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双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建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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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两阶层刑法的理解1500字

结合刑法两阶层刑法的理解1500字

刑法两阶层刑法的理解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包含以下内容:客观违法,主观有责。

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2、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5、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扩展资料: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一方面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

另一方面又在犯罪构成之外甚至在罪数之后研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同时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实质上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但是,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有自相矛盾之嫌: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犯罪;犯罪构成是说明社会危害性的,但符合犯罪构成也可能没有社会危害性。

从现实上看,传统的犯罪论体系是在肯定了行为符合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之后,考虑排除犯罪的事由,因而不能尽早地排除犯罪的成立。

这有损犯罪构成的保障机能,既不利于限制司法权力,也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自由。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几乎100%先拘留、逮捕。

这种做法或许与四要件体系有关。

形式上坚持四要件体系,但对四要件内容做出新解释的黎宏教授指出:“在我国,犯罪构成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

就意味着该行为不仅在形式上符合某具体犯罪的轮廓或者框架,而且在实质上也具有成立该犯罪所必要的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统一。

试论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完善之反思——以比较法为视野(一)

试论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完善之反思——以比较法为视野(一)

试论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完善之反思——以比较法为视野(一)论文摘要: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成立犯罪的唯一标准,而行为成立犯罪的同时,也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过程。

我国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价值上忽视对权利的保障,结构上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脱节等缺陷。

因此,有必要在价值上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社会保护机能与权利保障机能相统一,在结构上将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整合,形成新型的犯罪构成体系。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递进排除式”;“双层次式”;“齐合填充式”一、犯罪构成理论及相关范畴之辨析犯罪构成是刑法基本理论领域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部分,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王冠上的宝石。

…在刑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曾出现过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即“递进排除式”、“双层次式”、“齐合填充式”。

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其组合逻辑结构不同,因而呈现出各自的体系性特征。

(一)大陆法系“递进排除式州副犯罪构成体系以德、日两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其犯罪构成理论采纳了贝林构建的“三要件”论学说,即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要件。

该三要件环环相扣,各要件之问的逻辑关系明确,形成一个层层过滤(除罪化)机制。

这种递进式模式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是事实评价,为犯罪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主观评价,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根据。

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将认定犯罪成立的人罪化机制与否定犯罪成立的出罪化机制通过三层次的递进体系有机贯通,使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保护机能与遏制刑罚权滥用、保障人权的保障机能在犯罪成立体系中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了权力与权利的相互依存,安全与人权的密切契合。

(二)英关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英美法系的判例特色及重视程序正当的传统,形成了“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本体要件为第一层次,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心态),一行为若同时符合了刑事条款中规定的行为和意图特征,便被推定为犯罪;责任充足条件作为第二层次则从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若干合法理由角度提供无罪化的过滤机能。

论多层面犯罪理论整合模型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

论多层面犯罪理论整合模型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

论多层面犯罪理论整合模型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在当今社会,犯罪现象日益复杂多样,给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犯罪理论,构建科学合理的犯罪模型。

本文将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探讨多层面犯罪理论整合模型。

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将这一理念应用于犯罪理论研究,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关注犯罪行为本身,还要考虑犯罪人的个体特征、社会环境以及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长效机制。

多层面犯罪理论整合模型旨在综合各种不同的犯罪理论,从多个角度来解释犯罪现象。

传统的犯罪理论往往侧重于单一因素,如生物学因素、心理学因素或社会学因素。

然而,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不能仅仅用单一的理论来解释。

从生物学层面来看,一些研究表明个体的基因、神经生理结构等可能会对犯罪行为产生影响。

例如,某些基因变异可能与冲动控制能力较弱、攻击性较强等特质相关,从而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

但我们不能仅仅归因于生物学因素,因为人的行为是受到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心理学层面为我们理解犯罪提供了重要的视角。

个体的心理特质,如人格特征、认知方式、情绪管理能力等,都可能与犯罪行为有关。

例如,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人可能更容易实施犯罪行为。

同时,个体在成长过程中所经历的心理创伤、不良的家庭环境等也可能对其心理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导致犯罪。

社会学层面则关注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社会变迁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社会的贫富差距、教育机会不均、就业困难等问题都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

不良的社会文化,如暴力文化、物质主义等,也可能对个体的价值观和行为产生误导。

在构建多层面犯罪理论整合模型时,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层面的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

