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构成体系导言:犯罪构成体系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领域,它涉及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
本文将以人类视角,深入探讨犯罪构成体系的本质和边界,揭示罪与罚之间的微妙关系。
一、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概念1.1 犯罪的定义与分类犯罪是指违背法律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危害他人或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犯罪可以分为刑事犯罪、行政犯罪和民事犯罪等多个类别。
1.2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通常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如行为人的行为、结果等;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内在动机和意图,如故意、过失等。
二、犯罪构成体系的要素分析2.1 行为要素行为要素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表现。
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主体、方式、对象等要素。
不同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行为要素,如盗窃犯罪的行为要素包括盗窃行为、财物等。
2.2 结果要素结果要素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犯罪的后果可以是实际发生的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生的结果。
结果要素的存在与否对犯罪构成具有重要影响,如故意杀人罪的结果要素即为被害人的死亡。
2.3 主体要素主体要素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身份。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主体身份有不同的要求,如青少年犯罪通常以年龄为划分标准。
三、犯罪构成体系的边界模糊性3.1 情节要素的边界模糊性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情节要素常常存在边界模糊性。
情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如时间、地点、方式等。
不同的情节要素可能对犯罪构成产生不同的影响,但其边界往往难以明确。
3.2 主观要件的边界模糊性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体系中的重要要素之一,但其边界模糊性较高。
主观要件涉及到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图,如故意、过失等。
然而,人类的心理活动往往难以准确捕捉,导致主观要件的边界模糊。
四、犯罪构成体系的社会影响4.1 社会控制与犯罪预防犯罪构成体系的研究对于社会控制和犯罪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讲之一 犯罪论体系概述

1、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 2、阮齐林:《评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 ——兼论 建构犯罪构成论体系的思路》,载于陈兴良主编: 《刑事法评论》(2003年第13卷) 3、„日‟大塚仁著,冯军译: 《犯罪论的基本问 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刑法学 教学网站,总论研讨, /eduonline/xf/Articleshow.as p?id=14
(三)有责性
1、责任能力(含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对 应原主体要件) 2、故意责任(含事实认识错误的讨论,对 应主观要件) 3、过失责任(对应主观要件) 4、动机与目的(对应主观方面选择性要件) 5、消极条件:责任阻却事由 (应当含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违法性认识 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与主观方面相对应)
依贝林格的观点
成立犯罪以构成要件符合性为其第一属 性,此外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性。特 征: 1、构成要件乃刑法所预定的犯罪行为 的客观轮廓,与主观要素无关,在价值 上是中性、无色的。 (因此可以认为,大陆法的犯罪构成即 构成要件符合性仅是犯罪成立的第一个 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只做事实判断, 不做价值判断,也不做责任判断。)
大陆法系递进式
我国平面式
该当性行为 违法性
有责性
客 客 主 主 体 观 体 观
犯罪
犯罪
递进式犯罪论图解2 符合性 与犯罪特征呈现大致对应性
含价值 判断
危害性
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 有责性
应受惩罚性
有违法阻却事由
有责任阻却事由
刑法(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4)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刑法分则条文根据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规定普通犯罪之外,往往规定 了重罪或轻罪的构成。
整理课件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整理课件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或称单纯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 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或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指刑法 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又可细分为如下几种:
整理课件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明文 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排斥 习惯法、明确性原则、实体适当原则要求刑法明文、明确 、恰当地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以便于司 法实践中操作,而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概括,所 以它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四、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所谓犯罪构成的要件,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 分。
整理课件
其特征是:(1)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说明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程度达到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成分。(2)犯罪构成 的要件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不仅指刑法分则、单行 刑法的规定,也包括总则的规定。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在学习借鉴原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成果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科学经验基础上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对于中国刑法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根据这一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主体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单位或自然人。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有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或资格才能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动机。
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揭示了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
(3)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任何犯罪构成不可或缺的要件。
(4)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害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实施中的各种客观条件,如时间、地点、方法。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和界定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要件,确定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其中一特定罪名。
以下是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一、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指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通常分为行为行为和物质行为。
