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有关回避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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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

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

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有法官回避制度。

如何明白得法官回避制度的具体实施,笔者谈谈自己的熟悉,以求同仁赐教。

一、回避的概念回避,就其字面意义来明白得,确实是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维持公正廉洁,幸免因裙带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形成复杂的关系网,避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和关系人徇私情,而对其任职和履行职务作出某些限制规定的制……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使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地退出案件的审理,又能够排除当事人的某些顾虑,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二、官回避的分类法官回避的类型,从形式上能够分为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审判业务回避、法官的地籍回避三种类型。

一、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基于有必然血缘、亲属关系而不得在必然的职位任职的一种限制性制度。

我国法官法对法官任职回避作了专章规定。

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以下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依照上述规定,咱们能够作如此的明白得,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个法院领导层任职;不得在同一个法院或同一个审判庭,担任院长、副院长或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假设干规定》第4条、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予;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以为可能阻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予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法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粤髙法〔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粤髙法〔2020〕10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经书面征求保障委员会各常务委员意见,并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官协会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2日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障委员会)依法履职,规范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及《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援助;(二)协调、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的落实;(三)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向相关单位提出有关法官权益保障方面的工作建议。

第三条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保障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向保障委员会提出的援助请求,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办理意见,跟进、协调、反馈后续办理情况;(二)提请召开保障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起草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三)定期开展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四)建立和完善保障法官权益相关工作机制;(五)加强与上级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下级法官权益保障委员工作,促进各地法官权益保障工作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六)定期发布法官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职业风险防范教育专题培训;(七)加强与本院有关部门及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沟通协作,形成支持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内外合力;(八)完成保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官需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参与特定案件审理的制度。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和廉洁性。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官任职回避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本文将重点介绍一般意义上的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首先,一般来说,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对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关的亲属、好友或者其他特定关系;对案件有偏见或者偏倚的情况;曾经参与过案件的调查、审理或者上诉过程;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牵连的情况等。

在这些情况出现时,法官应当主动向有关审批机构申请回避。

其次,法官的回避申请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比如,如果法官认为自己对案件当事人存在偏见,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示意信函。

这些证据和理由应当能够证明法官的回避是必要的,有助于确保公正审判和司法中立。

第三,对于法官回避的审批机构,一般为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

在审批法官回避申请时,这些机构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法官的回避请求、案件的特殊情况、公众对司法的期望等。

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回避申请,并做出合理的决定。

最后,当法官的回避申请被批准后,他们将不再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

这样可以确保案件的审判不受到法官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另外,法官回避也有助于防
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总之,法官任职回避规定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中立的重要制度。

它能够确保在相关情况下,法官不参与具有利益冲突或偏见的案件审理,从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在法官任职回避规定上进行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粤高法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高法发〔2023〕6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一般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对广东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有关诉求,依照本规程办理。

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满意度评价入口提出的差评投诉,参照本规程办理答复。

三、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有信必录、件件回应;(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五)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四、各级法院应当成立办理群众来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院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信访工作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立案信访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立案信访部门与相关内设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内设部门应当安排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联络员,负责联动协调办信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06.10【实施日期】2003.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200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官职务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即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或者纪律的追究。

第三条法官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四条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贪污受贿。

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公共财物;(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违反上述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五条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三)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为贯彻中央关于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建立健全执行信访终结制度的指导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的立案、交办督办、结案及信访终结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分级管理。

省法院负责落实最高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负责本院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的立案、交办督办、结案及信访终结,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全省法院执行信访工作。

中级法院办理省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负责本级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及信访结案、终结的审查、上报,统一管理、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执行信访工作。

基层法院负责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做好执行申诉信访工作。

二、办理要求。

省法院收到信访当事人的申诉材料后,立“执信”字案号审查,并将交办、督办的有关材料转中级法院。

对信访当事人的申诉事由,分为执行实施类和执行审查类。

对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法院应在限定的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

对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如果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的,执行法院或中级法院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启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

信访当事人以“申诉书”、“情况反映”等形式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

中级法院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原则对信访当事人反映的事项进行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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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
条有关回避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6月3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5号《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作了修正,明确指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省法院纪检监察室在8月13日就《法官法》第十七条的适用问题书面请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电话答复: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此条款不存在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请全省各级法院务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把好审理关,把回避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来源: /fg/detail528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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