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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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范文

《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范文

《让与担保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担保方式不断涌现,让与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也逐渐被人们所重视。

本文将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研究,旨在分析其内涵、特点和风险控制等问题,为今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让与担保制度的内涵让与担保,顾名思义,是一种以物的让渡来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它通常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拥有物权的有形或无形财产权,让渡给债权人,从而保证债务的履行。

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需将该财产权返还给债务人;若债务无法履行,则该财产权归债权人所有。

这种担保方式既有传统物权担保的特点,又有新型债权性融资的特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方式。

三、让与担保制度的特点(一)融资与担保相结合让与担保是一种既融资又担保的方式。

在融资过程中,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权,同时该财产权又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利用债务人的资产,提高融资效率。

(二)风险性高由于让与担保过程中涉及到的权益较多,容易引发争议和诉讼。

此外,若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需依法拍卖该财产权来追偿,这一过程往往比较复杂和耗时。

因此,让与担保的风险性较高。

(三)灵活性强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而言,让与担保的灵活性较强。

它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财产权和不同的交易场景,能够满足不同融资需求和风险控制需求。

四、让与担保制度的运作流程(一)设立阶段在设立阶段,双方当事人需要协商一致并签订让与担保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财产权的转移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同时,双方当事人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登记、公证等。

(二)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权并负责保管和维护该财产。

同时,债务人应按约定履行其义务。

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义务,则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该财产权。

(三)解除阶段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需将该财产权返还给债务人。

若债务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该财产权。

浅谈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及对策建议

浅谈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及对策建议

浅谈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及对策建议融资担保机构是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在金融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帮助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创业者以及其他需要获得融资支持的个人和企业获得融资的机会。

但与此融资担保机构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挑战,如何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成为了融资担保机构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浅谈融资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及对策建议。

一、融资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1. 信用风险融资担保机构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时,面临着借款人违约的信用风险。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融资担保机构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将给融资担保机构带来不小的损失。

2. 市场风险融资担保机构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市场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资产负债管理的不稳定,从而给融资担保机构带来损失。

而汇率风险则是指由于汇率波动而导致的资产负债管理的不稳定,从而给融资担保机构带来损失。

3. 操作风险融资担保机构在业务运营中存在着各种操作风险,如人为疏忽、系统故障等,这些风险都可能给融资担保机构带来不小的损失。

4. 法规风险融资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了法规,将会面临相应的法规风险。

监管政策的变化也会给融资担保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

1. 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严格的风险控制指标等,从而确保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管控。

2.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融资担保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科学确定担保额度,并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3. 做好市场风险管理融资担保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控制资产负债匹配风险,防范市场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4. 加强操作风险管理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进行细致而严格的管理,预防各种操作风险的发生。

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思考

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思考

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思考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它涉及到将担保物的所有权暂时转移给债权人,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以下是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思考:1. 所有权转移:让与担保的核心在于担保物的所有权暂时转移给债权人,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权人获得了该物的永久所有权,一旦债务得到履行,所有权应归还给原所有者。

2. 债务履行:债务人履行债务是让与担保解除的关键条件。

一旦债务得到履行,债权人应将担保物返还给债务人,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3. 风险承担:在所有权转移期间,债权人需要承担担保物可能遭受的风险,如损坏、灭失等。

这要求债权人在管理担保物时必须谨慎,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 法律效力: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在某些法域,让与担保可能需要特定的形式要件,如书面合同、公证等,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5. 优先权问题:在债务人违约时,让与担保的债权人可能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优先权。

这可能涉及到对担保物价值的评估和分配。

6. 道德风险:让与担保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即债权人可能会滥用其对担保物的控制权,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制度需要对债权人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和监督。

7. 合同条款:让与担保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的描述、债务履行的条件、所有权转移和返还的具体程序等。