行为行为是指以主观能动性为特征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杀人、盗窃等;物质行为是指以主体的物质力量对外界物质的行为,如伤害、破坏等。
2.结果: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即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结果分为的类型有:实物结果,即物的改变、损失或破坏;人身伤害结果,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权益的受到侵害;精神结果,即对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或侵害;社会结果,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破坏或危害。
3.直接责任:即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形成的实际效果负有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必然因果关系,即因果相关,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二是要有行为人的行为方向,即犯罪人的行为目的、动机和行为方式等。
4.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故意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违背基本的注意义务或准备义务,因疏忽、马虎等原因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主观要件1.犯罪人: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人通常分为一般犯罪人和特殊犯罪人。
一般犯罪人是指没有主观能动性或有主观能动性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低下者等;特殊犯罪人是指由于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地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2.犯罪动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动机,比如追求财物、报复敌人等;间接动机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人身自由受限、生活困窘等。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
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1.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2.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不法要件)3.构成要件也是违法类型。
Part 2犯罪构成的机能(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明文明确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保护法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对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b.对区分此罪与彼罪c.区分一罪与数罪d.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1、传统四要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犯罪论的基本构成和主要体系

犯罪论的基本构成和主要体系犯罪论的基本构成和主要体系犯罪论的基本构成一、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分为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实质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即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可以看出我国将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
即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2、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
3、应受刑罚惩罚性,指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性质,这是对行为的评价,属于应然的范畴。
二、犯罪构成本小节将在后文犯罪论的主要体系中详细阐述三、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关于特殊防卫刑法规定在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堪称为刑法学的摇篮圣地和学术生命之始,针对犯罪构成如何建构才能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各种构成体系理论各有优劣。
大体有三种犯罪构成理论代表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况,分别是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是由主观和客观的一系列要件组成的,这种要件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构建形成的理论体系。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以及对于犯罪构成认识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中包括: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何为犯罪构成首先要注意的是犯罪与犯罪构成二者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说明犯罪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基本属性,从客观上揭示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基本特征,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而犯罪构成则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行为的内部结构及其成立要件,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由此看出,我国的刑法理论承认犯罪概念也具有划分罪与非罪的功能,这便在认定犯罪时确立了两套标准,容易导致混乱。
如果犯罪构成的标准服从于犯罪概念的标准,势必抹杀具体犯罪的个性特征,如果犯罪概念标准服从于犯罪构成的标准,则会丧失犯罪概念的指导意义。
言外之义,我国犯罪概念或者犯罪构成概念二者在表述上、内容上还有待完善之处。
我国刑法中把犯罪构成的概念表述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有机统一体)。
日本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则概括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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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堪称为刑法学的摇篮圣地和学术生命之始,针对犯罪构成如何建构才能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各种构成体系理论各有优劣。
大体有三种犯罪构成理论代表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况,分别是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是由主观和客观的一系列要件组成的,这种要件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构建形成的理论体系。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以及对于犯罪构成认识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中包括: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何为犯罪构成
首先要注意的是犯罪与犯罪构成二者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说明犯罪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基本属性,从客观上揭示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基本特征,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而犯罪构成则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行为的内部结构及其成立要件,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由此看出,我国的刑法理论承认犯罪概念也具有划分罪与非罪的功能,这便在认定犯罪时确立了两套标准,容易导致混乱。
如果犯罪构成的标准服从于犯罪概念的标准,势必抹杀具体犯罪的个性特征,如果犯罪概念标准服从于犯罪构成的标准,则会丧失犯罪概念的指导意义。
言外之义,我国犯罪概念或者犯罪构成概念二者在表述上、内容上还有待完善之处。
我国刑法中把犯罪构成的概念表述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有机统一体)。
