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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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内部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评价与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审计等。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所有竣工决算审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二)实际投资完成额;(三) 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对该工程实际造价、建设成果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

第四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对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五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可组织审计组,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条工会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于预算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年度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及预算报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将下列内容列入施工合同:(一)工程竣工决算需要进行审计,根据审计认定的工程决算金额结算工程款;(二)审计的时间安排;(三)预留不少于5%的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待审计后支付。

第八条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已经竣工,并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不需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应通过甲方组织的质量验收;(二)已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投资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二)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三)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四)有关合同、协议;(五)竣工图纸;(六)工程量计算表;(七)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八)工程变更洽商签证资料;(九)隐蔽工程资料;(十)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十一)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和资质证明);(十二)其他影响工程决算的资料。

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市教委《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市教育系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对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由专门审计机构对其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学校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均应进行审计,并由学校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对100万元(含)以上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100 万元以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由学校审计室直接进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条审计内容(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投资的来源及落实、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工程招标程序和施工合同或协议其内容的约定、设计收费等情况的审计。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前期及“三通一平”等费用支出、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的内容、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价款结算及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情况、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采购验收与保管使用、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情况的审计。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及编制依据、工程量计算及依据、概(预)算最终执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和成本核算等情况的审计。

第五条审计工作开始前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立项报告(包括工程内容、技术要求、使用方向和工程负责人)、工程预算书、工程图纸、施工方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基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等文件;(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三)承包合同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五)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六)其他相关文件、报表、资料。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确定新增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正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对于总结分析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以及积累技术经济资料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家审计审计署《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当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人员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正确确认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同时通过对项目设计概算执行情况和实际基建支出的分析对比,及时反映项目投资的控制情况以及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正确执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各种执业规范和程序,指导我们审计人员的工作方向,控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质量,同时更好的服务于委托方,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据:1、本事务所与委托方签定的业务约定书2、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预算法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九号—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5、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6、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2002)394号]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8、财政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9、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10、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办法——沪财基(1998)3号11、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12、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等15、基本建设项目费用实际支出的各项标准,包括项目设计费、勘察费、施工监理费、住宅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用、供电及供水配套费等16、其他相关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目的:通过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基建财务竣工决算审计,以确认该项目的全部基建投资支出(注: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基建资金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同时对该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及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审核、分析,最终通过审计确认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完整、真实的资产价值及资产明细表。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确定新增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正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对于总结分析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以及积累技术经济资料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家审计审计署《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当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人员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正确确认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同时通过对项目设计概算执行情况和实际基建支出的分析对比,及时反映项目投资的控制情况以及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正确执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各种执业规范和程序,指导我们审计人员的工作方向,控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质量,同时更好的服务于委托方,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据:1、本事务所与委托方签定的业务约定书2、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预算法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九号—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5、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6、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2002)394号]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8、财政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9、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10、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办法——沪财基(1998)3号11、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12、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等15、基本建设项目费用实际支出的各项标准,包括项目设计费、勘察费、施工监理费、住宅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用、供电及供水配套费等16、其他相关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目的:通过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基建财务竣工决算审计,以确认该项目的全部基建投资支出(注: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基建资金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同时对该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及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审核、分析,最终通过审计确认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完整、真实的资产价值及资产明细表。

大学基本建设、维修、装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维修、装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维修、装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维修、装饰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学院利益、促进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XX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政府及主管部门投资资金、学院自筹资金、科研经费等资金从事我院基本建设、维修、装饰工程的项目,其竣工结算审计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本办法的各类工程包括:基建工程、装饰工程,房屋建筑物的加固、改建、改造、维修工程,院内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绿化工程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等工程。

第四条各类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由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

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安排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的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条学院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应在年初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交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便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统筹安排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完成竣工结算,应对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并及时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交竣工结算的完整资料,工程项目间存在交叉施工时,应将所有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同时提交。

对于送审资料不完整的项目应补齐资料后再送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对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本年度需结算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当年11月10日以前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交工程项目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逾期不报, 不能保证当年完成结算审计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竣工结算审计送审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1、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报审表;2、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概算调整文件;3、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文件以及相关资料;4、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含软件版)等相关资料,实行议标的议标文件和相关材料;5、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6、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记录、竣工图纸;7、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8、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项目管理部门必须签字盖章)、工程量计算书、钢筋用量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含软件版);9、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以及下达给施工单位的甲控乙购材料汇总表;10、建设单位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及清单;n、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12、质量等级评定及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审计资料。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审计署驻各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计划单列市计委,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制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一九九二年先对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进行试点审计。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审计署,以便进一步完善该办法。

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使竣工决算审计规范化,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审计范围: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其竣工决算应经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审计方式、方法: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署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制订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地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订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和现行财经制度,采取就地审计方式,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发送被审计单位和组织竣工验收的计划、主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

建设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审批文件;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其批复文件,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等。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和注意事项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和注意事项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和注意事项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和注意事项一、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1、核实确定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包括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完成情况;2、对该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3、对该项目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4、对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5、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实物量与价值量进行核实,形成明细表;6、核实工程付款及欠款情况。

7、查清工程管理及项目核算的其他特殊事项,在报告中披露。

二、主要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1、主要内容1)评审相关合同的签约和投标报价的合规性。

2)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合规性、准确性,工程量复算比率100%。

(含结算时有)3)分项工程结算定额选套的合规性和恰当性。

(含结算时有)4)工程取费标准的准确性。

(含结算时有)5)设备材料用量与价格情况。

6)建安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程序有:2、主要评审程序和方法。

1)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审定的结算入账是否正确;2)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3)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4)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是否代扣代缴税金;(甲供材料应并入计税依据)5)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二)设备投资评审1、主要评审内容:1)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2)限额以上的设备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是否与设计相符合;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相关手续及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完备;5)设备验收记录是否完整,验收指标是否达到设计或合同规定的标准;6)设备运杂费发生的是否合理,采购成本是否合理、节约,原始资料是否真实,支出核算是否正确;7)设备投资支出相关内容的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8)设备安装明细核算是否正确,安装费归集和分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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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
为规范我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力度,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以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于我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不论工程量大小和项目金额多少,一律实行必审制度,坚持“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条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对于基建工程项目,医院财务部门应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总造价20%的工程尾款;对维修、装饰工程,医院财务部门应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尾款,并另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要及时报分管领导并同时通知审计科到现场签字确认,签发“施工变更联系单”,数额超过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应先报分管领导、纪委,同意后方可变更。

超过5000元至50000万元以上,报请院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变更,否则不予审计付款。

报审计部
门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手
续不完备的,不予审计。

第四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立项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2、建设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3、决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竣工图纸相符;
4、决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
5、决算书中各项定额、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6、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
7、合同规定由医院认定的工程材料的价格是否按要求进行合理认定。

8、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
记录。

第五条决算审计程序
1、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审计申请单并按要求提供送审资料,监审科将工程项目纳入审计计划。

2、监审科按计划组成审计组开展独立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开展审计。

3、建设、施工、审计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合议会审后,确定审定金额,据此编制工程决算审验定案表。

4、审计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定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财务部门据此办理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

5、建立审计档案,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零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监审科负责组织实施,
开展独立审计;对工程造价大(总价30万以上),建筑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可采取聘用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方式。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监审科在具体实施审计时可从外单位有偿聘用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八条监审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九条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若与以前相关文件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纪委、监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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