8. 法律适用:在跨境交易中,让与担保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途径。

9. 税收影响:让与担保的实施可能会产生税收影响,如财产转让税等。

在设计让与担保结构时,应考虑税收法规对交易的影响。

10. 法律改革: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让与担保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

法律制度可能需要不断改革,以适应市场对让与担保的需求。

在制定让与担保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法律问题,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浅谈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

浅谈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

浅谈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首先,让与担保制度可以帮助那些没有足够财力或信用来获得贷款的个人或企业。

通过有担保的贷款,借款人可以获得更高的贷款金额和更低的利率,从而满足他们的资金需求。

担保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使得贷方更加放心借款。

这种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于创业公司和小型企业。

其次,让与担保制度可以加速贷款过程。

担保人的信用和财力往往会被贷方充分考虑,因此可以减少借款人的审核过程和文件的准备工作。

贷方更愿意与有担保的借款人合作,因为他们有一个有责任感和付款能力的背书人。

然而,让与担保制度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首先,担保人需要愿意承担风险,这可能会导致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紧张或不稳定。

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将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这可能导致双方关系的破裂和法律纠纷。

其次,如果贷方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通过让与担保制度追索担保人的财产,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严重的财务损失。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担保人财务破产或遭受经济困境,因此,担保人需要仔细评估风险和回报,并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财力来承担担保责任。

最后,让与担保制度可能会导致道德风险。

一些借款人可能会利用担保制度来获得不良贷款,因为他们认为担保人会为他们承担风险。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贷方和担保人之间的信任破裂,并对整个贷款市场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让与担保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帮助借款人获得更有利的贷款条件和更快的贷款过程。

然而,它也存在一些风险,包括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压力、财务损失和道德风险。

因此,借款人和担保人都需要认真评估这种制度的风险和回报,作出明智的决策。

当讨论让与担保制度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其优势和风险的相关内容。

在优势方面,让与担保制度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好的贷款条件和更大的贷款金额。

通过有一个担保人的背书,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会大幅提升,从而获得更低的利率和更长的还款期限。

担保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贷款机构可以更加放心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浅谈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及对策建议

浅谈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及对策建议

浅谈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及对策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融资担保机构的帮助,以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

而融资担保机构作为金融业的一部分,承担着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重要职责。

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融资担保机构如何有效地管理风险,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探讨融资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融资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融资担保机构面临的常见风险之一。

企业在向融资担保机构借款时,可能存在无法按时按量偿还贷款的风险,从而导致担保机构的资金亏损。

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或行业周期波动时,信用风险会进一步加大。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融资担保机构在资金投资、资产配置和交易中面临的价格波动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风险。

当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融资担保机构的资产价值可能发生波动,甚至出现损失。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融资担保机构由于操作失误、内部管理不善或者员工不端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包括人为错误、系统故障、管理缺陷等,对于担保机构来说,操作风险是一个极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1.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行业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点,并加强对重点客户的监控。

2.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针对不同的风险,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在信用风险方面,可以采取多元化担保和联合担保的方式,增加企业的信用担保,降低单一企业的违约风险;在市场风险方面,可以采取资产配置、风险分散等措施,降低资产价格波动对机构造成的影响;在操作风险方面,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运营管理机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操作风险防范能力。

3.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通过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通过预警机制,对风险进行精准定位和预测,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降低损失。

试论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

试论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

试论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一、让与担保的定义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起源于罗马法,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和发展。

在我国,让与担保尚不属于法定担保形式,但在实践中,尤其在民间借贷领域,其应用却日益广泛。

让与担保的核心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债务履行后,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回归债务人或第三人若债务未得到履行,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权利转移性: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这是让与担保的最基本特征。

临时性:权利转移是暂时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一旦债务履行完毕,权利将返还给原所有人。

优先受偿性:若债务未得到履行,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优先受偿。

自愿性:让与担保的设立基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自愿,法律不强制规定。

让与担保制度的引入,可以丰富我国的担保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担保选择,有助于缓解融资难题,促进经济发展。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让与担保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

