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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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怎么进行审计

公司分立怎么进行审计

公司分⽴怎么进⾏审计在公司进⾏分⽴是需要进⾏审计的,不过因为其中的法律问题还是⽐较复杂的,所以很多⼈不知道公司在进⾏分⽴时该怎么进⾏审计。

如果你也有这⽅⾯的疑惑,那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分⽴怎么进⾏审计(⼀)公司分⽴之意思决定公司分⽴显然属于公司重⼤经营决策事项,应由公司最⾼权⼒机构作出决议。

分⽴和解散的⽅案由董事会拟订,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为有效。

(⼆)公司分⽴协议之制定⽆论新设分⽴还是存续分⽴,于分⽴之初均需由分⽴各⽅签订分⽴协议。

新设分⽴的分⽴协议通常被称为分⽴计划书,存续分⽴的分⽴协议通常被称为分⽴契约,这是由于新设分⽴是由原公司主持进⾏的,存续分⽴则会发⽣原公司与派⽣公司的契约关系,但事实上在新设分⽴的情形仍会发⽣所有新设公司之间就分⽴⽽达成的契约,故统称分⽴协议并⽆不妥。

(三)公司分⽴之信息公开债权⼈保护程序之于公司分⽴制度尤为重要,否则,股东的收益将建⽴在对公司债权⼈进⾏掠夺的基础之上,这与法律公平正义的抽象价值显然相悖。

公司分⽴信息公开之旨在通过保障中⼩股东及债权⼈对公司分⽴的知情权⽽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

信息公开分为事前公开和事后公开,事前公开的范围颇⼴,除应作成分⽴协议并于股东会开会前发送给公司股东或向债权⼈通知或公告外,尚应作成及备置所谓分⽴报告书或配发新股⽐例理由书、清偿债务能⼒说明书、分⽴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主要财产⽬录等财务报表,以为股东作出是否承认公司分⽴及债权⼈作出是否提出异议的判断提供依据。

事后公开是指公司完成公司分⽴后,尚应将公司分⽴之过程、分⽴基准⽇、资产负债总额、继承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承受之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作成书⾯报告,置于公司,供股东、债权⼈等相关利害关系⼈阅览作为判断是否提起公司分⽴⽆效之诉的资料。

(四)公司分⽴之债权⼈利益保护程序在公司分⽴中应该将债权⼈的利益放于重要地位,因为不加规制的公司分⽴⾸先会降低债权所有⼈最初所依赖的责任财产的数量或改变责任财产的性质,但与此同时,也应当避免让债权⼈在分⽴过程中过分⼲预分⽴的进程,导致分⽴程序过于繁琐,严重偏离公司分⽴制度的效率取向。

公司拆分法律后果(3篇)

公司拆分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拆分是指一个公司通过法律程序将其资产、负债和业务分割成若干独立的公司或子公司。

公司拆分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它可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

然而,公司拆分也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公司拆分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拆分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合并、分立、转让股权或者资产等方式,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

”这是公司拆分的基本法律依据。

此外,《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还对公司拆分的程序、条件、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三、公司拆分的法律后果1. 公司主体资格变更公司拆分后,原有公司的主体资格消失,新成立的公司或子公司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

这意味着原有公司的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合同关系等均由新成立的公司或子公司承担。

2. 股东权益变动公司拆分可能导致股东权益发生变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拆分后,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可能会发生变化,甚至可能导致部分股东丧失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2)股东权益分配:公司拆分后,原股东的权益如何分配取决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的规定。

(3)股东责任:公司拆分后,原股东仍需承担原有公司的债务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3. 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拆分后,原有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发生变化。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转让:公司拆分后,原有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新成立的公司或子公司主张债权。

(2)债务承担:公司拆分后,新成立的公司或子公司需承担原有公司的债务。

(3)债权债务纠纷:公司拆分可能导致原有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在新成立的公司或子公司之间产生。

4. 知识产权转移公司拆分可能导致原有公司的知识产权转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归属:公司拆分后,原有公司的知识产权归新成立的公司或子公司所有。

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1.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公司法》上采取多种方式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资本保护制度,公司资本,指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为达到公司设立及经营的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

[1]我國《公司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30条对公司资本进行规范;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义务与责任承担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第35条、第83条、第93条对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责任进行规制。

