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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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四篇)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四篇)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根据中国的船舶安全管理法和相关法规,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如下:1. 对于发生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 罚款:根据违反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 暂停运营:对严重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船舶,可以暂停其运营权。

- 吊销执照:对重大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船舶,可以吊销其经营执照。

2.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的严重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惩处责任人员: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 限制其经营活动:对犯有严重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企业,可以限制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时间和范围。

- 赔偿:要求责任人员或企业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船舶安全监管部门有责任对船舶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对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在安全管理中的失职行为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标准和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定,具体的处罚细则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水运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注册或者在我国境内航行的所有船舶,以及与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相关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安全隐患事故指的是指船舶因存在隐患而发生的可能危及人员、船舶和环境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理原则是“责任追究、整改落实、惩处有罪”。

第五条国家建立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制度,依法对船舶安全隐患事故进行处罚,并对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章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预防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安全可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背景介绍船舶污染是指船舶在运输、装卸和维修等过程中,由于燃油、货物泄漏、船体和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机油、油渣、油污等杂质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船舶污染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着海洋环境的健康和生态平衡,特别是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极大伤害,促使国际社会加强对船舶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我国在船舶污染治理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加强预防和防范措施,二是制定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对船舶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管理。

本篇文章主要介绍我国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是我国政府在2003年颁布的规定,主要用于加强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管理。

该规定对于确保船舶污染事故的及时处理和防范船舶污染事件重要意义。

调查和处理根据规定,一旦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应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的重点是确定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污染程度以及污染范围等。

另外,在调查过程中,应尽可能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并对事故经过进行详细记录,并记录船舶的型号、航行线路、目的港、装载量等信息,以便后期对于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紧急处理、抑制扩散、清洁作业、补偿等。

对于发布污染到海洋环境的行为,应进行严厉的惩罚。

因此,在采取处置措施的同时,也需要对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后期评估和监测。

管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规定了对于船舶污染事故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在船舶污染事故的管理中,涉及到船舶、港口经营单位、航运公司及国家海洋局等多个责任主体。

在处理船舶污染事件时应确立责任,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记录:对于船舶污染事故,国家海洋局、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建立先进的污染事故报告和管理系统,对于船舶污染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置。

同时要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记录和调查工作进行管理,确保记录和调查结果真实可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船舶污染事件对海洋环境和生态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不仅会对生物多样性和资源产生严重的影响,还可能威逼人类健康和经济利益。

针对船舶污染事件,各国都订立了相应的规定和管理措施,以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可持续进展。

本文将认真介绍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一、调查处理原则船舶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需立刻启动紧急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削减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对于严重的船舶污染事件,要立刻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确定污染事件的原因和责任,并实行适当的措施限制污染物的扩散。

处理船舶污染事件应遵守以下原则:1. 快速响应,高效处理;2. 分清责任,追究责任;3. 保护环境,维护公正公正。

二、调查处理程序船舶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 紧急响应阶段当发生船舶污染事件时,应立刻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相关人员开呈现场勘查和紧急反应工作。

应尽快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扩散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实行适当措施限制污染物的扩散。

2. 调查和评估阶段调查和评估阶段是对污染事件发生原因和责任的调查和确认阶段。

在这个阶段,必需对事件的相关信息、现场证据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污染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和可能的后果等信息。

3. 处理和修复阶段处理和修复阶段是针对船舶污染事件造成的后果进行处理和修复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应实行适当的措施限制污染物的连续扩散、清除污染物和修复生态系统。

同时,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法律惩罚。

三、调查处理措施针对船舶污染事件,应实行适当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1. 收集和保存证据在调查过程中,要收集和保存现场照片、视频、记录和相关数据等证据,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和开展取证工作。

2. 调查和评估调查人员应对事故进行认真的勘查和调查,并就污染事件的发生原因、责任和影响进行评估。

评估应包括船舶污染事件对当地海洋环境的影响、影响面积等方面的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2023/11/13
三、事故调查
1.组织实施 依照以下规定组织实施〔调查处理〕 : <一>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
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组织;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地直属海事
管理机构; <四>一般船舶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
第二节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考点〕
一、适用范围与主管机关 二、事故报告要求 三、事故调查 四、鉴定机构 五、事故处理 六、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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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 定》,自20##2月1日起施行.
2023/11/13
五、事故处理
2023/11/13
六、法律责任
① 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 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 点.
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 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 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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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处理
1.船舶污染事故认定 开航前缴清海事管理
机构为减轻污染损害 而采取的清除、打捞、 拖航、引航过驳等应 急处置措施的相关费 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 务担保.
2023/11/13
五、事故处理
2.信息处理 重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
的调查处理报告: 备案; 向国家海上溢油应急处
据.
2023/11/13

关于船舶污染事故处罚程序的规定

关于船舶污染事故处罚程序的规定

关于船舶污染事故处罚程序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处罚与奖励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港航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处理船舶污染事故时,决定处罚的,原则上应按照本规定进行。

对船舶污染事故较小情节比较简单的,也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但必须执行本规定中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长必须及时向港务监督提交《船舶污染报告书》,其内容包括:船舶情况,发生污染事故情况及详细经过。

(其格式,如表2)第四条由发现船舶排污的目击者提供情况,港务监督人员作记录,并填写《污染事故目击者的报告》,其内容包括:船舶情况、地点、报告人情况,报告时间及其陈述;如有书面材料,也应附上。

