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法哲学思想
9 新康德主义法学 PPT

● 马尔堡学派和西南德意志学派
新康德主义学派分为马尔堡学派和以德国西南的巴登市为基地的西南德 意志学派。前者在康德哲学的基础上,认为存在着一些独立于经验的范畴即纯 粹理性的内在逻辑上的法,以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柯亨 (Hermann Cohen,1842-1918)、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 和卡西雷尔(Ernst Cassirer,1874-1945)等为代表。后者则围绕独立的价值 观念,论证文化表现的统一性,包括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2)、 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1845-1915)、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1863-1936)、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和拉德布鲁赫 (Gustav Radbruch,1878-1949)等学者。其中,拉德布鲁赫认为,价值观念 是独立存在的和不可证明的,法学所能做的仅仅是促使法律价值观念与一些个 人的、团体的或创造性的主要价值观念的协调发展。但是施塔姆勒却反对这一 法学中的“不可知论”,承认内在于实定法的“正当法”的合法性。施塔姆勒 和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对美国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除此以外,凯尔森 (Hans Kelsen,1881-1973)也建立了自己独特的新康德主义法哲学体系。另 外,意大利法学家乔治奥· 德尔· 韦基奥(Giorgio Del Vecchio, 1878—1970), 尽管其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基于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 多于康德,但也属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 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的特征
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除了上述特征外,在哲学上还形成 了自己的特色。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认为,当为(ought) 和存在(is)属于不同的范畴,当为命题与存在命题是在完 全不同的秩序中成立的,因此在论理上从存在不能推导出当 为。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则认为,当为和存在不是没有联系 的,相反,只有以存在为前提,在与存在的密切联系中,当 为才具有妥当性。换言之,在历史的世界中看不到存在与当 为的矛盾对立,想不到通过实践得以成立的存在与当为的辩 证统一,就不能把握历史世界的本质。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 的这一主张,在哲学基础上已经不再停留在德国新康德学派 的学说上了,而是受到了新黑格尔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深刻 影响。
康德法律思想简述

康德法律思想简述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也是德国启蒙思想运动的重要代表之一。
他在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律哲学方面提出了许多深刻的理论,其中涉及到了康德法律思想。
本文将对康德的法律思想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其贡献和影响。
一、康德的伦理学基础康德认为,人类有独立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这使得人们能够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善或为恶,并在此基础上自主地进行选择。
他强调道德律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个人意愿或欲望的影响。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道德行为的核心就是符合理性律。
这一基本观点也为康德法律思想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二、康德法律思想的特点1. 法治原则康德主张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所有人都能自愿接受的普遍规范,而不是某些特权群体的工具。
康德所提倡的法治原则旨在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2. 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按照康德的观点,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个人意志的干扰。
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规范。
康德认为,人们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摒弃个人利益的考量,以法律的普适性和正义性为目标。
3. 法律的合乎理性在康德的法律思想中,法律应该是符合理性的。
康德认为,法律应该是所有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而不是某些人的专利。
因此,他强调法律应该遵循纯粹理论,而不是仅仅基于个别利益或主观意愿。
三、康德法律思想的影响康德的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的推广康德的法律思想奠定了法治原则在社会中的基础。
现代社会普遍追求法制建设和法治精神,康德的思想对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的重视康德的法律思想强调法律的普适性和客观性,这对法律实施和司法公正起到了指导作用。
现今的法院判决和立法工作都倾向于遵循法律的普适性和正义性。
3. 法律的合乎理性的追求康德的法律思想提出了法律应该合乎理性的要求,对法律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康德权利法哲学中私权思想的现代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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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新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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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康德 的哲 学 体 系 来看 , 利 固然 属 于 道德 形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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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哲学思想对马克思的影响

