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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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文号】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各中央企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资委第325次党委会议、第4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20年9月28日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推动中央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工作部署,围绕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促进中央企业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

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企业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中央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二、强化统一管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三篇)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三篇)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____年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____年,要全面提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实现更高效、更稳健、更可持续的国有资产增值,确保国有资产增值率持续提升,最大化保障国家利益。

要加强风险防范,规范国企经营行为,依法依规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促进良性发展。

二、主要措施1.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明确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机制和标准,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推动国有资产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2. 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完善国有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建立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和专业队伍,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公正、客观、准确,为资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推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优势产业发展,化解存量风险,提升企业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 强化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规范国有企业收支预算管理,推动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披露,防范财务风险。

5. 落实企业责任。

国有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企业公民责任,推动企业履行环保、安全、反腐、社会公益等方面的义务,提升企业社会形象。

6. 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推动企业建立创新机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动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7. 深化国有资产监督。

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督的制度建设,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的全面覆盖,加强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科学高效。

以上是____年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旨在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持续增值,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二)一、背景介绍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和运营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一些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着不规范、效益不高的问题,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促进我省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围绕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围绕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以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构建国有资本分层分类全覆盖监管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主要目标。

到2020年,形成更加符合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省属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形成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运作机制;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基本形成,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完善;现代财务管理制度普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更加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健全;省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解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基本形成。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统一监管,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基本建立,国有资本分层分类全覆盖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出资企业”管理架构基本建立。

——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基本完成,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逐步建成若干在国内外具有较强投融资、资本运作、产业整合能力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培育发展一批主业突出、治理规范、经营高效、竞争力强的国有出资企业。

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3.确立股本对公司的基础性决定作用。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5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5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加快理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关系,创新国有资产监管方式,规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提高国有资本集中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财政增收。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集中监管,与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实现无缝对接。

(二)尊重历史原则。

着眼企业发展,继续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争取上级支持的优势,保持企业行业管理关系的连续性。

(三)逐步到位原则。

由点到面,循序渐进,逐步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过渡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三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职行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10•【字号】哈国资发〔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国资发〔2004〕27号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市属各国有企业:为确保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范、有效地进行,提高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现将《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6月10日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为规范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行为,确保全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号令颁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全市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行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统一领导,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细则、实施方案等;(二)制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流程图及相关工作报告的一般格式;(三)设计制定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含基础工作表);(四)修订、完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软件;(五)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业务培训;(六)负责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立项审批;(七)负责所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八)负责对中介机构参加企业清产核资专业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九)负责所属企业清产核资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的认定和审批;(十)负责所属企业清产核资清查结果的审核和批复;(十一)负责所属企业清产核资有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十二)负责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告本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情况;(十三)负责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柳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体系建设)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根本,以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

二、工作任务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处理濒临破产企业,妥善解决企业遗留问题。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薪酬制度和经营责任考核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国有产权管理,健全和完善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管理,积极推进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国有经济结构调整。

三、组织领导成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国资委主任任组长,各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国资委各科室科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

- 1 -四、重点改革方向(一)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和结构调整坚持开放性、市场化原则和出资人推动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改革与重组。

通过股份制改造、吸收合并、并购扩张、做强主业、延长产业链等方式,加快企业战略性兼并与重组步伐,引导和促进国有资本向大企业、大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向优势、支柱、特色产业和关系民生的关键领域集中,向产业链的关键环节集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做大做强国有经济。

继续深化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与带动作用。

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整体上市或主业资产上市,推动优质国有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放大国有资产功能,发展壮大上市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9•【文号】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各中央企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资委第1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19年10月19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体系对中央企业强基固本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进一步提升管控效能(一)优化内控体系。

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

进一步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和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促使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实现“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的管控目标,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全体系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集团管控。

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控体制机制,中央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内控体系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涵盖各级子企业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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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工作意见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1 / 13(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范文最新推荐------------------------------------------------------ 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关闭3 / 13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

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

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

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

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

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5 / 13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考核范围:(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

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范文最新推荐------------------------------------------------------ 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

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

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7 / 13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

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行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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