个体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个体诊所的设置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标准,具体如下:
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设备:
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规章制度: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诊所基本标准

普通诊所基本标准

普通诊所基本标准普通诊所是人们就医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患者能够得到规范的医疗服务和良好的就医体验,普通诊所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标准。

本文将从医疗设备、医疗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探讨普通诊所的基本标准。

一、医疗设备1. 诊疗设备普通诊所应当配备常用的医疗设备,包括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电子血糖仪、体重计等。

此外,还应根据需要配置心电图仪、B超仪等专业医疗设备,以满足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2. 医用耗材普通诊所要做好医用耗材的储备和管理工作,包括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口罩、医用手套、消毒棉球等。

同时,要确保医用耗材的质量安全,避免使用过期或次品。

3. 药品普通诊所应当合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配备必要的药品,如退烧药、抗生素、止痛药等常用药品,以便及时对患者进行治疗。

另外,要建立规范的药品管理制度,做好药品的储存、使用和报废工作。

二、医疗服务1. 专业技术普通诊所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格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师,确保患者能够得到规范的医疗服务。

医师要经常接受进修培训,跟上医学研究的进展,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

2. 诊疗流程普通诊所要建立规范的诊疗流程,包括患者就诊登记、医师问诊、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等环节。

要确保医师能够对患者进行全面细致的诊断,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3. 患者教育普通诊所要开展患者教育工作,向患者宣传健康知识,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和生活方式,提高患者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三、环境卫生1. 诊疗环境普通诊所要保持干净整洁的诊疗环境,定期消毒,确保器械、药品、医用耗材等的卫生安全。

此外,要保持诊疗室通风良好,避免交叉感染。

2. 待诊环境普通诊所的候诊室要舒适整洁,提供充足的座位和等候环境,为患者提供舒适的就医体验。

要定期清洁候诊室,保持卫生整洁。

3. 医疗废物处理普通诊所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储存和处理,确保医疗废物不对患者和员工造成危害。

四、管理制度1. 档案管理普通诊所要建立完善的患者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就诊记录、检查报告、治疗方案等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诊所标准

诊所标准

诊所标准
一、机构门牌:
不得随意命名,必须悬挂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相符的门牌标志。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管理制度:必须装框上墙,悬挂于诊所醒目之处。

三、诊疗文书:
四种诊疗文书必须如实规范填写,从2010年4月1日开始补填。

统一悬挂于诊断室诊断桌之处。

四、医疗废物管理:
统一配置红绿两种颜色的戴盖塑料桶,其上必须有医疗废物标志。

放置于治疗室。

五、诊所基本标准:
必须三室分设,设置独立的治疗室,科室标识要醒目。

配备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

六、工作人员:
上班期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实行名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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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0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
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所(室)、医务室
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诊所的基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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