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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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卫规财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规范各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12月17日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

参考目录详见附件。

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

鼓励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参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研究探索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集中采购的方式。

医用高值耗材挂网产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医用高值耗材挂网产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医用高值耗材挂网产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产品的管理,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2]86号)、《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方案(试行)》(川药采联办[2014]25号)等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请全院遵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的医用消耗品和器械。

本办法所指的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产品,是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办公室公布的,医疗机构须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督平台上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

(三)采购原则。

以满足临床要求、保证质量为前提,选择技术先进、价格优惠、注重服务、讲究信誉的产品和供应商,最大限度地维护医院和患者利益。

在用产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和医院现行采购价;新进产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四川省卫生厅集中采购挂网价。

(四)严格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产品的申购、领用程序。

医用耗材由库房办公室统一制定计划、安排采购、验收入库、发放、领用,各临床科室不得私自购置。

未经正规程序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医院一律不予以付款,并追究当事者(科室或个人)的相关违规责任。

医院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产品必须执行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一)领导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工作职责:1.在院长领导下统筹推进全院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产品阳光采购管理体系的建立;制定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产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流程。

2.建立医用耗材采购临床专家库和行政管理专家库,临床专家库由临床各科专家组成;行政管理专家库由财务、审计、院感、医务、护理、设备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专家组成。

阳光挂网采购管理制度

阳光挂网采购管理制度

阳光挂网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阳光挂网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保障采购合法合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阳光挂网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管理,旨在确保公开、公平、廉洁的采购流程。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采购计划编制、供应商准入、采购方案制定、招标投标、中标及合同签订等环节,详细规范各项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所有从事阳光挂网采购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诚实守信,遵法守纪。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由阳光挂网采购部门负责执行,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二章采购计划编制第六条每年初,阳光挂网采购部门应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和各部门实际需求,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预算、采购方式等具体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采购计划应提交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在阳光挂网平台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供应商准入第十条供应商准入管理是阳光挂网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确保合作方具备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提交公司要求的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估,合格后方可列入供应商名录。

第十三条供应商名录应定期更新,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及时清理,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采购方案制定第十四条采购方案制定是阳光挂网采购活动的核心环节,应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需求,科学制订采购方案。

第十五条采购方案应包括采购目标、采购内容、采购方式、评标标准、报价要求等内容,确保明确透明。

第十六条采购方案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和审查,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七条采购方案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在阳光挂网平台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招标投标第十八条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方案确定的招标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说明、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用耗材。

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的通知》(卫规财发 202286 号)规定的产品类别,具体产品类别以公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是指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高值医用耗材交易系统 (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采购的医疗机构,须采购由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集中挂网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内的产品,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1-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阳光采购及增补周期第七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

第八条申报产品若浮现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企业应结合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不得多个类别重复申报,凡重复申报者,产品信息一律作废,取销挂网资格。

已挂网产品在增补期间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挂网周期内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变更,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网上更新。

第十条挂网结果执行后,医疗机构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所需且无挂网品种可替代的高值医用耗材,可先采购使用,但企业须在产品采购后 7 个工作日内递交挂网所需相关手续,-2-待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版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版

附件:1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随着医改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药品集中上网阳光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上网采购药品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药品采购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四川省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外)。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上网采购医疗机构可退出上网采购:一、已破产或停业者。

二、已并入其它医疗机构,且药品采购工作由合并后的医疗机构统一管理者。

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改变,由非营利性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者。

第三条本办法中阳光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时,需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上按规定进行,并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其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医生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

第四条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的执行情况,实行每月公布和年终考核,按评分标准,9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

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采购金额占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5分。

(二)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药品价格,实行量价挂钩的阳光网上采购。

基本分值10分。

(三)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品规数占总采购品规的比例。

基本分值10分。

(四)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

基本分值10分。

(五)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中原研药品、单独定价和专利药品金额占网上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0分。

(六)医疗机构采购自费药品(非医保、非新农合目录药品)金额占网上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0分。

(七)鼓励使用价廉的中草药、中药饮片和院内中药制剂。

基本分值5分。

(八)医疗机构及时回款,保障药品企业权益。

分值10分。

(九)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分值10分。

(十)医疗机构采购省内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总金额占网上药品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0分。

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为主导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方向,实施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管理,通过平台管理、综合监控,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

二、实施范围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纳入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