第94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16条、第21条、第124条、第216条对实际控制人与利用关联关系的行为进行规范;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禁止行为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54条、第165条、第202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依法公开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重要资料的义务以及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司债务承继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74条、第176条分别对公司合并和分立时的债务承继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公司合并后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主体或者新设的主体承担,对于公司分立后的债务则由分立后的所有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且各分立后的公司不得以内部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以此来预防由于公司合并、分立而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公司债权优先权制度,所谓债权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公司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事由而导致公司终止时,在清算程序中,公司债权优先于股东权益进行分配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86条及《破产法》第113条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了规定;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73条、第175条、第177条对此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公司债权人发生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定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由其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在第20条、第63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规定。

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合并与分立已成为企业优化结构、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公司合并与分立受到《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旨在分析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法律后果,为企业在合并与分立过程中提供参考。

二、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1. 合并各方权利义务的转移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原有的权利义务将根据合并协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移。

具体包括:(1)合并各方股东的权利义务转移:合并各方股东的股权将根据合并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合并,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将享有合并后公司的股东权利。

(2)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转移: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将根据合并协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移,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

2. 公司章程的变更公司合并后,合并后的公司章程应进行相应的变更,以适应新的公司组织形式和经营内容。

具体包括:(1)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的变更;(2)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的变更;(3)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变更。

3. 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合并过程中,股东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以下措施有助于保护股东权益:(1)充分披露信息:合并各方应依法披露合并协议、合并方案等相关信息,确保股东充分了解合并事宜;(2)股东表决权保障:合并各方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障;(3)合并补偿:合并方应按照合并协议约定向被合并方股东支付合理的补偿。

三、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1. 分立各方的权利义务转移公司分立后,分立各方原有的权利义务将根据分立协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移。

具体包括:(1)分立各方股东的权利义务转移:分立各方股东的股权将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立,分立后的公司股东将享有分立后公司的股东权利。

(2)分立各方债权债务的转移:分立各方债权债务将根据分立协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移,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分立前各方的债权债务。

2. 公司章程的变更公司分立后,分立后的公司章程应进行相应的变更,以适应新的公司组织形式和经营内容。

公司分立合并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公司分立合并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公司分立合并的法律要求有哪些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的分立合并是常见的战略决策。

这些行动不仅会对公司自身的运营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涉及到众多法律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要求,对于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保护相关方的利益至关重要。

一、公司分立的法律要求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1、股东会决议公司分立需要经过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这意味着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形成有效的分立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分立之前,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晰地展示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通知和公告的目的是让债权人有机会了解公司的分立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债权。

4、债务分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主张债权,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则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分担债务。

5、办理工商登记完成分立后,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包括变更原公司的登记信息以及新分立公司的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的法律要求公司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股东会决议与公司分立一样,公司合并也需要经过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签订合并协议参与合并的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明确合并的方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重要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如同公司分立,合并前也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论我国公司分立与债权人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分立与债权人的保护