例如,一个在贫困家庭中长大、受到不良社会文化影响、具有冲动型人格特质的人,可能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这就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来制定预防和干预措施,既要改善其经济状况,提供良好的教育和就业机会,也要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价值观的引导。

(整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整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

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

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

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1.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2.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不法要件)3.构成要件也是违法类型。

Part 2犯罪构成的机能(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明文明确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保护法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对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b.对区分此罪与彼罪c.区分一罪与数罪d.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1、传统四要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界定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

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界定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
罪 结构 模 式 。仔 细 分 析 三 种 不 同 的 犯 罪 构 成模 式, 我们 可 以看 出 不 同 的结构 模 式 反 映 了不 同的
犯罪 确证 过程 。
罪 ) 征 的 诸 要 件 的 总 和 。这 些 要 件 是 犯 罪 客 特
体、 犯罪 的客 观 方 面 、 罪 主 体 和 犯 罪 的 主 观方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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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8年 4月
2 4眷 第2 期
思茅 师范 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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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20 p.08
Q: . Q :
从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内涵 界 定 论 我 国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的 重 构
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 违法的 、 有责 的行为” 是得 到广 泛 承认 的犯 罪 概 念 , 构 成 要 件 一违 法 一责 “
任” 三段论体 系是最 普遍 流行 的犯罪论 体系 。
大陆 法系刑 法理 论之 外 , 国刑 法 的犯 罪 定 美
义 由各具特 点 的要件构成 。带有普遍 性 的犯 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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滔 : 从犯 罪构 成要 件的 内涵界定 论我 国犯罪 构成理 论 的重 构 成要件 理论 可 以说是 一 国刑 法学 的核 心 , 国都 各
则罪状规 定 的犯 罪 构 成 才 能 受 刑 事 惩 罚 。 9 4 ”15
年 和 15 95年 , 苏 维 埃 国 家 与 法》 志 组 织 了一 《 杂 次全 国范 围的关于 犯罪构 成 问题 的讨论 。这次讨
构 成要件 的 内涵界 定 角度 出发探讨 我 国犯 罪构 成理论 的重构 。
[ 关键词 ] 犯 罪构成要件 ; 内涵界 定 ; 理论 重构 [ 中图分 类号 ] F 1 [ D 6l 文献标 识码 ] [ A 文章编 号 ] 0 8—8 5 (0 8 0 0 6 0 10 0 9 2 0 ) 2— 0 0— 5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引言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它对于确定犯罪行为的要件、主体和客体等因素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能够促进我国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现状、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特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法律主导原则: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以法律为依据,以合法性为准绳。

犯罪构成体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确定性。

2.基于行为实体: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关注的是犯罪行为实体,即主体和客体。

主体指的是犯罪人,客体指的是受害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分级分类: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按照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分类。

主要分为犯罪、轻罪和非刑事违法三个层次。

这种分级分类能够使犯罪构成体系更加科学和合理。

4.犯罪结构复杂: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由各种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组成,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条文。

这使得犯罪构成体系更加细致和复杂,需要法学专业人士进行专门研究和解读。

二、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实际需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概念界定不明确:我国目前对于一些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界定尚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例如,对于“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合法性”的确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2.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不协调: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专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存在一些冲突和重叠。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刑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统一和协调。

3.社会变革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冲击: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对犯罪构成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例如,互联网犯罪和新型犯罪行为的出现使得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难以适应和规范。

三、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概念界定的明确和规范: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概念进行明确和规范,通过刑法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概念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犯罪构成体系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一)

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一)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文化差异;刑法机制内容提要:在大体相当的法律结构基础上,因文化的差异,德日、英关和中俄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显著不同。

三者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和文化特点差异颇大,但其基本功能大体相当,各有其道理。

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经过长期的理论建构与实践检验,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我国不宜全盘移植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或英美双层次要件模式。

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犯罪构成四要件模式的内在理论结构,是我国当前相关理论争议的合理出路。

推进我国刑事法治,有必要注重刑法机制之刑事一体化理论知识形态。

引言:基本概念与问题缘起犯罪构成结构,即成立犯罪诸要件的组合形式,它可分为两种,即法律结构和理论结构。

前者即法律规定的(罪刑法定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组合形式;后者即理论上建构的(刑法解释学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组合形式。