日本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则概括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日本的大冢仁说:“所谓构成要件是使违法、有责行为类型化而规定的法律上的概念”。
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三要件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认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在具体适用时,对该三要件则采取依次递进性的认定。
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与诉讼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它们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
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则是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
而前苏联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则是由犯罪客体、犯
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四个要件构成。
二、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日本刑法学家福田平、大冢仁编写的《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该理论体系通说的观点,认为该构成理论体系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责任三大件,三者合称为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即该当刑罚法规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行为(作为、不作以及因果联系)、结果、行为客体和情况,以及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
违法性指构成要件违法性的类型,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在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违法。
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或正当业务行为;正当行为。
责任要件包括:责任能力、责任要素即包括故意和过失、期待可能性等。
行为人在自己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并确认违法后,如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则受到刑事处罚。
这三个要件形成了理论上的有机综合体,责任以违法性为前提,违法性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基础。
三要件环环相扣,层层递进,逐步深入,无一遗漏。
由此看来,德国日本刑法犯罪构成三元递进式理论结构是理念型、是学者型的、是刑法学家依据刑法理论对刑法运作情形进行的理论创造。
三、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英美国家由于属于判例法的实务操作性传统,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他们刑法理论是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具有双层次性特点,故称为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结构上包括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
犯罪本体要件包括行为和心态。
行为即犯罪行为,由行为和意识构成,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持有。
心态即犯罪心态,又称为犯罪心理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时应受社会谴责的心理状态,包括规范内容和心理内容两层要素,以《模范刑法典》为代表的美国当代刑法中的犯罪心态模式有四种,即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
责任充足要件是美国犯罪构成诉讼意义上的构成要件,要求排除合法辩护。
合法辩护在美国刑法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得宽恕”,如未成年、错误、精神病、被迫行为等等,相当于大陆刑法的责任阻却。
另一类是“正当理由”,如紧急避险、政党行为、警察圈套等,相当于大陆刑法中的违法阻却,这两类都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根据。
美国犯罪构成双层模式,即犯罪构成方式由两个层系相结合的过程来完成。
第一层系侧重体现国家意志,表现为公诉机关的权力,确立行为规范,发挥刑法的防卫社会功能。
第二层次体现公民权利,发挥刑法的保障人权的功能,制约国家权力,两个层次相辅相成,构建美国刑法运行的内在制约机制,体现刑法公正性的价值取向。
正(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反(排除合法辩护)两方面结合完成刑事责任的认定。
完成独特的犯罪构成模式,反映犯罪构成是动态的“定罪过程”,而不仅仅是静态的“犯罪规格”。
两个层次相结合,实为控辩双方的斗争,是刑事司法民主化的反映。
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奠基于传统司法实践(判例法、对抗式诉讼模式、陪审制),同源于刑法立法,是刑事责任基础和责任充
足要件的结合,全同于法律结构即犯罪本体要件和排除合法辩护,理论上的双层次是法律文本两部分的再现。
总之,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实践性的,是法官型的。
笔者甚至认为更是趋于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结构。
四、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形成于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为代表的四要件说。
该通说认为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这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借鉴、吸收和批判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建立的,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为动力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基本上是以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为蓝本。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以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行为与由该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还有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中犯罪行为实施的客观条件。
犯罪主体要件是指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如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等。
醉酒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犯罪故意、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
刑法上的错误包括法律上的错误和事实上的错误两个方面。
前苏联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并非完全对立,其理论共性诸如:犯罪成立是主客观的统一,事实评价和规范评价的统一等等。
三者都得到了全面的体现。
但其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前苏联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呈现出一定的封闭性。
前苏联和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
在大陆法系国家,要成立犯罪,除了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之外,还要依次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要件;英美法系的还要有排除合法辩护的责任充足要件。
而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与前苏联是相同的,即属于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只有入罪的预设,没有出罪的出口。
五、结语
何为犯罪构成?如何表达才愈发完善,学者们所下定义不一,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
但是,就像小野清一郎教授所说的那样“问题不在于定义,而在于内容实质”。
虽然各国犯罪构成理论概念表达不尽一致,但其内容实质则有相同或则相近之处,都体现了犯罪成立是主客观的统一,是事实评价和规范评价的统一,都反映了刑法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机能的统一。
但实质内容的最大不同之处则是,德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内涵从构成要件内部来看,既有从正面肯定犯罪成立的要素,又有从反面排除犯罪成立的因素,是正反两方面的统一,而这一点则是我国犯罪构成概念的理论缺失。
我国传统犯罪构
成只规定了入罪的条件而没有出罪的通道,这一缺失也是本文的论述宗旨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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