均需 由分立各方签订分 法典》 规定 , 司分立包括新设分 立和吸收分立两 论新设分立还是存续分立 , 公 决定) 。但《 司法》 公 没有关于分立协议或 种 形式 。公 司 新设分 立用 于让 新设 立 的公 司承继 原 立协议 ( 者分立文件的明确规定 , 这显然过于简陋 , 缺乏实践 公 司 全部 或者 部分 资 产 和 负 债 ; 司 吸 收分 立 适 用 公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于让 新公 司承 继原公 司全部 或者 部分 营业 项 目。韩 中的可操作性 。在此之前 的《 反倒 对公 司分立 协议 作 了较 为 粗 略 的规 定 :公 “ 国商 法规 定公 司分 立包 括 三 种形 式 , 1 单 纯分 立 , () 见》 司分立时 , 由分立各方签定分立协议。分立协议 应 不含合并因素的分立 , 即公司直接分立 为一个或者 营业范围 、 债权债 务 数 个公 司 ;2 分 立合 并 , 司 在分 立 过 程 中可 以与 中明确划分分立各方 的财 产 、 () 公 ” 关于外商投 个或者数个 已存续公司进行合 并; 3 新设 及分 等 。 原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颁布的《 () 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则作了更为进一步 的规 立合并 , 上述两种形式的混合运用 , 即公 司可直接分 分立决议或决定 的内容大 立为一个或者数个公司, 与此同时, 也可以与其他公 定 。参照国外立法实践 , 体包括 :1 分立后各有关公司 的基 本情况 : () 名称 、 司进行 合并 。 章程 、 资本额 、 组织 机构 、 行新 股 总 数 及 种类 等 事 发 参照国外的立法规定及我国现行有关外资企业 () () 的规定 , 以认 为 , 可 以公 司主体变化 的结 构来看 , 国 项 ;2 分 立 的条 件 ;3 资 产和债 务 的划 分 及 归属 ; 我 4 有关存续公司章程更改的说 明及新设公司的安 公司分立 的形式至少应 包含两种形式 即新设分 立 ( 解 ( ) 排 ;5 其他。具体内容应 由《 司法》 () 公 作出便于操 散分立) 和存续分立( 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公 司将其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分割, 形成两个或两个以 作 的准确规 定 。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上的公 司 , 并解散 原有公司 的行 为 。派 生分立 是指公 3 履行 相应 的审批手 续 。股 份有 限公 司的分立 、 司将其部分财 产和债务或 营业分离 出去 , 立一个 或 成 须经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几 个新公 司 , 而原公司也继 续保 留的行 为。 4 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对债权人 的保护程序 、 ( 公 司分立的程序 三) 公 司分 立 是公 司法 律 制 度 中 的一项 重 要 内容 , 是公 司 分立过程 中的十分重 要 的 内容 。 5 实施分立 , 、 进行 公 司有关 变更 或注销 登记 。 对公司资产重组、 调整组织结构 、 减轻包袱 、 降低风 依我国《 公司法》 规定 , 变更登记应在分立 的决 险或合法 的降低公 司注册资本、 提高公 司盈利能力 0日后进行 , 要提交分立的决 等均具有积极意义。但公司分立毕竟属于公 司资本 议或决定作出之 日起 9 议或决定 、 原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 修改 的绝对分散和降低 , 这对公 司原债务人来说必然存 报纸上登载公告证 明及债务清理等的说 明, 在着一 定 的风险 , 何 保 护 拟分 立 公 司债 权 人 的合 的章程 、 如 要 法权益便成为公司分立过程 中一个 十分重要 的问 股份公 司分立 的 , 提交 省 级 人 民政 府 或 国务 院授 权部 门 的批 准文 件等 。 题 。我国《 司法> 0 5 l 公 > 0 年 0月 2 第 三次修订 2 7日

