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观点比较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对后世的影响
霍布斯的政治 哲学对现代国 家主权理论的
影响
01
• 为现代国家的权力分配和行 使提供了理论依据
霍布斯的政治 哲学对现代国 际关系的影响
02
• 为现代国际秩序的维护和国 际合作提供了理论支持
03
洛克的自然权利政治哲学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及其人性观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
• 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和 拥有自然权利的 • 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家的任务是 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02
霍布斯的人性观
• 认为人类本性是自私、贪婪和好斗的, 需要通过法律和道德来约束
霍布斯的契约论观点及其国家主权
霍布斯的国家主权观
• 国家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民无权反抗 • 国家主权是国家稳定、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础
霍布斯的契约论观点
• 人们通过契约将全部权力交给国家,国家拥有绝对主权 • 国家的任务是维护人民的安全、实现社会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
洛克的政治哲学对后世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哲 学对现代政治 制度的影响
01
• 为现代国家的权力分配和行 使提供了理论依据
洛克的政治哲 学对现代法治 观念的影响
02
• 为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 了理论支持
04
卢梭的民主共和政治哲学
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及其人性观
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
• 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 由、平等和善良的 • 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 家的任务是实现人民的共同意 志和公共利益
社会契约论的发展
• 从霍布斯的绝对主义到洛克的自然权利,再到卢梭的民主共和,观点逐渐演变 • 不同哲学家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和阐述各有侧重,形成了多样的政治哲学体系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是英国17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被认为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其最著名的著作就是《人类理解论》和《论政府》,其中《论政府》中的社会契约论被认为是其最重要的思想。
本文将对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探讨。
一、社会契约的概念社会契约是一种理论,主张人们在自然状态(即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下自愿达成一种协议,以建立政府来维护其权利和利益。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没有公正的法律制度,没有政治权利保障等。
因此需要建立政府,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达成共识,并将一部分自由交由政府管理,以换取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政治权利。
二、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洛克认为社会契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政治权利、私有财产和安全保障。
首先,政治权利是人类天生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等。
政府的职责就是保障这些权利。
其次,私有财产是一个人劳动的结果,建立在他的自由和劳动权益之上,政府不应该侵犯其财产权。
最后,安全保障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政府应该建立起一份正义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安全和权益。
三、社会契约的意义社会契约是一种理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社会契约。
然而,社会契约提出的一些观点对我们理解政治和社会问题有一定的意义。
首先,社会契约强调了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政治权利是人类基本的自然权利,没有政治权利,人类就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
其次,社会契约强调了私有财产和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只有政府保障了私有财产和个人安全,人们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和实现自己的价值。
四、社会契约的不足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社会契约只是理论,而没有实际的例子来证明其可行性。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的缺陷在于,它不考虑社会革命和变局的影响。
例如,如果一个政府不再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利益,并变成一个专制政府,那么社会契约理论的理论将失去意义。
最后,社会契约理论忽略了社会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一些利益集团可能不会接受社会契约的核心原则。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摘要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
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
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目录引言 (2)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2)(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2)(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2)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3)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3)(一)对于“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3)(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4)(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 5 (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5)(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6)结语 (7)参考文献 (8)引言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
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
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摘要】霍布斯与洛克都是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的理论对于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首先介绍了两位思想家的基本观点,包括对政治权力来源的不同看法、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态度、对民众对政府的态度以及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看法。
在总结了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点,探讨了两者观点在现实中的意义,并展望了未来对比研究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比较分析,可以更深入地理解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并探讨其对当代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比较分析、政治权力、个人权利、个人义务、民众态度、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异同点、现实意义、研究方向。
1. 引言1.1 介绍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与洛克是西方哲学史上两位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他们都提出了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