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也可视为犯罪论体系。

德日、英美、中俄等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法律结构大体相当,3]但理论结构差异显著。

随着国外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引介而人.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关理论体系(尤其是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讨,进而对其合理之处有所体悟。

于是,不少刑法学者主张全面移植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以替代我国的四要件模式,从而实现我国大陆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全面转型。

对此,我国大多数刑法学者持反对态度。

反对者的基本立场大体为:我国的四要件理论模式与国外两大法系之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模式皆为根植于其各自法律文化土壤中的理论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其道理,也各有其不完善之处,且各已为各自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适就,虽可相互借鉴,但不宜全面移植,否则会“水土不服”——全面移植的“革命性”方案有失于对我国大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深切考虑,不可取。

有比较,方能有所鉴别。

本文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模式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的比较中,发掘其中的道理,寻求我国刑法学相关理论争议的合理出路。

刑法两阶层体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刑法两阶层体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而刑法两阶层体系是指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即犯罪构成和刑罚构成。

本文将以刑法两阶层体系的犯罪构成为主题,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犯罪构成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要件。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构成和主观构成两个方面。

犯罪的客观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

犯罪的客观构成要求行为人以一定的方式实施某种行为,例如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犯罪的客观构成还包括犯罪的结果,例如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造成他人死亡。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其行为为犯罪行为。

犯罪的主观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状态。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例如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只有当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认定其行为为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体系是指犯罪构成的分类体系,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特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犯罪类型。

犯罪构成体系的分类方法有多种,例如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分为危害性犯罪和非危害性犯罪,按照犯罪行为的对象分为侵犯公共利益犯罪和侵犯私人利益犯罪,按照犯罪行为的结果分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

犯罪构成体系的分类对于刑法的适用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有助于法律界和司法实践界对不同犯罪行为的特点和性质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评估,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制裁。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不同的犯罪类型有着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例如,在盗窃罪中,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和数额较大;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非法占有和明知是他人财物。

而在故意杀人罪中,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造成他人死亡;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杀人和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

犯罪构成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基础性理论,通过对犯罪行为成立和认定的规则进行探讨和界定。

在不同的法系和学派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分别是法益和行为两者构成理论体系。

本文旨在对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解析和比较,以期加深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理解和应用。

一、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是一种主观构成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给社会法益带来的危害。

它认为,刑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社会的法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破坏这些法益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按照法益构成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和结果。

例如,在盗窃罪中,客观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的结果。

主观要件主要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目的。

例如,在盗窃罪中,主观要件包括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故意和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主观动机。

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注重对犯罪人的主客观要件的研究和适用,通过对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的分析,认定其是否已构成犯罪行为。

这种理论体系不仅关注犯罪的结果,更关注犯罪行为对社会法益的危害程度,以此为依据进行犯罪认定。

二、行为构成理论体系行为构成理论体系是一种客观构成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

它认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犯罪行为本身及其结果,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目的无关。

按照行为构成理论,只要犯罪行为符合法定的规定,无论犯罪人是否有故意或动机,都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行为构成理论体系着重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以犯罪人的行为本身作为犯罪认定的依据,而忽视了犯罪行为对社会法益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主观意识。

三、两种理论体系的比较与应用尽管法益构成理论体系和行为构成理论体系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两者并非割裂关系,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运用这两种理论体系。

具体而言,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更关注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动机,适用于对故意犯罪行为的刑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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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双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建构(一)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双层要件模式;犯罪成立条件内容提要:基于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考究与分析,揭示并遵循犯罪构成理论的必要规则,正视中国大陆刑法的实然规定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现实,应当建构我国双层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成立必须具备本体构成符合与严重危害充足二个阶层要件;本体构成符合为第一层次,描述犯罪的基本轮廓,严重危害充足为第二层次,限定犯罪的实质底线。

犯罪成立是本体构成与严重危害两者缩限评价的结论。

犯罪构成理论,不仅决定着定罪的基本价值理念,而且影响着整个刑法学的知识结构,更以其精神灵魂指导着刑法实践。

可以说,犯罪构成理论与现代刑法学相伴生。

正是贝林格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创建,开拓了行为成立犯罪的明确性、精确化的判断,由此作为现代刑法学支柱的罪刑法定原则,才有了存在的技术基础与现实意义。