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利益之司法保护

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利益之司法保护
[ 摘 要] 公司解 散分为任意解 散和强制解散 。受利益驱动 , 公司解散 过程 中存在着 恶意处 分公 司资产 、 不清 算 、 虚假 清算 、 不依 法 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等侵犯被解散公 司债权人利益 的情形 , 响市场经济 秩序 的和谐与 稳定 。这些 情形 的存在 , 影 主要是 因为投资 主体 或者公 司实际运 营者 只追求利 益而不 负责任 、 市场行政管理机 关不 完全履行 法定 职责 、 法制体 系本身不完 善造成 的。对 此 , 债权人可 以 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 请求 : 清算 义务人履行 清算义务 ; 要求清算义务人 承担侵权 赔偿 责任或 者连带 保证责任 ; 请求合 并或者分 立 后的公 司概括 承担民事 责任 ; 对工 商行政 管理机关提起 行政赔偿 之诉 。但 因债权人 自身原 因造成其 债权 清算不 能或者请求 迟延 的 , 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关键词 ] 公司解散 ; 债权 ; 司法救济 [ 中图分类号] 4 1 9 [ DF 1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13 2 0 )3 15 2 10 " 6 5 (0 9 0 —0 3—0 [ 作者简介] 刘善书(9 8 ) 男 , 16 一 , 山东嘉 祥人 , 律硕士 , 法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
公 司解散是指 已成立 的公 司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因《
虚假告知材料骗取 工商登记 。按照《 司法》 14条 、 公 第 7 第
16条规定 , 7 告知 债 权 人 是公 司合并 或者 分 立 的法 定 义 能力受到法律 限制 的情况 下 , 处理公 司债权债 务关系及其 务。但实践 中 , 在公 司合并或 者分 立过程 中债权人这 一权 表现在 :一 ) 并或者分 立公 司不 履行 告 ( 合 他未 了事务 , 并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 消灭 的程 序。公 司解 利往往被忽略 , ( 合并或者分立公 司编制虚 假告知材料骗取 工 散分为任意解散和 强制解 散。公 司的任 意解散 是指 公 司 知义务 ;二 ) ( 公司合并 的, 债权人 自接到通 知之 日起 3 0日 开办单位 ( 投资者 ) 或者股 东认 为公 司已经完 成或 者无法 商登记 ;三 ) 未接 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 日起 4 5日内, 有权要求其 债 实现章程设立 的 目的 , 自愿解 散 已成 立公 司 , 而 使其 退 出 内 , 市场 的行为 。公司 的强制解散 是指因公司行为违反 法律 、 务人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 提供相 应 的担保 。不 清偿 债务 或 公共秩序或者善 良风俗 ,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 据公权力强 者不提供相应 的担 保的 , 司不得 合并 。但合并公 司并 不 公 制解散该公司 , 其退出市场的行为 。《 司法》 使 公 规定 的五 履行该担保义务 。 种事 由中 , 三种 属 于任 意 解散 , 前 后两 种 属 于强制 解 散 。 6 清算期 间违规处分公 司财产 。有的公 司解 散后 , . 在 但公 司解散只是公 司法人 资格丧失的途径 , 不等于公 司 清算期间提前 向个别债 权人清偿 , 并 或者在清偿过程 中不按 债权债务消灭 , 债权人的利益仍然应 当受 到法 律保护 。而 照法定顺序清偿 , 而侵害 了其他债权 人或者劳动者 的权 从 实践 中, 司解散 后债 权 人利 益受 到 侵害 的 现象 屡 见不 益 , 至影 响国家税收 。 公 甚 鲜, 并普 遍存 在着司法救济 困难 。 ( ) 二 公司解散过 程 中忽略公 司债权 人利 益 的原 因分 实践 中诸 多 侵 害 债 权 人 利 益 现 象分 析 析 ( ) 一 透视侵害债权人利 益的现象 1清算 义务 人逃避 清算 责 任— —只 营利不 理亏 。公 . 往往多亏损 、 少有利 , 清算被 单纯地作 为义 1 清算前恶意处分公 司资产 。按 照《 . 民法通 则》 4 司一旦被解散 , 第 0 条规定 :法人终止 , 当依 法进行 清算 , 止 清算范 围外 务 而无利可图 , “ 应 停 甚至会带 来清 算不 当的风 险 , 的清算义 有 的活动。 《 ” 公司法》 1 7条 规定 : 清算 期 间 , 司存 续 , 第 8 “ 公 务主体或者投资者 为逃 避义务置解散公 司于不 顾。 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 营活 动。 但有 的公 司在 清算 ” 2 .行政机关消极履 职—— 只被动登 记 、 不主动 监管 。 组成立之前 , 意无偿 转移财产 、 恶 转让 或者 放弃债权 。 《 司法》 公 第十二章第 19条 至第 2 4条规 定 了“ 9 1 公司登记 2 解散而不清算 。按照公 司法第 1 1条第 ( 项 、 . 8 一) 第 机关 ” “ 、有关 主管部门” 对公 司法实施 与监管 的权 力 , 但很 ( ) 、 ( 项、 五) 二 项 第 四) 第( 项解散的 , 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 少 明确其 对债权人应负 的义 务和责任 , 应 加上 “ 司登记机 公 之 日起 1 5日内成立 清算组 , 开始 清算。但是 有 的公 司解 关 ”有关 主管部 门” “ 主观上坐等审查材料或 者举 报而懒 于 散后 , 清算主体不成 立或者 不及 时成立 清算 组 , 被解 散 到现场监 督检查 , 致 造成公 司法规 定成 为一 种美 好的设 计 , 公 司于不顾 , 导致债权人利 益无 法得到实现 。 无强行性 的实施保障 , 形成监管真空 。 3 虚 假 清算 。包 括 : 1 在 公 司 解 散 、 算 过 程 中 , . () 清 只 3 法律存在漏 洞——《 司法》 规定 合并 或者 分立 . 公 未 清理债权 , 而不清偿债 务 ;2 清算 主体 为减 少清算 成本 , () 公司不履行 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 , 亦未 明确债权 人被告知 对清算公 司的债权 消极行 使追偿 权 ;3 针对 公 司债权 债 权受到侵 害 的 司法 救 济 途 径 。例 如 : 一 ) 公 司登 记 机 () ( “ 务, 编制 虚假 的清算报表 ;4 不 向债权人履行 清算告知 义 关” “ () 、有关 主管部 门” 否为 对合并 或者分 立公 司正 确履 是 务。 行《 司法》 14条 、 16条义务 的审查主体 ?债 权人 公 第 7 第 7 4 未经清算 而注销 或者公 司法 人终 止后 不依 法办 理 是否有权对“ . 公司登记机关 ” “ 、有关主管部 门” 提起行 政诉 注销登记和公告 。按 照 民法 通则 第 4 0条 、 4 第 6条 规定 , 讼, 请求撤 销因错误审查导致 的登记行为? ( 合并 或者 二)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 的前 置程序 , 未经合 法清算并不能 导 分立公司不正确履 行告 知义务 或者 拒绝债 权人 正 当要 求 致企业法人 的合法终止 。但现 实生活中 , 存在 不经 法定 清 的 , 债权人 是否可 以提 起 民事 诉讼 , 请求 确认 合并 或者 分 算程序而直接注销公 司登记 、 法人终止后不办 理注销登记 立行为无 效? 如 果 不 允许 提 起类 似 诉 讼 , 14条 、 第 7 第 并公告 、 只注销不 公告等情 况 , 从而损 害债 权人 和其 他 市 1 6 的立 法意义 价值 几何 ? ( ) 公 司法》 14条 规 7条 三 《 第 8 场主体的利益 。 定 :有限责任公 司的清算组 由股东组成 , “ 股份有限公 司的 5公 司合并或者分立前未依法告 知债 权人 , 者编制 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 会确 定的 人员组 成 。因有 限责 . 或 ”