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他的主要著作是《利维坦》,其中阐述了他对社会契约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存在着“战争”和“混乱”,为了摆脱这种状况,人们需要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建立起一个绝对统治的政府,以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
而洛克(John Locke)则是17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他的代表作包括《论人类理解》和《论民主的政府》,在这些著作中他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他们之间存在平等和和谐的关系。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自然权利,并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有着明显的区别,他们对政府的性质、权力来源、个人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通过比较分析这两位哲学家的观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契约的本质和功能,以及政治权力的来源和限制。
1.2 阐述比较分析的重要性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两位思想家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各自独特的观点,其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摘要】霍布斯与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
本文通过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权利观点、国家观点和个人自由观点上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主张绝对统治权力;而洛克则强调人民享有天赋权利,并主张建立民主国家。
在权利观点上,霍布斯偏向于集权主义,而洛克则更注重个人权利保障。
在国家观点上,霍布斯倡导绝对主权国家,而洛克则主张限制政府权力。
在个人自由观点上,霍布斯认为个人应该服从统治权威,而洛克则主张个人拥有自由意志和自主权。
通过对比分析可发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存在着明显差异,但也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社会政治思考路径。
本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要更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权利、国家、个人自由、对比分析、启示、展望、研究局限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人们为了确保社会秩序和权利保障而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
霍布斯和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性思想家,他们分别提出了不同的社会契约理念,对于人类政治制度的形成和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17世纪,欧洲社会正经历着混乱和动荡,人们开始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在这个背景下,霍布斯提出了他的社会契约理论。
他认为人性自私且战争,需要一个绝对的君主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安全。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了权力的集中和绝对统治的必要性。
而洛克在霍布斯之后提出了他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认为人们天生享有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而设立的。
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主张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通过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思想家对于政治权力、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看法,也可以为当代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意义狌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的理论在政治哲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都是十七世纪的英国思想家,他们都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探讨和阐述,但是他们的观点却有很大的差异。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而洛克则在《论政府》中详细阐述了他的社会契约理论。
本文将对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各自的观点和立场。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性观点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是自私自利的,人们生来就是自私自利的,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他们会进行各种争斗和战争。
而洛克则认为人性本质是积极向上的,人们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他们有理性和道德,愿意合作共存。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强调了人性的自私本性,而洛克则认为人性是有善的。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政府形式上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人们必须向绝对君主屈服,将权力交给君主来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霍布斯认为只有强大的集权政府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秩序和安全。
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应该建立起限制性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人民有权利监督政府的行为,政府应该服从人民的意志。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制,洛克则主张限制性政府。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社会契约的目的上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追求的是个人的生存和幸福,他们之所以建立社会契约是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的恶劣情况,获得生存和幸福的保障。
而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由和私有财产,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权。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主张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生存和幸福,而洛克则主张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由和财产。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摘要】《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史上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它探讨了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达成的一种契约。
本文首先介绍了《社会契约论》的概述,接着详细阐述了卢梭对社会契约的理论,以及社会契约的形成过程和内容。
文章还探讨了社会契约论所引发的批判和争议,以及其对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影响。
文章总结了《社会契约论》的影响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这一经典理论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契约的本质和意义,为当代社会政治实践提供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卢梭、社会契约、形成过程、内容、批判、争议、影响、发展展望。
1. 引言1.1 《社会契约论》概述《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创立的一种理论,被认为是政治哲学的重要篇章之一。