康德哲学思想对马克思的影响一、引述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黑格尔的辩证法称作“合理内核”。
然而,辩证法毕竟是从属于方法论的。
光凭方法论,马克思是无法创立自己的哲学体系的。
于是,人们又引入了所谓“基本内核”,即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理论。
这样一来,一个叙述马克思哲学思想来源的“神话”也由此而诞生了,马克思哲学是黑格尔的“合理内核”(辩证法)加上费尔巴哈的“基本内核“(唯物主义)。
经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不断的修正、提炼和概括,上述神话已经内化为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结论,甚至变得神圣不可侵犯的了。
马克思的方法论主要来自黑格尔的辩证法,但辩证法的载体并不取自费尔巴哈,而是取自康德,马克思从康德的“实践理性”中剥离出“实践”概念,赋予它以新的含义,并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创立了实践唯物主义。
实践唯物主义的宗旨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自由是受制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因而需要通过革命改变这种关系。
其实,不但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来自康德, 而且他的物质生产关系的概念也是对康德的自在之物秘密的揭示。
尽管马克思哲学在其方法论上更多地受益于黑格尔,但从本体论上看,马克思哲学中的核心概念,如实践、自由、社会生产关系等,却更多地受惠于康德。
康德才是通向马克思的桥梁。
二、康德对马克思影响的方式康德对马克思的影响是不能靠任意引用几段言论来证明的,它是一个复杂的、多层面、多视角的问题。
也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论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马克思对康德本体论的继承与批判在本体论意义上,康德与马克思哲学都不是以否定或确立某种永恒的实在为目标,而是始终将人的存在的价值、意义、根据、追求、理想等为核心。
马克思对于客观世界的理解与人的实践活动不可分割。
这一点同康德把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和自由概念囚禁在认识论的范围内, 完全撇开其根本性的、本体论的维度,是对马克思哲学的错误理解。
这种失误表明,人们通常是以前康德的方式来解读马克思的哲学文本的。
事实上,只有认真地阅读并消化康德。
康德的法哲学 韩水法

康德的法哲学韩水法人文与社会人民大学法学院讲演报告德国的政治哲学和英美国家的政治哲学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德国的政治哲学包含了法哲学的内容。
从这个角度才能很好的理解康德的法哲学观点,他的法哲学观点其实是政治哲学观。
要理解康德的法哲学,先要了解他的哲学观。
康德是一位对现代哲学、政治理论影响都非常大的一位思想家,尤其是对政治哲学的影响非常大,比如我们大家都知道的罗尔斯,主要是以康德为他研究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当然还有卢梭、洛克。
我早年也是主要研究康德理论的,所以我的学生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题目都是对康德理论进行研究讨论的,后来又过渡到康德的政治哲学。
德国的法哲学是他哲学体系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我们先看一下德国的法哲学对今天有什么意义,德国一位叫科殷的法学家写了一本书,书的名字叫《法哲学》,这本书大概是六十七年代写的,他在这本书的一开始就引用了康德的一段话,说:“问一问法学家什么是法学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会使他感到为难,他回答可能是这样,并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一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及指出某国家在某个事情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
对于具体的实例指出什么是正确的这是很容易的,例如,指出在一定的地方,一定的时间的法律是怎么说的,或者可能是怎么说的,但是决定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是否正确,并规定出可以被接受的普遍标准以判断是非,弄清什么是法,什么是非法,这就非常困难了。
科殷教授在引用这样一段话的时候就是说,康德这样的一段话表明了,这个法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在哪里,法学家是讲事实或者法律是怎么样的,法学家要讨论这些法律背后的原则是不是对的,或者是不是错的,这些原则是从哪来的。
所以,法哲学关心的问题就是法是什么或者法应当是什么?我引用这样一段话就是要表明一个最重要的观点,就是说,康德的法哲学的思想对今天的德国还是有着很大的影响的,要不然像科殷这样比较有影响的现代法学哲学家不会把他的话放在他著作的前面作为一种经典的表述,说明康德指出了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哲学这样一个问题。
康德的法学思想