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内容和观点

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内容和观点

一、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重要性公司作为法律实体,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或者出资设立的,其通过设立公司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在公司的权益体系中,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具有重要的地位。

债权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人,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订立人、受让人和受让后的持有人。

公司的债权人包括债券持有人、借款人等,他们是公司稳定运营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价值。

二、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主要内容1. 知情权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公司财务信息,不得有隐瞒、歪曲、欺骗的行为。

公司债权人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获取公司的财务信息,这样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2. 优先权保护在公司清算时,公司债权人享有优先清偿权。

公司法规定,清偿顺序依次为清偿清盘费用、支付员工工资、赡养费、给付赔偿金等,其次才能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务。

这种清偿顺序的设立,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其在公司清算时能够优先受偿。

3. 追索权保护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追索权进行了保护。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违约时,有权依法追索公司的债务,并且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索。

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行使其追索权,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提起诉讼等,确保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参与权保护公司法允许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在公司的重大事项上享有表决权。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享有权利表决,包括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改变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这样有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在公司经营中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

5. 法律救济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权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通过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的设立和完善,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保障,这样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全面、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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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摘要]作为公司资产进行重新调整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司分立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当前,在公司分立的进程中,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尚显不足。

本文在阐述公司分立与债权人利益相关理论基础之上,探讨我国公司法对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公司分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关键词]公司分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建议
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迅猛,为了更好地调整资本以适应市场发展,公司分立在我国许多公司被采用。

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原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并未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

当前,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关于公司分立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并不完善,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目前,如何确保在公司分立过程中保护债权人利益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立法和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1 公司分立与债权人利益简述
1.1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公司因为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等方面的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将公司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当前,我国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扩充资本的空间,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我国多数公司纷纷采取公司分立的方式以调整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

公司分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将其中部分财产设立另外一新的公司且原公司继续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将公司的全部财产分解为若干份并且重新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同时原公司解散。

1.2 公司分立中的债权人
公司的债权人,指因契约、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债的行为或事实从而对公司所享有一定的财产请求权人。

依据公司分立过程中的时间顺序的不同,公司分立中的债权人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在公司分立决定做出之前就与该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债权人,以及在公司分立决定做出之后,公司分立之前和公司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债权人。

