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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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存在着诸多的理论观点,且在刑法典中对其构成条件又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综合各个方面的观点,可以看出我过的不作为犯义务来源主要有: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主要是指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例如当事人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刑法第193条又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仅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也应当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二)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人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从事某项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范围很广,具体认定要根据职业、行业的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而定。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三)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果不排除、不避免,没有防止危害的发生,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成年人王某带儿童赵某去游泳,这是合法的行为,其不履行看护义务,致赵某溺水身亡,其违背了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看护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行为,即在社会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既能产生某种权利,又能引起一定的法律义务,因此,其产生的义务也是法律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既然可以产生某种权利,又能引起一定的法律义务,一定的法律行为就意味着权利和义务伴随该法律行为而生,权利得以实现依靠义务的履行,相对人不履行义务就会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因自己的法律行为产生了这种特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以致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或严重威胁,就成立不作为犯罪。这种因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也是作为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的法律行为主要包

括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合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二是:基于自愿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关于不作为犯罪有许多值得研究的方面,我所述的只是从形式层面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进行了讨论,只是对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初始学习,而对于实质方面的依据,还需要在今后的学习中还有待于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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