考究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坚持犯罪构成理论的必要规则,正视我国刑法的实然规定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现实,应当建构我国双层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分析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样态纷呈,然而各种见解交织的中心议题不外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与要素、构成要件的描述与评价、犯罪构成的层次与平面,就此可以展开统一逻辑的比较分析。

1.构成要件内容的客观与主观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学说林立,不过较为成熟的、具有标志性的体系当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1];中国大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四个要件平面整合的理论模式2]为主流;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表现为犯罪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条件的双层理论模式。

各种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模式虽有不同,不过其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的具体类型却有一定的共通表现3];然而,这些要素在不同犯罪理论体系中的结构位置、理论意义却有着较大的差异,从而构成了犯罪构成的不同理论模式。

兹按中国大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路径作一比较分析:(1)犯罪客体·实质违法性: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将犯罪客体列于犯罪成立要件之首,与犯罪成立的其他要件平行并举,充任行为价值实质属性的评价。

相比较而言,三层次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违法性分为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其中实质违法性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形式违法性)之后的判断,同样具有行为价值评价的意义4]。

与此相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并非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而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在三层次犯罪论体系中则位于犯罪成立要件的框架内,属于消极违法要素(阻却违法事由)。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要素: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犯罪客观方面所列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状况、行为对象等,行为主体属于犯罪主体的要素之一而非客观方面的要素;并且,这一犯罪客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依存于同一层面的平台并无纵向的分割。

相比较而言,三层次犯罪论体系的客观要素,不仅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状况、行为对象等要素,而且包括行为主体的要素;并且这些客观要素也有三个层面的体现:A.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状况、行为对象等,B.客观违法要素,内容大致与前者相当,C.客观责任要素,是指影响期待可能性的事实。

这里,A与B的内容除了行为主体以外,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的客观方面大致相同,而C的内容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则近似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排除故意与过失的事由。

(3)犯罪主体·责任能力: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责任能力、特殊身份、单位主体等要素统摄于犯罪主体,而犯罪主体又是犯罪构成的独立要件之一,与犯罪客体、犯罪客面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并列。

相比较而言,三层次犯罪论体系的行为主体(包括特殊身份、单位主体)隶属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而责任能力则属于责任的主观要素之一,具有责任形式(故意与过失)的前提意义。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要素: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将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议题列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认识错误,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等,并且仅为横向的结构组合。

相比较而言,当代三层次犯罪论体系通常将主观要素纳入构成要件的范畴5],同时认为违法性与有责性也存在主观的内容,从而形成了构成要件故意与过失、违法故意与过失、责任故意与过失的纵向的主观要素体系。

通过上述比较应当看到,不同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其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构位置与理论意义虽有差异,然而这些构成要件要素在类型侧重上,不失客观或主观、实质或形式的归属。

2.构成要件内容的描述与评价犯罪构成的内容既有主观要件也有客观要件,是形态的描述也是价值的评价,这几乎是当今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通说。

尽管如此,但是不同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形态描述与价值评价的路径却有着不同的特点。

仍以三层次犯罪论体系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为例。

(1)三层次犯罪论体系:总体上,构成要件是具体犯罪类型的轮廓;违法性,是在一般法律秩序中对行为的规范性评价;责任,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进行的、从道义上非难其所实施的行为的规范性判断。

不过,构成要件要素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违法性内容存在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责任判断包括作为判断标准的规范与成为判断对象的事实。

(2)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要件是以整合的规范形式所构建的一种融形式与内容为一体的犯罪成立判断。

其中,犯罪客体位于之首,侧重于行为成立犯罪的价值标准的判断;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侧重于行为成立犯罪的形式标准的判断。

不过,即使在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中,也分别存在着仅凭法官直接认识就能确定的记述要素与必须法官价值评价才能确定的规范要素。

6]综合上述(1)、(2)的情形,可以说,不论何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的不同要件在总体上各有描述或评价的不同侧重,而各个构成要件同时又包括着描述要素与评价要素的内容。

3.犯罪构成层次结构模式的优点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均表现为阶层性的犯罪评价过程,犯罪成立是在层层递进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

