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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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来源包括先行犯罪行为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来源包括先行犯罪行为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来源包括先行犯罪行为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问题是论证不作为的原因及其犯罪性的关键。

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③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四种情形。

其中,第四种情形中先行行为能否为犯罪行为的问题直接影响罪数认定与量刑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关于此问题,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观点。

否定论者认为,先行行为原则上不应当包括犯罪行为:一方面,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认为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变为数罪;另一方面,先行行为与犯罪行为具有完全不同的属性,假如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在内,则会导致将某一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作为另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结果进行二次评价,这显然违反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肯定论者认为,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既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是犯罪行为,在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不作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而且既然违法行为可以是先行行为,否定犯罪行为可以为先行行为,于情于理不合。

笔者赞同肯定说的观点,刑事案件纷繁复杂,不能一概否定犯罪行为作为先行行为的可能性。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中,先行行为既非构成要件要素,更非构成要件评价对象,只是作为产生作为义务的事实基础而存在。

这意味着先行行为是独立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的成分,从理论逻辑上来讲,没有理由对先行行为做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非犯罪行为的限定。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犯罪行为作为先行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如果适用过度,就很容易出现否定论者所担忧的一行为变成数行为,从而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局面,相反,如果不充分适用,也可能导致对行为评价不足的问题。

因此必须严格把握罪刑均衡这个根本原则来指导司法实践。

笔者认为可以区分两种情况来分析犯罪行为成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的情形:一、无结果加重犯规定的情形。

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之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之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之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摘要】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等问题相比,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是众说纷纭。

本文以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之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作为论述点,在对各个合同行为、自愿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法律行为一、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概念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或者作为义务的来源等,从实质上来讲,这些称谓其实都是一致的。

在不作为犯罪中,义务即在特定条件下,行为人就负担有法律赋予的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状态或者阻止出现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后果的义务,也就是说其为一种当为行为,但是这种当为行为并不存在种类的问题,存在的只是产生理由的不同,也就是说行为人的当为行为存在不同的来源。

因此,说单提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的分类不同或者说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的不同或者说义务来源才是合理的正确的说法。

[1]笔者认为,所谓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实际上指的是在不作为犯罪中的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和条件,也就是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中,行为人就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某种危险或者防止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的根据。

在刑法理论上,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一般分为两类,即不作为犯罪的实质来源说和不作为犯罪的形式来源说。

实质来源指的是从法律保护的法益的角度从实质的层面来阐述作为义务的来源;形式来源指的是在形式的框架下,从法律规范要素的角度来阐述作为义务的来源。

二、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地位(一)义务来源在不作为犯罪中的地位德国学者威斯特法(Westphal)是最早对不作为犯作一般意义上的理论研究者,他认为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同样也可以为犯罪,并且认为行为人为该类行为都必须以行为人具有某种不能松懈的义务为前提。

费尔巴哈在总结前人观点的基础上认为不作为犯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为必须的前提,并且认为能够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有两种,即契约与法规。

浅析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浅析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的称为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的前提要件,准确界定作为义务来源的类型,对于正确认定不作为犯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作为义务来源的根本理论存在的问题通说将作为义务来源分为四种: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二是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三是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由于对不作为犯义务来源的分类没有与不作为犯的类型结合起来,一般认为上述四种不作为义务来源在不作为犯的所有种类中都可以适用,为此,有人提出以公序良俗作为认定纯粹不作为犯义务来源等有争议的问题,致使不作为犯界限不断模糊,准确地判断作为义务是否存在仍然是有较大的困难。

在理论上根据刑法规定的行为类型和实际犯罪行为的类型两个标准,把不作为犯分为纯粹不作为犯和不纯粹不作为犯,这种分类是建立在法定的行为样态和实际的行为样态根底上的,而没有从作为义务的来源角度进行考虑。

行为样态确实是纯粹不作为犯与不纯粹不作为犯的一个区分点。

但必须指出的是,从行为样态界分二者仍然是一种表象的或者浅层次的界分,并未触及问题的实质所在,即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法律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体相对的消极静止或“不为〞状态承当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在当时负有积极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

