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案例讲析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例分析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致力于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深入探讨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践经验和问题。
二、案例分析1. 高温津贴未发放案例某电子厂工人在炎热夏季在高温车间进行生产作业,但公司没有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
在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并要求企业补发以及整改措施。
2. 侵害女职工权益案例某餐饮企业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在录用过程中拒绝雇佣女性,并违规辞退已婚女职工。
监察部门受理了相关举报并展开调查。
最终,在劳动法保护下,该企业被判处罚款并要求恢复受害者的权益。
3. 加班费计算不规范案例某制造企业在计算加班费时存在不规范行为,导致部分员工的工时加班费未得到及时足额支付。
监察部门要求企业重新核算加班费,并制定合理的工时管理政策,以确保员工权益。
三、问题分析1. 执法力度不足一些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劳动保障问题,但由于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有效执行。
此外,由于产能等方面的压力,一些地方政府对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的企业采取宽松态度。
2. 宣传教育不到位许多员工对劳动法律知识了解不足,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受到了侵犯。
同时,一些雇主也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因此,在宣传教育方面仍然有待提高。
3. 监管机制亟待完善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涉及广泛而复杂的领域,需要建立起完善和协调统一的监管机制。
目前尚存在多个部门之间职责分散和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
四、改进措施1.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大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企业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以维护员工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同时,在政府部门层面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相关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 提升宣传教育水平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普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提高员工和雇主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此外,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覆盖更广泛的受众群体。
劳动监察执法案例研究

劳动监察执法案例研究一、案例背景介绍劳动监察执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针对几个典型案例展开分析研究,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劳动监察执法的相关知识。
二、案例一:欠薪问题1. 案例描述:某中小企业A公司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存在拖欠工资现象。
2. 问题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A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执法措施: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并要求A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金额,并作出相应罚款。
4. 案件结果:A公司在监察部门的干预下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案例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1. 案例描述:某建筑公司B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一名工人受伤。
2. 问题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雇主有责任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而B公司未履行相关职责。
3. 执法措施:劳动监察部门对B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制定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以确保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4. 案件结果:B公司在监察部门的督促下进行了整改,并对受伤工人进行了医疗费用赔付。
四、案例三:违反用人性别平等原则1. 案例描述:某酒店C在招聘过程中明确表示只招收女性员工,违反了用人性别平等原则。
2. 问题分析: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雇主不得因被招聘者的性别而影响其就业机会和待遇。
3. 执法措施: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并要求C酒店公开道歉、撤销歧视性招聘要求,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4. 案件结果:C酒店最终公开道歉,并改正了招聘政策,不再以性别为条件限制人才的招聘。
五、案例四:违反劳动法定工时1. 案例描述:某外资企业D公司超时加班成为常态,并未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2. 问题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不超过8小时之后,超出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付加班费。
劳动保护监察案例分析

劳动保护监察案例分析(正文开始)背景介绍:劳动保护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劳动保护监察则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劳动保护的机构,承担着监察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劳动保护监察案例,探讨劳动保护监察的实践经验和作用。
案例描述:在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了一起劳动安全事故。
一名工人在操作机器时,因为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意外被机器夹伤,导致重伤。
受伤后,该工人向劳动保护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推动该公司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分析:1.制度缺失问题: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该公司存在着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问题。
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应该对企业制定的相关安全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预防措施。
2.监察措施问题:在这起事故中,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应该及时介入,展开全面的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迅速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纠纷处理问题:针对该工人的投诉,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应积极介入,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推动解决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同时,对于导致该事故的责任方,劳动保护监察部门也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启示及对策:1.加强宣传教育: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和员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根本上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2.完善制度建设: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应与企业合作,完善劳动保护制度,确保企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并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3.加强监察执法: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及时予以公告,以起到震慑作用,确保企业能够认真履行安全保护责任。
结论:通过本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劳动保护监察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保障劳动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察执法和及时处理劳动纠纷,才能有效提升劳动者的安全保护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局工作人员的工作劳动监察与执法案例分析

劳动局工作人员的工作劳动监察与执法案例分析劳动局工作人员是负责监督和执法劳动法规的专业人员。
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劳动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劳动监察与执法情况。
某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超过3个月,多次被员工举报。
劳动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工作调查。
首先,他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发现公司确有入账但未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
接着,他们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证据,但公司推诿和拒绝配合。
面对公司的阻挠,劳动局工作人员坚决采取行动,依法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劳动局工作人员仔细审阅了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文件,发现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他们与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欠薪并进行整改。
但是公司依旧敷衍应付,对执法人员的警告置若罔闻。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局工作人员决定启动强制措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最终,劳动局工作人员与法院合作,对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
在劳动局的严厉执法和监督下,公司终于被迫承担起了责任,并做出了赔偿。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了监察执法职能,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总结起来,劳动局工作人员的工作劳动监察与执法是非常重要的。
他们通过严格的监督和执法,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保障了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劳动局工作人员能够继续发扬优良传统,积极履行监察执法职责,实现更多案例分析中的胜利。
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将得以保障。
劳动监察案例