(其格式,如表3)第五条船舶排污的证明人,应按要求填写《证人的报告》,其内容包括:肇事船情况,时间、地点,证明人情况,污染物情况及证人陈述。

(其格式,如表4)第六条当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及有关报告时,应立即派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作出实际记录,提出《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勘查报告》,其内容包括:船舶、气象、水文基本情况,事故性质,污染物名称及数量,取样情况和现场勘查情况,根据情况附上照片和取样程序说明。

(其格式,如表5)第七条《调查、询问记录》,是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内容包括;船舶和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询问的项目应有:(1)油污证书及其附件;(2)《油类记录簿》及排放记录;(3)《航海日志》,(4)船舶检查与其他文件。

(其格式,如表6)第八条对船舶污染事故需要进行一定的技术鉴定(化验分析)的,港务监督人员应填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船舶情况,承办人情况,鉴定单位和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事由及项目;并应附(1)取样分析报告(2)图谱(3)结论。

(其格式,如表7)第九条港务监督根据上述各项报告和有关资料,组织人员对该船舶污染事故进行处理的评议,并如实作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12.2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11月1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发现船舶及其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六条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妥善地保存相关事故信息,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下事项:(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识别号或者编号;(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相关水文和气象情况;(四)污染物的种类、基本特性、数量、装载位置等情况;(五)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六)事故污染情况;(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要求;(八)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九)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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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618-48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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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船舶、海上设施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污染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直属及地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船舶污染事故是指由船舶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水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资源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跨管辖区域或对管辖有争议的船舶污染事故,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

对有特别重大影响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直属及地方海事局可以指定管辖或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章人员与装备第六条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应由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组织实施。

未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可协助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应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应经过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培训,并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进行,定期举办。

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

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的执法人员应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知识更新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进行。

第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装备配备要求》(见附件)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配备调查装备。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有责任受理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信息。

信息接受单位或部门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时应作好记录,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种类、数量,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事故现场的其他相关情况等。

信息接受单位或部门应尽快将相关的信息按照内部程序报至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第十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指定负责人,尽快前往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安全事故引发的污染事故,可成立联合调查组,或与海事调查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适当的调查方案,并根据方案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包括现场勘验,询问证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等。

询问证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无论责任是否明确,均应尽可能对水面溢油或其他污染物以及船舶相关处所,按照采样程序进行样品采集、封存,以备检验。

油样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检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油污染事故调查油样品取样程序规定》进行。

其他污染物样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检程序参照该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要求事故相关船舶配合调查。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或者勘查,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在事故原因不明、污染物来源不明、污染范围不确定或船方拒不承认污染事实等情况下,应尽快将样品送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化验鉴定。

第十四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享有以下权利:(一)询问有关人员;(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三)查阅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设备仪器的性能资料及其他调查所必需的原始文书资料。

复印或复制上述资料,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五)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第十五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须遵循以下义务:(一)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二)告知被调查人员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和其享有的权利;(三)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开展调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四)严格按法律的授权和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五)污染事故调查应及时进行,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的延误。

第十六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中的证据包括:(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二)证人证言;(三)当事人陈述;(四)鉴定结论;(五)勘察记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第十七条物证包括:(一)水上和船舶不同位置的机舱污油、燃油、润滑油及其它污染物样品;(二)事故现场和事故所涉及的任何设备、器材(如软管、拆开后残存油污的管件、阀门、渗漏物等)的照片;(三)污染现场、受损资源的录像或照片。

搜集船舶相关物证时,应要求船长指定一位负责人在场,并对有关物证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中搜集的书证资料包括:(一)船舶的基本资料,如船舶概况、船舶入级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船东和经营人、船舶保险情况及原始建造资料等;(二)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原始记录;(三)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的相关记录;(四)港口日志或装、卸货作业的相关记录;(五)船舶机舱、货舱污油水管系图;(六)航次维护计划、修理申请记录、机器设备操作和维护手册;(七)天气预报或事故发生区域当时的水文气象记录;(八)理货、港调等相关部门的作业记录;(九)与事故调查相关的其他资料。

搜集的书证和视听材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抄录、复印、拍照。

所有资料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定。

第四章事故协查第十九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下列情况时,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事故协查:(一)肇事船舶在本辖区发生污染事故后逃逸的;(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船舶所为的;(四)其他需要组织协查的情况。

第二十条需要进行协查时,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被请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通知书》,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收到《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通知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嫌疑船舶查找。

经调查发现有重大肇事嫌疑船舶的,应保全有关证据,并立即通知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调查,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助配合。

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完毕后向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反馈书》,并移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协查工作结束后,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解除协查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需要国内海事管理机构协查的,应由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需要国外相关机构协查的,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组织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分析确定肇事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应确保调查报告完善、证据确凿,并按照事故调查记录,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责任人的处理,遵循调查与处理分离的原则,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肇事船舶在污染事故调查完毕并提供足够的财务保证后,方可允许其离开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

第二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完成船舶污染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船舶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完毕之后,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写出结案报告。

第三十条对有重大影响的船舶污染事故,结案后应编写船舶污染事故分析报告,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报告应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的水文气象、事故经过、污染造成的损害及影响、应急处置措施及过程、污染损害索赔、调查处理情况和管理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受理由船舶污染事故引起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调解申请,并按照调解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凡当事人已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海事仲裁的,调解自行终止。

调解成功的,由当事人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调解不成功的,受理调解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当事人下达《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不成通知书》。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保守调查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阅或者散布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四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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