研究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让与担保在中国构建的必要性入世后,我国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其本身的不完美性蕴藏着诸多不确定性和潜在的风险。

信用是对抗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但信用是对未来履行债务的承诺,本身也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风险。

担保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创造信用,通过责任财产分离或第三人信用担保,将债权风险降至最低。

让与担保作为担保制度中的一种,能够创设信用,对抗风险。

市场经济是让与担保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时代背景,而风险的存在及信用的创设是让与担保制度存在及发展的正当性理由。

我国正处于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信用严重匮乏。

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传统的人格化信用存在严重缺陷。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信用主要是对个人品德修养的要求,通过舆论、面子等约束机制调整并维持信用关系。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社会形态已发生转变,社会日益开放,逐步迈向陌生人社会,传统的人格化信用已不足以维持陌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借贷关系。

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让与担保交易成为商业领域重要的法律问题。

让与担保是指债权人将其贷款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同时担保其该借款的还款义务。

这种交易方式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并提供三个案例进行说明。

一、让与担保交易的法律问题1. 合同的效力问题让与担保交易需要签署合同,但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合同效力的问题。

例如,如果转让人没有获得权力进行转让、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或签署合同的程序错误,都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的问题。

2. 担保责任问题在让与担保交易中,担保人需要担负原借款人的全部还款责任。

但如果原借款人最终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因此,在签署让与担保合同之前,担保人需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和谨慎的决策。

3. 违约责任问题在让与担保交易中,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转让人和担保人都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因此,在让与担保交易中签署的合同中应该明确违约责任的分配方式,以便合同履行时追究责任。

二、让与担保交易的三个案例1. 让与担保合同效力问题A公司向B公司借款,并以自己所持有的一份房产为担保,但由于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还款,导致B公司追究担保责任。

在调查中发现,A公司在签署让与担保合同时,未经过房产所有人同意或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导致让与担保合同存在效力问题。

2. 担保责任问题C公司向D公司借款,A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一份担保。

但在D公司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A公司仍然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这时,A公司发现自己提供的担保并非有效担保,因此无法追究D公司的责任,面临债务追偿的风险。

3. 违约责任问题E公司向F公司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一份机器设备为担保。

但在F公司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E公司发现机器设备已经在借款过程中损坏,无法作为担保。

在调查中发现,F公司在借款前未对机器设备进行充分检查,导致违约责任由F公司承担。

但由于E公司未能及时通知F公司,增加了诉讼的风险和成本。

论让与担保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论文提要】起源于罗马法中信托制度的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主要是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以习惯法和特殊法的形态存在的担保制度,其在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中很难定位,是否应借鉴其他国家的这项制度,将让与担保纳入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使让与担保成为一种与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他典型担保制度相并列的担保形式,学术界仍存在许多争议。

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表现出了其强大的特有功能,得到不少发达国家司法实践的承认。

比较研究发达国家的规定,借鉴其先进经验,在我国物权法中引进让与担保制度,可以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我国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的价值的发挥。

【关键词】让与担保;担保物权;物权法一、让与担保制度的基本概述(一)让与担保的概念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用授受的目的的担保制度。

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让与式担保和买卖式担保。

前者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的财产权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受偿;后者是指以买卖的形式进行信用授受,授信者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受信者则享有通过支付一定金额而要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物的权利[1]。

由于买卖式担保中债务人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物的权利,且这种买回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这种形式类似于典权人的赎回权,因此,一般不包括在狭义的让与担保中,而学界通常所说的让与担保,主要指狭义的让与担保。

狭义的让与担保在学说上因观察角度不同,有不同的界定。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让与担保,是指通过转让可以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而达到信用授受目的的制度中,授信者具有请求返还融资资本的权利,而受信者未能返还时,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1]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9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制度[2]。

也有的学者认为,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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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
论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
陈磊张丽
[摘要]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家经由判例、学说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制度。