行为人当为而不为,即违反了作为义务,是行为人为其不作为承当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

因此,对于不作为犯刑事责任确实定,最为关键也最为本质在于确定其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

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相关原理来看,事物的本质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规定性,事物的本质通过属性得以表现,把握事物的本质是认识的根底,也是实践的起点。

据此,对纯粹不作为与不纯粹不作为的理论界分,应当将视角向纵深延伸至不作为犯的本质层面,即作为义务的来源层面。

因此,纯粹不作为犯与不纯粹不作为犯的真正区别或实质区别便不在于作为义务面前行为样态是否本来就是纯粹消极不为本身,而在于作为义务来源上。

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探析

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探析

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探析[摘要] 不作为犯罪是以一个人具有作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因此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

作为义务论在不作为犯罪中居最主要地位,决定了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

随着社会发展,应当在严格限制前提条件的基础上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义务纳入到不作为义务来源中。

[关键词] 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见危不救道德义务“小悦悦事件”中冷漠路人的表现引起了社会热议,有人提出将“见危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改变这种风气。

可是越来越多“彭宇案”的发生,使好心人想做好事,却不敢做好事。

因此,要不要将“见危不救”入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没有这种作为的义务,如果有,则应该规定哪些严格条件呢?本文就该案引发的不作为义务来源这一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析。

一、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概述(一)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概念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具体法律义务的根据。

理论界一般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分为形式作为义务论和实质作为义务论。

前者是从法律规范要素方面考虑作为义务的来源;后者是从法律保护的法益方面考虑作为义务的来源。

(二)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理论我国有关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理论集中在形式作为义务论,主要理论如下:“三来源说”○1、“四来源说”○2和“五来源说”○3。

形式作为义务论本意是把作为义务的根据限定在法律根据上,同时列举出来,一目了然。

但是随着社会现实的不断变化,形式作为义务说已经不能涵盖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于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中也出现了研究实质义务说的学者。

笔者认为马克昌教授提倡的把特殊场合下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归结为来源之一,就已经考虑了实质义务说的本质特点。

正是该特定义务不同于前面的四种形式义务,正好将形式与实质的义务来源综合到了一起。

但是笔者认为自愿承担行为是与合同行为并列属于法律行为的,而不能说“自愿承担的义务包括合同签定的义务,行政委托的义务和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托付义务。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存在着诸多的理论观点,且在刑法典中对其构成条件又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综合各个方面的观点,可以看出我过的不作为犯义务来源主要有:(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主要是指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例如当事人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刑法第193条又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仅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也应当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二)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人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从事某项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范围很广,具体认定要根据职业、行业的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而定。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三)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果不排除、不避免,没有防止危害的发生,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成年人王某带儿童赵某去游泳,这是合法的行为,其不履行看护义务,致赵某溺水身亡,其违背了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看护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重要补充】不作为犯

【重要补充】不作为犯

重要补充:不作为犯基本思路:有义务——有能力——不去做(做了以后也没效果就不算)在案例中的表现(重点注意和法考观点不同的地方)负有作为义务(应为)行为人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从实质上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1.危险源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例1,主人对饲养的凶狗负有监督义务,动物园的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有管理义务。

当动物咬人时,负有阻止义务。

例2,道路设施、电力设施、矿井、广告牌等负责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负有管理义务。

例3,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的使用负有管理义务。

如果无驾照者、醉酒者、小孩等欲驾驶,则负有阻止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例1,父母对年幼子女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

如果年幼子女伤害别人,父母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2,家属对患狂躁症的家庭成员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

如果该狂躁症患者伤害别人,家属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3,军官对士兵的危险行为的监控义务。

例4,幼儿园阿姨对小朋友的危险“恶作剧”负有监督义务。

例5,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

妻子对丈夫(税务局长)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没有阻止的义务。

如果不阻止,不构成这些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3)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这是指,行为人自己的先行行为对他人的法益创设了危险,那么行为人就有消除危险的义务,此时行为人就具有保证人的地位。