其优点在于:(1)表现出人类认识具体犯罪的思维规律。

人类对于具体犯罪的认识总是逐步深入、由抽象到具体。

以迈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的三层次模式为例,构成要件是具体犯罪类型的轮廓,在得到构成要件符合性这种抽象判断之后进入违法性的评价,违法性的核心是就行为客观特征根据法的规范、文化规范的标准所作的抽象性判断,接下来是责任的评价,责任主要是针对行为人的心理事实根据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可予非难的具体性判断。

(2)凸显出构成要件理论的限制功能。

犯罪成立的判断表现为逐层收缩的限定与制约。

仍以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为例,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第一层判断,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行为符合构成要件通常可以推定作为犯罪成立第二层判断的违法性存在,不过也会出现存在违法阻却的例外事态,在这种场合即使符合构成要件也不违法,从而表现出第二层判断对第一层判断的限制,而作为犯罪成立的第三层判断有责性,是指就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可以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评价的特征,这意味着尽管符合第一层、第二层的判断,但是缺乏第三层判断的肯定,依然不能成立犯罪。

4.四要件犯罪构成的长处与不足中国大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表现为平面性的犯罪评价结论,犯罪成立是四个要件平行并举的判断整合。

具体表现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

其长处主要是:(1)将犯罪成立的基本要素,按照实质、客观、主体、主观的侧重,予以相对集中的阐释,使得犯罪成立所必须的主观与客观的内容较为明晰;(2)四个要件的整合评价,更为贴近客观事实与认识事物的规律。

客观犯罪本为统一的事实整体,理论分析重在基于不同侧面对之予以分析考察。

其不足表现为:四个要件的每个要件均强调是“犯罪”的一个方面,这是以既有犯罪评价为前提的一种再分析;从而,各个要件的先后顺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四个“犯罪”方面的有机统一。

由此,犯罪成立的评价路径,缺乏必要的层次,致使犯罪构成应有的限制机能有所削弱。

同时,由于犯罪构成缺乏严重危害的限定要件,因此对于我国刑法严格限制犯罪范围的立法思路与实然规定体现不足。

在此,应当特别注意,国外刑法犯罪轻重的范围甚为广泛,对于犯罪的认定也无法定的整体意义上的严重危害的特别强调,如此在犯罪构成中设置严重危害的限定并无必要。

而我国刑法的总体观念与立法实然则不尽然。

因此,犯罪成立的层次判断与犯罪仅限严重危害的观念,应当成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标志。

二、犯罪构成理论的应然模式鉴于以上比较分析,同时考虑到长期以来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领域的主导地位,而这种主导地位将导致一种不可避免的、较为持久的思维惯性。

由此,坚持遵循构成要件理论的必要规则7],包容中国大陆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现实,并且根据我国刑法立法有关犯罪界定的实然状况,本文提出双层收缩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要思路与框架。

犯罪成立必须具备本体构成要件符合与严重危害要件充足这二个阶层要件,本体构成要件符合为第一层次,严重危害要件充足为第二层次。

简要说明可见表1。

1.本体构成要件大陆法系三层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划分大致表现为事实与价值、行为与行为人的纵向层次路径。

构成要件侧重行为事实轮廓;违法性侧重行为价值属性;有责性侧重行为人主观责任。

虽然这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具体阐释中认为,各个要件均有事实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客观与主观等内容,但是不可否认在这种理论体系中各个要件的内容仍有其相应的侧重。

这种要件划分的优点确实反映出由形式至实质、由外在至内在的层次,便于在具体技术上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同时也较为恰当地表现了人类的认识规律。

不过,在这一理论模式中,主观与客观的内容并不十分彰显,价值性质缺乏独立的正面的体现8],行为主体的表现也不够集中。

然而,主观与客观的清晰明了、价值性质的界分与明确、行为主体范畴的集中凸显,却是犯罪评价认定的重要环节。

由此,本文双层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本体构成要件的结构上,以客观与主观、行为与行为人、事实与价值的路径为主线,将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界分为客观事实、主观本体、客观价值、主观评价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各为犯罪的本体构成的相应结构要件。

具体地说,本体构成是指刑法规范所规定的,对于说明某一具体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序统一。

本体构成是犯罪的规格、犯罪类型的轮廓。

本体构成要件具体包括客观事实要件、主观本体要件、客观价值要件、主观评价要件。

这里,四项要件均非犯罪前提之下的方面,而是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前提;进而,要件的前后顺序有其意义,表现了本体构成符合与否的评价的思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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