中国在立法上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有不同的观点,可是能够明确的一点是,让与担保有其独特的优势,本文分析了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极其自身存在的问题、潜在的风险,意在说明让与担保制度存在的意义。

[关键词] 让与担保优势缺陷风险及防范
一、让与担保的涵义及其基本特征
(一)让与担保的涵义
在学界让与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经过转让作为担保的财产来达到信用授受目的的担保制度。

它包括两种类型:一为让与式担保,二为买卖式担保1。

学界一般认为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我们一般所说的让与担保是指狭义上的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移转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成立一般应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前提;第二,标的物的财产权的移转是条件;第三,标的物的财产权发生移转是为实现担保之目的。

本文即以狭义的让与担保作为研讨的对象。

(二)让与担保的基本特征
让与担保作为一项独立担保方式,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与普通的担保方式相比,让与担保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是以让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转移其它整体权利)的方式而进行的担保。

因此,有的学者描述它为一种”手段明显超过目的的信托行为”——转移所有权只是形式上的表现手段,而其实质的目的却是担保债务的履行。

第二,担保债务和担保标的物的广泛性。

一般的担保权仅担保已有的债务,而让与担保则能够对尚未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标的物只需要具有可让与性即可,这就是说具有可让与性的各种权利,如物权、债权,股票、无体财产权等,均能够成为让与担保之客体。

这也从一方面弥补了典型担保的缺憾,扩大了企业融资的途径。

第三,让与担保的设定一般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关系,二为原所有人对标的物的利用所发生的占有改
定关系。

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为将来的债务设定担保时,让与担保的设定人在设定担保后仍需要对标的物进行使用,这就使得形式上的所有人和实质上的所有人出现不一致,此时的关系就是占有改定的法律关系。

让与担保中这种双重法律关系的存在扩充了动产的担保及用益功能2。

二、让与担保制度立法现状
早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就对让与担保制度是否应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以梁慧星为代表的学者持”肯定说”,即主张在中国物权法中规定让与担保,理由在于一个方面是必要性,具有现实的需要;另一个方面就是可行性,有法理依据和技术支撑。

而以王利明为代表的学者持”否定说”,即反对将让与担保纳入中国的物权法体系,理由在于让与担保本身的技术特色及现实需要。

其结果是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而让与担保却靠着交易习惯普遍存在,受到合同法和民法原则的调整。

笔者认为,中国当前不宜以立法形式建立让与担保制度,更不能以物权法这种基本民事法律来加以建立。

因为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其基本原理和规则内容与民法传统理论不相符合,将其列入典型担保物权,可能会破坏传统民法所固有的严密逻辑和概念体系。

这正如王泽鉴先生对动产担保交易法立法问题所持的看法,即:”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民法多仅规定占有标的物的动产质权,不占有标的物的动产担保制度则在民法外发展,动产担保交2郑洁.试论让与担保制度设立之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 ,(8)
易法即为著例。

最近公布的民法物权编修正案,并考虑将动产担保交易法纳入民法。

民法本身自成体系,勉强纳入,徒增困扰。

”3该看法很好的说明了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问题。

笔者以为,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习惯法,在现实交易中普遍存在并不断发展变化,有其生命力不容忽视,立法技术高度发达的德、日等国之因此未将让与担保制度成文化,而仅以判例形式承认其效力,自然是有它的道理。

建议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该项制度。

三、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
(一)普遍认可的观点
当前,德国、瑞士、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和学说,均承认让与担保制度的存在和有效性。

在具体适用范围上,德国和瑞士以动产为担保标的;而在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动产和不动产均可设定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制度起源甚早,中间退出担保历史舞台,而今又复苏并盛行,是因为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意义,能够弥补典型担保的缺陷和不足。

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
1、能弥补动产质押的不足。

动产质押以移转物的占有为要件,不得占有改定,故不能完全满足动产担保制度在近代商业活动中的3王泽鉴:<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 ,第44页
4谢在全,<民事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5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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