全省医药机构和参加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视为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下同)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采购范围本实施方案所指医用耗材包括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用耗材分类编码制定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目录另文公布),优先将我省原阳光挂网的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骨科、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其他(补片、医用高分子材料、超声刀头等)等10大类39亚类高值医用耗材,真空采血管、注射器2大类低值医用耗材,除清洗液外的全部体外诊断试剂纳入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

后续根据临床需要,动态调整集中采购目录,逐步将全省医药机构所需医用耗材全部纳入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四、分类采购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用耗材,全省医药机构原则上均应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一)带量采购。

1.国家统一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执行国家规定。

2.省级带量采购。

(1)品种遴选。

筛选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或单价高、临床使用较成熟、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品种纳入带量采购范围。

医院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制度

医院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制度

医院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制度
为保障医用耗材、高值医用耗材的临床供应及质量安全。

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阳光采购暂行办法》、《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积分实施细则》制定以下制度:
1.我院医用耗材采购工作,严格遵照《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阳光采购暂行办法》及《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积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执行。

2.凡是属于四川省药招监管平台挂网的医疗卫生材料,一律实行限价上网采购。

3.除部分低值易耗医用耗材外,我院使用的其它上网耗材须全部采购自省集中采购目录。

4.执行上网竞价、零售价规定,主动公开竞价,降低价额,并将降价的利润让利于民。

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有关医用耗材价格的规定。

5.耗材回款时间严格按与配送公司的约定执行。

6.优先采购省内器械生产企业的产品。

7.凡是属于四川省药招监管平台挂网的医疗卫生材料的采购,其配送企业必须是四川省药招监管平台确认的在网企业。

8.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阳光采购积分工作。

9.做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收集、上报和处理工作。

四川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系统

四川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系统

四川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目录欢迎使用四川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系统 (2)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3)企业操作指南 (3)1.1 用户登录 (3)1.2 低值耗材采购单管理 (4)1.2.1订单配送 (4)1.2.2订单入库查询 (5)1.3低值耗材退货管理 (5)欢迎使用四川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系统交易系统登录网址::7075/SCHC_JYTEST/UserLogin.aspx关于这本用户手册产品操作手册包含了当您在使用四川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系统时有关低值采购的信息。

企业操作指南1.1 用户登录点击耗材交易系统,弹出登录框:在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称、用户密码、验证码,输入完成后,点击登录,系统对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确认后用户即可进入交易系统。

如图:企业操作员登录系统后,应尽快修改登录密码。

请注意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确保密码不要遗失或泄露。

1.2 低值耗材采购单管理1.2.1订单配送单击订单配送链接,就会出现下图,显示未配送订单的详细列表。

配送方式:勾选复选框,点击按钮即可。

订单配送分为2个标签。

未配送(低值)、已配送(低值),单击每个标签就可以看到不同的数据,用于方便用户查询。

如图:未配送:医院已经提交给配送企业进行确认,需要配送企业进行进行配送。

已配送:显示医院已提交给企业端并且经过企业端确认跟配送的信息。

1.2.2订单入库查询单击“订单入库查询”链接,就会出现下图,1.3低值耗材退货管理在菜单栏‘低值耗材退货管理’中选择“退货确认(低值)”,进入到页面,默认显示未确认退货单列表,您可以单击复选框勾选需要确认的退货单,然后点击,会弹出一个:确认接受的提示,点击相应的按钮(确定/取消)即可完成操作。

如果要拒绝退货,则选择要拒绝的退货单,输入拒绝理由,单击即可。

已接受(低值):查看已接受退货明细已拒绝(低值):查看已拒绝退货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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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用耗材。

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号)规定的产品类别,具体产品类别以公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是指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高值医用耗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采购的医疗机构,须采购由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集中挂网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内的产品,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阳光采购及增补周期
第七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

增补周期暂定为每个季度一次。

具体增补时间、递交资料内容等信息将在药械平台公布。

完成挂网时间为所有资质审核合格后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申报产品若出现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企业应结合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不得多个类别重复申报,凡重复申报者,产品信息一律作废,取消挂网资格。

已挂网产品在增补期间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挂网周期内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变更,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网上更新。

第十条挂网结果执行后,医疗机构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所需且无挂网品种可替代的高值医用耗材,可先采购使用,但企业须在产品采购后个工作日内递交挂网所需相关手续,待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

如生产企业未按要求申报或者资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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