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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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预审制度

快速预审制度

快速预审制度
快速预审制度是一种针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旨在加快审查进程,提高审查效率。

该制度通常由各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适用于符合相应产业要求的企事业单位。

快速预审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 地域性和领域性:申请人需要位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辖区内,且其申请的专利属于该保护中心所涵盖的技术领域。

2. 预先审查:在正式审查之前,预审员会对申请文件进行预先审查,评估授权前景,查找潜在问题等。

3. 加快审查:通过快速预审的专利申请,其审查进程会得到加速,从而缩短整体的审查周期。

4. 提高审查质量:预审员在预审过程中会对申请文件进行细致审查,有助于发现潜在问题,提高审查质量。

5. 保密审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快速预审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专利申请,例如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同日双申等情况下不能使用快速预审制度。

此外,申请人需要支付一定的预审费用。

总体来说,快速预审制度有助于加快专利审查进程,提高审查效率,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来说,是一种值得考虑的选择。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XX〕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

附件2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单位名称)自愿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申请专利预审备案,知悉并愿意承担专利预审涉及的有关法律风险,承诺不提交虚假材料、遵守专利预审服务规范、自愿接受北京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管理。

专利预审服务规范的有关事项如下:一、在北京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阶段(一)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专利申请文件。

(二)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涉及以下情形: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三)不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四)不提交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情况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五)不提交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六)不提交利用计算机程序或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七)不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八)不对同一专利申请重复多次提交预审。

(九)保证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的质量,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要求。

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均填写准确。

(十)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勾选“放弃主动修改权利”。

(十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一并提交。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京知局〔2021〕336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京知局〔2021〕336号各区知识产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以公共资源为引导、以创新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服务,是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保障,也是构建首都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和《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现结合北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牢牢把握首都城市发展战略定位,着力提高“四个服务”水平,以建设知识产权首善之区为目标,以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为主题,以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为主线,聚焦“两区”建设,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数字经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五子”联动,形成叠加效应,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助力首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2•【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内容(一)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基础工作。

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地方补充目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定地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及管理规范。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

在行政项目审批、展会企业入驻等工作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制定信用承诺工作办法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强化信用惩戒,引导各类主体自律守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01]44号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01]44号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01)44号2001年12月28日)各有关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已经印发。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的配套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

(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第八条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流程

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流程

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流程《嘿,说说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那点事儿》
嘿呀,各位小伙伴们!今天咱来唠唠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流程这档子事儿!这可是个重要又挺有意思的话题呢!
咱就说这备案流程啊,就像一场有趣的冒险。

一开始啊,你得准备好各种“装备”,什么材料啊、信息啊,一样都不能少。

就跟收拾行李准备出门旅游似的,还得检查好几遍,生怕落了啥重要的。

等你满怀信心地进入“游戏”后,会发现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

比如说填写那些信息,那可不能马虎,一个错别字或者一个小错误,都可能让你“卡壳”。

这时候就感觉像在走钢丝,得集中精力,一不小心就可能掉下去重来。

然后就是提交材料啦,那真是有点小紧张。

就像把自己精心准备的宝贝交给别人,心里总是有点忐忑,担心会不会有啥问题。

万一有个小瑕疵被退回来,那可就得重新折腾一遍。

不过别怕,这个过程中也有很多乐趣。

你会发现自己对知识产权的了解越来越深,感觉自己都快成专家了。

而且和工作人员打交道也挺有意思的,他们就像游戏里的指引者,会告诉你哪里走对了,哪里走错了。

有时候碰上些小问题,咱也别着急上火,就当是游戏里的小关卡嘛。

解决一个问题就像打过一关,那成就感可是杠杠的!
等你终于成功备案后,那种感觉就像是登上了山顶,一览众山小啊!觉得之前的努力都值了。

总之呢,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流程虽然有点小复杂,但只要咱认真对待,带着点幽默感,把它当成一次好玩的挑战,就一定能顺利通关。

而且通过这个过程,咱们还能收获很多知识和经验,何乐而不为呢?小伙伴们,加油哦!让我们一起在知识产权的世界里畅游吧!说不定哪天咱也能创造出个超级厉害的知识产权呢!哈哈!。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2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坚持首善标准,弘扬首创精神,体现首都特色,完善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多元调解、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七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构建规范管理和严格执法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力争到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加完善,管理体系更加健全,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得到显著发挥。

二、加强法治建设,明确鲜明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一)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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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条已备案申请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5件。

第十一条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可向北京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主体备案名单,北京保护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新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2.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
3.承诺书(试行)
附件1
2018年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
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附件2: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
第一条通过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接受北京保护中心提供的快速审查预审服务。

第二条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地址及申请领域应符合北京保护中心的要求。

第三条如果申请人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第四条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一)申请不满足第一至三条之一规定的;
(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的;
(三)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主动向专利局审查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的请求,优选电话讨论形式。

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

第七条申请人应预先缴纳公告印刷费、授权后第一年的年费、印花税等费用,但缴纳上述费用并不意味相关专利申请必将获得授权。

如最终该项专利申请未被授权,则上述费用未被实际使用,申请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附件3:承诺书(试行)
申请人现将名称为的专利申请提交,请求获得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快速审查服务。

申请人自愿遵守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承诺将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二、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承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四、申请人承诺将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在提交申请时,尽可能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的要求。

五、申请人承诺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需要对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如果按照有关的规定必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将在提交申请时
一并提交。

六、申请人承诺不提交《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七、申请人承诺对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

八、申请人承诺提交的专利申请不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九、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一、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十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申请人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十三、对于审查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的约请,申请人将积极予以配合。

十四、申请人知悉并自愿承担有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例如抵触申请带来的专利权不稳定性。

对于在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申请人将不会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
张享有。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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