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配额分配方法
碳交易配额分配方法

碳交易配额分配方法碳交易配额分配方法呀,这可是个挺有趣又很重要的事儿呢。
一、历史排放法这就像是看过去的“小账本”。
根据企业以前的碳排放量来分配配额。
比如说,一家工厂过去几年一直在生产,那它过去排放了多少二氧化碳,就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规则,给它分配相应的碳交易配额。
这有点像,你以前吃多少饭,现在就按照这个量给你分粮食。
不过呢,这种方法也有小缺点啦。
如果企业以前不太注意节能减排,那按照历史排放法,可能就会给它比较多的配额,这对那些一直努力减排的企业好像有点不公平呢。
二、基准线法这个方法就比较像找个“标准线”啦。
先确定一个行业内的排放基准,这个基准是考虑了很多因素的,像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先进程度之类的。
然后企业就根据自己的产量或者产能,对照这个基准线来获得配额。
打个比方,就像在跑步比赛里,有个标准的速度线,你跑得越快,按照这个标准线,你能得到的“奖励”(配额)就越多。
那些采用先进技术、效率高的企业就比较喜欢这个方法,因为他们能得到比较合理的配额,而且还能通过碳交易赚钱呢。
三、行业减排目标分配法这就是整个行业一起定个大目标。
比如说,这个行业商量好了,要在几年内减少一定比例的碳排放。
然后呢,把这个大目标分解到每个企业。
就像大家一起要完成一个大任务,然后根据每个企业的规模、影响力之类的因素,把任务分配下去。
这种方法很考验整个行业的合作和协调能力。
要是有企业不听话,不按照分配的任务来减排,那就可能影响整个行业的减排计划。
四、拍卖法这个就很直接啦,像拍卖会一样。
政府或者相关机构把碳配额拿出来拍卖,企业们就去竞拍。
谁出价高,谁就能得到配额。
这就像是在抢宝贝一样。
这种方法可以让那些真正需要配额的企业,通过竞争来获得。
而且政府还能通过拍卖得到一笔钱,可以用来做一些环保相关的项目。
不过呢,对于企业来说,成本可能就会比较高,如果竞拍价格太高,企业的压力就会很大。
不同的碳交易配额分配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会综合考虑多种方法,这样才能让碳交易市场更加公平、有效,也能更好地推动大家一起节能减排,让我们的地球变得更美好。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 版)

附件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版)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法。
一、基本定义1.交通运输企业行业范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重点排放单位管控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等文件规定,本市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业代码5412)和公共电汽车客运单位(行业代码5411)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强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2.排放源及排放设施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主要排放设施包括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以及场站内固定源燃煤和燃气设施等。
排放源包括: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及内部车辆等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锅炉等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上述设施因电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1)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和内部车辆)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和运输车辆使用尿素等尾气净化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移动设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外从事运营服务所产生的排放。
(2)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办公楼、地铁车站、车库等场所内燃煤、燃油和燃气固定设施消耗的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固定设施产生的排放。
(3)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如:电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和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企业所属上述排放设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电力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主管部门依据全市GDP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确定的,用于核定交通运输企业既有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配额核定方法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配额核定方法一、背景介绍二、配额核定的基本原则1.充分考虑交通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碳排放贡献;2.遵循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3.强调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
三、配额核定的具体步骤1.数据收集和统计:交通运输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包括企业的运输量、运输能力、车辆总数、燃料类型、公里数等信息。
2.碳排放计算:根据提供的数据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碳排放计算方法,计算出交通运输企业的碳排放量。
3.配额分配:通过政府制定的相应政策和标准,按照企业的碳排放贡献、运输量等因素,确定交通运输企业的碳排放配额。
4.配额核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配额进行适当的调整,确保配额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配额公示和反馈:向交通运输企业公示他们的碳排放配额,并接受企业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四、配额核定的影响因素1.运输量: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量是配额核定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运输量越大,碳排放贡献就越大,配额也就越多。
2.燃料类型:不同燃料类型的排放较大程度上影响了碳排放量。
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会得到更大的碳排放配额,鼓励企业降低碳排放。
3.航线和里程:不同航线和里程的碳排放量也有所不同。
长途运输企业的碳排放量较大,因此通常会分配较高的碳排放配额。
五、配额核定的政策支持1.财政支持:政府会提供财政资金,帮助交通运输企业实现碳减排目标,鼓励企业购买清洁能源车辆。
2.奖励和惩罚机制:政府会设立奖励机制,对碳排放减少较多的企业进行奖励,同时也设立惩罚机制,对碳排放超过配额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3.公共宣传和教育:政府会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公众对碳排放交易的认识和理解。
六、配额核定的监测与管理为确保配额核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政府将建立碳排放权监测平台,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碳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
同时,政府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碳排放减少。
以上是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的基本内容,该方法旨在通过配额核定和交易市场机制,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减少碳排放,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浅析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浅析碳排放权交易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之一,旨在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减排行为的实施。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其中配额分配方式对于碳市场的发展和运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进行浅析。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固定配额和招标配额。