康德的法学思想(一)法的定义康德认为,普遍有效的法权概念不可能从经验而来,而只能来源于先验的永恒的实践理性,是理性的纯粹实践概念。
法是道德的外壳,人对自己的义务,属于道德的范畴,对他人的义务,属于法或政治的范畴。
道德命令采取内在的、自觉的形式,法采取外在的、强制的形式。
道德统制内心动机,法统制外部行为,而不问其动机如何。
即使动机不正确,但能够遵守法,国家也要加以赞许;反之,如果动机正确但不能遵守法,国家也要加以反对。
他对于权利定义为:“可以理解权利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原则(即道德法则或绝对命令)与所有人的外在自由和谐并存,就是合法的,对合法行为予以妨碍、干涉就是非法的。
一方面,保证人人享有自由,确保人身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将全体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协调、限制于全体一致的“绝对命令”之内,防止为所欲为的自由。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康德继承古典自然法思想,把法也区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两类。
自然法即理性法,是先验的,是人类理性承认后以绝对命令的形式加给人们作为义务去执行的道德法则。
自然法的核心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的核心是自由。
它既不是经验的,也不是立法机关赋予个体的,而是人与生俱来的实践理性能力,即人自主地、独立地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
自然法的核心是:“任何一种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并存。
”康德又把实在法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公共权利的法则,它包括那些需要外在颁布的为了形成一个法律状态社会所有的法律制度,公法还指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为了维护国家生存的与公民政治权利有关的法律,即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刑法、国际法等。
私法是指涉及个人权利,主要是公民财产私有权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哲理法学派(康德和新康德主义)

哲理法学派第一节哲理法学派概述一、哲理法学的特点及其在西方法学中的定位哲理法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开创的一支法学流派。
哲理法学的特点是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去研究法学课题,在哲学体系之下对法学课题予以重新考察,从而得出了一些哲学化的法学观点,使其更接近“法”这一事物的本质。
这是哲理法学的最大特色。
此外,它在论述其法哲学思想时,又贯穿着人本主义和主体性哲学思想,提出“人是目的”的主张,体现了启蒙思想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精神。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研究对象侧重实然法、研究方法侧重经验主义的实证法学;一是研究对象侧重应然法、研究方法侧重理性主义的非实证法学。
依此标准,哲理法学则归属于非实证法学,其在西方法学流派中的定位可见下图: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非实证主义法学哲理法学哲理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早期哲理法学和晚期哲理法学。
二者在时间上间断了近一个世纪,但其哲学基础、研究方法是一脉相承的。
由此也可以看出哲理法学生命力的强大。
二、早期哲理法学早期哲理法学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康德、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762-1814)、弗里德里希·威廉·约瑟夫·冯·谢林(Friedrich Wilhelm Joseph von Schelling,1775-1854)、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和路德维希·安德列斯·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2)。
早期的哲理法学派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流派。
其代表人物都首先是哲学家,而后才是法学家。
他们的哲学观自成体系,而其法学观点又是建立在各自的哲学体系之上的,故而有很大的差异性。
试析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