【注意】先行行为不仅仅是时间上的先前行为,而是有实质条件——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司法考试很喜欢考查这点。

例1,某饭店的食物导致客人中毒,饭店管理人对客人有救助义务。

例2,甲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路上,不采取措施以防止后面车辆“追尾”,导致车辆相撞。

甲对受伤司机有救助义务。

例3,大街上,男朋友向女朋友提出分手,女朋友声称如分手就割腕自杀。

男朋友不制止,女朋友自杀身亡。

刑法中纯正不作为犯有哪些

刑法中纯正不作为犯有哪些

刑法中纯正不作为犯有哪些不作为犯罪包括以下四种义务来源,即: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具体分析如下:1、法律的明文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纯正不作为中,其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这里的法律规定不能作扩大解释,只能理解为刑法明文规定或者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

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例如,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又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

但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构成犯罪,还必须以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偷税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占罪(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等等,都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9]有些作为义务虽然在一般法规中作了规定,但若刑法中未作相应规定的,即使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例如,违反民法规定不履行清偿债务的不作为行为,由于刑法中未作规定,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

例如,游泳场的救生员有抢救落水人的义务,值班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保育员有保护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等等。

由于这些义务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所担负的职责为前提,因而一般都由本单位、本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业务部门通过的职责守则、条例等形式加以规定。

但是,实际上往往存在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义务不明的情况,对此应如何据以认定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呢?笔者认为,为避免入人于罪,对于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原则上应限于有职责守则、条例等明文规定的内容,但在我国目前部门、行业职责尚缺乏规范化管理的情况下,对于本行业公认的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不应以本单位、本行业未作明确规定为借口而予以否定,而应基于行业公认而加以确认。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作者:舒勋来源:《企业文化·中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行为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关键词:不作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指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产生的条件,也即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具有防止犯罪结果或犯罪事实发生的义务。

不作为犯就是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1]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由法律、法令或各种行政法规规定的,并且最终由刑法加以认可的,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2]这里的法律,并不仅仅是指刑法,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

其他法律如《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也有可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再比如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抚养或扶助或赡养的义务、当事人有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

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即相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而言是没有履行,是不作为,但他此前必须有履行判决、裁定的积极义务,这是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二、职务上和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所谓职业和职务要求所产生的义务是指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履行某种特定职务的行为主体,由于其从事的职业或履行的职务的特殊性而要求其负有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这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是其职业或职务管理条款或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

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种义务,使刑事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损害或威胁时,行为人就要负法律责任。

这种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多出现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同时也分布于其他各章。

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一般都表现于各种法规、条例、规章甚至某些司法解释中,而其效力的根据仍在与法律的规定,严格地说,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也应当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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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存在着诸多的理论观点,且在刑法典中对其构成条件又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综合各个方面的观点,可以看出我过的不作为犯义务来源主要有: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主要是指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例如当事人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刑法第193条又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仅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也应当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二)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人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从事某项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范围很广,具体认定要根据职业、行业的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而定。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三)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果不排除、不避免,没有防止危害的发生,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成年人王某带儿童赵某去游泳,这是合法的行为,其不履行看护义务,致赵某溺水身亡,其违背了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看护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行为,即在社会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既能产生某种权利,又能引起一定的法律义务,因此,其产生的义务也是法律义务的一种。

法律行为既然可以产生某种权利,又能引起一定的法律义务,一定的法律行为就意味着权利和义务伴随该法律行为而生,权利得以实现依靠义务的履行,相对人不履行义务就会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行为人因自己的法律行为产生了这种特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以致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或严重威胁,就成立不作为犯罪。

这种因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也是作为义务。

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的法律行为主要包
括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合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二是:基于自愿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关于不作为犯罪有许多值得研究的方面,我所述的只是从形式层面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进行了讨论,只是对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初始学习,而对于实质方面的依据,还需要在今后的学习中还有待于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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