案例1:企业不得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案由】2008年8月2日,正值北京举办奥运会期间。
蒲县某砖厂25名农民工向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投诉称:所在企业拖欠其4个月的工资,多次找负责人讨要工资,但该负责人以售砖款不能及时收回为由,一直推托,不予发放工资。
接到投诉后,我们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拖欠29名农民工5-8份月工资共计9.4万元,农民工反映情况属实。
但是,该企业确实是因为售砖款未能及时收回,且欠款单位多是建筑工程项目,资金款项不能及时到位,导致砖厂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发放工资。
【分析】《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其中第(一)项为“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项对“无故拖欠”作了明确解释,“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⑴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⑵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该砖厂以售砖款不能及时收回为由拖欠职工工资,即便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但拖欠工资时间已达4个月,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处理】在蒲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对蒲县太明砖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9.4万元和相应的补偿金,在监察员的宣传法律、法规规定后,该砖厂负责人认识到了欠薪后果的严重性,同意了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及加付补偿金。
从而规范了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奥运期间的社会稳定。
劳动监察调查案例分析

劳动监察调查案例分析劳动监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监管机构。
通过对劳动场所的巡查和调查,劳动监察可以发现和解决违法劳动行为,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以下是一个劳动监察调查案例的分析。
案例背景:某工厂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拥有数百名员工。
公司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产品远销国际市场,被誉为业内优秀企业之一。
然而,在一个新闻媒体的报告中,揭露了该工厂存在劳动保护问题。
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对此展开了一次调查。
调查及结果分析:1. 工资问题:在调查过程中,劳动监察人员发现,该工厂存在着违法发放工资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应当按月获得报酬,工资支付应具体到账号,而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支付不规范。
此外,有员工反映公司拖欠工资、克扣奖金等违法行为。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员工工资支付不透明,并且还给员工带来了经济困扰。
2. 工时问题:调查还发现,该公司对员工的工时管理存在问题。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
而工厂对员工的加班时间没有明确规定,无法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监察人员还发现,该工厂存在着强制加班的情况,员工无法拒绝加班要求。
3. 安全环境问题:调查还揭示了该工厂存在的安全环境隐患。
劳动监察人员发现,工厂内的部分设备未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给员工带来安全风险。
此外,调查还发现,工厂内部存在着不健全的消防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威胁。
调查结果分析:该工厂存在的问题涉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违反。
工资支付不规范和拖欠工资等行为违背了员工正当权益的保护要求;工时管理不规范,包括强制加班和工时超过法定时间,也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安全环境问题则涉及到了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
这些问题都需要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解决办法: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通知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整改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劳动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监察典型案例
一、拖欠工资
在某家私企业,员工们发现公司拖欠了他们的工资,于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企业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其中包括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
最终,该企业被罚款并要求立即支付员工的欠薪。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某家公司突然解除了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们感到不满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最终,该公司被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违法加班
在某家工厂,员工们被迫加班,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加班费。
员工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工厂存在违法加班的情况,并要求该工厂支付员工的加班费。
四、违法开除孕妇
某家公司开除了一名孕妇,孕妇感到不满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经
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公司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违法雇佣童工
在某家工厂,童工被迫从事危险的工作,员工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工厂存在违法雇佣童工的情况,并要
求该工厂停止雇佣童工并支付相应的罚款。
六、违法拒绝劳动者休假
某家公司拒绝员工休假,员工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劳
动监察部门发现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该公司支
付员工的加班费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上是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的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一些企业
在劳动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劳动监察部门将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职工案问:2007年10月14日,日照市某装饰公司招聘张某在其公司工作。
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固定期限3年,月工资1200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009年1月26日,装饰公司在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该案应如何处理?答:装饰公司在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案由】韦某在一家手套厂上班,在合同中,厂方承诺给韦某的工资是600元每月,可韦某听说现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这一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20元每个月。
韦某向公司经理反映这一情况后,得到的答复是,韦某每个月都有两三百元的加班工资,加起来远远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最低工资标准里的工资是不是应当包含加班工资?【分析】问题涉及到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工资标准都是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时应当得到的工资。
而加班工资,是由于劳动者比平时付出了额外的特别劳动所应当得到的,不应当包括在正常工资范围内。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该规定第12条更是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由上述规定可见,即使劳动者每个月的总收入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扣除加班工资后仍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的这一做法仍然属于违反了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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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案例讲析一、案件处理的意义案件处理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重要形式和手段,也是用人单位依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依法、及时、稳妥处理各类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监察和用人单位共同的工作任务和最终目标。
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劳动用工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分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还有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其他方面的内容。
这些实际上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调解仲裁法》等涉及的调整的一些内容。
下面,我们主要就上述几个主要内容,并结合我们的监察实践,有针对性、且有实用性的对用人单位日常工作中常发的一些典型案例,同大家一起进行解析、探讨和学习。
目的就是要让我们的用人单位一方面遵守国家法律,保护劳动者这一相对的弱势群体,让他们实现体面劳动,让劳动的更有尊严;另一方面是让我们的用人单位能够合理规避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些游戏规则,依法管理,对国家负责,对自己负责,对老板负责。