固定配额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将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和机构。
这种配额分配方式适用于碳排放最集中的行业和企业,可以确保企业的排放权和其实际排放量相匹配。
同时,固定配额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一定的稳定性,减少了企业之间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波动。
招标配额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和机构。
这种配额分配方式适用于碳排放较为分散的行业和企业,可以实现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效率。
与固定配额相比,招标配额更加市场化,能够提升碳市场的灵活性和竞争性。
同时,招标配额还可以激励企业采取更加积极的减排措施,提高碳排放权的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配额分配方式还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可以根据企业的历史排放量和减排潜力,对配额进行差异化分配。
这种差异化配额分配方式能够更好地考虑企业的特殊情况,同时也能够激励企业采取更加积极的减排措施。
此外,还可以逐步过渡到招标配额的方式,提高市场化程度。
然而,无论是固定配额还是招标配额,配额的分配都需要考虑公平性和效率性的平衡。
一方面,配额的分配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碳排放权的分配是公正合理的。
另一方面,配额的分配也需要考虑企业的利益,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
因此,在配额分配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
综上所述,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是碳市场运作的重要环节。
固定配额和招标配额都各有优缺点,需要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碳配额的分配主要采用什么方法

碳配额的分配主要采用什么方法碳配额的方式有几种?
配额分配一般有三种模式:拍卖、免费分配和混合模式。
拍卖:政府允许企业通过拍卖有偿获得配额。
政府不需要预先决定每个企业应该得到的配额数量。
每个企业的拍卖价格和配额分配过程都是市场自发形成的。
免费分配:政府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将碳排放总量免费分配给企业。
混合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碳交易体系都没有采取纯粹的拍卖或纯粹的免费分配,而是采用配额分配到第三种模式即“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既可以随时间逐步提高拍卖的比例,即“渐进混合模式”,也可以针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分配方法。
节能减排从我做起,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和我们每个个体都息息相关。
及时关电脑、打开一扇窗、自备购物袋、种一棵树……只要你学会做减法:减排、减污、减负、减欲、减速,就能为碳中和、碳减排贡献自己的力量。
减少碳排放人人都有责任,让我们身体力行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一份力量!。
配额核定方法

附件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推动实现北京市“十二五”低碳发展目标,制定本方法。
一、基本定义1.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是指排放单位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二氧化碳的总量限额,代表的是各企业(单位)在相应履约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利,是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主要标的物。
以吨为单位,精确到个位。
2.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十二五”GDP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既有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既有设施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固定设施。
3.新增二氧化碳排放2013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且符合重点排放单位条件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法人单位因新增固定设施而成为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供热、火力发电企业(单位)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新投运的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内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4.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是市主管部门在参照国内外同一行业、同类产品的先进碳排放水平,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情况下综合确定的。
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如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建筑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5.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本办法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是2013年、2014年和2015年。
二、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
计算公式为:T = A + N + ∆式中:T为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A为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N为企业(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为企业(单位)配额调整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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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2019-2020 年燃煤机组配额分配技术指南
一、配额计算方法 燃煤机组的 CO2 排放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A= 式中:
—机组 CO2 配额总量,单位:tCO2 —机组供电 CO2 配额量,单位:tCO2 —机组供热 CO2 配额量,单位:tCO2 其中,机组供电 CO2 配额计算方法为:
燃煤矸石、煤泥、水煤浆等非常 规燃煤机组(含燃煤循环流化床 机组)
以煤矸石、煤泥、水煤浆等非常规电煤为主体 燃料(完整履约年度内,非常规燃料热量年均 占比应超过 50%)的发电机组(含燃煤循环流 化床机组)
燃气机组
以天然气为主体燃料(完整履约年度内,其他 掺烧燃料热量年均占比不超过 10%)的发电机 组
系数(实际取值为 1),计算得到机组供电预分配的配额量。
注: 1.合并填报机组按照最不利原则判定机组类别。 2.完整履约年度内,掺烧生物质(含垃圾、污泥等)热量年均占比不超过 10%的化石燃料机组, 按照主体燃料判定机组类别。 3.完整履约年度内,混烧化石燃料(包括混烧自产二次能源热量年均占比不超过 10%)的发电机 组,按照主体燃料判定机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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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核查排放量。 为鼓励燃气机组发展,在燃气机组配额清缴工作中,当燃气机组
经核查排放量不低于核定的免费配额量时,其配额清缴义务为已获得 的全部免费配额量;当燃气机组经核查排放量低于核定的免费配额量 时,其配额清缴义务为与燃气机组经核查排放量等量的配额量。