这一理论主张个体在社会中的自由和权利应该受到保障,并通过人们之间的契约来实现社会秩序和正义。
在这个理论中,人们通过契约同意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以换取社会的保障和秩序。
《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对于政府合法性和权力来源的新看法,主张君主和人民之间应当有契约关系,君主的权力应当是得到人民同意的结果。
这一理论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对当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提出了挑战。
2. 正文2.1 社会契约的提出社会契约的提出是指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达成的一种理性协议。
社会契约论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哲学史上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但真正成为哲学话题并得到系统阐述的是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洛克和18世纪的法国哲学家卢梭。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社会契约理论的哲学家,他在其著作《论人类理解》中阐述了人们是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过程。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社会政府。
卢梭则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进一步阐述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并强调了社会契约的普世性和不可违背性。
他认为人们在社会契约中放弃了一部分自由,但换取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是17世纪的两位伟大思想家,他们在社会契约论方面有着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而洛克则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
和政府的合法性。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的是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他认为,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
下会处于无序和战争状态之中,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人们通过签署契约来成立一个合法的
政府。
在这个契约中,人们将自己的权力与政府合并,政府则拥有强大的权威和控制力来
维持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霍布斯认为,只有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才能有效地统治社会,并
且人们必须服从这个政府的统治。
相比之下,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更加着重于个人权利和政府的合法性。
洛克认为每个人
都有天赋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他主张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而不是剥夺或限制它们。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人们的政治和个人权利
应该得到保护。
他还认为,如果政府无法履行其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责,人们有权利推翻这
个政府并重新建立一个符合人民意愿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在对社会契约达成的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明
确的合法协议,人们通过共同达成协议来成立政府。
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默契的协议,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地通过行为来达成契约。
洛克主张通过政府行为来保护人民的权利,并主张人民有权利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改变和推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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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作为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治理论家,反对“君权神授”说。
他依据资产阶级人性论,运用自然法理论,在其《政府论》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社会国家学说。
(一)论自然状态像霍布斯一样,洛克也用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等观念来说明国家的起源,但在内容上,两人又有很大不同。
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
但这种状态不像霍布斯所说的互相惨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自由状态。
人人平等地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里,自然法起着支配作用。
洛克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不能长期存在下去的。
主要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公认的法律,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和执行判决的机构。
这样有些人就会出于偏私或无知,侵犯别人的权利,导致冲突发生,甚至战争。
这种恐惧和危险使人们愿意放弃自然状态,同别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
(二)国家的起源和目的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呢?洛克认为其惟一途径就是同其他人订立契约,达成协议,联合为一个共同体,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被指定的人行使或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人们自愿放弃一些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安全、财产和自由,把判定是非的权力、担当保护的职责交给国家或一个公共立法机构。
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
第二,在缔约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
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时,人们有权反对他,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
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君主专制的必要性;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则导致民主政治的结论,但都是为当时现实服务的。
(三)三权分立说洛克认为要真正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必须实行法治,实行分权。
为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说,成为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分权学说的主要代表者。
“三权”即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执行权)、外交权(联邦权)。
“分立”即上述三权必须分开,由不同的人掌握。
立法权地位最高,执行权和外交权是从属于它的。
洛克根据立法权的归属区分三种政体形式,即民主制、寡头制和君主制。
他反对君主专制政体,对其他两种也不满意。
主张一种复合的政体形式。
在这种政体形式下,立法权归议会掌握,行政权和外交权交给君主,这种实行分权原则的国家制度就是1洛克推崇的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
洛克的分权思想既表明英国资产阶级限制、削弱王权,使其成为“虚设”的要求,又表现了英国资产阶级保留王权,同封建势力妥协的软弱性,从而为英国君主立宪政体提供了理论论证。
总之,洛克从经验论原则出发,通过对人类理解力、观念和知识的研究,系统地论证了知识起源感觉经验的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他不仅是近代英国第一个经验论体系的建立者,而且也是英国唯物主义经验论学派的最终奠定者。
他的认识论不仅成为英国唯物主义经验论发展的典型形态,而且也概括和总结了整个西方17世纪哲学认识论的发展,把近代西方的哲学认识论推向一个时代高峰。
洛克哲学的影响是巨大而多重的。
他的哲学所具有的反对旧形而上学,提倡人的理智和发展知识,主张科学和自由的基本精神,成为法国启蒙运动和百科全书派的重要思想来源。