时间充足的话,我们可以进行提问、互动。
二、案件的类型1、劳动合同(定义、种类、形式解释)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定义、种类、形式解释)3、工资支付(定义、种类、形式解释)4、社会保险:由于在各类社会保险的经办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政策和可操作经验,我们日常涉及的案件基本局限于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缴费等参保环节,就是说参不参保的问题,对此,我们国家和省在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上都有比较成熟的东西,比如,1999年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登记管理办法,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以及各种条例,现在需要强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现在看不是令人满意,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在如实申报存在问题,和经办机构的沟通也不够,一些不参保而导致的矛盾已经显现。
如工伤的待遇、赔付问题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因此,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我们政府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努力把他做好。
案例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出示证明一、案情:张先生为省某厅局下属单位,从人才市场招聘的大学毕业生,签订五年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工作两年后,也就是2009年的4月份,张先生未经单位批准,在工作期间办理职称考试事宜,单位认定其为旷工,根据规章制度,扣发了张先生全月的工资,单位对其实施处罚。
当年5月,张先生对上述处理不服,遂不辞而别,赴新单位单位上班。
新单位要求张先生王出示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张去找原单位原负责人,要求开具相关证明,但原单位负责人未同意,张先生遂将用人单位诉直当地劳动监察机构。
根据张先生的情况反映,劳动监察机构受理后进行了调查。
经查,用人单位确实未为张先生开具相关证明,监察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50条、第46条、第89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令该单位限期为张先生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支付来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并将张先生的有关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
二、案件评析1、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职工旷工应该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经济上的违纪处理,即相应适的减扣工资。
2007年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除后,企业不再对职工进行所谓的处罚,因为主体不对,虽然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旷工处理办法做了规定,但扣减全部当月工资显然然并不妥当。
在调查期间,张先生称其本人并不知道此规定,用人单位也证实并未告知知其规章制度。
而用人单位拒绝为张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已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2、适用法律(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章制度制定不合法)(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除或终止合同出示证明)(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根据第三十八条(4)的情形解除合同的(5)、第八十九条:不出示相关证明,可责令改正6、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劳动者的过错虽然是根据三十八条4项规定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未按照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面预告解除权。
允许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是为了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表达更为明确,具体,并以作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而提交30日通知,是为了使用人单位能够有时间招到更适合岗位其他人选,不能使用人单位因此而影响生产、经营。
4、案件评析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书又称离职证明书,在劳动者离职后,应当向劳动者出示记载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经历以及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存续的证明。
这个办法在国外也同样要求,如:法国、日本等,我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就有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示终止或解除劳动的有关证明。
“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7日内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劳动合同法》又再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这个法定义务,并将15日内转移做了明确规定,以前没有。
5、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张先生未领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就在该单位上班,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职工拒签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一、案情企业职工杨某于2008年5 月到一酒店工作,上班后一直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同年国庆节后,单位在接受劳动监察机构检查后,提出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3年。
杨某认为3年的合同期限过长,就向单位提出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单位没有同意杨某的提议,并书面通知杨某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通知期限届满后,杨某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于是,用人单位遂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告知,后杨某递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处理情况劳动监察机构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发现杨某所诉属实,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5条,第6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杨某四个月双倍工资,及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为什么用人单位在职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也书面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书面告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败诉呢?三、适用法律:1、《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只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四、警示:用人单位如遇到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该在一个月内立即书面通知其本人,以规避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3种类型:1、2、3、案例三综合计算工时要正确使用不能恶意规避一、案情:李某为某电力公司中调室值班人员,因不满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多次向领导提出调整其工作时间,未果后李某辞职,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该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要求单位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调查情况经查,该单位中调室是个需要连续有人值班的重要岗位,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季为一个周期,也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在执行工时制度的种类和岗位不存在问题,但李某的工作时间安排为: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在李某投诉的周期内,其实际工作时间共计618小时,而该季度法定工作时间为496小时,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122个小时,其中以16个小时节假日加班,超出122个小时和16个小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单位并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在调查的同时发现还有李某的其他同事有相同的情况,且用人单位无法出具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的书面记录。
三、处理情况1、责令该单位支付李某加班工资1484元(李某工资为每月1200元,算成小时工资标准为7.17元/小时,其中法定节假日加班16个小时按300%支付,其余按150%支付。
2、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1400元(共7人),并责令该单位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违反法律《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第三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安排加班的程序上无作为,即使不超过法定工作小时,或者已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也属于是违法,并予以处罚。
案例四、最低工资一、工资自定义二、最低工资自定义三、案情《合同法》特别规定中劳务派遣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