1.3 公司分立对债权人利益所造成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公司分立对债权人的利益所造成的影响:
第一,任何一种公司分立形式都是对原有公司的财产进行直接分割,那么原
本信赖原公司的债权人可能面临着无法得到继续的责任财产保障的风险,分立之后的公司财产上的减少对债权人利益上造成了直接的侵害。

第二,就债权的效力而言,债权具有相对性。

即使是采用存续分立的形式,在公司分立之后,分立之前的原公司所具有的独立法人人格归于消灭,债权人将无法再次针对原公司来主张债权。

第三,当前我国现阶段的债权保障制度某些权利使用满足条件的苛刻,导致公司分立之后,债权人无法通过相关法定的保障制度来实现债权的保障,本文将在下文展开叙述。

2 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现行《公司法》第175条和176条对公司分立制度做出了简单规定,分别被称信息公开制度、有条件的连带责任制度。

但是关于公司法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仍然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2.1 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
目前,对于债权人的知情权的操作方式以及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都不完善。

首先,从实践中的状况来看,公司分立时,应该告知债权人的内容包括分立计划书、分立合同书、有关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但《公司法》第175条中并没有对分立计划书、分立合同书以及有关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这三项必不可少的资料详细的披露规定。

其次,第175条规定只注重对于分立信息的事前公开,较为忽视了分立信息事后公开。

只是规定了分立信息的事前公开,并没有涉及分立信息的事后公开。

2.2 连带责任制度的不足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有条件的连带责任制度也有所欠缺。

首先,关于连带责任的承受主体的范围,规定并不明确,其规定的主体范围为分立后的公司,即“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此句条文含义不明。

其次,对于连带责任的资产范围限定也不明确。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默认为是被分立的公司全部资产应当作为公司的连带责任财产。

最后,我国《合同法》追求意思自治,但是在这里如果强硬的追求意思自治,那么公司分立中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于法定的连带责任,当遇到心怀不轨的当事人时,订立了欺诈、胁迫等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那么此时公司在分立时,债权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也是一大问题。

我国现阶段的《公司法》以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3 完善我国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3.1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3.1.1 完善告知内容
公司分立时,应该告知债权人的内容包括分立计划书、分立合同书、有关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即记载公司分立的必要事项、分立的方式、财产和人员的分割安置计划、债权债务的承继计划、股份的分配计划等。

此外,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公司分立的方式,笔者建议将我国公司分立设立为新设分立、派生分立以及吸收分立三种,以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在公司分立时的知情权。

3.1.2 完善事后信息公开
事后信息公开是指公司完成公司分立后,尚应将公司分立之过程、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总额、继承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承受之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作成书面报告,置于公司,供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阅览,作为判断是否提起公司分立无效之诉的资料。

笔者认为针对分立事实的通知应该限定在分立决议通过之日后10天内,而对社会的公告以自分立计划通过之日起不大于三十日。

只有完善事后信息公开,就事前信息和时候信息双管齐下才能切实促进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

3.2 完善连带责任制度
3.2.1 明确连带责任的适用主体
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主体中分立后的公司,存在含义不明。

笔者认为,连带责任制度的主体范围中被分立的公司也应该包括在规定之中。

此外,由于公司分立过程将导致了债权人原本承受的公司责任财产发生变化,只有被分立的公司、分立后新成立的公司都承担连带责任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2.2 明确连带责任的资产范围
公司分立的财产如果限制在受让范围内,会易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债权人利益安全,在意思自治优先的情况下,只有被分立的公司全部资产才应该作为连带责任的资产范围。

应当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条文对债务范围的规定,在不否认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责任财产。

3.2.3 明确意思自治原则下的合同法律效力
只有效力无瑕疵的合同,公司连带责任此时才可免除。

对于当与债权人订立无效合同,分立公司与被分立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当事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只有效力待定的合同具备了有效要件转为有效合同之后才能免除连带责任;对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分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债权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出现欺诈或者压迫的情况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该合同无效当事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陈敏.我国证券市场应用公司分立制度研究[J].理论界,2011(9).
[2]阮晶晶,梅晔.浅析公司分立中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J].社科纵横,2006(2).
[3]张颖杰,李松.论我国公司分立制度之构建和完善[J].特区经济,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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