试析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三、从康德的法哲学角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综述康德对法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分析,康德在法哲学独有的观念:他用道德哲学批判了法哲学中自然法学,道德哲学事以先天说学为基础的,同时也用实证法学进行了修正。
值得强调的是,他研究开辟了法律与道德二者关系新的逻辑进路。
按照康德对社会分类的观点,最高层次的社会人的行为完全可以使用道德法则足足够用。
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社会,存在这种理想意志的前提是排除任何外在的干扰。
法律在进行评价时,对非善、不符合道德,甚至完全不道德的意志是否定的,对其在行为方式上可以分为违法犯罪、不道德但不违法等行为,从而依据行为的程度危害性来对行为人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罚。
同时,作为一个自然人,人类本能的欲望或劣根性,很难排除个人意志的干扰,康德认为人活着的过程就是道德规律与个人意志不断作斗争的过程。
道德规律就是自由规律,其目的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法律具有强制性的,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由,但是两者所处位阶不同。
在理想社会不能达到的情况下,法律是社会安定的最佳保障,因为我们不能完全按照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必须给行为一个限定,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康德认为,法律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道德,其方式是制约行为人滥用意志行为。
在实践中道德法则可衍生为两个法则,一个是人的本体作为看作伦理法则来运用;另外一个是包含法律法则法则作为现象法则来运用,又包含个人的道德法则。
区分道德法则做出后,康德进一步讨论道德规则的缺陷理论,如果单独使用道德规则,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的生活,使人们的生活自由,有序,同时,康德也提出法律规则是指导人的行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康德认为:自由的规则是不同自然法则,其本身是道德法则。
伦理法则是自由法则中关涉外在行为的理论,规定为我们行为的原则。
一个与法律的法则一致行为,就具有合法性;一个与伦理的法则相一致行为,就具有道德性。
前一种与法律的法则一致行为,可以理解为实践,后一种与伦理的法则相一致行为,可以理解为内心活动,它和意志活动的外部运用一样,都是理性法则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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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思想及成就
提出了“三大批判” ——《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 批判》、《判断力批判》,发动了一场哲学领域内的哥白 尼革命 ,结合了经验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认识,主要关注认 识论和形而上学问题。在康德之前,唯理论和经验论持续 了几百年的论战,最终无法较好解决知识的来源问题。康 德的先验哲学则调和了经验论与唯理论,结束了这场耗时 长久的哲学之争。,彻底扭转了西方哲学的发展方向,使 哲学深入到了一个新的理论维度。
私法理论
获得财产的方式:物权、对人权、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 物权:为我和所有其他人共同占有的物,通过原始的或派 生的方式一个人试用该物的权利。 对人权:指占有另外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即通过我的意志, 去规定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去做出某种行为的力量。 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把一外在对象作为一物去占有,而 这个对象是一个人,专门涉及家属和家庭的权利,如婚姻 的权利,父母的权利,家庭成员的权利等。
法哲学思想
一、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二、私法理论 三、公法理论
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完整的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 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 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私法理论
两种意义的占有:感性的占有:可以由感官领悟的占有, 理解为实物的占有;理性的占有:可以由理智来领悟的占 有,理解为纯粹法律的占有。类似于现代占有权和所有权 的区分。
公法理论
宪法上的重要权力: (一)、最高权力的权利、叛国、废除、革命和改革 (二)、土地权、征税权、财政、警察和检查。 (三)、对穷人的救济。
(四)、委派官吏权和授予荣誉的来自利。(五)、惩罚和赦免的权利。
公法理论
民族权力包括:开始作战的权利,战争期间的权利,战争 之后的权利。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有:第一,要求本国臣民去进行战 争的权利。第二,向敌国宣战的权利。第三,战争期间, 一个被迫作战的国家可以采取各种抵抗方式和防卫手段。 第四,和平的权利。
公法理论
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在一个法律的社会状态能够公开建立之前,单独的人是不 安全的,因此人们必须离开自然状态,和相互往来的人组 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共同服从公共强制性法律,从而取得 一个强大外部力量对其占有的保证。
公法理论
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立法权只能 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其它一切权力都从此权力中产生。 三者之间是相互协作,相互补充又相互从属的关系。 国家最高权力与人民的关系有三种不同的形式:一人主政 政体,贵族整体和民主政体。一人主政政体是最简单的政 体,也是最危险的政体。真正的共和国是也只能是由人民 代表的系统构成。
它们就愈是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 新、 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 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 康德墓志铭
谢谢观赏!
公法理论
各民族之间的自然状态,正如各个人之间的自然状态一样, 是一中人民有义务去摆脱的状态,以便进入法律的状态。 当国家与国家联合成一个普通的联合体的时候,这种联合 与一个民族变成一个国家相似。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 以建立一种真正的和平状态,各民族永久和平和最终目标 才能实现。
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反复的思 索,
康德和他的法哲学思想
伊曼努尔·康德(Immanmuel Kant,1742-1804)
目录
人物简介
人物生平
哲学思想及成就 法哲学思想
人物简介
启蒙运动时期 德国著名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开 启了德国唯心主义、康德主义等流派,其哲学被称为“批 判哲学”,著作有“三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 《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法的哲学原理》 等,在哲学、宗教、伦理学、天文学等领域都有所贡献, 被认为是继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后,西方最 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
占有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物,行为和相互关系。
私法理论
自然状态和文明社会的角度论述占有制度: 在自然状态下,占有只能是临时的或者暂时的占有; 只有在文明社会中或法律状态中,有了公共立法机关制定 的法规,才能绝对的或有保证的占有。一个单方面的意志 对一个外在的因是偶然的占有,不能对所有人起到强制性 法规的作用,因为这可能侵犯了与普通法则相符合的自由。 所以,只有那种公共的、集体的和权威的意志才能约束每 个人,因为它能够为所有人提供安全的保证。
人物生平
1724年4月22日,康德诞生于格尼斯堡 1732年秋季,康德进入腓特烈中学 1740年,在哥尼斯堡大学注册 1755年出版《自然通史与天体理论》,并任哥尼斯堡大学讲师 1781年出版《纯粹理性批判》 1788年出版《实践理性批判》 1790年出版《判断力批判》 1795年出版《永久和评论》 1797年出版《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知识》 1804年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