而另一方面,贝克莱、休谟正是从洛克的经验论出发,从唯心主义立场上把经验论原则贯彻到底,导致英国经验论从唯物主义向唯心主义、不可知论的转化。
另外,洛克也推进了17世纪欧洲的,尤其是英国革命时期的新兴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发展,创立了第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资产阶级社会国家学说体系,他提出了“天赋人权”、“理性”、“自由”、“分权”等基本原则,使他成为西方“自由主义之父”,近代欧洲启蒙思想的伟大先驱,对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建立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2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比较自然法的理论,契约思想和主权在民的学说——所有这些发端于古希腊、罗马的观念,经过两千年的变迁,终于发展成为近代成熟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不管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前身在历史上曾为哪个阶级所利用,起过什么样的作用,但到了封建主义即将寿终正寝,资本主义继往开来的历史转折关头,它不仅得到了广泛传播,而且极大地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千百万劳动人民所进行的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自由、民主、和平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斗争。
近代社会契约学说得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政治理论家的普遍赞同和认可,其中霍布斯与洛克无疑是杰出的代表,他们的理论虽然都以社会契约为框架,但由于种种原因,其理论中又有着见解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
以下对这两位思想家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具体推演和设置做一点粗浅的比较和分析,知识欠缺,定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得到老师的批评和指正。
(一)论人类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国家学说,是为国家的产生及继续存在提供理论依据的,那么在国家以契约形式产生之前,必然有某种不合理,不正义在呼唤着它,由此对人类前国家状态的描述就成了霍布斯与洛克的共同起点。
两位思想家都力图把逻辑与历史统一起来,使自己的理论根植于历史之中,假托历史,增强理论的说服力。
虽然出发点和目的一致,二人却描绘了两幅迥异的图景。
霍布斯的哲学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从这个立场出发,他论述人的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情感、欲望和理性。
他指出,人和自然界的事物一样,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和无休止的追求个人利益。
人们竞争以求利,猜忌以求安,贪誉以求名,一句话:人性本恶。
在描述了人性本恶的诸种表现之后,霍布斯向人们展示了以这些“性恶之人”为活动主体的自然状态,即“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但假如人们之间等级森严,即使“人性本恶”也不会导致这种无序残忍的状态,霍布斯又指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无论是在体力上还是智力上,因为如此同质,人们追求的目标也应当一致,当人人逐之而无法共享的时候,冲突是无可避免的了。
霍氏的自然状态预设了两个前提:人性本恶与人人平等,这样他的逻辑也就可以沿着契约的道路走下去了。
与霍布斯一样,为了正确解释政治权力的来源,洛克也把他考察的基点放在了人类原先所生存的自然状态。
与其他社会契约理论家所不同的是,洛克武断地认为“所有人自然的处于这种状态,在他们同意成为某种政治社会的成员之前,一直都是这样”,他不把自然状态阶段看成是假设或理论的虚构。
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完全是另一幅图景,它不是前社会的,也不是前道德的,它是“完备无缺”的,是和平美好的,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合适的办法来决定他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听命于任何他人的意志,但这种“完备的自由状态”又是不稳定的,人类利己的天性使得自己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自由、财产和平等处于一种危险之中,因此一个权威,一个保护者的诞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霍布斯与洛克在自然状态上的最大分歧在于到底是“人性本恶”还是“人性本善”,洛克曾委婉地批评霍布斯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描述,在洛克的经验世界和对历史地研读中,很难想象出这种完全敌对的人类起源阶段。
霍布斯也承认历史上不完全存在他所描述的这种情况,但他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从纯理性的角度出发探讨问题,力图使理论达到一种极致,以便能够如几何般精确地3得出自己的结论,消极因素消极得彻底,其理论的积极面才会更富吸引力,霍布斯追求理论的统一性和彻底性,这在他的自然法和国家学说中也得到了充分说明。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不论是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还是洛克的“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人平等以及人类的共同需求共同希冀都是被强调的,因为订约者的共利和平等是契约得以订立的前提。
(二)论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它根植于西方政治传统,两千多年来一直为思想家所传承并发扬光大,霍布斯与洛克也不例外。
人类看到了自然状态的弊病,主动要求脱离它,相互之间订立契约从而建立国家,都是受了理性的指导,理性的箴言即是自然法,这是两位思想家所认同的。
但是,在二人看来,自然法却有着不同的内容与内涵,赋予人类不同的东西,前者重在抑制,后者则重在天赋的权利及权利之保护。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把人性分成相互对抗冲突的两部分:欲望与理性。
在欲望支配下的人们不择手段的追逐自身利益,每个人都有运用自己的权力以求保全自己的本性,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霍布斯说,这种自然权利不是福而是祸,如果谁都可以随意行事这种权利,那么每个人对每个人都是威胁。
理性及自然法却教人们自我保存之道,它“禁止人们去做摧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换言之,自然法与人的本性对抗,使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过和平的安全生活。
霍布斯笔下的自然法,我觉得可以理解为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和原则,他共列出了十四条自然法,首先第一条解释了人们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条叙述了契约订立的方法与过程——人人放弃自己的权利;第三条则告诫人们必须履行自己订立的契约,前三条构筑了结束自然状态的框架,其余各条则像是人们在契约生活中应遵循的具体行为规范,使他的自然法理论不仅停留在抽象的原则上,而是具体充实,有血有肉。
霍布斯并不相信自然法能使人们和善相处,并不相信自然法能转变为人类的格言和理性准则,因为自然法所体现的道德观与人的本性的卑劣产生了严重冲突。
要帮助公正的自然法来压制人类的本性,只有依靠一种强大的权力即国家。
在霍布斯看来,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权利不受约束,滥用导致战争,自然法约束人们的权利,引导人们走出自然状态,而按照自然法精神构造的国家则作为一种超个体的力量践行自然法,保证它能够压制住人类本性。
所谓法律,目的是确定守法者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说霍布斯看到了自然法抑制人性的一面,那么洛克所强调的正是自然法所赋予人类的权利——天赋人权。
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认为人类的理性即自然法,但是他的自然法不是为了对抗人性,而是教导人们不要去侵犯他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也就是说,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而存在,自然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这几项基本权利。
作为资产阶级的理论家,洛克着重论述了财产权的重要性,他还通过劳动的为私有财产披上了一层正义的外衣,无疑他是想用私有制的久远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合理性与永恒性。
除了天赋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洛克还论述了人的另外两种权利,其一,人人都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其二,受到损害的人享有要犯罪人赔偿损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