除上述情况外,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 通过注登系统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 不少于经核查排放量的配额量,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相关工作的具 体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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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4022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69.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部署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及碳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工作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第三条本市严格碳排放管理,实现碳排放强度逐年下降,确保完成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统计、金融、财政、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碳排放管控和配额管理第五条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科学设立年度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核算年度配额总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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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配额核定方法
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推动实现北京市“十二五”低碳发展目标,制定本方法。
一、基本定义
1.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是指排放单位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二氧化碳的总量限额,代表的是各企业(单位)在相应履约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利,是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主要标的物。
以吨为单位,精确到个位。
2.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
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十二五”GDP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既有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既有设施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固定设施。
3.新增二氧化碳排放
2013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且符合重点排放单位条件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法人单位因新增固定设施而成为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供热、火力发电企业(单位)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新投运的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内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4.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
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是市主管部门在参照国内外同一行业、同类产品的先进碳排放水平,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情况下综合确定的。
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如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建筑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5.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
本办法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是2013年、2014年和2015年。
二、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
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
计算公式为:T = A + N + ∆
式中:
T为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
吨二氧化碳(t-CO2);
A为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N为企业(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为企业(单位)配额调整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三、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1.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前投运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单位)。
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 E * f
式中:
A为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为企业(单位)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f为控排系数,取值见附件。
2.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供热企业(单位)和火力发电企业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已投入运行的排放设施(机组)。
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P电*I电+P热*I热)*f
式中:
A为企业排放设施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P电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P热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若相关单位不能提供经过第三方核查的供热量计量数据,则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不同燃料供热设施的效率情况进行核定;
I电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设施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t-CO2/MWh);
I热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设施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GJ);
f为控排系数,取值见附件。
四、企业(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按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
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N = Q * B
式中:
N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Q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产值/建筑面积等;
B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取值另行公布。
五、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
已按照本办法完成了配额核定的重点排放单位,如果提出了配额变更申请,市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在次年履约期前参考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审定结论,对排放配额进行相应调整,多退少补。
六、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发放流程
对企业(单位)的配额按照“分别核定、分别发放”的原则核定发放。
每年6月30日前,发放企业(单位)本年度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次年履约期前,在完成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后,核定并发放企业(单位)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次年履约期前,在审定企业(单位)提出的配额变更申请后,核定发放配额调整量。
七、其他事项
“十二五”期间已率先采取了节能减碳措施、成效显著的企业(单位),可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配额奖励申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各行业年度控排系数
附件
各行业年度控排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